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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球治理的貿易摩擦內涵與特性分析

2017-02-13 18:05林波
當代經濟管理 2017年1期
關鍵詞:貿易摩擦全球治理

林波

摘 要 經濟全球化浪潮高漲,貿易摩擦成為世界分工格局變化中的必然?;趪H社會日趨強烈的全球治理變革訴求,對貿易摩擦內涵與特性進行梳理與分析,提出全球貿易治理途徑與基本思路。研究結果表明各國家只有立足全球視野,主動承擔起全球貿易治理責任,積極探索多層次的協調治理模式,才能有效促進多邊貿易平衡,推動全球治理向著正確方向發展。

關鍵詞 全球治理;貿易摩擦;協調合作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7)01-0052-06

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仍是時代主題,經濟因素在國際關系中的地位日益凸顯,貿易伴隨經濟一體化進程不斷發展壯大。經濟全球化浪潮高漲,世界各國聯系緊密、交織滲透,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激烈競爭的格局,而貿易摩擦成為國際分工和利益分配格局變化中的必然。近年來,全球貿易摩擦數量持續上升,涉及領域不斷拓寬,影響范圍日益廣闊,對世界經濟增長造成了嚴重阻礙。

全球化極大地促進了資源要素在世界范圍內的快速自由流動,也助推了經濟、生態、安全等全球性問題的顯現,國際社會對全球治理的訴求日趨強烈,協調合作成為解決全球性問題的重要共識。將貿易摩擦放在全球治理的時代背景中考察,有助于締造公平自由的貿易環境,準確把握國際貿易發展新態勢,深入推進全球貿易可持續發展;應用全球治理機制處理國際貿易摩擦問題,將合理解決貿易爭端與貿易糾紛,有效遏制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有利于重塑更加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

一、全球治理面臨變革轉型

全球化縱深發展,國家之間協作應對緊迫性公共問題的需要日益增長,全球治理成為國際重要議題。全球治理是順應世界多極化趨勢而提出的旨在對全球事務進行協同管理的理論,事關各國長遠利益,為了順應歷史發展的內在要求,需要國際社會共同努力,推動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更替演進。

(一)全球治理新形勢

1992年創建的全球治理委員會在聯合國成立50周年之際發布的《天涯成比鄰》(Our Global Neighborhood)報告中[1],較為系統地闡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價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國際安全、經濟全球化、改革聯合國和加強世界法治的關系,報告強調形成具有約束力和道德規范力的、能夠解決全球問題的“全球機制”。實踐中,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全球安全體系、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為支撐的全球經濟貨幣體系,以世界貿易組織為保障的全球貿易體系,及以世界衛生組織、勞工組織等為基礎的全球社會體系,為世界和平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雖然以發達國家為主導的全球治理體系使世界發生巨大變革,但也導致發展失衡加劇,全球可持續發展緊迫性顯著增強??沙掷m發展側重基礎設施、治理標準、氣候變化等基本發展目標,實現難度加大,發達國家望而卻步,但新興大國迅速崛起成為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期,中國提出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構想,還牽頭成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使世界格局和力量對比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為了緊跟歷史前進的步伐,順應世界發展格局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全球治理體系和機制亟需變革。

(二)全球治理新架構

全球治理屬于動態復雜系統工程,處于不斷調整完善過程中。在全球治理架構中,治理主體屬于關鍵性要素?,F時期,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對全球治理的議程和目標表現出更多關注,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非國家行為體也在更大的范圍內參與全球治理的各項議程,全球治理開始邁入多層次、寬領域、跨國性的全面合作時代。聯合國作為多邊舞臺始終是國際體系中心,不容置疑地成為全球治理重要主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與世界貿易組織則是全球經濟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實體;以G20為代表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作為全球治理基點,建立了處理國際問題的新秩序,形成保障全球治理成效的多邊或雙邊規則和制度安排[2]。在新的治理框架下,雖然主權國家是全球治理不可替代的主導力量,但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作為有益補充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顯[3]。眾多治理主體趨于平衡的協同關系是國際社會面臨龐雜全球問題進行的改革創新,治理主體間逐步形成了相互依存、交叉合作的非等級結構,共同努力應對來自于不同領域的全球威脅,將全球治理議題從包括金融、貿易在內的經濟治理,向日益突出的能源、環境、人權等非傳統安全治理轉變,以促進國際社會共同發展、增進人類共同福祉。

