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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制度對維持交易合理運行的經濟價值

2017-01-26 19:05陳龍寧王奎國
法制博覽 2017年9期
關鍵詞:科斯界定權利

陳龍寧 王奎國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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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制度對維持交易合理運行的經濟價值

陳龍寧 王奎國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9

科斯以經濟學方法論來研究制度,這為法學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扑箤⒔灰踪M用一般化,訴訟過程實際上也是交易的一種,法律制度的價值實現也是需要交易費用的。而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前提下,法律制度能夠清楚地界定權利是市場能夠有效配置資源、維持交易合理運行的重要保障。

交易費用;科斯定理;權利界定;經濟裁判

一、交易費用的涵義與重要價值

(一)“交易”概念的一般化

“交易”一詞最早出現于正統經濟學研究時期,它的適用范圍并不寬泛。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康芒斯(Commons)將“交易”與“生產”相聯系,根據他提出的概念,“生產”活動是人作用于自然的活動,“交易”活動是人與人之間相互作用的活動,二者共同構成人的全部經濟活動。但是,康芒斯并沒有將“交易”應用于制度的研究,而是采用哲學等其他方法,因此,其最大的功績是將“交易”概念進行了一般化解釋。

(二)交易費用的提出

曾有學者將交易費用生動形象地比作物理學中的摩擦力,是以,企業要想長久存在,就必須要盡可能地做到降低交易費用,而根本不可能實現零交易費用的交易活動。因此,在正交易費用存在的交易活動中,法律制度的價值應用得以體現,由此,科斯實現了將市場、企業和法律制度的存在產生聯系在一起的重要任務,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制度的產生和運行,便反映出了法律制度對于交易活動(市場交易、企業交易等)合理運行的重要價值。

二、科斯定理對法律制度作用于交易活動的經濟視角解讀

健全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創建明確的權利邊界,使得權利能夠在這個基礎上通過市場或者其他交易活動進行轉移與重新組合,從而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大化減少交易費用的效果。權利實際上也是作為一種資源配置的對象,法律制度與市場、企業之間的聯系構成了科斯定理的重要內涵。

(一)科斯定理的涵義

科斯定理存在較大瑕疵,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張五常教授指出,科斯總是說交易費用為零,市場如何如何,但如果交易費用為零時,則市場根本不存在。因為充分競爭條件和零交易成本的假設不成立,所以,科斯延伸出重要的“科斯第二定理”,即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界定下所產生的效率資源的配置也會不同。在這種前提條件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影響到交易活動合理運行的程度及效率,權利的不同配置會影響到市場交易的效率,由此帶來的產值也相應不同。

(二)企業產權制度對交易活動的影響

除了交易費用之外,科斯引進產權制度,進一步解釋制度優化對于經濟效率的影響,在交易費用存在的前提下,不同權利的界定和分配會對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產生影響,因此產權制度的設置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雷托最優),即理論界所認為的科斯定理的第三層含義。

三、權利界定是交易合理運行的基礎

(一)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機制轉換

筆者認為,交易成本理論和產權制度理論所提供的是一種經濟學方法論,把這種研究方法應用于維持交易活動合理運行,就產生了幾種不同的降低交易費用轉換機制。我們必須要明確的一點是把“交易”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分析單位,在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較高的交易費用,即交易費用不為零,市場機制因此產生,市場通過競爭手段來降低交易費用。

(二)法律制度對降低交易費用的保障功能

要想交易能夠得到合理運行,其首要前提就是達到權利界定的合理性。法律制度機制是降低交易費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在進行權利界定的立法規制時,可以參照經濟學方法論,對于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權利交互主體或者侵害主體和受害主體與訴訟主體與司法執行者、法律制定者之間的權利傾向性分配可以遵循交易成本最小化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原則,這是法律制度對降低交易費用保障功能的基本體現。

四、司法審判實踐中可以運用“經濟裁判”的價值標準

經濟分析法除了應用于法律制度的權利界定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運用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由此,經濟裁判原則是有效區別于公平原則之外的協調權利配置的價值標準,法官基于對案件經濟效益、案件社會影響、案件實際操作性去分析,作出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和司法執行者的判決時,可以按不同判決方案的不同交易費用對比考量,這種價值標準有利于提高司法執行力和法院公信力。

綜上所述,法律制度的基本任務就是要明晰產權,明晰產權又是維持交易活動合理運行的基本前提,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前提下,法律制度能夠清楚地界定權利是市場能夠有效配置資源、維持交易合理運行的重要保障。

[1][美]羅納德·哈里·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M].盛洪,陳郁譯.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美]羅納德·哈里·科斯.生產的制度結構[M].盛洪,陳郁譯校.上海:三聯書店上海分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張五常.新制度經濟學的來龍去脈[J].交大法學,2015(3).

[4]喻中.科斯的法律經濟學思想論述——讀<企業、市場與法律>[J].政法論壇,2014(3).

D922.6;D

A

2095-4379-(2017)09-0235-01

陳龍寧(1993-),女,苗族,湖南邵陽人,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研究生;王奎國(1996-),男,山東濰坊人,就讀于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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