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專利的主要申請途徑
外國單位或個人作為申請人去印度進行專利申請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即先在巴黎公約成員國內提出一件在先申請或對該成員國有效的地區申請或者國際申請作為“基礎申請”(Basic Application),然后自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進入印度申請,并以在先申請為基礎要求優先權,稱為“公約申請”(Indian Convention Application)。
二是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途徑,先進行PCT申請(PCT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然后在30/31個月內進入印度國家階段(Indian National Phase Application)。
三是直接在印度申請專利,即“一般專利申請”(Ordinary Application)??梢韵忍峤弧芭R時說明書(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相當于美國的臨時申請,然后在12個月內提交“完整說明書(Complete Specification)”,相當于美國的正式申請;
四是增補專利申請。即在專利授權后的有效期內,還可以基于已有專利(稱為主專利)而提交“增補專利申請”(Application For Patent Addition)。增補專利的存在的前提是主專利有效。主專利被宣告無效時,專利權人可請求專利局將增補專利變為獨立專利,并繼續享有主專利原來應享有保護期限的剩余保護期,并繳納剩余應繳年費。
另外,還可以基于母案申請提交分案申請。
與中國專利的申請途徑相比較,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的申請相關規定沒有太大的區別,而中國的專利法中沒有與“增補專利申請”相類似的規定。所以以下就其他幾種方式的區別做簡要分析。
1 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申請人未在該期限內辦理該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該條規定了通過PCT途徑進入中國的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為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另外有2個月的寬限期。
而通過PCT途徑進入印度的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為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沒有寬限期,與進入中國在期限上有所不同。
2 直接在印度申請專利,即“一般專利申請”(Ordinary Application)
如上所述的臨時申請并不是在印度申請專利必須的步驟。提交臨時申請時可以不提交權利要求書,只提交“臨時說明書”就可以獲得申請日(Date Of Application)。臨時申請日起12個月內,必須提交 “完整說明書”,否則臨時申請自動失效。提交“完整說明書”時得到一個“提交完整說明書日”(Date of filing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
1、與美國“臨時申請”的比較
值得指出的是,這里用了“臨時申請”的字樣,與美國的臨時申請制度有相同之處,但是也有顯著的不同。
美國臨時專利申請(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的規定主要涉及美國專利法的兩個條款,即第111條(b)款和第119條(e)款。
美國專利法第111條(b)款指出了與臨時專利申請(下文簡稱“臨時申請”)為申請人確立了一個優先權,其保護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護范圍內,只有該“臨時申請”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關專利申請。
但是,專利申請以臨時申請的方式提出后,必須在1年內正式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轉換請求書,將“臨時申請”(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轉換為“正式申請”(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否則該“臨時申請”在1年后自動失效。正式申請的內容應包含臨時專利申請的內容和經改寫后的內容。
從規定上不難理解,印度專利制度中的“正式申請”只是在“臨時申請”基礎上補充了完整的說明書,本質上是同一件專利申請,而美國專利制度中是將“臨時申請”轉換為“正式申請”,是兩件專利申請。在實際操作中,也可以證明這一點。當臨時申請和正式申請都提出后,印度專利局向外出具的申請文件副本中,“臨時申請”文件副本的表述為“a true copy of 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首頁包含“申請日”(Date Of Application)、“申請號”(Application No.)等信息?!罢缴暾垺蔽募北镜谋硎鰹椤癮 true copy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首頁包含“申請日”(Date Of Application)、提交完整說明書日”(Date of filing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申請號”(Application No.)等其他信息。且“臨時申請”及基于該“臨時申請”的“正式申請”的“申請日”及“申請號”是一致的,說明了一件“臨時申請”及基于該“臨時申請”的“正式申請”本質是同一件專利申請。
而根據美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臨時申請”和“正式申請”分別被賦予兩個不同的申請號,并確定兩個不同的申請日。
2、與中國“本國優先權”的比較
印度專利法中有關“臨時申請”的規定,看起來與中國專利法中有本國優先權的作用有些類似,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兩者相同之處在于,均規定了十二個月的期限。
不同之處在于:
印度為申請人先向專利局提出一件“臨時申請”A。如果申請人希望該申請A能夠存在有效,則必須于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補充“完整說明書”,使“臨時申請”A成為“正式申請”B,否則A將于十二個月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
中國為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首次提出一件專利申請A之后,自A的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若該申請人就相同主題又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以A為在先申請享有優先權。該項優先權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的,在先申請A將視為撤回。
簡單來說就是,印度專利申請為提出A后,十二個月內不提出B的,A失效。中國專利申請為提出A后,十二個月內提出B的,A失效。
3 基于母案申請提交分案申請
印度分案申請制度與中國分案申請制度在申請時機上有所不同。根據印度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授權日之前,可以基于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根據中國專利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被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作者簡介
高惠(1983-),女,河南,北京化工大學學士學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員,專利法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