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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視角看“秋菊打官司”到“我不是潘金蓮”

2017-01-27 12:45鄭和英
法制博覽 2017年28期
關鍵詞:秋菊潘金蓮雪蓮

鄭和英

上海海事大學,上海 200120

從法律視角看“秋菊打官司”到“我不是潘金蓮”

鄭和英

上海海事大學,上海 200120

“秋菊打官司”與“我不是潘金蓮”都講述了普通老百姓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兩者都運用了法律武器,證明她們是具有法律意識的,但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均未達到自己滿意的結果,反映了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說法;民間法;制定法;公信力

“秋菊打官司”與“我不是潘金蓮”兩部電影都講述了普通老百姓在面對糾紛時候如何尋求法律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兩者訴求都用了充滿鄉土氣息的表述“說法”,兩者都試圖通過層層向上反映解決問題,兩個女性身上都顯現了倔強、認理。兩部電影都折射出我國法律在實施中產生的一些問題,法律上的訴求是否能與說法劃等號?民間法與制定法是否存在沖突?民眾怎樣看待司法、行政公信力?

一、啥是“說法”?

電影《我不是潘金蓮》講述的是李雪蓮和其丈夫秦玉河商量通過假離婚逃避計劃生育政策,再生一個孩子,離婚后其丈夫卻與別人重新組建了家庭,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李雪蓮覺得明明是假離婚為什么就成真了?于是找法院討要“說法”,證明離婚是假的,但法院最后認定該離婚是真的,李雪蓮覺得自己受到冤屈,就找到秦玉河,讓其證明離婚是假的,這事情就過去了,可是秦玉河不僅不承認離婚是假的,還說李雪蓮是潘金蓮,李雪蓮覺得自己不是潘金蓮,就不斷通過上訪討要“說法”,證明自己不是潘金蓮,李雪蓮本來是想證明離婚是假的,后來卻變成要證明的是,她,李雪蓮并不是潘金蓮。

《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和李雪蓮一樣,也主張討要“說法”,但秋菊討要的“說法”是什么呢?有學者認為秋菊的說法并不是通過法律實現個人權利,即民事賠償或刑事懲罰,她要的是村長道歉,并繼續為西溝子村人服務。理解的第一步是聽懂秋菊充滿鄉土氣息的“說法”。由此出發,有論者深入分析了“說法”背后的“本土資源”:中國農民傳宗接代的生活信仰,鄉土社會中“氣”和“面子”的生活邏輯。也有論者強調現代法律體系必須理解中國民族的“生育本能”,因為這是維持秋菊一家與西溝子村的安定團結的根本原因,作為“生育制度”的家庭及其價值,也理應成為理解中國法律與社會關系的基本立足點。更有論者從“秋菊的困惑”轉向“村長的困惑”,討論電影反映的改革開放以來的官民關系變遷、基層治理困境及其根源等“中國政治與法律的根本性問題”。

無論是李雪蓮的說法還是秋菊的說法,其蘊含的內容都是兩者認為的理,按照各自的理解,對方必須這樣做才是對的,才是符合道義的,其背后隱含的實質是涉及到鄉土社會中他人對自己的評價,并進而影響到后續生活,影響與他人今后交往中的勢氣。對李雪蓮來說,貼著潘金蓮標簽,意味著不正經女人,在村里中無法抬頭,對秋菊來說,其意味著慶來家人是好欺負的,對其以后再村里的影響力有影響。

二、民間法與制定法的沖突

秋菊運用法律手段討要說法而最終法律并未給其說法的基礎上反映出:為什么法律做不到秋菊想做的事情?為什么法律有時候也做不到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更重要的還是論斷:西方的法治不是普世真理,至少不是秋菊想要的真理,中國的法治在于鄉土和人民而不能迷信移植和立法。這種移植的后果導致了所謂的中國社會傳統法律——現在更多表現為民間法律——和現代國家的制定法之間的沖突。

但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批評秋菊討要的“說法”,不是國家法律體制問題,而是秋菊自己沒有選對法律,秋菊完全可以選擇“賠禮道歉”符合自己的訴求。但也有學者對這種觀點提出質疑,認為秋菊和村長的糾紛不是一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其實質是“名告官”,不再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退一步說,即使是適用該規定判決村長道歉,后續的執行問題仍然無法解決,村長的執拗不會認錯,法院的執行力度有限,秋菊最后的“說話”仍然無法實現。換句話說,此時的國家法是沒有辦法維護秋菊的權利的。

也有法律人覺得既然是秋菊自己把法律招進了村,那么她就應當接受這種不以她意志為轉移的更大體系的規則,外部法律的處理方式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其沒有秋菊想要的,是秋菊的尷尬,而不是法律的尷尬。秋菊要求村長給說法或道歉未必是合理的請求,她有意無意試圖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村長的權威。如果說國家或者法律有什么責任,那也只是“普法不力”,或者還“不夠西化”。也就是說個人是個人,國家是國家,可以井水不犯河水而只要個人選擇訴諸國家權力,那就應當承擔不利風險。這種觀點自有其道理,因為法律不可能讓所有人滿意,也不會允許秋菊無法無天,沒完沒了。但這是否意味著,在國家秩序層面上秋菊的“說法”就應該得不到滿足?