(三)全球治理新機制

隨著全球治理理論和實踐的推進,全球治理內容不斷豐富,范圍逐漸擴展,其中最為關鍵的治理機制也在應對紛繁復雜的全球問題中悄然轉變,顯現出獨特的發展態勢。全球治理機制的合法性取決于代表性、決策效率和實施效果[4]。聯合國處于國際體系中心代表性高,但由于立場各異決策效率較低;作為歷史國際核心機構,G8在國際事務中發揮了高效率作用,但僅由發達國家構成的G8代表性較低,沒有充分反映當今世界格局變化,僅憑借其在金融、貿易和外國直接投資等領域占據的絕對優勢,力圖強化由其主導的現存國際體系阻礙了全球治理的真正實現。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G20集團地位發生了急速轉變,G20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半,旨在促進全球平衡和國際合作,為全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機制保障。自G20成立以來,其組織運行機制不斷完善,議題內容逐漸調整擴大,影響作用明顯提高,已從全球治理的邊緣走向中心,成為全球治理的有效機構和主要平臺,特別是新興大國在G20為標志的全球治理新機制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實現了從全球治理參與者向推動者的升遷[5]。在全球治理重要轉型時期,G20與聯合國將并存互補各自發揮作用,彌補治理效果的有限性問題,使全球性緊迫問題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球治理中的貿易摩擦內涵

在國際貿易領域,“貿易摩擦”一詞長期處于籠統指代狀態,與貿易爭端、貿易救濟、貿易壁壘等概念之間的界限較為模糊,時常出現混同使用的現象,為此,有必要對全球治理視角下的貿易摩擦理論內涵進行分解與剖析。

(一)貿易爭端

經典貿易理論認為,基于比較優勢的貿易自由化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全世界與出口國家自身福利,然而全球化浪潮縮小了各國間的比較優勢,促使國際市場競爭加劇。相比較而言,“貿易爭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術語,主要用于描述成員國之間出現的貿易糾紛,通常是指貿易雙方中的一方在另一方采取關稅、非關稅壁壘措施來阻止其產品出口時,提出反對意見并要求對方予以糾正,終止其貿易措施甚至予以補償的行為及其過程。WTO貿易爭端解決結構(DSU)負責監督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順利運行,是多邊貿易機制的主要支柱。自1995年WTO正式運行以來,截止2015年,DSU接受貿易爭端案件共計503起(見圖1)。從總體來看,貿易爭端案件大致呈下降趨勢,但這并不說明國際貿易摩擦在減少,這是因為WTO規則中,僅當對進口國制裁措施不予接受時,出口國才會訴諸WTO爭端解決結構,因此大量貿易摩擦通過雙邊途徑予以解決,WTO處理的貿易爭端只是國際貿易摩擦的一部分。

(二)貿易救濟

傳統關稅保護力度日益減弱,“貿易救濟”措施開始成為重要貿易政策工具。為了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WTO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情況下,使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維護國內產業安全。中國加入WTO以后,其他成員方在特定過渡期內針對中國產品進口,則可以單方面采取特別保障措施以維護國內產業利益。自1995年至2015年,WTO成員方共計發起反傾銷調查4 990起,反補貼調查413起,保障措施調查312起(見圖2)。雖然貿易救濟措施立案調查數呈不穩定波動狀態,但在周期性經濟危機后有較為明顯的增加。經濟危機導致國際貿易環境惡化,各國家及地區積極采取各種手段維護自身產業安全。從貿易救濟實踐可知,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主要針對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則針對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在實際操作執行中,由于各國家和地區具有較大的裁量空間,貿易救濟措施的自由決策行為常令被調查方處于不利地位,從而使貿易救濟措施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實施貿易保護的合法利器。

