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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2017-03-07 20:09李濱晶
關鍵詞:權利金融消費者

鄭 男,李濱晶

(1.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哈爾濱 150080; 2.哈爾濱金融學院,哈爾濱 150030)

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鄭 男1,李濱晶2

(1.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哈爾濱 150080; 2.哈爾濱金融學院,哈爾濱 150030)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是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推動者。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對于提升金融消費者的信心以及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在法律制度方面還不完善,需要對其他國家已經建立的制度進行借鑒,并從法律規范、金融機構行業自律、金融消費者維權等多角度出發,結合我國國情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制度。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市場

在智能手機人手必備的時代,各項功能的APP應運而生。其中不乏支付寶、百度錢包、華為錢包這樣虛擬化數字化錢包的存在,在使用數字化錢包購物時,我們不僅僅是消費者,同樣也進行著金融消費。隨著數字化錢包各項功能的增加,如消費返現、余額寶這類能使消費“生錢”、存錢“生錢”的功能,使一部分銀行儲戶轉戰到數字錢包。

銀行推出的網絡銀行為網絡購物的支付提供了便利,同時消費者僅將支付寶當作是網絡購物中買家與賣家的貨款中轉站,保障交易安全,增加交易雙方信任度。一些謹慎、不懂金融投資又有多余資金的普通消費者往往將多余的資金存在銀行里成為儲戶,并根據自己的預期而選擇不同的時間。一段時間過后資金總數會因為利率而增加,但資金的實際價值量卻可能隨著通貨膨脹而減少。支付寶剛推出余額寶功能之時,余額寶不僅利率遠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其所帶來的收益更為可觀,而且存在余額寶里的資金可以隨用隨取,也便于網絡購物。2015年除夕前開始的集?;顒?,掀起了全民加入支付寶的又一高潮。集齊五福,零點過后,79萬人分2.15億元人民幣,每人得到270多元人民幣。這只是在信息時代電子網絡領域所體現的金融發展。由此可見,金融消費與我們息息相關,難以割舍。

一、我國金融消費的發展

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始實行“一對夫妻一個孩的”計劃生育政策,“4-2-1”人口模式即一對夫妻供養四位老人和一個孩子模式將重擔壓在中國這一代人身上。老年人人口比重加大,人口老齡化問題進一步突出。人們為養老之需,投入大量資金購買多種商業保險、地產等多種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及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國家為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國家開放二孩兒政策后,面對未來可能劇增的需要,部分人會選擇更加努力地工作,而部分人會選擇辭去工作在家帶孩子并將已有資金投入金融市場以期帶來可觀的收益。

有學者認為我國消費者保護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我國當前正處于自2008年金融危機為起始點的第三階段即消費者保護政策的第二次調整階段。某種程度上講,2008年的金融危機對我國的波及并不大,一是有賴于我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府調控力度大,二是我國尚未完全打開國門全面進入世界金融的大市場中。而近年來,隨著經濟政策的逐步調整,我國與世界金融結合得愈加緊密,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也愈加凸顯。為應對區域性、全球性金融危機,歐美等國家先后制定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法律和制度,但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仍在起步階段,亟待法律加以規范、制度加以調整。

二、金融消費者

(一)相關概念

1.金融商品。商品是指用于交換,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勞動產品。金融商品是商品的一種,是金融機構用于交易的勞動產品,經濟學等專家根據社會發展狀況等諸多因素,為滿足大眾某些需求設計出來的特殊的商品,包括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信托、保險等及金融衍生品。以消費對象為標準,金融商品包括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兩類。

2.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在我國大陸地區有多種定義方式,如自然人加生活消費說、金融投資行為說、相對關系說、弱勢地位說等,法律至今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解釋。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未對“消費者”的概念進行法律上的界定,但從第2條我們可以推論出是為了滿足生活的需要而進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可以理解成是為了生活目的的需要而進行購買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個人,且不包括消費者中的法人。因為以生產營利為目的進行投資的法人團體擁有專業從事金融領域的組織,其不符合金融消費者金融交易中處于弱勢的地位,無須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傾斜性保護,否則會給金融交易相對方造成不公平性的損害。

金融消費者個人在從事金融消費時雖然也是以獲得收益取得經濟利益為目的,看似與消費者的消費目的不符,但其是在經濟情況允許的時候,將多余的財產進行投資理財,其所得利益仍會投用于生活,以備不時之需,因此其本質目的是獲得收益用于增加生活資料,為更優越的可持續的生活提供保障。綜上,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只是進行金融消費行為的自然人,既包含無相應金融知識的一般消費者,也包括具備金融知識體系的專業人士。

