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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婚姻關系之“第三者”侵權責任*

2017-01-27 12:45李亞麗
法制博覽 2017年28期
關鍵詞:第三者婚姻關系人格權

李亞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4

干擾婚姻關系之“第三者”侵權責任*

李亞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4

近年來關于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是否應由法律調整以及如何調整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中的熱點問題。2001年《婚姻法》沒有引入“配偶權”概念,只在總則作出“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性規定。此規定的出臺并沒有統一學界的看法。實務中關于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案件層出不窮,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也不統一。本文將討論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中是否存在侵權責任、何時成立以及責任承擔問題,希望為此類問題的解決找到路徑。

第三人;精神損害;侵權責任;忠誠義務;配偶權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每年有大量的家庭因為家庭暴力或婚外情或重婚而支離破碎,許多無過錯的當事人因另一方的違法行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濟,感到有苦難言。①此類案件夫妻雙方的矛盾激烈,雙方調解和好的可能性小,案件持續時間也長,處理不好極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各方強烈要求法律對婚姻關系中的第三者進行制裁,關于法律能否規制第三者也引起法學界的探討。

《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了夫妻忠誠義務,卻沒有規定違反忠誠義務的法律后果,在實務中無法直接適用。其后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對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婚姻法》第4條在司法實踐無法得到適用,更多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痘橐龇ā返?6條②規定了離婚時無過錯方享有賠償請求權的情形,對于較上述前兩種情形輕的非同居出軌和受害配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沒有明確規定。在實務中因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提起的爭訟層出不窮,法院在《婚姻法》中無法為此類案件找到直接裁判依據。從北大法寶查詢的案例來看,法院判決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都不是在《婚姻法》找到依據,而是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這三部法律中找到裁判依據。在具體案件中有以《民法通則》第101條關于公民名譽權、人格尊嚴的原則規定為依據;有以《侵權責任法》第2條關于保護對象的規定或第6條關于過錯原則的規定為依據;有以《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第1條第1項關于名譽權的規定或第1條第2項關于其他人格利益的規定為依據??傊?,關于此問題無法在《婚姻法》中找到具體適用的法律規范,法官紛紛轉向其他法律規范,而且基本都是法律的原則性規定。

在2010年婚姻法年會上,夏吟蘭教授稱如何從法律層面追究“第三者”干擾婚姻關系的責任是婚姻法學家們正在討論的熱點問題,“第三者”有可能因為侵犯配偶權被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方有可能享有請求“第三者”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的權利。③有學者則認為法律不應該規定配偶權,法律應保持克制,不該管道德該管的事?!白肪康谌叩姆韶熑稳狈碚撝斡秩狈ΜF實基礎。目前理論上所提出的配偶權,以及由此生發出來的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均無法詮釋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從現實上來看,第三者問題廣泛而且復雜,第三者概念模糊難以界定,其程序也具有不可操作性。因此,第三者問題由道德調整是較為現實的選擇?!雹?/p>

對于性關系法律是否可以介入,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與道德的界限問題,在婚姻法領域法律與倫理常常密不可分。當事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后,法院就圍繞著訴訟標的所涉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存在,如何裁判這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⑤婚姻關系是何種權利或利益,第三人侵害的究竟是他方配偶的哪一種權利?配偶權是否存在?忠誠義務是否可以直接適用?第三人應該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是否負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義務?本文試就這一問題談點粗淺看法。

二、案例評析

判例一:人民法院案例選2010年第四輯《張某訴李某一般人格權案》判決要點,婚配偶與第三人在婚前的性行為,并不涉及配偶對婚姻忠實義務的違反,也不構成第三人對配偶另一方的人格權侵權。

此項判決雖未從正面反映出干擾婚姻關系被害人應該對干擾婚姻關系之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從反面解釋而論,如果本案中使孫某懷孕之李某與孫某間的性行為發生在張某與孫某結婚之后,彼時婚姻已經成立,婚姻內之忠實義務構成,基于婚姻關系而建立起來的人格權就可以成立。則李某與孫某之性行為給張某造成痛苦,在法律上波及張某之人格權,李某存在侵害張某一般人格權的主觀過錯,一般人格權的侵權要件就可以滿足,張某的損害請求就可以得到支持了。