綜合以上觀點,無論主張秋菊可以選擇民事訴訟解決,還是主張秋菊想要的訴求不合理,都意在支持國家制定法本身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秋菊,是其不知道選擇正確的方式或違規打破原有的生存秩序,就應該承擔不利后果,一切問題出現在秋菊身上,但其忽略了一個重要問題,法律本沒有給秋菊指明一道正確的道路,法的指引作用并沒有很好的發揮效用。如果說秋菊的訴請不合理,那李雪蓮的訴求“我不是潘金蓮”那就更不合理了,但這都是兩個主人公切切實實內心需求,并且這種需求已經對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尤其是李雪蓮,堅持20年上訪就是為了這個訴求,我們不可否認,法律最起碼在這一點上,沒有給李雪蓮可救濟的權利。我們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救濟,就以一句不合理,從而否定其享有的權利。

上面問題的實質反應是移植的法律并沒有考慮當地群眾的認知,文化程度,不容忽視的影片細節是影片中秋菊并不知道可以訴求法院,其遵循的仍然是傳統的向上級討說法,只是在嚴局長指引下,才找律師打行政訴訟,后續的慶來驗傷,也是在法院指引下進行,秋菊為代表的農民并沒有這個認識。其反應的是移植來的制定法對其生存的土壤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與當地的氣候相適宜,必然帶來水土不服,甚至沖突。

三、司法、行政公信力

秋菊、李雪蓮身上有共同點,都倔強、認理,都相信天下都有說理的地方,底下官員不行,上面的大官總可以,秋菊在和嚴局長有一段對話:

嚴局長:我忘了問你,你對復議決定同意不同意?

秋菊:我就是不服,你看這事情,我告到鄉上、縣上,又到你這里,結果都一樣,都沒有讓村長給我認個錯。我就不是圖多給我五十塊錢,我就是不明白,村長咋就不能給我認個錯?我是老百姓,你們都是公家人,誰知道你們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

秋菊認為嚴局長是好人,不愿意與其對簿公堂,但即便是這樣,秋菊對于眼前這個好人基于公家的身份,會懷疑嚴局長會官官相護,偏袒村長。

李雪蓮一開始找王公道,王公道開門,李雪蓮說的第一句話不是介紹自己,而是攀親戚,不是說來的目的,而是雙手奉上臘肉和香油。因為在李雪蓮心中,我們是親戚關系、我又給你送禮了,你才會真心幫我。而當法院判決結果不是李雪蓮預期的那樣,李雪蓮的第一反應是王公道肯定拿了秦玉河的好處,其在向法院院長伸冤時候也這樣說,院長旁邊人說不會的,李雪蓮說“怎地就不會,他就拿了我的臘肉和香油”。

秋菊和李雪蓮的一級級向上找領導均可以稱為上訪,一方面是因為沒有得到其想要的說法,一方面是受“包青天情結”的影響,認為社會并不總是產生昏君、貪官污吏的,它總會有圣君、賢相、廉吏,當他們大權在握的時候,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掃惡鋤奸。同時,這種人格魅力,常常讓老百姓津津樂道,心悅誠服,五體投地,老百姓相信只要自己有理,終會有明白人和賢人理解自己,替自己伸冤。

關于秋菊和李雪蓮的故事在現在的中國大地仍有偶爾上演,尤其是到最高人民法院或北京上訪。

我國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有多方原因:媒體曝光法院窩案,如遼寧清原法院10法官私分執行款等新聞,客觀上一定程度導致民眾對法律不信任;我國法律現代化進程起步晚,民眾并沒有樹立法律至上的意識;“包青天情節”和信訪條例的存在,客觀上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將法律作為最終解決問題的途徑。

[1]陳柏峰.秋菊的氣與村長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讀[J].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3).

[2]趙曉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讀[J].北大法律評論,2005,6(2).

[3]凌斌.村長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J].政治與法律評論,2010.

[4]蘇力.法治及本土資源(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62.

[5]蘇力.法治及本土資源(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41.

[6]謬因知.秋菊的錯誤與送法下鄉[J].法律和社會科學,2012,10:285.

[7]馬嶺.從山杠爺的悲劇看法律在鄉土社會的困境[J].法學雜志,2011(5).

D926

:A

:2095-4379-(2017)28-0091-02

鄭和英(1988-),女,漢族,上海海事大學,法學專業法律碩士,研究方向: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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