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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及培養研究

2017-03-07 20:09劉大勇
關鍵詞:公民權利憲法公民

劉大勇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哈爾濱 150080)

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及培養研究

劉大勇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哈爾濱 150080)

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典型的政府(廣義)推進型,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已經成為黨和國家的共識。而司法隊伍是否具備健全的憲法意識對于推進我國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從憲法意識的概念辨析入手,可以分析出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內容及其特殊性,進而探尋培養政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及培訓體系設計的提升路徑。

法治;司法隊伍;憲法意識;培養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 能否有效實施受多種因素與條件制約,但主觀思想層面的制約更為重要,也即公民的對憲法的信仰或憲法意識的普遍化更為重要。正如伯爾曼在他的《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言:法律只有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因此,對于我國法治國家建設中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一偉大主題而言,一方面,需要作為社會主體的民眾對憲法權威的信仰與內心認同,憲法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是典型的政府(廣義)推進型,從此意義上說,政法隊伍,特別是司法隊伍,具備健全的、普遍的憲法意識是維護憲法權威的政治基礎與精神動力,更是推進我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關鍵?!皯椃ㄒ庾R并非一成不變,它必然會在社會變遷的歷史進程中形成新的表達形式,并對一個國家的憲法實施發揮不同的價值引導功能?!盵1]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一直處于急劇變化之中,這種變化體現在憲法上的表現就是我國的82憲法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間就修改了四次,預計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代表大會召開之后的2018年,還將進行第五次修改。在社會變遷過程中,一方面,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他們是否具有健全憲法意識,對變化了的憲法內容、構成憲法秩序內在的精神力量是否認同與適應,將影響憲法權威的確立。同時,公民穩定、成熟的憲法意識也是確保社會在變遷中能夠良性運行的基礎。另一方面,在憲法實踐中,作為對憲法實施、適用、執行起到關鍵作用的司法隊伍,他們的憲法意識也受到社會公眾整體憲法意識與憲法價值基礎變遷的形塑與影響,他們的憲法意識是否在構成憲法秩序的內在精神力量方面保持穩定與健全,則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政府(廣義)推動型的法治建設國家,對憲法權威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社會的變遷必然推動、影響憲法變遷,司法隊伍能否跟隨、適應社會與憲法的這種變遷;如何對司法隊伍進行持續的、有效的、健全的憲法意識培養就成為當下我國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一個緊迫的課題。

二、憲法意識與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

(一)憲法意識

所謂憲法意識,不同的學者根據各自的理解給出了自己的概括。主要從以下兩個方向來對憲法意識進行概括:

一是從對憲法的內容、憲法知識本身的認知方面來歸納,如韓大元先生認為,憲法意識是指公民對憲法的認知、情感、意志與理念的總稱[1]。胡義月先生認為,憲法意識則是公民關于憲法的知識、觀點、心理和思想的總和[2]。憲法意識是人們對于憲法現象的認知、評價及意志等意識形式的總稱[3]。此外,還有其他學者給出了以下的概括:憲法意識指的是“人們關于憲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統稱”。憲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是公民關于憲法的知識、觀點、心理和思想的總和”。憲法意識是指“與主體的個性品質相連的憲法主體有關憲法現象的認知、情感和意志的總和”。

二是從強調憲法的權威與憲法至上地位來歸納憲法意識。憲法意識是指“人們對憲法在調整人們行為和社會關系過程中特殊作用的認識,是憲法權威在人們頭腦中的直接體現”。憲法意識是指“憲法在人們頭腦中形成的心理、思想與評價,包括法律至上意識、權利意識、權力制約意識等”。持此類觀點的學者,往往把憲法意識的作用加以強調,它包括公民對于憲法知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對憲法功能的認識,對憲法實施的評價,在此基礎上強調對憲法的作用與目的,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憲法的行使中憲法的權威性地位與對社會的作用等問題的認知。

就以上兩方面的歸納,筆者認為都符合對憲法意識這一概念的基本認知。但就本文所要論述的內容而言,我們必須要討論主體的不同,因為主體的不同,憲法意識的內容也會不同。司法隊伍,首先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對于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的歸納必須符合公民的憲法意識的內涵與外延。與此同時,由于司法隊伍身份的特殊性,他們無論作為獨立的個體,還是作為特殊身份的主體,都要有比普通公民更深層次的憲法意識,這種深層次的憲法意識,不僅僅是有一定的憲法學知識,還應該具備進一步的對憲法現象、憲法行為、憲法作用、憲法變遷等憲法活動進行評價的能力,并且這種評價要與他們的職業 身份相適應,是一種積極的、發展的、揚棄的憲法意識。因此,筆者認為,第二種對憲法意識的歸納更符合對司法隊伍的特殊要求。就此,本人認為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應做如下的定義:從事司法工作①這里的“司法”概念,我采用廣義的司法概念并加以擴大,將以下機關的工作人員全部列為司法隊伍,即我國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未來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對憲法本體知識具有正確認知的基礎上,對憲法及憲法現象所形成的心理、思想與評價,并根據這些知識與評價,對社會團體、政黨、國家、政府及公民個人的行為進行合憲性比較,產生積極法治觀念的思想意識。

