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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戰略下國際商事仲裁機制的優勢與制度設想

2017-03-07 20:09
關鍵詞:商事仲裁爭議

楊 健

(黑龍江大學 法學院,哈爾濱 150080)

“一帶一路”戰略下國際商事仲裁機制的優勢與制度設想

楊 健

(黑龍江大學 法學院,哈爾濱 150080)

“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需要有國際社會認可的糾紛解決機制。就爭議解決而言,國際商事仲裁作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中的一種,其程序高效快捷,尊重當事人合意;相對于法院判決而言,仲裁裁決具備能有效得到承認與執行等優勢。在“一帶一路”的背景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與優化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與挑戰。中國應積極推動國際仲裁機構在我國開展仲裁服務,并推動仲裁中心的設立,展開區域合作,積極進行調整,加快構建相關配套制度,通過司法促進商事仲裁,使訴訟與仲裁機制協調發展;還應構建仲裁法律職業共同體,積極促進“一帶一路”建設。

“一帶一路”戰略;國際商事仲裁;糾紛解決

“一帶一路”從“倡議”到“戰略”與“建設”,是中國在結合國際社會復雜變換的新形勢和中國經濟發展現有的實際情況下做出的重大決策?!耙粠б宦贰辈粌H是行動方案,更是要有具體的實施機制,這也是對我國現階段推動新的經濟增長點、開創對外開發新格局、適應國內和國際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走出去”必然要與沿線各國的市場主體在各領域展開合作,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能夠獲取利益、實現共贏,另一方面也有可能產生各種商事摩擦與糾紛?!耙粠б宦贰苯ㄔO必須建立“合法治性”的思維方式和推進向度[1],糾紛解決的法治化是應有之義。從商事爭議領域出發,出現爭議則必須有解決的機制,在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模式中,針對一帶一路戰略實施過程的實際情況,對國際通行的商事仲裁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深入探討,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與實踐價值。

一、商事仲裁糾紛解決機制在“一帶一路”戰略與建設中的必要性

我國已經成為國際貨物貿易第一大國,全球經濟總量世界第二,我國與“一帶一路”一些沿線國家的貨物貿易量不斷攀升,占我國與世界各國貿易總量的十分之一強,而且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中國的貿易量必將大幅提升。在投資領域,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機會大大增加,實際投資的量也逐漸增加,據統計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資已經達到上百億美元,隨著我國已經成為資本凈輸出國以來,這一數據仍然在不斷提升。在國際經濟貿易與投資領域,我國企業已有的競爭力和參與國際經濟貿易與投資的愿望與行動,都會促進“一帶一路”戰略的充分實施。

任何貿易與投資都伴隨著風險,特別是在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不是很理想的地區?!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大多為基礎設施不夠完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的國家,特別是投資環境方面,這些區域還是存在諸如政策不穩定、可能的內亂、法律不斷變化等較大的現實問題與各種風險。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具有多元化,發展水平差異大等特點,法律制度上既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也有英美法系國家,從社會體制上看,有社會主義國家,也有資本主義國家。另外,經濟發展水平、信仰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些都將為投資者及貿易主體帶來一定的挑戰,在決定“走出去”之前及“走出去”的過程中,相關區域的法律制度是否深入研究都是值得考慮的問題,法律制度的不確定性是一個較大的風險。實際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還有一些新興的經濟體國家,無論是其市場經濟發育的程度,還是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均不高。在這種大的背景下,“一帶一路”企業“走出去”必然要與沿線各國的市場主體產生交集,在基礎設施的建設中、在互聯互通的交往中、在貿易和投資的不斷合作中,一方面不同的主體在合作中能夠獲取利益、增進友誼、實現共贏,另一方面當然極有可能也根本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相應的貿易和投資的摩擦、以及其他糾紛和爭議。僅從商事爭議領域出發,出現爭議則必須有解決的機制,在解決的具體機制方面不外乎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幾種模式。在這些解決模式中通過國際通行的商事仲裁的爭議解決方式具有一定的優勢,通過各方確認選擇的仲裁方式來解決具體爭議,準確選擇適用的相關法律、減少一國法院判決在另一國承認與執行的困擾,在個案裁決中使各方當事人公平對待等問題是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的基礎和核心,而在“一帶一路”戰略的視域之下,這些問題需要更加細致地分析,這也是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需要得到法治保障和維護“一帶一路”戰略區域合作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

二、商事仲裁解決爭議的優勢分析與“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

“一帶一路”戰略不是口號,“一帶一路”建設是實際行動,沿線國家國際商事領域的合作既是切實的,也是全方位的。我國在“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的過程中,隨著與沿線國家經濟交往的不斷頻繁,在國家間的政策溝通、基礎設施互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的過程中伴生的法律問題必將大量體現。特別是我國幅員遼闊,與我國接壤的國家眾多,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中國的雙邊貿易以及區域貿易在原有的基礎上將更加興盛,貿易量及貿易形式會不斷增加;投資領域在“一帶一路”沿線將是一個更加值得人們關注的增長點,可以預見投資的數量及質量都會大大增加。由此,在貿易與投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領域,必將形成各種各樣的商事交易和商事法律關系,在這種情形下,產生的商事爭議的可能性必然大量增加。