(三)貿易壁壘

貿易壁壘是國際經濟、社會、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日益滋生的新貿易壁壘現已成為部分國家及地區實行貿易保護的高級形式?!百Q易壁壘”也被稱為貿易障礙,主要指一國對國外商品或勞務進口所設置執行的各種限制措施。實施貿易壁壘的目的在于各國政府為保護該國經濟不受外來產品或勞務的侵犯,為此具有一定傾向性,凡是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受到干擾的各種人為措施均歸屬貿易壁壘范疇。從表現形式來看,貿易壁壘包含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缺乏規則依據的進口管理限制,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合格評定程序(TBT)、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PS),不合理的貿易救濟措施,服務貿易準入經營限制,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以及其它貿易壁壘等。以目前備受關注的TBT與SPS為例,自1995年至2015年,WTO共計發出TBT通報24 831件,SPS通報14 502件,與貿易爭端和貿易救濟總體趨勢不同,TBT和SPS通報數持續性上升,見圖3。多數貿易壁壘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隱蔽、涉及內容廣泛且操作簡便,成為各國家及地區越來越頻繁使用的貿易保護工具。

(四)貿易摩擦

貿易摩擦是世界經濟運行中的常態,全球視野下對貿易摩擦的概念界定相對更為包容與寬泛,借鑒前期研究成果[6],在現有世界分工格局下,“貿易摩擦”是指存在國際經貿關系的兩個或多個國家及地區中,為維護、提升本國及地區相關利益、排除對自身利益的威脅或以占據國際市場為目的,采取或意圖采取某些貿易保護或限制措施,導致他國及地區利益受損,從而引發相互間的沖突或糾紛。

從以上定義得知,貿易壁壘是貿易摩擦的直接誘發因素,兩者具有相似表現形式;貿易救濟是貿易摩擦的間接產生原因,兩者具有部分交叉,而貿易爭端則是貿易摩擦最強烈的表達方式。對于貿易摩擦的界定包括以下含義:從涉及對象來看,貿易摩擦逐漸打破了單邊或雙邊界限,致使摩擦主體及其影響作用輻射至區域或多邊更廣闊范圍;從行為過程來看,貿易摩擦防御性與攻擊性兼容,其既可以維護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等多元利益,也可以為拓展廣闊的國際市場空間而預先采取或應對實施各種形式的爭議性貿易保護或限制措施;從產生結果來看,貿易摩擦合理性與不合理性并存,由此導致的國家利益損害將使摩擦方在經濟、生態、社會等國際關注重點領域發生沖突或糾紛,最終造成對國際自由貿易的障礙。

三、全球治理中的貿易摩擦特性

國際貿易摩擦是國家及地區間利益沖突與碰撞的獨特表現形式,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為貿易措施的發展提供了便利條件和特殊手段,使國際貿易摩擦呈現出新的特點。在貿易實踐中,應以倡導自由貿易為宗旨,避免隱蔽性貿易保護和貿易限制對世界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一)自由性與過度性

多邊貿易制度是全球治理框架建立的基礎,偏離制度約束的過度性與自由性則成為國際貿易摩擦的顯著特性。隨著國際貿易的長久發展,貿易制度呈現出系統內多層次化的趨勢:WTO是處理國家間貿易規則的重要國際性組織,全球大多數國家,包括世界上幾乎所有主要貿易國都是WTO多邊體制成員,WTO開創了全球貿易治理的全新時代[7],形成了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為主的正式、多邊的國際規則和制度安排;而旨在實現貿易投資自由化的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自由貿易區等區域貿易協定是對WTO多邊貿易制度的進一步充實完善,涉及內容更加具有針對性;國際層面的制度政策可以擴散影響國內決策,各國家在WTO框架下紛紛建立了國家貿易制度規則,對于貿易救濟措施而言,WTO雖已明確了執行要素,但調查操作存在充分自由裁量空間,導致各國家衡量視角相異裁定易出現沖突結果;對于技術性貿易措施、知識產權等相關內容而言,WTO制度僅僅提供了實施方向但缺乏指導細則,致使部分國家積極制定大量具有偏見性的國內貿易法律規則,在具有合法意義的制度支持下,對國家經濟、貿易利益造成過度保護,加劇了世界貿易不平衡結果。