(二)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內容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必瀼芈鋵嵑眠@一要求,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公民一分子的司法隊伍,由于其職業特點與普通公民與普通公務人員相比,具備如下特殊性:一是法律素養高;二是法律知識的儲備廣泛;三是法治意識強;四是工作的內容與法律相關。因此司法隊伍在應該具備憲法的制定與修改主體、憲法本體知識、憲法相對與其他法律的特征、憲法至上意識等普通公民與普通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具備的基本憲法知識與基本的憲法意識的同時,更強調具備以下憲法意識。

1.公民權利保障意識。公民權利保障是憲法的目的,也是憲法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征之一,即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的特殊性就在于在目的上強調對公民權利的保障,而公權力的存在與目標就是圍繞公民權利的保護來設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是國家或公權力的外在的賜予,而是公民自己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自身享有的、不證自明的、天然的,是現代法治社會每個公民的社會性生命。就世界范圍來看,這已經是各國憲法學者的共識,也是各國憲法的基本內容。在我國當下,公民基本權利得到了憲法保障,具體表現為:一是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確定性。憲法非常明確地肯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憲法權利的種類,并且還規定一系列措施要求國家機關為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切實可行的保障。二是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廣泛性。在我國,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憲法在平等權、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等各個方面給予了廣泛的規定。三是公民基本權利保障與國情相適應的擴張性,我國強調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是與國情相適應的,同時,強調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擴張性,即隨著社會變遷與社會的發展,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不斷的擴張之中。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必須要包含這一層次的認知,即在他們的憲法意識當中,清楚的認識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法的目的,也是他們工作的目的。

2.國家公權力來源與邊界意識。法治真正的內涵是在于認識到了國家公權力是社會、國家秩序與效率得以建立、進步與發展得以持續所必須的惡。在我國的政治體制下,國家公權力是無產階級統制基礎上,派生于公民當中的人民的權利賦予。即使是公民當中的被統治階級,他們的公民權利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而這種法律保障,強調憲法的絕對權威,而憲法的權威來自于強調國家公權力的存在是服務、保障公民權利為目的,國家公權力邊界止于公民權利。因此,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當中,必須強調對國家公權力的認知達到這一水平,即國家公權力來自于人民的賦予,國家公權力的邊界止于公民權利。國家公權力是有邊界的,公民權利是它存在的目的也是他存在的邊界。

3.權力制約意識。權力是社會國家得以發展與進步的必要的惡。這種惡,必須得制約和限制。因此,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必須達到這一層次。就權力制約的形式而言,西方國家強調的“三權分立”與我國強調的“權利監督”,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不同形式。司法隊伍必須在其整體的憲法意識當中牢固的樹立,對權力的制約思想。而這種制約形式必須與一個國家的歷史、經濟發展、國情相適應。不能將西方的“三權分立”當成金科玉律。應在四個自信的指引下,理解與思考我們的權力制約制度。并能用憲法學知識來探討和理解我國的權力制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4.憲法變遷意識。憲法的權威一方面來自于人民的信仰,另一方面來自于它的穩定性。而憲法的穩定性與憲法的變化又是一個矛盾。憲法存在的社會是發展變化的,特別是我國當代社會的發展變遷在相當一段時期內是持續急劇的。而社會的急劇變化,必然引起憲法的變化。解決憲法規范和社會現實的內在沖突,以期維護憲法的權威并實現憲法的良性演進,即憲法的變遷。對于這一點的認識,司法隊伍必須明白憲法與社會的這種內在聯系。因此,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必須能夠在這種變遷中保持穩定的、符合國家與社會發展方向的認知。即牢固樹立憲法的變遷意識。

5.憲法評價意識。作為司法工作者,司法隊伍除了具備上述憲法意識外,還應具備憲法評價意識,即對于觀念當中的憲法、現實的憲法、憲法的發展趨勢,對于外國的憲法與中國憲法的起源問題、權力來源問題、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有一個正確的、符合國情的認識。并在這種認識的指引下,有意識的積極向公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憲法與法治。

