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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實性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模式

2017-01-26 20:51王名琛
中國檢察官 2017年6期
關鍵詞:性關系供述強奸

文◎王名琛

強奸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實性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模式

文◎王名琛*

強奸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重要罪名,該類犯罪嚴重迫害了婦女的尊嚴及生命健康,同時也侵犯了自然人的性自由及性權利,逾越了社會對傳統道德的底線。近些年來,由于怨假錯案的不斷出現,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定罪標準不斷嚴格,審判機關對案件的審查更加謹慎,加之強奸類案件的特殊性,導致該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難以被定罪懲罰,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形呈上升趨勢。本文重點表述強奸類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并以此為突破口論述增強該類案件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強奸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真實性

一、強奸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易出現的問題

(一)客觀證據不完備時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司法實踐中,如果能證實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或者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痕跡,被害人有反抗情節,且事后及時報警,便能夠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強奸行為。但當客觀證據不完備時,強奸類案件的認定便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來佐證,例如強奸未遂案件,現場和被害人體內可能尋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DNA痕跡,例如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曾經發生過性關系,那么很難認定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再次發生性關系時違背了婦女意愿,再例如被害人系歌廳小姐或陪酒女,雙方發生性關系可能基于賣淫嫖娼。故而,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就成為了案件的關鍵。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甲酒后萌生強奸其朋友乙的意圖,來到了乙的暫住處。甲見只有乙及其孩子在家,將乙推到了床上,將乙的雙腿擔在床沿,雙腿騎在乙的身上,用手將乙的絲襪和內褲脫了下來,并將自己的褲子和內褲退到了膝蓋處,露出陰莖,欲將陰莖插入乙的陰道,但由于乙的反抗最終沒有插入,甲看乙一直反抗實在實施不了強奸,起身穿好衣服走了。偵查機關將甲抓獲后,甲對強奸未遂的事實供認不諱。

通過此案例一我們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甲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并且較為詳細的描述了強奸前后發生的事情。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未射精,偵查機關也未在現場提取到有效痕跡,所以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對案件的陳述是否一致便成為了案件的關鍵。犯罪嫌疑人甲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時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辦案民警當即抓住時機在訊問中反復強調作案細節,理清作案經過,并以被害人的陳述及客觀證據為基礎加以佐證,以杜絕后期翻供導致案件定性不能的情況。由于強奸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罪行的比比皆是,因此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重點對待,并將該供述列為關鍵證據予以收集。案例一中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系朋友關系,如果偵查機關未及時鞏固證據,雙方后期很可能私下調解,調解后便向司法機關雙雙翻供,以免訴訟之繁瑣。

