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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的法律風險探討

2017-03-08 04:47李萬業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30期
關鍵詞:行政執法人民銀行風險

李萬業

摘要:根據近幾年人民銀行不斷發生行政執法爭議案件的情況,本文對人民銀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問題進行了研究,通過梳理和分析,提出了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具體表現、成因及防范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措施,以此增強人民銀行干部職工的法律風險意識,積極防范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發生。

關鍵詞: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31;D922.28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2

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是指人民銀行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履行有關金融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因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實施了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導致人民銀行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可能性。

一、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的法律風險

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的法律風險,是指人民銀行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因沒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權,從而導致人民銀行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一)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而執法的法律風險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指行政執法主體所具有的行使行政執法權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能力。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其內設部門名義對外作出行政執法決定,而承擔其內設部門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而執法的法律責任。

(二)超越法定權限執法的法律風險

法定權限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享有的行政執法權的范圍。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超越法定權限行使了本應由其他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而導致其承擔越權執法的法律責任。

(三)實施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印發的法律風險

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礎,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沒有弄清違法事實并掌握充分證據,就實施行政處罰,而導致行政處罰無效的法律責任。

(四)適用法律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

適用法律不當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正確適用法律規定。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不當適用不同層次法律或不當適用法律條文,而引起行政爭議并為此承擔無效執法的法律責任。

(五)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法律風險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斷的基礎上,自主決定作為或者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規則和標準把握不準,導致行政處罰畸輕畸重,隨意性過大,面臨在訴訟中被判決變更的法律風險。

(六)行政不作為的法律風險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因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構成行政違法。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而承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七)收集證據方式不規范引發的法律風險

在行政執法中,如果執法部門收集有關證據的方式不規范,就可能導致證據無效,甚至影響執法的效力。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實施行政檢查、處罰時以暗訪等非法定方式收集證據,結果導致證據無效,使基于該證據作出的決定也面臨無效的法律風險。

(八)執法檢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風險

執法檢查應當嚴格按法定方式、步驟、手續和時限進行,這是對程序合法的要求。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按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執法檢查事項以及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等,并因此承擔執法檢查程序不合法的法律責任。

二、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行政執法人員法治觀念和業務素質方面的問題

1.執法認識不到位,法治觀念不強。一些執法人員對嚴格行政執法認識不到位,沒有把依法行政的思想貫徹到行政執法工作中,暴露出執法目的不明確,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金融行政管理問題,不能從維護法律權威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出發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從而給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工作帶來不利后果,也引發了一些行政執法法律風險。

2.缺乏法律知識,不能正確運用法律和政策開展執法工作。由于一些執法人員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比較淺薄,因此在執法中往往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和政策開展工作,暴露出適用執法依據不準確,認定違法事實不清晰,處理違法行為不適當等問題,直接影響了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的效果,甚至引起行政相對人的爭議,給人民銀行的執法形象以及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

(二)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方面的問題

1.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相對滯后,監督方式需要創新和改進。目前在人民銀行系統內,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途徑進行的。但這些監督往往是在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后或行政執法活動結束后進行的,屬于事后監督。這種監督只能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行政執法法律風險起到警示的作用,而不能對正在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或正在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執法法律風險予以警示,因此這種監督相對滯后。

2.各級機構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尚未形成合力,監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應當既包括法律、內審、監察等履行內部監督職責部門的監督,也包括對外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部門的自我監督。但實踐中,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的機制尚不健全,客觀說存在著規避法律部門等部門監督或者單純依賴法律部門等部門監督的情況,以及執法職能部門自我監督流于形式的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了各級機構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的機制有所缺失,監督沒有形成合力,使一些原本可以通過監督避免發生的行政執法法律風險最終發生。

三、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建議和措施

(一)加強法制宣傳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人民銀行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最終要通過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執法人員執法的具體行為體現。因此,人民銀行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和執法能力就決定著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的狀況和效果。而加強法制宣傳和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是增強執法人員法治觀念,提高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以及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律風險的一個有效方法。

通過組織系統法制培訓、崗前法制培訓、在崗法制培訓等培訓,使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的執法人員都能通過不同方式的培訓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以及執法的方法、原則和應當注意的問題,保障執法人員能夠在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正確適用和執行法律,避免執法人員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權,不斷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從而達到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目的。

(二)完善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內部監督職能作用。完善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是保障人民銀行依法行政,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首先要轉變行政執法監督觀念,克服規避法律事務等部門監督或單純依賴法律事務等部門監督的思想,充分發揮法律、內審、監察等履行內部監督職責部門的監督作用,以及履行執法職責部門自我監督的作用,使行政執法監督形成合力,達到全方位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目的。其次,要完善人民銀行系統內的層級監督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級機構對本轄區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本轄區行政執法中的問題,防范系統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發生。第三,逐步完善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執法的責任意識以及依法行政的觀念,減少違法或不當執法情況的發生。第四,探索建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預警機制,逐步形成內部監督職能部門參與行政執法工作的制度,使行政執法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警示,從而達到預防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發生的目的。

參考文獻:

[1]辛羽.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表現及對策[J].西部金融,2013(05).

[2]李明.提高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人員能力的調查與思考[J].時代金融,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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