三、我國司法隊伍憲法意識的現狀及提升路徑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會確立為重要的工作任務及工作目標之一。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還有賴于是否具有一支完善的司法隊伍”。因此,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一支司法隊伍,它的法律意識與憲法意識,尤其是憲法意識的強弱,是打造司法隊伍“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銳意改革創新,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基本素質要求。而我國當下,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憲法信仰的缺失,雖然我國的民族傳統文化對我國司法隊伍的憲法信仰有相當強的影響,但就當前我國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而言,最為突出的影響是憲法并未成為各種司法隊伍的根本行為準則,憲法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部門法違憲與下位法、法規違反上位法現象嚴重、以言代法、領導人的意志至上等問題突出。司法隊伍囿于黨在政法隊伍與司法隊伍中長期以來的威信,習慣黨政不分,憲法僅在形式的遵守而不被實質遵從。而對“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樣的至理名言似乎無真切感受,侵犯公民的私權利的現象比較突出。二是公民權利保障意識淡薄,國家權力止于公民權利,國家權力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這一基本的憲法意識還很模糊。三是權力制約意識淡漠,要么認為權力制約即是西方的三權分立,要么對權力應該得到制約的認識不強。對于我國憲法當中“權利監督”原則理解不深不透。四是憲法變遷與憲法評價意識缺失,司法隊伍當中的大多數人無法理解社會變化與憲法變化之間的關系,片面或孤立的看待憲法的變遷。沒有一個正確的、與時俱進的憲法評價意識。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提升應遵循以下幾點:

一是定期的強化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教育與培養。司法隊伍當中的絕大多數人,結束大學期間的法學學習與訓練后,在工作中基本上只專注于本職業方向的學習與訓練,由于我國當下的憲法保障體制的不健全,導致司法隊伍憲法意識相對于法治意識而言明顯弱化。憲法意識的培養和提升非一朝一夕一功,需要較長時間。因此,應定期的對司法隊伍進行憲法意識方面的培訓。著重利用黨校學習、普法活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司法隊伍,特別是他們當中的領導干部普及以憲法基本價值為核心的憲法目的、憲法哲學等基礎知識。在司法隊伍的干部選任中要加強對其憲法意識考察。

二是憲法意識培訓的主要內容要符合司法隊伍的特點,應將憲法認知、憲法本體知識、憲法至上意識、公民權利保障意識、國家公權力來源與邊界意識、權力制約意識、憲法變遷意識、憲法評價意識等作為基本課程內容?;谒痉犖榈穆殬I特點與工作對象,對于他們的憲法意識有更高的要求,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和一般公務人員。特別是要加強公民權利保障意識、國家公權力來源與邊界意識、權力制約意識、憲法變遷意識與憲法評價意識的培養。他們不但要理解憲法、適用憲法還應該引導公民與當事人理解憲法、尊重憲法,做憲法的宣傳員。

三是針對司法隊伍的工作特點,設計培訓課程內容、培訓模式、課時安排,把注重憲法意識培養與憲法知識學習區別開來。當前各級政府與法治培訓部門對于政法干部、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培養沒有統一的、科學的培訓目標與標準體系。培訓過程與內容千篇一律,把憲法意識培養或等同于法治意識培養、或等同于法律知識培訓、或等同于憲法知識的培訓。根據筆者定義的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即從事司法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對憲法本體知識具有正確認知的基礎上,對憲法及憲法現象所形成的心理、思想與評價,并根據這些知識與評價,對社會團體、政黨、國家、政府及公民個人的行為進行合憲性比較,產生積極法治觀念的思想意識。對于司法隊伍人員的憲法意識培養應著重于“產生積極法治觀念的思想意識”這一目標。因此,對于司法干部的憲法意識培養課程設計應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內容:第一類課程內容主要為:我國憲法產生的國情、文化、歷史基礎,我國憲法哲學基礎與西方憲法的哲學基礎,還包括以中國、美國、日本憲法為藍本的中西憲法產生的歷史對比分析。這類內容側重于對憲法文化底蘊的熏陶,強調從源頭上理解憲法。第二類的課程為憲法的本體知識,即什么是憲法、憲法的特征、憲法的主要內容等。這類內容側重于對憲法本體知識的講解,強調司法隊伍的憲法學基本知識達到相當于本科生的水平。第三類的課程主要對憲法文化、憲法觀念、憲法的目的、憲法的變遷、憲法適用、憲法保障制度、憲法評價等知識與問題向司法隊伍學員進行解釋和說明。這類憲法學內容實際上是對前兩類內容的升華和提煉,著重于社會現實中所存在的憲法現象進行分析,強調憲法與社會進步之間的關系,從而使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得以產生并提升。

我們必須承認,一方面憲法意識結構與內容具有多維度性,另一方面人的思想意識具備復雜性與發散性,因此,對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的培養與提升很難進行全面而精準的量化培訓與量化評價。如何更加科學、合理地培養和評估司法隊伍的憲法意識,是一個復雜的課題,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有待于進一步的探討。

[1]韓大元,孟凡壯.中國社會變遷六十年的公民憲法意識[J].中國社會科學,2014,(12).

[2]胡義月.憲法意識——公民意識的本源性探尋[J].長沙鐵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2).

[3]周立,李衛剛.憲法意識本論[J].寧夏社會科學,2004,(6).

[責任編輯:陳晨]

D926

A

1008-7966(2017)06-0120-03

2017-08-30

劉大勇(1973-),男,遼寧寬甸人,副教授,從事憲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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