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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形成及防控之法理解構
——結合“隧道視野”審視

2017-03-07 20:09唐瀟慧
關鍵詞:錯案視野正義

唐瀟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武漢 430073)

冤假錯案形成及防控之法理解構
——結合“隧道視野”審視

唐瀟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武漢 430073)

冤假錯案產生的根源性心理為“隧道視野”,該種心理具有不可避免性,功利主義與扭曲的法倫理觀是導致該種心理的主觀因素,法治傳統理念與當代訴訟活動的透明度低是導致該種心理的客觀因素,訴訟活動的“隧道視野”困境在主觀與客觀因素綜合作用下引發冤假錯案產生。通過對冤假錯案防控機制的歷史及域外考察,糾正冤假錯案“隧道視野”心理,防控冤假錯案應當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合理掌控秩序與個案正義,將個案正義置于優先位置;其次,冤假錯案由于過于注重司法效率而發生的現狀應當為司法機關格外注意,司法效率的提高應當與保證案件公平并重;最后,從各方面提高人權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并合理限制外部力量的介入。

冤假錯案;隧道視野;個案正義

一、訴訟活動中與“隧道視野”之關聯

“隧道視野”一詞可追溯至柏拉圖的“洞穴之喻”①“洞穴之喻”在于認清事物真相:一批困在洞穴、身受束縛的囚徒在洞穴中前進的過程中,在他們后上方有一堆火,而火光則把透出墻的器具投影到囚徒面前的洞壁上,囚徒自然地認為影子是唯一真實的事物。在不斷前進的過程中,起初他只能看事物在水中的倒影,然后才能看陽光中的事物,最后甚至能看太陽自身,到那時他真正認識到事物本身。參見田常紅:《人如何走出洞穴,找到生命中的“光”——試論柏拉圖〈理想國〉的洞穴理論之喻》,載《萍鄉學院學報》2015年第4期。,從囚徒困境直至面對太陽,這段“看”的過程即是理性的啟蒙發展階段,而在洞穴或隧道行走的過程則是視野狹隘忽視周邊視野的困境階段。加拿大學者肯特·洛奇針對不同法系國家冤假錯案發生之成因進行總結歸納,指出證人、犯罪嫌疑人作證方面以及律師代理不充分是共同原因,并從司法機關角度強調“隧道視野”是導致冤假錯案的一種偏見性心理?!八淼酪曇啊弊鳛樵┘馘e案偵查審判主體的根源性心理并不如刑訊逼供、鑒定錯誤等直接原因為人重視,其特征具有以下幾方面:第一,“隧道視野”并非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低下之結果而存在;第二,“隧道視野”的存在形式呈現滲透狀,體現于訴訟活動的各處細微環節;第三,“隧道視野”對司法活動的影響后果嚴重程度大。

二、冤假錯案成因之法理解析

從冤假錯案的分類來看,以導致錯案原因為標準分為主觀原因性刑事錯案和客觀原因性刑事錯案,以職權部門有無濫用權力為標準分為無過錯之錯案和有過錯之錯案。從這兩種分類可發現,主觀原因性形式錯案與有過錯之錯案等同,而客觀原因性刑事錯案和無過錯之錯案等同。

(一)從主觀方面解析冤假錯案成因

第一,在功利主義的支配下,“隧道視野”心理決定司法人員的“有罪推定”假設?!坝凶锿贫ā笨芍^是一種心理定式,美國法學家杰羅姆·弗蘭克在其《法律與現代精神》一書中指出法官和普通人達成裁斷的過程是一樣的[1],人類很少從前提出發而得出結論,恰恰相反的是先形成一個不很確定的結論,從這一結論開始,倒推著努力去發現能夠導出該結論的前提。我國古代對于疑罪采取的“疑罪從輕”、“疑罪從贖”態度便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心理定式之上,這種過于片面的“隧道視野”心理是司法主體自身的法律素養問題,完全能夠避免。

