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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執行難問題的危害、原因及解決對策

2017-01-21 19:43褚騰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被執行人當事人證據

褚騰

隨著國家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糾紛以更多樣化的形式表現出來,依靠司法途徑解決各類糾紛儼然成為了社會的共識。公正的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執行程序則是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個環節,執行工作是否能夠順利開展,決定著“紙上權利”能不能得到最終實現,這對于法律權威和國家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執行難卻成為了我國司法領域的一大難題,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中,明確提到了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全國兩會工作報告中提出了要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

1 法院執行難的危害

1.1 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成為一紙空文

“窮死不能打官司”,反應了人民群眾對于我國司法工作的普遍印象。為了得到公正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往往消耗巨大的精力財力,從聘請律師到調查取證,從一審到二審,從二審到再審,每一個環節當事人都是步履維艱,花在官司上的錢遠超過訴訟標的早已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經歷千難萬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法院判決、裁定的方式得到確認,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將會直接損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拖幾年很有可能會使一個小康家庭轉向貧困,會使一個優秀企業走向破產。

1.2 司法、法律權威的樹立嚴重受損

人民法院是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糾紛的國家機關,如果當事人通過最為信賴的司法途徑得到最終的裁判,而生效判決、裁定國家司法機關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在很大程度上會使勝訴當事人對法律、對司法甚至對國家的執政能力產生質疑,極易使勝訴當事人從受害者變為加害者,產生暴力救濟或者采取同樣的不正當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形成惡性循環,嚴重損害司法、法律權威的樹立,危害社會治安,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1.3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難以推進

全國每年幾百萬的案件需要執行,每個案件都有不止幾個當事人得到關注,如果人們口口相傳的是官司打了白打,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難以執行,長此以往,可能將導致整個社會信用意識的淡漠、淪喪,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更會無從談起。

2 法院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2.1 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執行

多數被執行人采取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執行。有的被執行人在執行人員尚未找到其財產前將財產提前處置,甚至存在被執行人在債務產生后或在訴訟階段就將財物轉移,有的被執行人會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而由自己使用,使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無法采取查封、凍結、處置措施,造成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困境。有些單位會采取資產不入賬的做法來規避執行,表面看有資產,但因無法確認資產的所有權屬而導致無法執行。

有的被執行人故意外出躲避,和執行人員玩捉迷藏的游戲,拒絕接受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有的甚至舉家搬遷,長期不歸,拒不履行應負的義務,造成案件不能有效執行。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法院可以采取行政罰款、拘留措施,有的被執行人寧可選擇接受罰款或拘留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2.2 法院執行力度薄弱

如今,我國大多數的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面臨的人少事多,執行案卷堆積如山的狀況,每個人手中至少有十幾甚至幾十個案件需要執行,工作往往采取“五加二”“白加黑”模式,確也會常常感覺力不從心。過大的工作壓力會造成有的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和選擇執行的現象,挑著容易執行的案件執行,導致原本執行難度大的案件更難執行甚至無法執行。

法院的執行手段不夠完善,對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只能通過銀行、工商、稅務、房產登記等傳統、基礎化的手段調查,對于被執行人也通常只能采取電話聯系、赴家中、公司等場所尋找,只要被執行人稍加躲避,就能輕易避開執行人員。低效率的調查尋找無法給被執行人心理上造成足夠的壓力督促其主動執行,反而在多次成功躲避后,會產生法院執行無能為力的觀念,更加堅定拒不執行的念頭。

2.3 公檢法對于拒執罪的銜接不通暢

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對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認識缺乏共識,對于此罪的立案標準的證據規格要求不一致,法院執行部門由于措施有限,往往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時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只是在情理上推測可能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而公安機關因移交的案件達不到立案標準則不予接收。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件,在提請逮捕或者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可能會因對于案件證據、性質認識不一致作出不批捕、不予受理或不起訴的決定,造成拒執案件又回到原點。

3 解決法院執行難的措施

3.1 促進信用機制建設,擴大征信體系輻射范圍

誠信機制、征信系統建設是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的突破口。目前,我國法院采取了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方法,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執行,很多法院也采取在微信等網絡平臺上向社會公布“老賴”名單,人民銀行也有征信系統,許多被執行人因做生意拿不到貸款、乘坐不了飛機、使用不了信用卡而主動到法院履行,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執行效率。然而不得不承認,我國的誠信機制、征信體系在社會中的影響力是十分有限的。各部門之間需要打破利益壁壘,形成通用的、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實現征信數據向社會公開或者實現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更大程度的發揮征信體系的作用。

我國的征信體系主要是覆蓋金融領域,而其他領域涉及的較少,有必要建立完整社會信用記錄制度,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一個社會信用賬號,一旦有不良的信用記錄,無論是找工作、住旅店、坐火車、坐飛機還是辦理網卡、手機卡、申請應用賬號等等,都會進行限制,使信用不良的人員,尤其是逃避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員造成衣食住行全方位、立體化管控,使其寸步難行。社會各界形成威懾失信人員的合力,促進其積極履行義務,營造全社會遵規守信的良好氛圍。

3.2 公檢法凝心共識,維護法律尊嚴

對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情形,政法部門需要出臺文件、形成共識,不僅要在違法行為類型、犯罪構成方面進行規范,更應該在各種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規格上出臺相應的文件,明確法院執行部門移交給公安機關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時應該提供哪些證據線索,公安機關在進一步偵查取證后,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時應該完善的證據要求,法院進行最終有罪或無罪判決時應該達到的證據標準等,只有公檢法部門統一對這類犯罪性質、證據規格的認識,才能避免案件回到原點的情形出現,讓“老賴”無心可安、無??上?、無處可逃,真正起到刑法的震懾作用,切實維護好法律尊嚴。

3.3 創新工作機制,提升執行隊伍戰斗力

法院是否擁有一只高素質執行隊伍,是生效判決、裁定能否有效執行的關鍵。要不斷提升執行法官的責任心和維護公平正義的信念,要加強各地法院執行部門的經驗交流,加大執行法官的業務培訓力度。在執行中,申請執行人對判決、裁定的執行擁有天然的主動性,執行法官要充分調動和運用好申請執行人的力量,做到及時與申請執行人的溝通,一旦發現被執行人的行蹤或有可執行的財產,第一時間開展工作。各地法院要努力塑造一只政治堅定、業務精良、創新思維、能動性強的執行隊伍。

3.4 完善社會救濟體系,解決法院執行的后顧之憂

完善社會救濟體系,妥善安置下崗職工。有完善的社會救濟體系作保障,法院執行后,企業職工進入社會救濟體系得到救濟,失業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就不會引起職工上訪,才能保證社會穩定,才能解決法院執行的后顧之憂。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裁判的價值在于執行,只有解決執行難這一問題,才能充分發揮司法定紛止爭、維護群眾合法利益的作用,才能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國目前已經自上而下形成了著力解決法院執行難的共識,全國各地都在行動著,沖鋒的號角已經吹響,勝利的曙光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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