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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者的“技藝理性”

2017-01-21 18:48侯群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司法獨立

侯群

摘 要:法律職業者在司法過程中應具備過硬的“技藝理性”,這種理性不同于一般的“自然理性”,這也是作為法律職業者應當具有的基本素質。

關鍵詞:技藝理性 自然理性 司法獨立

1 “技藝理性”的提出

技藝理性的提出源于英國普通法的大法官愛德華·寇克(Edward Coke)。某天,詹姆士一世來法院想要審理案件,但是寇克卻拒絕了國王的這一要求并且告訴國王:“陛下,您不能親自判決案件,案件應當由法庭按照英國的法律習慣審理?!菹聸]有學習過英國法律,……法律是一門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才能掌握的技藝,只有經過長時間學習和具有實踐經驗的人,才可行使司法審判權”。此話一出國王大怒,厲聲斥道,“如此說來,國王將被置于法律之下了?”寇克回答,“布萊克頓曾講,國王雖高于所有人,但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在此背景下,寇克法官用法律手段保障司法獨立、克制國王的司法權,并且提出“技藝理性”的概念,即法律職業者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和法學教育,在無數經驗積累上形成的一種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理性”。[1]由此看出,“技藝理性”要求法律人具備高于并且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并且需經長期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和進行反復的實踐,積累經驗,才能對其有所把握。

寇克不否定法官具有普通人的“自然理性”,只是國王與普通人所具備的理性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自然理性,而不是法律職業者應具備的技藝理性。[2]因此,國王沒有經過專門訓練,就無法進行審判。這說明法律職業者具備兩種理性,一種是與生俱來的“自然理性”,一種就是職業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理性”。

2 技藝理性與自然理性

與此同時,自然理性的概念也被定義出來。最早提出自然理性的是古希臘哲學家郝拉克里特,他認為:“一些變化和矛盾中唯一常住或者保持不變的,是位于一切活動變化和對立背后的矛盾,是一切事物中的理性。宇宙的進程是依據定則,這種規律是一直存在的?!盵3]他以定律性規則規定自然理性,認為理性是天生存在的。后世學者受此影響產生了對“理性”的定義。例如,西塞羅認為真正的法也是正確的規則,與自然吻合,是穩定、恒久存在的,它能使用于所有民族,各個時代。他將理性認為是控制所有事物的力量,并且正確的法律是理性在社會中的體現。中世紀學者又將自然理性與上帝或者神的意志聯系在一起。例如,托馬斯·阿奎那認為:“是神的面容照亮著我們,這光芒就是自然理性,我們因此遠離惡而看到善,這就是自然法?!彼麑⑷酥焐硇詺w結為神的賜予。雖然,各時期的各觀點對自然理性的理解有差異,但是都將其歸結為是人類生來所具有的“理性”,內容上被改編,其核心卻是永恒的。因此,可將自然理性理解為,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擁有的一種能力,它是一種所有自然人所共有的手段或者工具,[4]是人類認識事物最基本的能力。

比較兩種“理性”概念后可得出,自然理性不包含技藝理性的概念,即“技藝理性”理解為是一種特殊的“理性”,不具備天生、永恒性。并且這種“理性”不能被認為是一種可以由書面規則所記載的理性,而是一種實踐性的能力。對法律職業者的要求決定了技藝理性應當區別于自然理性。但是這并不表明,擁有“技藝理性”的主體就不需要具有“自然理性”。自然理性是普通人天生獲得的認識社會規律、制定規則的相關能力,不需要專門的訓練和實踐,也不需要特殊知識,是常人普適性地所擁有的一種認識能力。[5]“技藝理性”是人的自然理性在特殊知識中通過實踐活動后具有的。也可以說,自然理性的一部分主體也是技藝理性的主體,因此二者不可能完全分離。

3 法律職業者中的“技藝理性”