第二,司法主體扭曲的倫理觀導致“隧道視野”普遍蔓延。我國目前案件偵辦機關的倫理觀普遍存在嚴重的扭曲現象[2],訴訟過程中的刑訊逼供取證的采納度依然居高不下,而這種故意違反程序法的現象體現的道德危機是司法主體能夠意識到的,然而處于“隧道視野”心理中的偵辦人員刻意忽視司法實踐中的道德義務,一味關注司法流程的進展,認為目的能夠使手段合法化,因此對于刑訊逼供對人權的侵害視而不見。我國法律制度存在諸多司法實踐根本不會接觸到的“架空條文”,也存在實踐層面無處適用的空白條文,在尚不健全的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冤假錯案便是執法、司法過程違背法治精神、在違背正義目標的短期利益支配下產生的悲劇[3]。

(二)從客觀方面解析冤假錯案成因

因司法主體自身“隧道視野”心理而執法不當是導致冤假錯案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社會背景等客觀原因同樣能導致司法主體產生“隧道視野”心理,引起冤假錯案發生的必然。

第一,當代法治理念承襲傳統導致秩序至上。我國司法審判不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采取遵從先例原則、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我國傳統法治理念導致秩序至上理念的長期存在,盡管正義觀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不斷滲透,由于社會秩序缺少靈活性,即便從傳統來看,東方秩序中的集體意識較強大[4],這種表象的穩定性不意味著長遠的穩定,而社會整體秩序的強大會導致公權力與個體正義的不對等現象,具體到司法實踐中便是個案正義容易被忽視,基于這種長期存留下來的“隧道視野”傳統,冤假錯案的發生具有獨特的中國式必然性。

第二,訴訟活動透明化程度較低。刑法理論是法律規范下的基本法理,是刑法的核心和靈魂[1]。而法律具有“時滯性”,法律漏洞需要靠繁多復雜的司法解釋來彌補,而最高院、最高檢等司法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有時為類推解釋,在適用時難免造成司法主體無從選擇;立法不明確也會導致專家學者對于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條文的不滿意,而嚴重者會危及社會秩序。冤假錯案開端在于偵查機關搜集的證據或非法或不充分,并且我國目前刑事司法評價體系具有濃厚的科層式官僚特質[4],司法機關獨立性不強,司法主體易因該種層級壓力、上級制定的政績標準產生“隧道視野”心理。最后,應當介入的外部力量無法展開,并無相應救濟機制。辯護權是制約偵查權的最好方式[5],然而作為應當介入的外部力量,辯護律師的權利雖然逐漸得到重視,然而由于法律規定的疏漏,辯護權的行使時常受到偵查機關的阻礙,而辯護律師申訴、控告的救濟機制也沒有明確嚴謹的規定。司法主體不應當因辯護律師的干預而忌憚訴訟活動因此中止,并因此阻撓辯護律師辯護權的行使,辯護權與偵查權應當做到相互制約、相互配合。

三、冤假錯案防范機制之歷史及域外考察

(一)冤假錯案防范之歷史考察

我國傳統法治思想一脈相承,雖受時代價值觀及社會體制的局限,但其中先進的思想及對冤假錯案的防范機制對糾正當前司法主體“隧道視野”的偏見心理具有重要意義。古諺有云:“捶楚之下,何求不得?”①漢代路溫舒在評價刑訊時說:“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詞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煉而周內之;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余辜?!庇伏S降亦曾言“事之最難者莫如疑獄”,冤假錯案大都由疑案引起,而我國傳統法制對冤案及疑案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扒虺烧小笔钱敶靶逃嵄乒钡墓耪Z,因古代刑訊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是得到承認的,加之監督機制不慎嚴密,刑訊逼供于古代的肆意實施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而史書的記載表明冤案的危害程度高,同時傳統法制對冤案的愈加重視也體現正義價值的不斷實現。因宋朝無論審判機制還是疑罪處理原則在承襲唐朝的基礎上不斷進步,因此著重從宋朝司法活動分析立法者、司法者如何盡力克服“隧道視野”的偏見心理,防范冤獄的發生。

第一,注重審判過程的非法證據排除?!睹鞴珪星迕骷酚涊d的“殺人放火”一案便體現出南宋名公在審判過程中恪守的“疑罪從無”原則。在該案中,州縣官認為犯罪現場有兩具骸骨便是兇手張千五、葉萬一,而審判官蔡久軒審查后認定該州妄自認定兇手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因而純屬猜忌。同時,若將張、葉二人戳尸檢驗則會造成對尸體的侮辱,這一點也體現出南宋名公對待無辜者的人文精神。

