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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再審改判的重大意義

2017-02-27 23:16
黨建文匯·下 2017年1期
關鍵詞:聶樹斌改判原審

聶樹斌案是一起歷時22年且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案件所引起的社會關注之重、學者討論之廣、涉及刑事司法機關之多、法院提審級別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

案情回放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親康孟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兒失蹤。8月11日11時,康某某尸體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發現。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康某某系被聶樹斌強奸殺害。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以強奸婦女罪判處聶樹斌死刑,決定執行死刑。聶樹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對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死刑,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核準聶樹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書金自認系聶樹斌案真兇。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社會關注。

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的主要依據

據最高法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無論認定被告人有罪還是宣告被告人無罪,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就不認定犯罪。本案再審也是如此。

經全面細致審查原審認定的事實、采信的證據、適用的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本案再審合議庭一致意見認為,原判認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決定改判聶樹斌無罪。

一是聶樹斌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來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這些基本事實不能確認。

二是聶樹斌被抓獲之后前5天的訊問筆錄、案發之后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可以證明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的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導致聶樹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三是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四是在原審有關重要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充分運用了“常理”這個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審判決在評判本案原辦案人員當年的行為和事后的解釋時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這一表述,具有重要導向作用。這里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認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應當考量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

聶樹斌案再審改判的重大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聶樹斌無罪,具有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一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有力踐行了我們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一貫方針,是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具體落實,是社會進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動體現。二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充分彰顯了對人權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視,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貫徹,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的有效落實。三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充分展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實際成效,是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堅定實踐,是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范、糾正機制的重要成果,必將在全社會產生信仰法治、信賴司法的正能量。

同時,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最直接的意義是還了聶樹斌及其家人一個公道,最終實現了個案正義。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撫慰聶樹斌親屬的傷痛。作為司法人員,一定要牢記錯殺的沉痛教訓,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確保悲劇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義不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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