(一)法學理論與技藝理性

法律職業者是“技藝理性”的掌握者,雖然這種技藝理性主要是實踐為主,但應以特殊知識為前提。法律理論基于法律實踐的需要,是對法律問題的本質或者規律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抽象描述或者闡釋。因此,應包含以下內容:1、法律理論應是對法律問題本質或者規律的理解;2、法律理論應對法律實踐本質、規律等內容以普遍性的解釋方式進行理解;3、法律理論應以解決法律事實問題為最終目標;4、法律理論是一種抽象的、普遍性的知識,是對某類法律問題宏觀性的指導。德沃金講到:“法律的一般理論肯定是抽象的,因為它們旨在闡釋法律實踐的主要特點和基本結構而不是法律實踐的某一具體方面或具體部分?!鼈兞D充分地說明整個法律實踐,同時還力圖在探明法律實踐和對這種實踐的最佳論證之間保持平衡?!币虼?,理論的出現并不是一無是處的,一方面需要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的同時,還要內容充實,對案例有指導性的意義。法律職業者不僅要熟知法學理論,更要熟悉人類社會關系中的交往方式,社會發展趨勢,政治或政策等。如果法律不能適用于社會生活中,那么法的價值就不復存在了。

(二)思維方式與技藝理性

技藝理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是法律思維能力。因此,在具備大量基礎知識體系的同時,還需要建立一套特殊的法律思維方式。[6]法律思維能力可分為以下幾類:(1)法律形式推理能力。這種推理能力不同于普通人邏輯推理方式。意味著法律職業者應當具備兩種推理能力:自然的推理能力與專業性推理能力。法學學科性質決定了,法律職業者大部分的是實踐者,面對法律問題,必須建立在法律知識基礎之上,通過嚴密的邏輯進行觀察、分析及判斷,從而推導出案件的處理結果;(2) 法律實質推理能力。法律實質推理產生的目的在于彌補形式上的不足。美國法哲學家博登海默認為在沒有法律依據,法律規范本身相互抵觸或矛盾,或是法律規范用于具體案件明顯有失公正情況下[7],實質推理的必要性就凸顯出來了,例如代孕、換妻等問題,根據實質推理可以改正形式推理中的錯誤、不合理之處。(3) 法律論證能力。法律論證意味著法律執業者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將其主張公之于眾。論證是對說服他人接受所說事實的補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言語的信服力,還能說明對案件論證的合理度。

(三)技藝理性與實踐

“技藝理性”不斷的指出,“理性”的產生需要不斷積累經驗和反復實踐的。這就意味著,法律職業者不僅應當具備特有的知識體系和法律思維方式,更應當將這些轉化為現實的社會效果,因此實踐性的地位尤為重要。

寇克法官將技藝理性定義為需要經過長時間實踐積累經驗所獲得的能力。因此技藝理性應當經歷將特殊知識與案件結合,運用專門的思維能力論證后,轉化成實踐的過程??梢哉f社會是實踐的課本,法律職業者應當在具備應有知識和能力后,從實踐中獲取另一部分的“技藝理性”。例如,在一些家庭倫理的糾紛中,不僅要做到對案件進行合理推理,還要兼顧情理,盡量在不破壞情感的基礎上解決糾紛,可以說法律是社會職業中較為復雜的職業之一。他需要的不僅僅是從書本中獲得的,更大一部分需要職業者了解社會,做出最完善的解決方案。這種“技藝理性”應當說是對法律職業者較高的標準和要求,也應當是每個法律職業者所追求的高質量標準。

參考文獻

[1]李棟:《英國普通法的“技藝理性”》,環球法律評論2009年第2期,35頁。

[2]同上,36-37頁。

[3]宋遠升:《法律人的“技藝理性”》,法學論壇2014年7月第4期,70頁。

[4]【英】托馬斯·霍布斯:《哲學家與英格蘭法學家的對話》(姚中秋譯),三聯書店出版社2006年版,199頁。

[5]同3,72頁。

[6]姚中秋:《技藝理性視角下的司法職業化》,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6期,8頁。

[7]黃偉力:《論法律實質推理》,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5期,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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