第二,貫徹“嚴明矜謹”的斷案理念。宋朝對于冤假錯案的重視可謂達到一定程度,《折獄龜鑒》高度體現了宋高宗“昭雪冤獄”之期待,該書開篇即是“釋冤”、“辯誣”②“折獄龜鑒之為書也,以釋冤、辯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嚴明、矜謹八篇為正;而奸、慝、盜、賊十有二篇,特為懲惡言之耳。古之治此四者,主于嚴明,佐以矜謹?!? 《折獄龜鑒·察奸·薛向》),并指出司法主體應當做到“臨官莫如平”,但凡關乎當事人生命權或名譽權的審判,如果不能貫徹“嚴明矜謹”的斷案理念,枉法裁判,必然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降低法律權威。

第三,嚴苛錯案懲罰機制。我國現行刑法的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痹摋l規定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刑法保障人權之機能,然而一般刑訊逼供不至上升到適用刑法的層面,該種刑訊逼供行為依然能夠導致犯罪嫌疑人被迫做出虛假供述。針對這種行為并無明確系統的法律懲罰機制,因而導致司法工作人員在“隧道視野”心理的支配下實施越軌行為?!短坡墒枳h·斷獄》中曾規定:“因為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不等到復奏后的結果就執行死刑的,對官員流放三千里?!盵6]由此可見傳統立法對于司法主體違反程序的行為懲罰即如此嚴苛,更不論實體違法行為了,傳統立法給予司法主體自由的同時限制其權力的行使,這種靈活的立法手段值得現代立法者采取。

(二)冤假錯案防范之域外考察

孟德斯鳩描繪的“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即是古典法治主義追求的法官形象[7]。審判過程根據法律條文與既存事實,采用機械的三段論推理進行裁決,“自動售貨機”意指法官如機器一般無任何主觀能動性,自由裁量權是不被要求的。而與如此注重邏輯推理在審判中的作用相反的,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8],其對邏輯推理在審判中的作用的蔑視意味昭然若揭。孟德斯鳩以及之后的霍姆斯法官的不同描述也代表了英美法系同我國的不同,英美法系遵從先例原則,而我國更注重法律的嚴格適用。

英美法系的訴訟結構同大陸法系不同,相較于大陸法系更追求實體正義、發現案件真相,英美法系更為關注的是程序正義,而處于“隧道視野”中的審判人員正是過于關注案件真相而往往忽視了程序對于真相的引導性,因此轉變審判思想是必要的。冤假錯案在英美法系的多發性體現了冤假錯案發生必然特征的空間性、普遍性,而基于英美法系于規避“隧道視野”心理的努力過程體現了諸多法理思想,因此比較不同法系對于冤假錯案的防范措施,究其深層次法理原因,從而為我國所用,這也是克服“隧道視野”,從“隧道”中鑿壁借光之良方。

美國司法機關針對冤假錯案建立了無害錯誤原則,并且針對確定的錯案即便無辜者已被執行死刑,司法機關依然會采取死后改判無罪的糾正程序,同時美國的“無辜者計劃”、特別懲戒委員會均從民眾、司法機關的角度表現出對錯案糾正的決心與支持。正義的價值觀因時代而不同,不同時代不同學派主張的最高價值或是安全、或是自由、或是正義,然而若是不同價值無從體現,那么該價值則如同不存在,美國正是因為倡導正義與自由,因為認識到立法及司法人員本身無可避免的“隧道視野”心理,同時改變過于追求程序公正而放棄實體公正的歷史。而反思我國司法過程,雖然明確規定保障人權,具體條文也規定對于部分情形下的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直接排除,然而并未規定違反證據排除規則的懲罰措施。

相比于美國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嚴格規定,英國的規定更為靈活,甚至可以稱之為“緩和”,對于采取非法手段獲得的口供等證據,英國采取的是強制排除與自由裁量相結合的方式,審判人員視情況決定是否排除非法證據。有人認為可以借鑒英國的供述排除模式,結合強制排除和裁量排除的方式[9]。我們應當采取的并不是對制度的直接借鑒,而是其背后的法理原因,即英國對于非法取證的態度是緩和的,因為司法機關考慮到二次取證的難度,所以對于非法證據并非一概否定,這種謹慎的司法理念值得我國學習。