(二)交融性與復雜性

依據貿易摩擦內涵,國際貿易摩擦多以微觀企業為觸發焦點,但逐層延伸會對國家宏觀發展造成阻礙和影響。金融危機爆發期間,發達國家經濟下滑,財政赤字惡化,失業率顯著升高,迫于國內利益團體政治壓力,不得不頻繁使用貿易保護措施作為解決危機的重要手段,卻為未來國家體制層面和戰略層面的貿易摩擦埋下了隱患。貿易摩擦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國家間競爭力的較量,使得其實施形式錯綜復雜交融變化,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聯動實施、保障措施與反傾銷措施等輪番出擊、技術性貿易壁壘與知識產權保護交替并用等逐漸成為貿易摩擦的常態化表現。聯合措施大大提高了貿易保護的有效性,保障了案件裁決結果向著有利于進口國國內利益的方向發展。在國際貿易制度保障下,貿易措施從最初的工業產品層面逐漸延伸到農林牧漁產業,并迅速擴展至勞動服務貿易領域,呈現出無所不包且仍有增加的態勢。近年,全球對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貿易政策漸漸進入公眾視野,世界主要經濟體都在大力尋求新的經濟增長點,將發展重點放在新興能源產業、節能減排技術等領域。WTO規則已為實現生態環境保護開辟了有限額外空間,這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貿易技術壁壘協議》中均有所體現,各國家在制定節能減排政策時同樣可以參考使用貿易措施,新型貿易保護形式“碳壁壘”隱約可見。

(三)傾向性與爭議性

在國際貿易制度和WTO貿易規則約束下,當國家利益受到侵害時適當采取貿易保護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和合法性。隨著傳統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等貿易措施逐漸被取消或受到限制,諸如技術性貿易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等非關稅類貿易工具影響力日漸擴大。部分發達國家及地區對資源密集型產業實施具有傾向性的貿易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否認出口國資源稟賦優勢,同出口國展開世界資源爭奪,并將資源密集產業生產由國外轉移到本國,從而夠保障國內產業產能的提升和國內剩余勞動力的充分就業;此外,發達國家及地區憑借自身占據的比較優勢,規避歧視性爭議,在科技型產業頻繁采取不公平的救濟方式和保護措施,嚴重阻礙了全球貿易的自由化發展,是包括發展中國家需要堅決予以抵制的。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為取得經濟快速發展所制定的產業轉型政策也較易與發達國家的貿易制度規則發生沖突,由于調查機關處理方式不同,國家間發生貿易摩擦時爭議焦點較多且相互難以協調,如果分歧繼續升級將訴諸WTO貿易爭端解決,根據WTO貿易爭端統計數據,自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DSU接受的482起案件中,雙方同意已解決的案件共計94起,僅占案件提起總數的19.5%,仍在磋商中的案件149起,其他案件則以各種形式待以解決,爭端雙方所需時間更長、耗費資源更多,對于各自利益皆有影響。

四、全球貿易摩擦協調治理思路

貿易屬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范疇,全球貿易治理基本目標在于構建公平自由的貿易環境,提供緩解貿易摩擦的有效平臺,形成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國際貿易摩擦最直接體現在國家間實施傾向性貿易保護措施,新貿易保護主義蔓延對全球貿易體系造成了強烈沖擊,也由此成為全球貿易重點治理的領域。全球治理不僅要促進發展也要兼顧公平,進一步加強區域間、國際組織機構間的合作成為深化全球貿易治理改革的重要保障,依賴于良好、高效的經濟體系和國際貿易制度,才能夠有效化解國家間頻發的貿易摩擦。世界范圍內各國家只有立足于全球視野,主動承擔起全球貿易治理責任,深化地區合作[8],沿著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管理的思路,積極探索多層次、多樣化的內外兼治型治理模式(見表1),才能有效維持多邊貿易體制平衡,推動全球治理向著正確方向發展。