不同于國內的商事爭議,在國際社會,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會存在諸多問題。從國際私法角度而言,涉及法院的涉外司法管轄權、外國法的查明、法律規避、公共秩序保留等法律沖突以及一國法院的判決能否得到另一國的承認與執行等國際司法協助等問題,在相關雙邊協議、區域性協議不足以及國際條約的欠缺的情形下,想要運用國內法規定的訴訟的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現實困難,訴訟地法院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所做的判決難以得到承認和執行,當事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商事仲裁由于其裁決能夠有效得到承認與執行、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便利、高效快捷,國際公約已有較為完善的規定等優勢,在當代社會已經受到國內外市場主體的認可和歡迎,逐漸成為國際商事爭議糾紛解決中最受歡迎的機制。

具體而言,國際商事仲裁在解決“一帶一路”商事爭議中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仲裁管轄權方面體現出較強確定性、仲裁程序及結構體現出較高的效率性。雖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中國交往密切,但是當出現商事糾紛后,自己國家的主體當然更認可自己的司法機構,這會給訴訟管轄帶來較大的麻煩。不同的法律制度與社會制度導致在國際民商事糾紛案件中有關于管轄權的認定存在沖突。各國當事人在訂立國際貿易或投資協議對于相關法院的管轄權具有不同的認知。對于其他國家的法院普遍缺乏信任,即使在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其判決仍然存在不被承認尷尬困境和難以執行的現實困難。而在國際商事合同中有關仲裁協議的條款,不僅明確有權利進行裁決的仲裁機構,也明確了可仲裁的糾紛范圍,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的表示,合同雙方均受其約束。即使仲裁協議的達成出現在爭議之后都可以較好地解決法院管轄權沖突這一問題,而且,不同于訴訟程序的規定,商事仲裁的一裁終局也極大提高了商事糾紛解決的效率,降低了商事爭議解決成本。

第二,與訴訟相比較,商事仲裁裁決更容易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上個世紀50年代就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處理的就是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仲裁條款的執行問題,目前成員國已有約160個。覆蓋了全球約80%的國家和地區,使得境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效力在公約簽署國被認可與執行。目前,“一帶一路”沿線64個國家中加入《紐約公約》的國家有55個,可見,各國對《紐約公約》的認可程度較高;但是中國與這些沿線國家已經形成司法協助雙邊協定的不足五分之一[2],由此看來,訴訟解決涉外商事糾紛還需要司法協助的進一步完善,而國際商事仲裁方式在這方面障礙較少、優勢明顯。由此,在“一帶一路”背景下的貿易與投資主體應盡量考慮通過商事仲裁方式解決相關國際商事爭議?;凇都~約公約》的規定,采用仲裁的方式無疑增加了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效率并節省了資源。

第三,商事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差異逐漸減小,當事人對于仲裁規則具有普遍認同感,而仲裁規則下的裁決更容易被認可和執行。而一國國內法植根于本國的基本國情,因此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制度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過程中顯得有些力不從心。而作為典型的替代性解決糾紛方法的仲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領域作用不斷的加強,《紐約公約》的存在大大方便了各締約國仲裁裁決的域外承認與執行,也正是由于這套跨國承認與執行制度的構建,世界范圍內諸多國家的國內仲裁立法所確定的規則差異性不斷減少,許多國際上有影響的仲裁機構的規則也有了趨同的態勢?!耙粠б宦贰毖鼐€中有半數國家的國內仲裁法是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為藍本制定的,這表明各國的仲裁法更具有國際法意義上的特點。另外,與法院的訴訟程序相比較,仲裁具有自愿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等的特點,以保密性為例,國際商事糾紛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爭議解決的保密性常是當事人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3]。同時,仲裁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合意,自愿是當事人將商事糾紛提交仲裁的基礎和前提,這對雙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而且通過仲裁方式,對仲裁員的選定、仲裁語言、適用法律,甚至仲裁程序的安排等均優先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這在法院訴訟中是難以實現的。此外,在國際民商事糾紛中經濟、法律方面專家判斷更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與能力的專家作為仲裁員來對于爭議進行解決,對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客觀性及當事人利益均有一定的保障。

