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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意與司法審判橋梁之建構
——以輿論的可引導性為出發點

2017-03-08 05:48
關鍵詞:民意審判輿論

段 蓓

(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2)

論民意與司法審判橋梁之建構
——以輿論的可引導性為出發點

段 蓓

(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2)

自媒體時代,司法權的運作尤其是司法審判更多的曝光在公眾監督之下,也更容易受到來自民眾輿論壓力的影響。如何實現司法權運作中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治所面臨的一大難題和困境。我們往往過多關注民眾輿論很大程度上的非理性色彩,卻忽視了輿論極強的可引導性這一內在規定性特征。在我國當下法治建設過程中,強調自媒體時代下民眾輿論的可引導性,使得民意最終成為捍衛司法的有利武器,對于實現司法判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輿論可引導性;司法權非常態化;司法審判;司法民主

自媒體發展的信息時代,人們享有了更大的言論自由空間,正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當一個問題或不滿被拋到網上,經過各種包裝和渲染之后,便會成為一股民意的激流——也就是人們稱之為輿論的力量,似乎會蕩滌一切不符合輿論導向的東西。人們根據社會契約建構起了代行自己意志來保證自己自由的公權力,但在處于變革中又相對開放的社會中,人們卻又從內心深深質疑著公權力的行使者們,進而質疑公權力的運行狀態。這種質疑本身是好的,從社會方面看,是為了使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從個人方面看,是為了使自身權利不致遭受不合理的侵犯。然而,正如盧梭所言“公共意志是永遠正確的,而且永遠傾向于公共利益,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結論,人民的考慮永遠同樣正確。人們總是希望自己幸福,但人們并非一直明白幸福是什么。人民是絕不會被腐蝕的,但是,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種情形下,人民才會選擇不好的東西”[1]。因此,當人們選擇把對社會有惡之人的審判和裁判權利讓渡出來,交由中立的司法機關來代為行使時,若任這種洶涌激流發展,輿論就會成為變相的干預力量,甚至凌駕于司法審判之上,最終導致司法的非常態化。這使得司法面臨一個兩難的困境:若其屏蔽掉所有外界的聲音,把自己包裝為一個真空的審判者,勢必會再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民眾的支持和信任;而若順應輿論的呼聲,既違背了司法的初衷,不利于法治社會的建立,最終人們也將在自己混亂的呼喊聲中看到法秩序混亂的結果。這個困境,也正是法治建設過程中要處理好的一大難題。因而,本文擬從民眾輿論本身的可引導性出發,探討輿論所反映的民意對司法權行使的影響,剖析司法權運行非常態化的原因,建構起兩者之間的橋梁,為實現司法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盡綿薄之力。

一、被忽略的特征——自媒體時代下民意更強的可引導性

以輿論表現民意從來就不是我們所處時代的特色,輿論古已有之。然而,在信息網絡發達的今天,在言論自由權和可以匿名發表言論的今天,這種自發的、無組織、無形式卻具有極強攻擊力和壓迫性、范圍極廣的社會輿論同以往任何時代的民意相比,都是一股極為強大的政治力量。就自媒體時代的司法審判而言,更多也更容易受到民眾輿論包裹之中。有學者指出:司法審判中的輿論,往往運用樸素的正義觀進行“常識審判”而必要的缺乏理性論證和正當程序保障,因而結論往往具有非理性色彩[2]。誠然,這些說法本身沒有錯,這是因為人們更愿意、更趨從于去相信能喚起自己內心情感的信息。民眾普遍認為司法案件中,更強的一方或有關系的一方的最終會獲得有利裁判,因而民眾更愿意去尋求法外的解決途徑[3]。當人們質疑包含司法權在內的公權力的運行狀態,不論是基于懷疑還是對弱者的同情,輿論作為民意的出口,早已被打上了非理性色彩的烙印,然而,在看到輿論非理性的的同時,我們不免要反問,在輿論發展過程中,是否進行了有效地引導,是否看到了輿論背后所隱藏的社會矛盾的焦點?