(二)犯罪嫌疑人對是否違背婦女意愿的供述存在多種謊言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甲通過陌陌與被害人乙相識。某日22時許,犯罪嫌疑人甲駕車至某KTV消費,并與在此工作的乙見面。0時30分許,甲邀請乙外出吃飯,飯后甲欲與乙到賓館開房,但遭到乙反對,隨后甲將車行至偏僻公路上,在車內對乙進行毆打,并威脅乙與其發生性關系。甲將乙強奸后,乙為逃脫謊稱與甲前去開房,并將甲引致某酒店,到達某酒店后乙跑進衛生間并將門反鎖,同時打電話向其好友求助,并報警。甲向偵查機關供述時稱,其未與乙發生性關系,只是在車中商量了嫖資及嫖娼酒店,快到酒店時付給了乙600元嫖資,乙進入酒店后去了衛生間。甲向檢察機關供述時稱,其在與乙吃飯時給了乙600元嫖資,并在一偏僻公路上與乙發生了性關系,隨后二人驅車前往某酒店,進入酒店后乙去了衛生間。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甲與被害人乙的陳述存在矛盾,甲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與其在檢察機關的供述不一致,而甲在檢察機關的供述與乙的陳述比較接近,這說明甲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但為了使自己的供述可信,盡可能的還原案件事實。該案在起訴階段時,犯罪嫌疑人甲提供了兩名證人的證言,證言中稱甲在吃飯時給了乙600元錢,而該兩名證人曾在甲與乙發生性關系前一同吃飯,且系甲的朋友,于此同時,乙對該事實堅決否認。公訴人認為,兩名證人的證言存在一定的可信度,不排除甲給乙600元嫖資這一事實,故作出了存疑不起訴的決定。筆者認為,該案不應被存疑不起訴。首先,犯罪嫌疑人甲確與被害人乙發生了性關系,有DNA鑒定為證;其次,甲與乙在車內發生性關系之前乙確有反抗痕跡,乙的外衣上有甲的血跡,乙的左眼紅腫明顯;再次,乙到達賓館后進入了衛生間,并將門反鎖,同時向朋友求救,報警,有賓館服務員證言、通話記錄及報警記錄。以上三點足以證實被害人乙所述事實較為真實,各個環節均有客觀證據相佐證。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甲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力不足,首先,兩名證人系甲的朋友,其次,該兩名證人系男女朋友關系,再次,其所述600元一事無客觀證據予以證實,不排除其做出虛假證言的可能性,不應采信。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甲敘述的事實明顯失真,供述前后不一,且存在多處謊言,應當予以否定或不予采信,支持被害人的訴求,以達到公平公正之社會效果。司法實踐中,推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不是一件易事,辦案人或承辦人要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其供述的虛假性,并逐一否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或虛構了另一事實,辦案人還要繼續對其否定,否則法院會認為,“不能排除其供述的真實性”。這不僅給司法資源帶來一定的負擔,同時也放縱了犯罪嫌疑人,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在司法證據如此嚴格的今天,雖然謹小慎微地使用著自己的權利,但謹小慎微的底線應當是社會的公平正義。

[案例三]某日0時許,犯罪嫌疑人甲酒后跳窗進入被害人乙家中,并對乙實施強奸,期間,乙持續反抗,并撥通了好友丙的電話,丙聽到此情況后便讓丁、戊趕往現場。丁、戊趕到時甲正在乙屋中,三四分鐘后甲才將屋門打開,并逃離現場。丁在了解情況后,與甲發生了廝打,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甲供述時稱,其第一次進入乙房間與乙聊天時,乙主動躺在了甲的懷里,甲順勢在乙的身上亂摸,在乙得知甲沒有錢的情況下拒絕了甲,甲第二次進入乙的房間是跳窗進入的,因為乙沒有給甲開門,甲的水杯遺落在乙的房間,甲跳窗進入將茶杯取回。

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甲的辯稱明顯存在謊言,其供述的內容沒有客觀證據予以證實。而被害人乙的陳述是有證據予以支持的,其中包括求救電話、趕到現場的證人證言以及甲遺留在現場的痕跡。此案中,承辦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詢問,被害人乙稱,案發后,甲的老婆曾找到乙,由于甲乙存在親屬關系,便請求乙諒解甲,并要求乙按照其要求敘述案件事實,而該事實與甲的供述相符。通過對以上諸項的分析,承辦人對甲的供述未予采信,并支持了乙的訴求,法院審判,甲依罪獲刑。案例三與案例二存在相同點,也存在不同點。兩個案例相同的是:(1)犯罪嫌疑人均拒不供認罪行;(2)被害人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指控;(3)案發現場均有證據證實被害人的陳述;(4)兩個案例的犯罪嫌疑人均尋求證據以洗脫罪行。不同之處在于:(1)案例二有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案例三沒有;(2)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存疑,案例三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未予采信;(3)案例二的犯罪嫌疑人被釋放,案例三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比較顯而易見,兩個案例情節相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均存在謊言,只因案例二的供述被法院采信,案例三未被采信,便存在如此之差異,可見推翻犯罪嫌疑人虛假供述的關鍵性。如果不對強奸類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實性的認定予以改變,久而久之,犯了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會想,其如果供述了實情將一定被定罪量刑,如果狡辯還尚存希望,可能因案件有疑點而被釋放。如果這樣的意識被廣泛認同,司法實踐如此操作,犯罪嫌疑人的僥幸心理將會大大提升,從而放縱了犯罪,藐視了被害人的人權,社會正義將不被得到伸張。