三、商事仲裁爭議解決機制融入“一帶一路”的制度設想

(一)推進設立“一帶一路”沿線仲裁機構,促進區域性協定或仲裁公約

效仿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在“一帶一路”合作機制成熟時,爭取通過簽訂區域協定或仲裁公約設立一個商事爭議的糾紛解決機制。作為“一帶一路”的倡議國,中國與沿線國家應當共同承擔起經貿領域相關國際仲裁機構的建立,以及明確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的準入條件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效力。同時還需關注司法監督以及承認和執行等問題。在仲裁解決機制方面,應積極完善我國《仲裁法》,明確“仲裁地標準”,為中國創造一個商事仲裁和合作共贏的環境,吸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相關市場主體選擇在中國進行仲裁。在此基礎上,中國可推動在沿線國家之間設立“一帶一路”仲裁中心,并通過制定多邊地區性仲裁公約[4],為沿線國家當事人之間民商事爭議的仲裁解決提供法律保障。2016年,北京成立了“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北京成立的“一帶一路”(中國)仲裁院就是一個良好的嘗試?!耙粠б宦贰?中國)仲裁院在保障境外項目的順利進行,促進“一帶一路”建設中正在發揮著重要作用[5]。一個現實問題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不僅經濟發展水平不足,而且糾紛解決機制亦不成熟,此時一個良好的糾紛解決機制至關重要,而商事仲裁恰能發揮重要作用。在“一帶一路”經貿發展的過程中,不僅要讓我國的企業“走出去”,同時需要使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的客觀公平公正性被沿線國家所普遍認可。在此情形下,“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一定離不開沿線國家普遍認可的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設,中國需積極推進該建設。

與此同時,中國仲裁機構應當加強仲裁研究和培訓工作,圍繞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仲裁制度、重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開展比較研究,使中國企業更多地了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法律環境、仲裁制度、主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等,幫助“走出去”的企業了解沿線國家爭議解決現狀和仲裁環境。中國仲裁機構應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堅持國際化的發展方向,在沿線國家展開進行多層次、有實效的推介活動。

(二)通過司法加強商事仲裁的法律保障,促進“或裁或審”協調發展

法院應支持仲裁的發展,并不斷完善訴訟解決機制,與仲裁機制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為有效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實施,充分發揮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是法院支持“一帶一路”的重要體現,通過法院司法審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助力國際商事仲裁促進“一帶一路”建設。推動尚未參加《紐約公約》的沿線國之間相互支持“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糾紛解決,特別是通過仲裁方式。司法需要保障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同時充分的考慮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全面的促進沿線國家仲裁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

相比較仲裁而言,在涉外司法訴訟領域,中國應在域外送達和取證、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方面加以完善。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在合同中訂有管轄權條款。我國在認定管轄權協議效力時可考慮與《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的規定保持一致??紤]到沿線國家在涉外案件管轄權方面的規定不同,中國可考慮今后與沿線國家簽訂或修訂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時對管轄權的確定作出明確規定?;凇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在司法文書的域外送達和調查取證的障礙,中國應考慮與更多沿線國家展開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做好相應配套工作,逐步解決這些現實存在的問題?!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應積極通過簽訂民商事司法協助促進各國判決和裁決的互認與執行問題,條約中應對司法文書的送達、調查取證等問題加以明確規定。有了這些基礎,進一步可考慮推動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制定有關仲裁和司法協助方面的雙邊的和區域性的協定??梢灶A見,通過不斷的合作與進一步的融合,可以使合作的范圍逐漸擴大。

四、結語

推進“一帶一路”戰略,機遇與挑戰并存。在面臨國際商事糾紛時,一個為國際社會認可的爭端解決機制將發揮重要作用,而國際商事仲裁這一糾紛解決機制恰恰具有較強的優勢。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因與訴訟制度相比具有自治、便捷、高效等系列特點,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可以預見,國際商事仲裁在“一帶一路”中必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于“一帶一路”的倡議者中國而言,應該加深認識,努力建立高素質的涉外律師和仲裁員隊伍,構建仲裁法律職業共同體,培養涉外商事仲裁法律人才,提升我國仲裁的國際化和專業化水平。同時還要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做好建立“一帶一路”沿線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制度設計,通過發揮國際商事仲裁機制的優勢,給我國企業“走出去”助力,給“一帶一路”戰略助力,給我國和沿線國家“一帶一路”建設提供支持,并給“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企業在貿易和投資中提供公平有效的商事爭議糾紛解決機制,積極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區域經濟合作和法律合作。

[1]肖金明,張曉明.“一帶一路”與國際法治:機遇、新課題與互動之策[J].理論探索,2017,(3).

[2]馬屹.“一帶一路”建設與商事爭議解決機制[EB/OL].http://training.lawyers.org.cn/info/cdc66da1023840f 4a621f 8223a04 bc18,2017-06-19.

[3]辛柏春.國際商事仲裁保密性問題研究[J].當代法學,2016,(2).

[4]朱偉東.從中國的角度看“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與發展[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246e330102vwk7.html,2017-06-20.

[5]柯立.“一帶一路”(中國)仲裁院成立[N].長江日報,2016-10-29.

[責任編輯:范禹寧]

D997.4

A

1008-7966(2017)06-0133-03

2017-08-10

楊健(1978-),男,吉林公主嶺人,法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國際法研究中心、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從事國際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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