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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涉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適用

2017-01-28 09:40張超山東臨沂市蘭山區煙草專賣局
消費導刊 2017年17期
關鍵詞:數額較大專用權注冊商標

張超 山東臨沂市蘭山區煙草專賣局

淺議涉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適用

張超 山東臨沂市蘭山區煙草專賣局

目前,煙草專賣執法部門查獲了大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卷煙的案件,假冒注冊商標卷煙不僅沖擊當地正常的卷煙市場造成國家稅收流失,而且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實際上,該類違法行為經過上追下查可能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本文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概念、犯罪構成等問題進行探討,以期能夠指導專賣執法實踐。

煙草 銷售 商標 商品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指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體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又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注冊人依法對自己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渡虡朔ā返?2條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在實踐中,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發生最多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尤其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殘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侵害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專用權,破壞了國家對注冊商標的管理秩序?!稛煵輰Yu法》19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對于煙草商品來說,本罪侵犯了煙草制品商標申請人對依法強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另一方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的行為雖然本身并沒有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但卻使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直接流向消費者,造成消費者難辨卷煙真偽并因此上當受騙,而假煙又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因此,本罪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方面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1.何為“銷售”。銷售,是指以任何有償方式出賣、轉讓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托銷售等多種形式,但贈送和購買行為不構成本罪。無論行為人采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達到較大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銷售的必須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是假冒偽劣產品,也不構成本罪。這里銷售的商品不應是自己生產、制作或加工的商品,如果商品是自己生產、制作或加工的商品,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倘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沒有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商標但不是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是注冊商標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是他人注冊商標但不是使用在與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同種的商品上的等等,均不構成本罪。

3.銷售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金額必須達到較大才構成本罪。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知識產權解釋》)第9條的規定,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何為“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知識產權解釋》第2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其第12條還規定,多次實施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銷售金額累計計算。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除了沿用《知識產權解釋》規定的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標準外,增加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二是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

(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體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觀方面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推銷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何認定“明知”,根據《知識產權解釋》并結合執法實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2.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為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涂改商品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4.行為人曾被有關部門或者消費者告知所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5.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于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的;

6.從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商品的;

7.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知識和經驗,知道自己銷售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8.其他能夠推定行為人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1]涉煙犯罪司法認定與法律適用指南[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2]張明楷,刑法學(下冊)[M],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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