四、冤假錯案“隧道視野”的理論出路

(一)秩序與個案正義

在強大的秩序結構的統治下,社會秩序的正義成分其實是大打折扣的。過于關注并依賴秩序容易導致個案正義的忽視。司法機關及當事人在違法案件的審理與執行中,必須按照法的正義價值觀去活動。安徽蚌埠殺妻案被改判無罪后,中央政法委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再次重申[10],充分體現出對個案正義的重視。

第一,秩序與正義沖突時遵循正義優先原則,社會正義與個案正義沖突時遵循個案正義優先原則。案件的及時了結若是建立在忽視個案正義的前提下,則短期內確實能夠緩解輿論壓力,穩定社會秩序,然而正如每一次媒體曝光又一起冤假錯案時產生的社會影響那樣,不穩定的社會秩序又會因為司法機關的正義觀不堅定而大打折扣,司法權威亦會因為當時的“隧道視野”心理而削減。因此司法獨立的前提是司法主體具備個案正義優先的價值觀,堅守“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這一信條,摒棄“案結事了”之不負責任心態。

第二,變“偵查中心”主義為“審判中心”主義,加強公、檢的審判參與力度?!缎淌略V訟法》及其相關解釋的不斷出臺對于案件不明時的處理方法其實規定清楚明確,且給予公訴機關充足時間于審判階段補充移送證據,或針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象申請補充偵查,法條的不斷更新體現出訴訟程序對“審判中心”主義的高度重視,關鍵在于檢察機關能否遵循“審判中心”原則,不再一味機械地移送案件,而是秉持“個案正義”原則,不僅在起訴階段、更要在審判階段跟進案件各處細節,而這也是“隧道視野”心理逐步進階為理性思考的過程,只有審判人員與公訴人員以及偵查人員不放過案件每一處疑點,糾正“隧道視野”心理支配下產生的不合理懷疑,才能保證案件實現公平正義,從長遠來看才能保證社會秩序與穩定。

(二)提高人權保障意識

從近年來發生的影響重大的冤假錯案分析可知,“亡者歸來”型錯案(佘祥林、趙作海案)的真相大白皆因為被死亡者的突然回歸。佘祥林于1994年被批捕,最終于2005年其妻回到京山后案件才被宣判無罪予以釋放;趙作海于1999年被刑拘,最終于2010年其同鄉回到趙樓村才被宣告無罪予以釋放?!白鹬睾捅U先藱唷崩砟钣?012年被寫入《刑事訴訟法》,試想如果被死亡者一直不歸,那么佘祥林、趙作海等無辜者將會在獄中度過更多個十年,因此權利保障意識的多方面加強對于糾正“隧道視野”心理十分必要。

第一,司法人員作為直接接觸犯罪嫌疑人的主體,應當樹立保障人權理念。最高法院于2105年2月份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審,這是保障人權理念的進一步貫徹,法律的“時滯性”不可避免,然而司法主體作為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人,應當意識到我國憲法規定的“尊重與保障人權”理念的重要性,保障人權理念的直接體現便是法律法規,司法主體的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更違反了人權保障理念,應當加以糾正。

第二,提高無辜者的權利保護意識。我國民間沒有美國“無辜者運動”那樣的保護無辜者利益的組織,因此對于權益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是無罪而被迫自證其罪、或是有罪而受到刑訊之后進行供述的,皆應當告知其有權利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我國沒有“沉默權”制度,犯罪嫌疑人面對訊問時應當如實供述,雖然不承認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的通用手法,但這并不代表偵查人員可以用精神或肉體折磨逼取所謂的證據。

