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要求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
我國的環境污染狀況令人擔憂。環境問題實質是整個社會普遍發展理念偏差和職能缺位的結果。河長制意在落實屬地責任、政府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近年來,一些地區積極探索,起源于地方實踐的河長制已呈星火燎原之勢,但對河湖保護狀況家底不清、責任不明、問責不嚴等情況幾乎是各地通病。因此,只有在科學監測、摸清家底、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一手抓督導考核問責,一手抓保障體系建設,才能真正實現用河長制實現“河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