(二)金融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的關系

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與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大體上具有包含關系,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金融消費者同樣適用,但由于金融消費者又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法律針對其特殊處額外加以解釋、規定。

1.金融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的相同之處。無論金融消費者還是消費者都是為滿足生活需要或未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金融消費者就幾乎具有消費者所有的特性。

2.金融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的區別。首先,金融消費與傳統消費的交易對象在形態上有很大不同。金融消費的消費對象是證券化的權利等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是無形的,一般只有權利證書加以證明?;ヂ摼W發達的今天,很多權利證書也轉換為電子版,使交易更加簡便、快捷。相比之下,傳統消費的交易對象除網上購買一些即時服務外,如在線充值,幾乎都有基本形態,能摸得著或看得見。其次,金融消費者與消費者對于商品信息所掌握的程度不同。消費者因為購買了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而成為了金融消費者,但是金融消費者與傳統的消費者有很大不同。傳統的商品交易市場內也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但傳統消費行為源于消費者的一種自然需求,因此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利己行為。而在金融交易市場,金融消費者并非擁有相關的專業知識或技能,也無法通過常識準確理解在金融交易中大量出現的專業術語的含義,就要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交易相對方所提供的信息,通過交易向對方的介紹決定是否進行交易,這使金融消費者的地位更加被動,且大大增加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再次,金融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獲得對價的結果不一定相同。傳統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能夠即時獲得商品或得到服務,而金融消費者多是購買預期金融商品,如保險,非因發生合同所注明的事項不能獲取相應的對價。金融消費根據其金融商品的種類不同而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從中學政治課本就能了解到,金融商品中,銀行存款、國家債券的風險最小,收益相對較低,而股票等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

(三)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在第三部分“規范金融機構行為”中明確提出了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十二項權利。這標志著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1.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所謂金融消費者的財產是指在金融消費過程中所購買金融商品支付的對價和作為金服務對象所進行交易的財產包括資金、股權、基金份額等,金融機構要保障其安全,同時要嚴格區分,不得挪用、占用。

2.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金融消費者知情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對于其購買或欲購買的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有了解其真實情況或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發布夸大金融商品收益、隱瞞風險等欺詐信息或者做引人誤解的宣傳。是金融消費者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

3.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是我們人所共知的,然而金融消費者長期受金融機構格式條款的限制,自主性無法得到體現。在這次的指導意見中,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被明確提出,是指金融機構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按照金融消費者意愿,讓金融消費者來自行選擇、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的意愿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4.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金融相對方在與金融消費者簽訂合同時,要秉承著相互尊重、公平正義、誠實守信的原則,注重契約精神,不得強制交易或做出違反交易合同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也不得違反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所涉及的其他費用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明示。

5.金融消費者的求償權。金融消費者的求償權也叫申訴或索賠權,是在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其他相關權利受到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時所享有的向金融相對人索賠的權利。在其請求得不到恰當地滿足時有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或提交司法機構進行司法裁決的權利。金融消費者求償權的享有是金融消費者其他權利實現的保障。

6.金融消費者的受教育權。金融消費者可以從相關金融機構獲得金融知識宣傳教育的權利,以此來提高消費者自身的保護意識以及對金融商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提升金融素養,如必要的風險認知教育等。

7.金融消費者的受尊重權。應該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其性別、年齡、種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購買力水平等不同而被歧視性差別對待。

8.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安全權。信息安全權也叫隱私安全權,與民法里的公民隱私權相似。民法里的隱私權屬于公民的人格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個人信息、個人私事和個人領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1]。但金融消費者的隱私安全權限于消費者的姓名、聯系方式、通訊地址、消費能力等個人信息。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現狀

消費者與交易相對人因交易行為而形成的看似平等的一對關系,但由于消費者在活動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尤其是需要較高專業素養的金融領域,這種看似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需要行政權力或司法權力等介入,通過政策規定、法律規范,對金融消費者進行傾斜性地保護,以保證金融交易雙方實質上的平等。

(一)金融消費者權利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除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外,還存在著相關法律概念不明確、缺乏專門的配套保護機構、行業內部機制不合理、金融市場外部監督管理不完善等體制問題,從而阻礙了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可持續性發展。

1.信息不對稱。金融消費者常常在交易中被視為弱勢一方,究其原因,不是因為其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不及金融機構,而是不對稱的交易信息導致了這種不公平的利益傾斜。經營者和消費者本應處在交易地位的平衡狀態,由于消費者的天然信息劣勢地位,造成了信息不對稱現象,信息不對稱使市場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對交易的另一方的信息缺乏了解,影響其做出正確的決策,從而導致交易運行效率降低的現象[2]。