(三)強奸類案件中不應普遍運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案例四]某日13時許,犯罪嫌疑人甲與被害人乙在某飯店吃飯喝酒。飯后,甲將乙送回家中,甲趁乙酒后意識模糊時,將乙褲子脫下,在不顧乙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乙發生性關系,隨后甲離開乙的住處。經訊問,犯罪嫌疑人甲拒不承認與乙發生性關系時違背了乙的意愿。

該案的承辦人根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對甲做出了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時該案也未被起訴。卷內一通話錄音顯示,犯罪嫌疑人甲與被害人乙此前曾發生過性關系,并且此次發生性關系后,乙向甲索要過財物,承辦人便以此認定,犯罪嫌疑人甲違背婦女意志的證據不足,雖然發生了性關系,但不排除援交、姘居的可能性。案例四提醒我們,承辦人對此類案件使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是否是該類案件處理的適當模式。筆者認為,適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的目的在于防止冤假錯案,而不是為犯罪嫌疑人開脫罪行。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甲的行為給被害人帶來了嚴重后果,被害人乙因與甲發生性關系而懷孕,同時為了配合偵查機關進行鑒定,其腹中胎兒3個月時才被引產。同時甲與乙的通話錄音顯示,甲與乙第一次發生性關系時乙便存在抗拒心理,并且曾警告甲不要再發生性關系,此次發生性關系后乙也多次譴責甲,乙索要財物的行為是為了獲得賠償,而不是交易,并且在向辦案機關敘述案件經過時,其對甲的行為表示深惡痛絕。根據以上事實依據,辦案機關不應使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應當尊重被害人的陳述,并依照其查證案件真實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以被害人的陳述為脈絡收集有罪證據,而不應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為脈絡排除有罪證據。強奸類案件具有“一對一”供述的特殊性,如果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為辦案的重要參考,那大部分強奸案犯罪嫌疑人會被無罪釋放。在強奸案中,被害人是弱勢群體,其受到的傷害是無法修復的,其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也是深惡痛絕的,她們對案件的敘述可以充分反映本來事實,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大多會為自身開脫,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更是夸張辯解。所以在辦理強奸類案件時,辦案機關應適當運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二、增強強奸類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實性的處理模式

(一)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列為關鍵證據予以收集

1.注重訊問細節,并依據細節尋找客觀證據予以佐證。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對犯罪經過的了解是必然的,但這并不是作者所表述的案件細節。所謂案件細節是經得住推敲的,不易被推翻的,有客觀證據予以支持的現場陳述或犯罪邏輯。辦案人員在訊問涉嫌強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時,由于強奸類犯罪的特殊性,辦案人員只對案件經過及婦女是否反抗進行訊問,并不涉及細節,這樣的供述筆錄在后其是極容易被推翻的,犯罪嫌疑人會以婦女自愿發生性關系為由進行狡辯。故而辦案機關在對待有罪供述時應注重以下細節:(1)案發當日犯罪嫌疑人如何與被害人相遇的,為什么相遇。此細節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動,排除被害人邀請發生性關系的可能。(2)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對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被害人是如何反抗的,此細節不僅要反映出施暴的過程,還應包括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及被害人反抗的方式、步驟,甚至包括使用的哪只手,擊打的哪個部位,細化每一個動作,盡量縮小供述中動作與動作之間的空白。從此能夠體現出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動作的連續性、因果性,減小犯罪嫌疑人后期翻供的可能。(3)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侮辱被害人的。此細節在辦案機關的訊問中都會有所體現,但大多不詳細。其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內衣衣著、身體形態或特點 (例如痦子、瘢痕)、是否撕扯衣物、性行為前的挑逗等。(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對話。辦案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大多會將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對話轉化成一般句式展現在筆錄中,這樣的簡化本身就是一種轉述,很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供述記錄不準確。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對話可以真實的反映出案發時雙方的思想意識,能夠有效區別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和被害人的有意挑逗,所以辦案機關應當如實記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對話,從中尋找出關鍵點,以鞏固案件事實。辦案機關除了訊問犯罪嫌疑人以上細節外,還應根據此收集客觀證據加以佐證,例如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途徑路線、通話記錄、身體傷情、穿衣著裝、現場勘驗等??陀^證據的收集是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補強,是增強其證明力的關鍵,同時,也可以有效避免孤證定罪情形的發生。

