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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市場監管中如何做好訪訴甄別

2016-07-29 08:35王澤普
2016年25期
關鍵詞:訴訟信訪造價

王澤普

摘要:隨著我國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不斷發展,在工程造價市場中也隨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問題,面對現狀,工程造價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在工作中區分投訴的類別,做好訴訟案件與信訪案件的甄別工作。更好的實現工程造價行業市場監管的法制化進程,從而有利于實現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的建立。

關鍵詞:造價;訴訟;信訪;甄別;法律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不斷發展,在工程造價市場中也隨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問題,當事人在遇到糾紛時往往傾向于訴求政府部門解決矛盾。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整個社會在追求公平和正義的過程中,訴諸法律的紛爭不斷增多,但是相關法律體系卻不夠完善,對新的利益沖突應對不夠及時;另一方面是由于某些本應納入訴訟程序內的案件由于各種原因進入信訪渠道,導致“訴”、“訪”交叉。面對現狀,就要求工程造價行業主管部門在工作中區分投訴的類別,做好訴訟案件與信訪案件的甄別工作。

首先,就要搞清楚何為訴訟與信訪,二者的區別在哪里。

所謂“訴”,一般是指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與審判有關,應適用訴訟程序解決的請求,包括起訴、上訴或申請再審等告訴類請求,還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提出異議和申請復議等異議類訴求。

所謂“訪”,一般是指當事人通過來信、來訪等形式向法院反映的與案件有關,但一般不能啟動司法程序的問題和事項。

訴訟與信訪交集于權利救濟,分屬于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理論上,兩者既有共同的存在價值,又有彼此分離的可行性。同時,受各種外在因素的影響,兩者也有現實分離的必要性。

訴訟與信訪的外部分離就是將涉訴信訪從國家信訪體系中剝離出來,讓涉訴信訪獨立于普通信訪。所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司法救濟的信訪事項,都由司法機關依法統一進行處理,國家信訪部門不再受理涉訴信訪事項。訴訟與信訪外部分離,要求信訪部門準確劃分普通信訪與涉訴信訪的界限,對當事人信訪事項進行認真甄別,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具體內容,分別將其導入普通信訪渠道或者司法救濟程序進行處理。訴訟與信訪的外部分離意味著國家信訪部門不再受理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的信訪事項,對于信訪中涉及的司法問題,信訪部門應告知當事人到司法機關反映;同時,信訪部門也不再負責協調司法機關處理涉訴信訪事項。

訴訟與信訪的內部分離是在外部分離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反映的有關涉訴信訪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進入訴訟程序依法進行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再啟動復查程序,并向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在政府部門的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面臨如何甄別信訪事項和行政事項。甄別信訪事項,要綜合考慮信訪事項與信訪請求,采取排除法與選取法相結合的方式,既甄別信訪事項是否屬于法定職責,也甄別信訪請求是否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解決。

近些年,發生在工程造價行業里的投訴,對行業管理者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當事人投訴某咨詢公司無資質執業,并希望行政部門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在這起投訴中,當事人的訴求分為兩項:第一項訴求為投訴企業無資質執業,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蓖瑫r,在第三十八條中,也對未取得企業資質承攬業務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企業資質的取得屬于行政許可,即為具體行政事項,此項投訴事項不能按照信訪投訴事項處理,應按照行政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第二項訴求為要求行政部門確認雙方的合同無效,確定合同的有效性、真偽性不屬于行政部門的法定職權范圍,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處理。

在另外一起投訴中,當事人投訴造價咨詢公司在司法鑒定中確定金額、無法確定金額、無法鑒定金額多次修改且計算依據和方法多處錯誤。該起投訴中,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法定職責對該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及人員進行核實。針對司法鑒定中無法確定金額、無法鑒定金額的爭議,因案件處于訴訟期間,應當建議當事人繼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作為工程造價行業的主管部門,工作中應從以下幾方面做

好甄別信訪事項、行政事項和司法事項的工作。

第一,在平時的工作中深入學習并掌握國務院《信訪條例》、《北京市信訪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同時更要對本行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熟知。如《工程造價

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號)等。嚴格按照法律條文規定對符合具體行政事項的投訴依法受理,對屬于非具體行政行為的事項按照信訪事項進行處理,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投訴,應當繼續通過司法途徑處理。有效甄別投訴類型,才能疏導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

第二,在接到投訴案件時,切勿做出草率判斷,可以先對投訴案件經過的來龍去脈進行深入了解,掌握糾紛產生時所執行的政策規定及矛盾雙方的爭議焦點,對所反映的訴求內容按照法定職責要求進行比對分析,再對投訴案件的類別加以甄別,提高甄別的準確性。

第三,在日常工作中可以通過座談會的形式,加強與行政機關內部法制部門、信訪部門的溝通,通過典型案例學習法制部門、信訪部門在訪訴甄別中的實踐經驗。今后,接到投訴案件時,組織召開分析會,遇到重大疑難案件,應當及時啟動疑難案件會商機制,在出現意見不統一時,及時尋求法制部門的法律支持,按照處理信訪投訴案件的時限要求,準確及時的做好訪訴甄別工作。對于經甄別屬于行政事項的,在確保依法履職的前提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相關規定啟動行政調解程序,及時回應當事人訴求,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總之,市場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也會越來越多,面對新的挑戰,作為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只有更快更準確的掌握投訴案件的甄別,才能更好的實現工程造價行業市場監管的法制化進程,從而有利于實現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的建立。(作者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參考文獻:

[1]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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