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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法族規對我國古代訴訟的影響

2017-01-31 10:25張凱麗
西部論叢 2017年12期
關鍵詞:訴訟社會秩序

摘 要:家法族規是以儒家倫理為核心內容,約束家族內部成員的規范和準則。家法族規注重從思想觀念上教化族人,從而減少糾紛,出現糾紛時禁止越訴,先內部調處,族長和家長擁有處罰族員不法行為的權力,這些使得古代社會中大部分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不涉訴訟,對于中國古代的訴訟程序和社會治理起到重要作用。

關鍵詞: 家法族規 訴訟 社會秩序

春楊老師在講座中“清代鄉土社會州縣官的糾紛調處”中提到基層社會州縣官對待糾紛調處的策略是“息訟”,調處的依據是“情”、“理”。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個特點是“家國一體,理法合一”,在基層社會中,體現著豐富的情與理的,即家法族規。下面文章會在簡述家法族規的概念和發展過程的基礎上,重點分析其對我國古代訴訟的影響,并在文章結尾進行總結。

一、家法族規的概念和發展過程

家法族規是家法與族規的合稱?!凹曳ā笔侵冈谵r業生產社會所建立的“家”中約束家庭成員日常行為的規范?!白逡帯笔侵冈谝匝墳榧~帶的宗族內部約束族內各成員日常行為的準則。二者都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務。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個家族的集合體,家族又是一個個家庭的集合體。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典也,國之有典則賞罰以飭臣民,家有規寓勸懲以訓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p>

家法族規的產生可追溯到原始社會,國家和國法尚未產生的時代,社會的維持和運轉主要依靠氏族內的家法族規。到了西周,實行分封制,形成宗法等級關系以鞏固統治。發展到隋唐時期,寬松的政治環境下,制定家族法成風,代表有《顏氏家訓》。宋代時出現了較完整體系的“家法族規”,有家法、家規、家矩、家訓、族規、宗規、宗式等稱呼。宋朝之后,尤其是在明清時期,家族法規與國法相配合,共同發揮著治理社會的作用,彌補國法的不明和不足之處,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支持,歷代統治者通過宣講上諭、律例的方式實行對家法族規的制定和執行進行指導,某些指導內容甚至直接出現在了家訓之中。如明代高攀龍把明太祖的圣渝六條錄于家訓之中,聲稱:“人失學不讀書者,但守太祖高皇帝圣諭方言: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時時在心上轉一過,口中念一過,勝于誦經,自然生長善根,消沉罪過?!庇秩绨不铡稘撽柍适献谥Z》,于康熙三十九年,“錄御制十六訓于前者,欲子孫共遵圣論也”??梢姙榱巳〉蒙鐣卫淼牧己眯Ч?,古代政府對于家法族規是肯定和支持的。

從家法族規的內容上來看,受到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的影響,儒家學說中的道德倫理觀念逐步成為國家法的道德基礎,儒家的倫理逐漸成為家族法的核心內容。家法族規重在強調合乎禮教、三綱五常、子女教育、孝道以及家庭成員的個人修養,突出孝道并注重教化。中國傳統法律的代表《唐律疏議》中提到“刑罰不可馳于國,笞捶不可廢于家”。朱熹認為“家政不修其可語國與天下之事乎?!?,非常重視“家規”、“家訓”的作用。

二、家法族規影響中國古代訴訟

(1)約束思想,減少犯罪,減少訴訟

家法族規根植于人們的日常經濟、社會生活,通過一系列以儒家倫理道德為內容的有強制約束力的規定,事無巨細,規定了族人和家人行為的方方面面,比國家法更加親近,更易于被接受,要求他們在平時生活中不忘約束自己,培養自覺意識,從內心、從觀念層面減少不規范的行為,注重日常生活中的教化作用,依靠傳統習慣的巨大力量,自然就可減少犯罪量,減少訴訟,實現儒家提倡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如清朝嘉慶年間歸安《秘氏條規》規定“男子生而能言,便須以禮教誨,……毋得游手好閑,習學非禮?!?,又如《黨家村家訓》所寫“動莫若靜,巨莫若儉,德莫若讓,事莫若咨,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樂不可極。無益之書勿讀,無益之話勿說,無益之事勿為,無益之人勿親?!?/p>

