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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和解基礎理論探析

2017-01-27 12:38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關鍵詞:加害人人權司法

黃 鍵

(636350 四川省萬源市農業局 四川 達州)

我國刑事和解基礎理論探析

黃 鍵

(636350 四川省萬源市農業局 四川 達州)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特殊程序一編中納入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序,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治進程的一大進步,體現了刑事訴訟價值取向由剛性控制向柔性治理的轉變,由懲罰犯罪向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兼顧的轉變,由僅強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訴訟權利向重視加害人和受害人訴訟權利平等的轉變?,F在探討刑事和解程序的文章和觀點層出不窮,但大都是從制度層面和實踐層面上進行闡述,本文意在從刑事和解制度背后的法理與訴訟原理出發,進而闡述刑事和解程序之正當性,以期對司法人員更好的理解和適用該程序,達到更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有所幫助。

國家權力;刑事司法模式;刑事和解

一、刑事和解概述

什么是和解?顧名思義,“和”就是平和,沒有敵意?!敖狻本褪墙鉀Q,解開。兩個字合起來就是指平和的解決紛爭。和解,不管在哪個國家、那個社會,都是矛盾糾紛解決的最重要方式,尤其是在民間,有了紛爭,首先想到的是和解,和解不能再求助于司法救濟。這是和解的通俗理解,而刑事和解制度正是以和解的理念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和解,參照陳光中的解釋,就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上述只是對刑事和解概念的簡要闡述,而若要充分理解、準確把握和執行刑事和解制度,則需透徹理解其背后的理論基礎。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論基礎

1.國 家權力讓渡理論

讓渡理論,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權力本身就來源于人民的讓渡,那么國家在適時的情況下,也可以將一部分權力再次讓渡給人民。而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國家權力是至高無上,個人價值相對于國家和集體價值比較淡化,當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只能把希望寄托于國家,尤其是在傳統司法模式下,個人因犯罪所受到的侵害僅僅被視為是對國家利益的侵害,而對犯罪的追究懲罰權也被視為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因而被害人的利益在傳統司法模式下受制于國家利益,是國家利益的下位概念。刑事和解制度將刑事程序參與權和部分實體處分權賦予了被害人,將原來被視為國家權力一部分的犯罪追究懲罰權部分讓渡給了被害人。國家權力讓渡理論和下述平衡理論,都可以體現在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這的確說明了原本屬于國家權力的刑罰處分權部分讓渡給了被害人,但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也表現出國家在權力讓渡方面的謹慎態度。

2.刑 事和解制度所依據西方三種理論,即“恢復正義理論”、“平衡理論”與“敘說理論”

這三種理論都是美國犯罪學家約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計劃:一個實踐和理論構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簡單說,恢復性理論就是在司法運作模式上,找到一種路徑,以使得受損的各種關系得以修復,從而恢復社會秩序;平衡理論,就是以被害人為重心,被害人有權用自己的標準來判斷什么是公平正義,并以此來做出合理期待,當生活的正常秩序被犯罪行為所破壞時,被害人可以選擇成本最小的策略技術去恢復他們所期待的平衡;敘說理論就是被害人通過向加害人敘說自己所遭受的委屈,來撫平傷痛。雖然這三種理論可以大致描繪出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源,但中國的“和合”文化與和諧社會價值觀,本文認為內容更為豐富,更能充分的解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當性。

3.法 律謙仰性理論

法律的謙仰性,即法律本身具有強制力,在使用的時候,應該體現必需性,最后手段性和迫不得已性。而刑法作為維護社會基本秩序和社會統治的基本法律,是通過限制和剝奪犯罪行為人財產權、自由權甚至是生命權來達到預防和懲罰犯罪之目的,其必須具有謙仰性特征,否則,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價值追求則無從實現。而刑事和解制度充分表達了刑法的謙仰性,通過刑事和解力求少用甚至不用刑罰,將刑罰這種必要的“惡”降到最低限度,以求獲得最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效果,這正是刑事和解制度設立之初衷。

4.被 害人與加害人的訴訟地位趨于平等的訴訟理念

長年以來,我們理論界與實務界一提到人權保障,就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無罪推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辯護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法律援助原則等,這的確彰顯了我國人權保障法治進程中的一大進步,但是,受害人的訴訟地位長期被忽視,長期被“邊緣化”,受害人在訴訟中一般只被看做是“證人”,不具有獨立的控訴地位,這也不得不說是我國人權保障法治進程中的一大缺憾。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刑事訴訟地位應當趨于平等,兩者的訴訟權利義務也應保持相應的平衡。正如:“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是對立的,雙方的訴訟權利保障構成了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基本內容,忽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適當的”。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之所以賦予受害人程序參與權和部分實體處置權從而豐富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就是基于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刑事訴訟地位應當趨于平等的價值追求。

5.訴 訟經濟

訴訟經濟,就是在訴訟過程中,采用何種方式,可以節約司法成本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使得訴訟效果不會降低。從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而在偵查階段做出刑事和解,則是最有效的訴訟經濟方式。但是,第二百七十七條的第一句話這樣說:“下列公訴案件”,意在指可以公訴的案件,并不是將刑事和解程序限制在公訴環節,而是排除了自訴案件。

三、結語

綜上,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豐富的理論基礎,其正當性毋庸置疑,我們應該極力推崇和發展刑事和解制度,在制度建設和司法運作方面應以人權保障為切入點,結合中國實際加速其司法化進程,盡快使民眾和國家享受到其所帶來的利益。但同時,正如查士丁尼曾所說:“于世間萬物,尤其于法律,衡平必須存在”,當我們將視線集中在被害人權利的同時,也要注意不能過度夸大被害人的權利保障,要權衡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國家的利益,使之達到一種平衡狀態,從而充分保障各方權利,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

[1]紀在霞.刑事和解的解讀與應用研究[J].《南京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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