唯值得商榷的是,此判例認為,一般人格權的侵權構成要件與其他普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并無不同,除應由侵權的損害事實外,還應有侵權之主觀故意、侵權行為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并非故意。

判例二:(2012)資民一初字第51號,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判決何某某與代某某人格權糾紛案。

代某某在明知石某某為何某某妻子的情況下,仍與其談戀愛,不顧何某某的勸阻,仍與石某某通奸,且多次公然從原告何某某家中將尚未離婚的石某某強行帶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過錯導致原告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精神損失20000元的訴訟請求,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這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惡意干擾婚姻關系的判例。大快人心。但是其請求權基礎卻顯得不足。其判決依據的法條是《民法通則》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比較法考察

歐美國家對于在刑法領域去除通奸罪已經基本達成了一致看法。那么在民法領域應該如何對待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行為,第三人是否要對受害配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質上就是受害配偶是否有請求權的問題,即是否存在配偶權,這個權利能否包括性的忠貞以及這種忠貞是否具備排他的屬性。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就是現代婚姻法中人的自由與婚姻家庭的穩定之間的衡量問題。對此,各個國家的法律有共性,也有差異。

德國民法典第823規定了“損害賠償義務”:“(1)故意地或者有過失地以違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人,負有向他人賠償由此發生的損害的義務?!迸渑家环秸埱蟾蓴_婚姻關系的第三人或另一方配偶賠償損失是否得到支持就在于婚姻關系是否是823條的保護對象?;橐鲫P系是否包含在其他權利之中,這在德國學界存在巨大爭議。德國帝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訴訟請求沒有支持,認為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時,無法引起財產法上的財產損害,不發生其他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學術界不認同此種觀點,但聯邦最高法院一如既往地認為干擾婚姻關系的行為是不可能引起損害賠償義務的,此種行為無法納入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保護范圍內。

法國民法典第212條規定:“夫妻負相互忠實、幫助、救援的義務?!狈▏穹ǖ涞?6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在唯一因一方配偶的過錯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所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另一方配偶僅在進行離婚訴訟之時,始得請求損害賠償?!狈▏罡叻ㄔ悍裾J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侵權責任,認為忠實義務僅具有約束夫妻雙方的效力,而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絕對效力,第三人沒有遵守的義務。法國法律及法院否定無過錯配偶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只承認例外情形;肯定無過錯配偶對有過錯的配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英國早期,妻子作為丈夫的私產而存在,沒有獨立的人格,其行為能力和相關權利都受到了嚴格限制。因此,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妻子的權益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直至英國于1882年頒布的《已婚婦女財產法》,女方在婚姻家庭中擁有了自己的獨立財產,當丈夫對妻子的財產進行侵害時,妻子可以積極尋求法律上的民事救濟。直至1962年,在其施行的《已婚婦女財產法》修正案中就夫妻間的侵權訴訟以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作出了規定,之后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制夫妻間權利義務的法律。美國于1884年頒布施行了《已婚婦女保護法》,該法對于婦女在婚姻關系的權利作出了細致規定,此后在美國的很多州都確認和允許夫妻之間相互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自此,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相應承認婚姻侵權的民事救濟路徑。⑥

四、本文見解

我國大陸刑事上并未規定一般通奸罪,只在刑法259條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另外,被害人在民事上救濟方法均受限制,被害人不愿離婚的情況下,不能向其配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被害人在離婚后也沒有向與其配偶相奸的人請求賠償的余地。通奸事件,造成財產上損害的,事例很少,如果否認被害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干擾他人婚姻關系的人,就可以完全不負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在內的任何法律責任了?被害人的利益和社會倫理將置于何地?