(一)完善貿易摩擦監測預警機制

目前,WTO與獨立貿易監督服務機構“全球貿易預警組織”(GTA)不定期向全球發布貿易保護措施數據和研究報告,各個國家也紛紛建立了國內產業安全預警系統,以便在早期階段對可能發生的貿易摩擦事件做出應變預案。建立健全貿易摩擦監測預警機制是化解貿易摩擦的重要環節,在全球治理視野下,各國家應加強與國際組織的數據交流與信息共享,保障傳輸渠道暢通;在貿易摩擦即將發生以前,應與貿易摩擦直接或間接所涉及國家進行溝通和協調,針對重大分歧積極磋商,努力變對抗為合作謀求共贏;主權國家應逐步建立全產業體系貿易數據監測,隨時觀察、及時發現貿易安全隱患,從而預防、減少甚至化解貿易摩擦。

(二)提升貿易摩擦妥善應對效率

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多邊貿易體系中具有權威性約束力,能夠有效減少肆意而為的大國單邊行動,當出口國家面臨侵害國家利益的非法行為和不公正的貿易裁決時,可以尋求主動提請WTO爭端解決機制,運用正當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貿易摩擦產生本因是國家間的利益損害,為此開展協商和談判并達成一致共識是涉事雙方解決貿易摩擦最直接的渠道,掌握一定談判策略和方法能為化解貿易摩擦帶來良好效果;當貿易摩擦無可避免時,出口國應采取積極的態度,以國家及地方政府部門為核心,以行業商會、律師團隊、涉案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為主線,迅速開展貿易摩擦多元協同應對工作,維護國家經貿安全。

(三)促進全球貿易可持續性發展

WTO既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也是全球貿易治理的主要平臺。在全球治理變革時期,WTO亟需重塑自身結構,平衡各方利益訴求,進一步規范國際貿易規則,遏制貿易保護主義,協調各成員共同推進多邊貿易體制的完善;在新的世界分工格局下,貿易摩擦雙方應善于借助地緣性或經濟性區域貿易組織搭建雙邊會晤平臺,保障雙邊、區域和多邊貿易協定互有聯系、互為補充;同時,出口國遭遇貿易摩擦后也應反躬自省,一方面積極推進產業結構升級,改善出口產品技術質量,提升對外貿易競爭力,另一方面可以借鑒發達國家成功實踐經驗,利用對外直接投資緩解貿易不平衡狀態,從而化解貿易摩擦。

在全球治理體系中,G20集團涵蓋面廣,代表性更強,是促進西方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開展富有建設性和開放性對話的有效機制,能夠為有關世界性緊迫問題的討論和協商奠定廣泛基礎。以我國為代表的新興大國借助G20機制逐漸走向全球貿易治理前臺,而政治、經濟和貿易地位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國與WTO成員國間存在諸多利益重疊,這在客觀上賦予了我國在多邊貿易體制內充當起協調者與建設者的角色,促使我國有責任在國際規則的制訂中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在自身身份認同與國際壓力之間實現一種巧妙的平衡,控制好平衡的程度和節奏,以平等互利、認真負責的態度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區域合作及全球貿易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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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gaire W..The G20 Leaders and Global Governance[M].Seoul: Toward the Consolidation of G20 Summits: From Crisis Committee to Global Steering Committe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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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lin I.B., Johannes F.L..Reform of Global Governance: Priorities for Action[J].Brookings Policy Brief Series,2007,19(10): 16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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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馬躍.大國崛起過程中的國際貿易摩擦研究[D].大連:東北財經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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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尹翔碩,李春頂.國際貿易摩擦的成因及化解途徑[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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