2.結合被害人的陳述,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對于矛盾之處要細心求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0條規定:“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边@一司法解釋的目的在于還原唯一歷史,筆者認為唯一歷史是不變的,是客觀存在的,雖然在他人轉述時會出現偏重或偏輕的現象,但事實的大體結構及內容應當是一致的。在個案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共同經歷了同一案件事實,故二者對案件事實的敘述也應當是一致的,若出現矛盾之處辦案機關必須予以核實,力求準確無誤。本節討論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在此情況下其與被害人陳述應當存在以下幾種矛盾:(1)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敘述有遺漏之處;(2)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對細節的描述有不同之處,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實施強奸過程中親吻被害人的細節,有時雙方對于先親吻之處和后親吻之處的陳述不一致,從而影響辦案人對犯罪嫌疑人前后動作連貫性的判斷,導致犯罪嫌疑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不能;(3)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供述內容有質疑之處,所謂質疑之處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未實施而被害人敘述其實施了的行為,或者是被害人實施了而犯罪嫌疑人敘述其未實施的行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或言語恐嚇、被害人是否進行反抗或不配合等。以上三點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陳述存在矛盾的多發點,也是影響強奸類案件定罪量刑的關鍵點,但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只是人類在記憶與感知范疇內的有限性所導致的歷史還原困難。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對矛盾之處詳細詢問,必要時可以做出提示,但不得誘供,同時還應根據筆錄對事實做出合理分析,理清脈絡,盡量還原歷史,使案件事實準確,最大限度縮小誤差。

3.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以視頻的方式固定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0條規定,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并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蓖戒浺翡浵袷欠从秤崋柸^程的可靠依據,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及訊問人的有效途徑,是審判機關定罪量刑的關鍵依據。同步錄音錄像不僅全面記錄了犯罪嫌疑人對其罪行的供述,同時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供述時的狀態,防止其后期對有罪供述的否認,減小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從訊問人角度看,同步錄音錄像有效規避了刑訊逼供、誘供等現象,使訊問過程更加規范合法。審查強奸類案件同步錄音錄像時應注意這幾點:(1)確保錄音錄像的完整性,應從犯罪嫌疑人進入訊問室始,至犯罪嫌疑人走出訊問室止;(2)確保錄音錄像的數據原始性,錄音錄像的數據不得串改、嫁接,原始數據應作為證據遂卷移送、保存;(3)確保錄音錄像的音像同軌,在錄音錄像的注意事項中很少提到音像同軌,但在司法實踐中音像同歸是必要的,音像不同軌的表現為音與像不一致,這樣的錄音錄像不能完全反映出訊問細節,語音與圖像的錯亂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利用,張冠李戴,從而導致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判斷出現誤差。以上三點是筆者對強奸類案件同步錄音錄像的建議,同時,筆者建議偵查機關對每一個強奸類案件的訊問、詢問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以完善辦案過程,記錄案件變化。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面否定