(2)禁止越訟,族內先調,減少訴訟

“中國在舊社會形成過一種傳統,不大的糾紛基本上是尋求法律以外的途徑來解決,這些特點很切合社會實際,不僅花費低廉而且行之有效?!笨梢娫诠糯鐣?,很多糾紛都是不會走到訴訟程序的。 《大清會典事例》指出“族長及宗族內頭面人物對于勸道風化戶婚田土競爭之事有調處的權力”、明太祖朱元璋曾御賜孔府族長龍頭拐杖,以“主令家務,教訓子孫,永遠遵守”。正如以上記載,很多家法族規都規定家族和家庭內部的族長、家長享有處理家族內部事務的權力,由于中國古代社會“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觀念以及族員和家庭成員內部關系的和睦,同時規定了出現糾紛禁止越訴的內容?!睹霞矣柊藯l》中載有“房族之內,勿論何事肇釁,致啟爭端,由房族首撥人排解。論理不服,舍理論情不服,再論親親之誼,勿的越族成訟,恃刁者,共同稟究?!蓖ㄟ^此類規定,很多糾紛在族內家中即可得到解決,可以及時的化解矛盾,往往調解結果也很容易被接受和執行??梢?,家族法規對于當時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作用。

(3)違法失德,家法族規懲治,進一步減少訴訟

中國古代社會的統治者,深知家法族規在社會治理中的實際作用是相當巨大的,深知其對于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必要性。如清朝陳宏謀所言:“立教不外乎明倫,臨以祖宗、教其子孫,其勢甚近,其情教切。以視法堂之威刑,官衙之勸誡,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實效”所以他們承認各種形式的家法族規等的法律效力,由國家賦予家長、族長調解族內糾紛,處理族內事務的權力,讓他們教育他們的子孫,家族內部的成員之間因為有情誼的存在,所以對于解決糾紛的過程以及最終的處理結果接受度更高,能夠有效協助地方官進行社會治理。于是,在很多家法族規中都規定了其成員若有違反做人做事時應遵守的行為規范,要依照家法族規處理,進行懲罰。如《毛氏家訓八條》記有“教悌乃百行之原。凡子逆父、弟犯兄,必有先見之端,親房自能覺察。如有此種子弟,親房會同房長,登門曉諭。倘若不化,傳祠懲治其分居。卑幼忤漫尊長者,亦一體究治?!薄兑臐h村規碑文》記有“村中遇大小事要報明鄉老,倘有抗拗不尊,罰銀錢三兩三錢?!边@些家法族規從多方面要求族內成員遵守各種行為道德規范,從多方面約束他們,大大減少了他們的不端行為以及犯罪的幾率,減少了惡性案件的發生,對當時的社會治理意義巨大。甚至可利用家法族規處理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如嘉靖時《休寧劉氏族譜》記載:“(族人)或有不肖,變易祭規,盜賣田地,集眾具告府縣俯鑒微情,賜扶家法?!碧幜P方法種類繁多,從《清人社會生活》中可以發現,一些家族常見的處罰方法有訓斥、賠禮、記過、停肺、革肺、罰谷、答責、罰跪守香燈、鳴官、拘押、枷號示眾、處死等多種。家族內部被賦予了一些利用家法族規對不良行為進行懲處的權力,將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在家族內部解決,平息社會矛盾,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減少訴訟量。

(4)家法族規的施行有別于國法,并無嚴格訴訟程序

國家法的實施較家法族規來說更為嚴格,從官員的選拔到司法訴訟程序都有一整套嚴密的規范需要遵守,如規定了可以直訴的案件,需皇帝最后裁決的案件等。而在家族中,懲罰的權力集于一人之手,并該權力并無過多約束,在其行使過程中也并沒有嚴格的程序和規范限制,這一點從最后的處理結果中也可看出,小到斥責、警告,大到出族、拘禁和處死,種類繁多,并不是局限于國家法規定的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中。如北宋包拯遺訓規定: “后世子孫仕官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后,不得葬于大煢之中。

不從吾志,非吾子孫?!边@樣的規定就是與國家法規定的訴訟程序不同的,是有其自身的特色的,不可混為一談。

三、結語

家法族規作為為彌補國家法不到和不足的一個重要途徑,不僅能夠從思想觀念上教化其家人、族人,培養他們的自覺規范自身行為的意識,并在出現內部矛盾糾紛時及時調處,使得很多問題在家族內部得到解決,較少訴訟量,影響訴訟程序,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古代中國這種獨特的社會治理方式可以為我們今天進行的法治建設提供一種反思,即除了依據國家正式法律制度外,還要重視社會中存在的其它規則,重視對于傳統中國社會的研究,希望能夠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古為今用。

參考文獻

[1] 《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版。

[3] 馮爾康、常建華著:《清人社會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作者簡介:張凱麗(1993.10-),女,漢族,山西省晉中市人,法學碩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法律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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