2.信息安全問題。無信不立,信用是金融市場交易的基礎。貸款、辦理信用卡等一系列金融行為的背后都離不開個人信譽,乃至企業的信譽。我國在逐步建立個人誠信檔案,企業法人的誠信檔案建立之路任重而道遠。企業不誠信對于任何交易都是具有潛在威脅的。黑龍江新聞夜航報道過這樣一個事件,一位女士某日接到電話讓其到某銀行去注銷十幾張多余的銀行卡,而該女士本人只在該銀行辦理過一張銀行卡。經調查,是該銀行某職員為完成辦卡業績而私自使用該女士的個人信息辦理了十幾張銀行卡。此次事件盜用消費者身份私開賬戶的是銀行客服人員,若消費者信息外泄到他人手中,小則騷擾電話詐騙短信等騙取錢財、卡內存款被冒領,大則生命健康安全都受到威脅甚至威脅到周圍人的安全。

(二)相關案例

1.欺瞞未成年人辦理信用卡欠繳年費案。2007年大一新生陳某在銀行取錢時,大堂經理推薦辦理了聲稱存儲不要手續費、年費且具有紀念意義的“豬??ā?,而實際上該卡為信用額度是10元的貸記卡,且存在年費,年刷5次或年累計消費達5 000元才可免年費。陳某畢業發現時因未用過此卡消費而產生年費拖欠,并產生不良記錄,影響其申請貸款。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果告終:銀行為陳某辦理該貸記卡的注銷手續,免除部分該卡所拖欠繳的年費,同時向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上報該情況,更正由此卡產生的不良征信記錄。這起案件,從民法角度,陳某辦卡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58條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且大堂經理的行為構成欺詐,雙務合同應自始無效。從商經角度,大堂經理故意隱瞞年費事項,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同時違反了金融交易時誠實信用的原則。銀行這些行為僅有《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第67條有相關規定,而缺少更為嚴格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制,對銀行的約束力度較小。此外,此案僅以調解結束,未能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對銀行及其他相關機構和行業的警示作用不大。

2.銀行拒收現金繳納水電費侵犯交易權案。2013年7月,黃某前往某銀行營業網點使用現金繳納水電費,被柜員告知不能直接使用現金進行支付,必須開通該行銀行卡后方可辦理水電費繳納業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和第10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生活中此類規定比比皆是,傳統消費中到通信部門辦理寬帶業務時被強行辦理合約機業務,金融消費領域很多金融消費者都選擇依據金融機構的規定進行消費,而沒有忽略保護自己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為金融機構強制繳費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我國政府的新舉措

2016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召開發布會,發布了九項金融國家標準,分別是:《銀行營業網點基本服務要求》、《銀行營業網點服務評價準則》、《銀行業產品說明書描述規范》、《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基本要求》、《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服務評價指標規范》、《商業銀行客戶服務中心服務外包管理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規范》和《金融租賃服務流程規范》,新標準于6月1日實施。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指出,這些新標準在規范未來的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秩序、加強社會管理等方面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政府用來管理、調節市場的自律的重要手段。黑龍江證監局通過手機通信提醒投資者,“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非法證券期貨活動,請投資者通過合法機構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具體名單可通過中國證券會黑龍江監管局網站查詢”。

(四)金融機構的新舉措

2016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為構建和諧、共贏的金融消費生態,健全金融行業的透明誠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的金融權益,螞蟻金服首批聯合二十四家金融機構共同發出《關于齊力保護消費者金融權益的倡議書》。二十四家機構包括九家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兩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家證券有限公司、八家基金有限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信托公司和螞蟻金融服務機構,并且機構仍在征集中。2016年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省金童消費權益保護協會在中央大街組織開展了“金融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繼續加強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開展宣傳普及金融常識,培養金融消費者風險防范意識,積極營造金融消費者消費權利保護良好氛圍。

四、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建議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我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頒布的專門用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文件規范,標志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了新常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對于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方面

社會發展瞬息萬變,罕有法律能不用修改就緊隨時代腳步甚至走在發展的前沿,隨著變化而改變的法律,朝令夕改,難以形成穩定的法律體系,反過來也不利于公眾理解,造成社會經濟的動蕩。因此制定法律要具有預見性、具有前瞻性,同時有靈活的機制應對大范圍的變化。

1.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后金融時代以來,世界各國已逐漸反省自身的金融監管體制。英國放棄了單一的監管模式,采取了“準雙峰”模式,通過《2012年金融服務法》終結了由FSA統一承擔所有微觀監管職責的歷史,新設金融行為管理局負責促進金融市場競爭以及保護消費者。在美聯儲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B),進行消費者金融保護。CFPB的糾紛解決方式是美國金融糾紛非訴訟方式最新改革的重要標志[3]。