1.認定犯罪嫌疑人虛假供述的標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面否定包含四個主標準和七個附標準。主標準與附標準的區別在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違反了主標準其中之一,則可以直接被適用全面否定,而附標準需全面違反才可適用全面否定。主標準包括:(1)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真實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否認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強奸未遂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做出否認發生性關系是合理的);(2)犯罪嫌疑人否認使用暴力、恐嚇等行為使婦女違背意愿與其發生性關系;(3)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虛假的個人信息;(4)犯罪嫌疑人具有與他人串供,請人作偽證,隱瞞、掩飾犯罪證據的行為。以上主標準可以直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對案件的主要事實不愿如實供述,妄圖開脫罪行,心存僥幸。附標準包括:(1)編造犯罪地點;(2)編造犯罪時間;(3)隱瞞、編造與被害人的真實關系;(4)否認使用暴力或工具傷害被害人;(5)編造強奸行為的程度,例如體內射精或體外射精、是否存在性虐情節;(6)編造逃跑路線及案發后逃避法律追究情節;(7)隱瞞強奸過程中的搶劫、盜竊等其他違法行為。以上七點與主標準相比反映拒不認罪的情節較輕,故而犯罪嫌疑人需違反以上七點才可全面否定其供述。由于全面否定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較為嚴厲的辦案模式,所以只違反其中一點或幾點不足以適用該模式。同時,作者在以上主標準和附標準中未列出“其他”選項,也正因為全面否定模式系較為嚴厲的緣故,故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行,不得越軌而為之。犯罪嫌疑人在對案件進行供述時可能會出現對細節的遺忘和疏漏,遺忘、疏漏之處不以違反標準論處,但如果是對主標準的遺忘、疏漏則還應以違反標準論處,這也是作者在敘述附標準是使用“編造”、“隱瞞”等詞語的原因,該類詞語可以表現出違反標準的主觀故意。

2.被害人如實陳述的標準,且該標準需有客觀證據予以支持。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原則的保證是被害人如實陳述,如果被害人未如實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被全面否定,辦案機關將無法根據案件事實搜集證據,除非案件有其他直接證據予以支持,例如錄像,但此情況極為少見。故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面否定,必須建立在被害人如實陳述的基礎上。被害人如實陳述的標準應包括以下五點:(1)被害人必須對是否發生性行為如實供述;(2)被害人必須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如實供述;(3)被害人必須對是否反抗如實供述;(4)被害人必須對是否求救、報警等情節如實供述;(5)被害人必須對自己所受傷害如實供述。以上標準被害人除如實陳述外,必須有客觀證據予以佐證,如無客觀證據予以佐證,辦案機關無法知曉其陳述的真實性,同時也無法對案件予以定性。被害人陳述的標準是推翻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關鍵,因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全面否定,被害人的角色發生變化,從與犯罪嫌疑人相當的對等關系中,成為指責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權力人。故而被害人所陳述事實的證據必須完整,包括DNA鑒定、現場勘驗、血跡鑒定、傷痕鑒定、報警單、通話記錄等。其中現場勘驗要反映出被害人反抗、或犯罪嫌疑人毆打的痕跡,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相見至離開的行為軌跡,以此來保證案件事實的連續性,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聯系的緊密型。

3.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的例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面否定是對其所述犯罪事實的否定,對于犯罪事實以外的意思表達及供述應當受到辦案機關的關注。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的意義在于懲治犯罪,減少訴訟過程中不必要的雜音及查證,確保犯罪嫌疑人能夠被順利合法的定罪量刑?;谖覈鴳椃靶谭ǖ脑瓌t,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還是應當予以保障的。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以外的供述是應當予以采納的,其中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況,該供述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是老人唯一贍養人,子女的唯一撫養人;(2)犯罪嫌疑人的收入情況,該供述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同時也能反映出國家是否可以向其提供法律援助;(3)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情況,該供述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適宜羈押,同時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傳染病或性病。(4)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況,該供述影響到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結果。以上內容是犯罪嫌疑人對事實供述以外較為重要的供述,不應涵蓋在全面否定的范疇之內。同時,辦案機關應當對以上內容進行查證,即使犯罪嫌疑人未供述或隱瞞,辦案機關也應予以查證。