夫妻之間的關系雖然特別密切,但是人格各自獨立,妻子(丈夫)與人通奸,但是不能就此認為丈夫(妻子)的名譽或自由被侵害⑦??墒窃诋斀裰袊鐣?,人們稱發生婚外情的妻一方的丈夫為“被戴了綠帽子”,夫妻雙方的社會評價都會降低,尤其是受害方可能覺得受到侮辱,名譽受損。

依照波斯納所言,“禁止未婚男女性行為和通奸的法律在當今的社會中是有害的,因為非婚性交的成本已經下降了。有效的避孕措施以已經降低了性(尤其是非婚性行為)成本?!倍鴮τ谕樾袨?,在配偶一方是一個習慣通奸者,那么他或她就可能對其妻子或丈夫和(合法)孩子的需求過于不關心,從而將對配偶另一方產生成本。

法律規制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有其積極意義:1、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2、是切實保護受害配偶利益的需要。3、是保護婚姻家庭及社會安定的需要。4、有利于保持民族傳統美德,并且,從中華民族的傳統來看,通奸,違背道德和善良風俗太甚。處罰通奸符合傳統習慣。5、有利于促進婚姻市場的平等。6、對于通奸行為的限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即使近年來發生了很多第三者插足家庭的報道,也出現了大量的判決,社會要求法律規制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呼聲極大,但是應該認識到單純的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行為是無法得到法律的規制。從我國的法律體系來看,是找不到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民事責任的直接規定?!痘橐龇ā返?條的夫妻忠實義務沒有明確其是否包含性的忠貞,配偶權也只是存在學界的討論中。但是每個人在社會中的行為自由不是毫無邊際的,每個人在享有自身自由時不可以以踐踏他人的權利為代價。法律其實就是在各種利益中尋求平衡,個人自由與家庭穩定都是法律需要考慮的。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不能簡單的說不規制,但同時也要把握好介入的程度。只有當這種干擾行為非常嚴重的時候,法律才可以介入,要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律可以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嚴重干擾行為并且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成熟的情形進行明確規定,同時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下幾種情形可以作為參考:(一)侮辱的情況,第三人對受害配偶進行騷擾、侮辱,影響其正常生活等;(二)同居的情況,第三人進入受害配偶的家庭住所與婚外情配偶公然同居行為;(三)錯誤撫養的情況,婚外情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懷孕生子,對受害配偶進行欺詐,受害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其子進行撫養。

過錯責任原則之適用。過錯原則的表現形式,有過失、重大過失和故意,不應適用過失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原則,過失行為是指沒有對他人的損害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此種損害被來是可以預見到并且可以避免的。重大過失的行為是指明明意識到某種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卻不管不顧,仍然為此行為。

對于受害配偶請求第三人賠償精神損失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個因素:(一)第三人的過錯程度,過錯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則,這里的過錯應以故意為限。(二)受害配偶的精神損害情況,損害的嚴重程度是賠

償考慮的重要因素。

在要求干擾婚姻關系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時可以參照我國《婚姻法》第46條承擔責任的基本規定,但是此條規定的責任形式只是損害賠償,其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方式單一。對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責任承擔可以結合《侵權責任法》第2條的規定,將其納入保護的民事權益內,從而可以援引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其他責任承擔方式。除損害賠償責任外還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和賠禮道歉等責任承擔方式,使受害配偶的權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護。

[注釋]

①楊立新.論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責任[J].法學,2002(7):57.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劉敏.“第三者”需要法律來管嗎[N].長江日報,2010-11-10.

④周安平.性愛與婚姻的困惑——“第三者”民事責任的理論與現實之探討[J].現代法學,2001(1):66.

⑤覃有土,陳雪萍.侵害婚姻關系之訴探析[J].法學家,2004(3):99.

⑥Katharina Boele-Woelki,Bente Braat,I an Sumner(eds),European Family Law in Action,Vol II:Maintenanbetween Former Spouses,Intersentia,2003.

⑦1963年臺上字第3232號判決.

D923.9

:A

:2095-4379-(2017)28-0041-03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項目編號:2016Y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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