我國目前對金融業沒有統一的監管部門,而是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即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對相應的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形成監管。但在當今的經濟條件下,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金融領域有相互滲透的趨勢,對于可能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的金融商品各部門該共同監管還是分而治之又是一個難題。各部門共同兼管,就需要相互協調,效率低、難度大,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而面對日新月異的變化,金融商品逐漸增多、日益復雜,分而治之又專業性不強,亦非良策。因此,我國借鑒英國的混業金融監管模式會有助于管理與發展。

混業經營模式是金融消費者可以將所有的金融糾紛訴諸一個機構,這樣就不會出現糾紛范圍界定不明,各金融監管機構間“踢皮球”的情況,進而提高案件的解決效率。

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時,首先會想到與商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會到消費者協會反映情況,損害人身權利時會提交司法系統,尋求司法途徑的救濟。而金融消費者一般不會涉及人身損害,絕大多數情況還是物質性利益或權利性利益的糾紛,但當與金融相對方交涉不奏效時,直接走上司法維權之路不但會激化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間的矛盾,將小問題擴大化,也會增加法院系統的工作量,不利于糾紛很好的解決。因此,設置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很有必要。

金融監管機構除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的糾紛、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外,還要開展系統的、持續的消費者投資教育,提升全社會對金融權利的關注,增強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培養消費者科學投資、合理投資的觀念。以此從根源上對金融消費者權利進行保護。

2.完善仲裁與司法途徑。法律設定金融監管機構僅能從外部進行監督和管理,真正要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要依靠整個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建立健全金融行業的自律機制,以及金融消費者積極維權。完善仲裁途徑和司法訴訟,讓金融消費者維權有門,同時從利于交易的及時性角度要簡化程序,讓金融消費者維權有動力,從而形成良性循環,促使消費者積極維權、金融機構減少侵權行為。

3.舉證責任倒置。 我國訴訟法一直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但對于金融消費者權利受侵害的案件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因為多數金融消費者的專業知識素養低于金融交易相對人,且信息不對稱問題致使金融消費者難以掌握相關證據材料,存在舉證難度大、舉證費時費力的問題,容易致使維權成本過高、金融消費者維權懈怠。而金融交易相對人會對相關材料進行存檔備份,提供證據方便,讓其證明自身無過錯也會反向督促金融交易相對人認真承擔相關義務。這也是一種對于弱勢一方的金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

(二)加強行業自律

法律設定金融監管機構僅能從外部進行監督和管理,真正要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要依靠整個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建立健全金融行業的自律機制,以及金融消費者積極維權。金融機構要嚴格企業自律,恪守投資適當性原則,抵制惡性競爭,同時虛心接受社會監督,營造行業公平公正的良性競爭環境。

1.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進行業務往來方面勢必會不可避免地交換客戶信息,但又與金融消費者相關權利相沖突。對于銀行向關聯企業披露客戶信息,我國可以借鑒歐美一些國家的做法。在美國銀行獲得的信息可以向關聯企業提供,因為美國消費者在開設賬戶,在最初和銀行建立合同關系時,銀行已經告訴他將會向關聯企業披露,所以之后的向關聯企業披露信息不需要經過本人同意。這樣既對金融消費者權利進行了保護又不會影響銀行的正常業務往來。

2.信息披露義務。證券交易市場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不和諧因素之一,信息披露對于證券交易尤為重要,對于其他金融領域也具有大意義。

3.合理勸誘義務。合理勸誘義務源于不當銷售行為。由于勸誘往往演變成惡意隱瞞乃至是欺詐,致使金融消費者在被蒙騙的情況下做了非真實的意思表示,既對金融消費者權利造成了侵害,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更會造成金融市場環境的惡性循環。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當前世界各國金融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國要想發展金融業,就必須對金融消費者進行充分的法律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維護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消除金融風險隱患。我國現在雖然可以稱之為金融大國,但還不是金融強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仍然存在明顯的不足。因此,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刻不容緩。

[1]鐘秀勇.鐘秀勇講民法之理論卷[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41.

[2]康書生.銀行制度比較與趨勢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125.

[3]吳弘.金融糾紛非訟解決機制的借鑒與更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視角[J].東方法學,2015,(4).

[責任編輯:劉曉慧]

D912.294

A

1008-7966(2017)06-0063-04

2017-06-20

2016年度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龍江絲路帶’建設中互聯網金融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良性互動機制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16FXD02)

鄭男(1983-),女,山西原平人,講師,經濟法碩士,主要從事經濟法學研究;李濱晶(1983-),女,黑龍江哈爾濱人,講師,從事民商法、經濟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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