第三,正視輿論監督的力量。輿論監督可謂一把雙刃劍,李天一案件正是因為媒體的無止境曝光,公眾的“仇富”情緒集體宣泄,司法機關在此壓力下必然會受到不良影響。而受到不良輿論導向的公眾情緒影響裁判的案件,在一定意義上也可稱之為錯案。另一方面,輿論監督也可成為推動冤假錯案再審的利器,英國司法歷史上一大冤假錯案“伯明翰六人組案件”判決結果出來后的三年內①1974年11月21日,伯明翰的兩個酒吧發生爆炸案,32人被炸死182人被炸傷。六名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被逮捕,并陸續做出了有罪供述。在其后的審判中,檢察官使用了法庭科學專家斯庫思(Skuse)提供的法醫學報告(稱其中的兩名被告人可以確認實施了爆炸案)以及四名被告人的書面供述和兩名被告人的口頭供述以及其他一些旁證,雖然辯護方提供的專家證人否定了斯庫思的報告,但法官傾向于相信斯庫思的結論。最終六人被陪審團認定謀殺罪名成立,并被判處21年監禁。,報紙、電視臺以及學者們的著作中不斷地提出新的證據證明原來的判決是錯誤的。人權保障意識不僅要靠因此,良好的輿論導向產生的輿論力量不僅能夠監督司法機關對其“隧道視野”心理再審視,從社會發展長遠方面能夠穩定社會秩序,推動社會正義的實現。

(三)保證司法公正的同時,提高司法效率

在諸多關于冤假錯案防控機制分析的論文中,大都關注的是如何改善當前訴訟機制、加強公檢法之間的協作等促進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的措施,然而應當注意的是冤假錯案發生之原因大都是司法機關過于急切的結案,對訴訟效率的過分追求而導致冤家錯案發生的缺陷更應當重視,因此當前較為扭曲的政績觀導致的司法資源不足卻不能合理使用的痼疾亟待解決,關鍵便是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在正義價值觀的引導的同時注重司法活動之效率提升。

第一,引導其他高質量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尤其是辯護律師的參與。當前辯護律師的參與力度較弱是我國司法實踐的通病,當然這與我國訴訟構造密切相關,在現行制度下,加強律師的參與力度對于司法效率的保證無疑有重要意義。

第二,借鑒“無辜者運動”的受案標準,劃分再審案件優先級別。在美國的“無辜者運動”中,只有“實質錯案”才予以受理[11],因違反程序而導致的錯案與無辜者因證據問題而被定罪的錯案具有級別上的不同,對無辜者的救濟更具有緊迫性,因此通過劃分再審審理級別,針對原本可能無罪而被判有罪的案件優先處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保證個案正義。

第三,訴訟過程透明化,定期公開案件辦理進展。公眾情緒不穩定的極大原因在于公眾對于司法公信力不足,案件辦理進展狀況不能透明化。只有減輕輿論恐慌,司法主體才能夠徹底獨立審理案件,司法效率自然會有所提升。消除輿論壓力的關鍵手段便是訴訟過程透明化,通過定期公開案件審理進展穩定民心,使公眾看到司法主體的價值判斷,同時法院最終的判決書中應當詳細寫明對證據的采納理由,以便控辯雙方針對判決書中的內容能夠及時提起上訴或抗訴。

五、結語

康德曾經說過:“錯判一個案件的危害遠遠比發生十起犯罪案件要大,因為發生的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另一者污染的是水源?!痹┘馘e案作為多種原因綜合作用下的社會痼疾,每一起都會引起社會對法正義觀以及秩序的穩定性的質疑?!坝捎谌说恼J識的局限性、技術發展水平的相對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許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錯案的發生仍然存在極大的可能性,或者說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盵12]冤假錯案的概念與認定標準再復雜,其根本原因是統一的,挖掘冤假錯案背后的根源性心理——隧道視野,并對其進行法理解析,正視冤假錯案多發的必然性,在正義、公平價值觀的引導下完善司法體制,保證個案正義的實現,方能降低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本文并不著過多筆墨于如何提高司法主體的自身素質,而是針對冤假錯案發生的主客觀原因,基于法理分析如何改進司法實踐,如司法機關不能平衡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情況下如何在保證效率的同時注重個案正義,以期從法理學角度達到對人權保障意識的最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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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晨]

D90

A

1008-7966(2017)06-0001-04

2017-05-21

唐瀟慧(1994-),女,山東臨沂人,2015級刑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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