(三)強奸類案件被害人女性原則

1.強奸類案件中,辦案機關不應廣泛適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應當適當適應被害人女性原則。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發達,證據種類繁多,收集證據的手段也日益增新,但社會文化是不會輕易被改變的,雖然當今社會較為開放,人們的思想意識不再受禁錮,但是女子被人強奸依然是難以啟齒的事情,很多被害人因為種種原因隱而不發,所以在當今社會,被害人女性原則也十分重要。在我國,只承認被害人是女性的強奸案,強奸罪也是為了保護女性性自由而設立的,所以在強奸類案件中,女性的訴訟地位要被重視起來,不應與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被害人女性原則的體現關鍵在以下幾點:(1)被害人報警的強奸類案件必須予以立案;(2)被害人的陳述應當作為偵辦案件的指南;(3)被害人誣告他人強奸的,在說明情況且未導致嚴重后果的條件下,應不予追究責任;(4)在相等的條件下,被害人的供述要優先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其中第一點、第二點,被害人報警必須立案及其陳述作為辦案指南的前提,是被害人能夠詳細敘述案發時間、地點、經過及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如果不能詳細敘述,公安機關可以案件事實不存在為由不予受理。第四點,所謂相等的條件下是指,證據情況一致或敘述的案件事實脈絡一致,但犯罪嫌疑人存在狡辯或隱瞞的情況下,以被害人的陳述為主。

2.被害人女性原則的目的在于弱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不在于推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女性原則的適用要與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的使用區分開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面否定是針對其不如實供述而制定的,被害人女性原則是針對案件歷史還原的清晰度及案件辦理過程的準確度設定的,其目的在于提高被害人在強奸類案件中的訴訟地位。由于人避禍心理的本能,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會對同一強奸行為做出不一樣的解釋,尤其是熟人之間的強奸,由于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相熟識,雙方便有了單獨相處的機會,在強奸實施過程中,被害人基于害怕可能失于對犯罪嫌疑人的反抗或反抗不劇烈,這樣便使犯罪嫌疑人誤認為沒有違背被害人意愿,而是基于對方羞澀的性行為,由于該行為違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事后被害人會選擇報警,此時犯罪嫌疑人會在此前未違背被害人意愿的基礎上做出拒不認罪的陳述,只承認發生性關系,而非強迫。由于男性在案發時的誤解,所以要在案發后給予女性權利,提出她們的訴求,表達她們的真實意思。但此原則與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不矛盾,本文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標準中提到“犯罪嫌疑人否認使用暴力、恐嚇等行為使婦女違背意愿與其發生性關系”,其中筆者使用“否認”一詞,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是否違背婦女意愿持不確定態度,則不適用全面否定模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再三確認下,依然否定未違背婦女意愿,則使用全面否定模式也不為過。

3.被害人女性原則在被害人作風不良的情況不予適用。被害人女性原則,不可廣泛使用,以免發生誣告、陷害等情形,筆者在此提出一下幾種情況:(1)被害人曾經因組織賣淫等行為被行政罰或刑事處罰;(2)有證據證實被害人曾與他人通奸、姘居、非法同居;(3)有證據證實被害人曾與他人發生過援交或性交易等行為;(4)被害人為他人作偽證、包庇、隱瞞掩飾犯罪所得及犯罪證據等行為;(5)被害人曾實施過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為。以上幾種情況的舉證責任在司法機關或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交的有效證據一旦被認可,則取消被害人的被害人女性權利,回歸與犯罪嫌疑人同等的訴訟地位。筆者以上列舉的幾種情況均是被害人在節操上、誠實信用上存在污點的情況,使用被害人女性原則要保證被害人的純潔性,只有以被害人純潔性為前提才能保證被害人女性原則適用的正確性。同時這也是鼓勵被害人在遭遇強奸后不要隱而不發,不要自認倒霉,要積極地指責犯罪嫌疑人,根除犯罪嫌疑人的僥幸心理,并以此匡扶正義。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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