1.民眾輿論具有很強的引導可能性。自媒體時代下,信息的傳播雖然不再受到地域和傳輸手段的限制,但這也決定了大部分受眾群體溝通上的匱乏,因而,輿論的走向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受眾接受到的信息。正如古斯塔夫所說,“群體在智力上總是低于孤立的個人,但是從感情極其激發的行動這個角度看,群體可以比個人表現的更好或更差,這全看環境如何。一切取決于群體所接受的暗示具有什么性質”[4]。這是我們必須要關注到的一點,自媒體時代下作為單元格中的個人,其做出判斷的依據是其自身接受到的信息,必然容易受到感性的影響。因而,變革中的時代,首先要求社會的引導者和掌舵者降低自己的姿態,俯下身來,以人們能夠接受的方式向民眾娓娓道來決定做出的依據,其次,要求引導人把具有說理性的推理放在人們面前,而不是讓人們在紛繁復雜的信息中自行選擇,一旦陷入感性選擇的泥沼,那輿論勢必會成為感性泛濫的洪水。

2.司法裁判中,社會輿論所指往往是社會矛盾焦點的體現。在每一起引發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中,其背后都暴露出交錯復雜的社會矛盾的焦點,例如“貧富差異”“官民矛盾”等,這些矛盾在裁判中顯現時,人們同情弱者的心理和對當前社會架構的不滿就會突出表現出來,加之存在的信息不對稱,輿論更易趨于一邊倒的壓倒性聲音。唐慧案中,人們口號一致的“徹查真相”、“釋放唐慧” 到南方周末的“再調查”,人們開始懷疑到底是唐慧贏了,還是法治輸了?李天一案中,人們對“官二代”持有的憤慨顯示了我國當下官民之間一種緊張態勢和人們對公權力的深深不信任感;鄧玉嬌案件中,鄧玉嬌被視為是敢于同貪官作斗爭的俠女,人們高喊“鄧玉嬌,我們支持你的口號”,最終獲得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李昌奎二審中改判死緩,人們都在懷疑背后是否存在相應權力操作,一片喊殺聲中“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藥家鑫案件中,民眾將案件與富二代、官二代、央視、特權等社會符號捆綁起來,認定此案背后定有力量將影響司法公正,直至后來網上爆出藥家鑫的家庭情況;等等。不難發現,并非所有案件都會引起輿論的軒然大波,容易進入公眾的視角的案件,往往背后都會折射出社會的固有矛盾。因而,對公眾進行說理時,法官關注的就絕不應該僅僅是案件本身,而要看到案件背后社會矛盾這一更深的層次,只有這樣,法官對公眾的說理才不會突破公眾的底線和背離公眾的情感偏頗,才有可能被公眾所接受。

二、民意影響司法審判的機理探究

有學者指出,“很多情況下,民意之所系乃是法律之所定……民意影響的乃是司法權威,而不是司法判決,或者是政治”[5]。對此說法,筆者有以下疑問:其一,民意之所系乃是法律之所定,這是從立法的精神層面來講的,在司法過程中,民眾關注和熱衷的是往往是最終判決結果,既然是民意之所向,又屬于司法判決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卻說民意并未影響司法判決,恐值得商榷。其二,正是因為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之感,加之司法所特有遺世獨立的態度,以及前些年我國冤案錯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司法權威受到了極大的撼動和質疑。正是這種質疑,讓人們在自媒體發達的時代、言論自由權受保障的時代、賦予了公民監督權的時代,開始發出群體性的聲音,而這種聲音,絕大多數情況下以一種站在道德制高點式的姿態出現,睥睨司法,審視司法,甚至審判“司法”。因而,輿論必將影響司法判決,而且,不可忽視和低估這種影響。其三,誠然,民意對政治有著不可忽量的影響作用,然而正如學者所指出:“通常來講, 民眾不會直接影響司法, 而是民意影響著政治, 政治再影響了司法,司法從來都是政治的一部分?!薄敖y領司法和行政的政治機構必須關注司法, 防止因司法偏離民眾的基本正義感而引發社會對整個政治系統的不滿?!盵6]其四,司法權威與司法裁判之間具有不可分的聯系,司法權威通過公證而高效的司法活動和裁判得到保障,權威與公正高效相輔相成[7]。因而,當司法裁判無法說服人們該裁判是公正之時,司法權威必將受到撼動。故此,又怎能說民意影響的是司法權威而非司法審判呢?因而,民意不僅直接影響司法,同時也通過政治間接影響司法,給司法施壓,我們首先要敢于承認這一點,才能繼續探尋解決之道。就民意對司法的影響機理而言,筆者認為共有以下幾點:

1.從社會整體性的角度來看。社會是一個整體,司法和群眾輿論作為整體的一部分,必然發生著相互的影響和作用。司法既然是社會運轉的一個齒輪,就沒有辦法孤立的自我運轉,不可能也不應該遮蔽自己的耳朵和雙眼自我欣賞。在應然角度,司法本應是理性、中立的角色,但在實然角度,司法必然要和民眾之間架起一座可以溝通的橋梁。換言之,且不說司法本身是否存在問題,當司法出現在公眾的視角下時,決不是一副居高臨下的姿態,也絕不是公眾不懂法,司法沒有解釋必要的姿態,至少要著一件暖色調的外衣,來和有感情的群眾進行溝通,否則,這本身就是權力的傲慢和知識的偏見,群眾可能對法規則本身了解的不多,很少人知道非法證據排除,知道哪些情形下可以從寬處罰,但群眾一定有一雙眼睛和內心的一桿秤,來稱量事實和司法給出的判決和解釋。

2.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輿論在生理基礎上,會對適用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員們產生壓力,若像李昌奎案件中,云南省高院某位發言人所說的“我們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 但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 ”,毫無疑問只會將云南省高院再一次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上,所面臨的,也必將是更多的 “權力的傲慢”、“司法的黑暗”等的指責。不言自明,云南省高院之后做出的再審決定,與鋪天蓋地般的民意無論如何都有千絲萬縷的聯系。

3.民意、司法往往夾雜著政治因素。民主社會的政治是多數理性的政治,任何憲政下的社會,司法不可能完全不受政治之影響,只是影響的多少不同而已。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下,這一影響也更為顯著一些,民意往往通過其他途徑給司法施壓,例如,群情激奮的民眾抗議、信訪行為等。

4.司法系統與行政系統同處于政治系統之中,民眾很難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截然分開,涇渭分明地分別對這兩大系統進行評估,因而,其他機關的不作為或是違法行為,同樣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憲政體制下的司法系統和行政系統,都是國家系統的組成部分,可謂同舟共濟,當行政機關公信力的下降,勢必也會導致司法系統公信力的下降。

三、動態中建構民意與司法之橋梁

輿論從本質上來說,體現著民情民意。司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人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然要扮演中立的角色。中立,不僅意味著司法的不偏不倚,更意味著法律至上的精神,其需要宣示的是“法律必須被信仰”的箴言,這也是司法的生命之所在。然而,司法又絕不是在真空中運行的,作為社會大機器的齒輪,必然要處理好和其他齒輪間的關系,其展示給人們的絕不應是一副高高在上的面孔,而應扮演正義的捍衛者以及法律和民眾輿論之間具有說理性的角色。否則,一旦民眾開始質疑司法,形成群情鼎沸之勢之時,則勢必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給司法造成極大壓力。因此,司法必須處理好和民意之間的關系,這絕不是說要唯民意是從,司法裁判的唯一宗旨和依據只能是法律,這是法治社會要求的必然,而是指司法程序和判決能夠得到民眾的信服,讓民眾真心實意的擁護司法,這絕不僅是司法公信力的問題,更多的是正如習總書記所說的怎樣讓每一個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問題。所以,我們必須正視民意可能對司法判決造成的影響和壓力,這不僅僅是司法的問題,更是法治推進的問題,承認這個前提,是解決問題的開端。同時,司法又不是一個靜止孤立的點,而是一個動態的運行過程,筆者試就這一系列前提下,擬為構建司法與民意民情之間的橋梁提出以下想法:

1.立法中的民眾參與。立法是法治的源頭,若立法為專斷和肆意,則必然會使司法裁判成為“毒樹之果”。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為公眾參與法治進程提供了一個平臺[8]。在民主法治國家,立法是一種理性對話,法律在不同觀點的交鋒和博弈中產生和變遷,立法必須注重民眾的參與,其理性就在于立法不是通過暴力、專斷完成的,而是人們通過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各種利益的權衡下達成的[9]。因而,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要讓人們知道自己可以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發出自己的聲音,并通過各種渠道保障人們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這是民眾參與的第一步;同時,在形成法律草案的過程中,及時發布人們所提意見中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的百分比,并結合法學界以及民眾所提的建議評析相應舉措的合理性。由于中國數千年傳統形成的一種“精英政治”,使得這些屬于社會上少數人的精英會認為自己就是多數人,認為他們的任何決斷都是“為了人民的利益”,然而,從實證上說,這是不可能的[10]。因而,立法中通過切實有效的程序保障民眾的參與就顯得更加格外重要,這是讓民眾靠近法律和法律融入民眾的雙向過程。當民眾切實參與到立法中時,民意也將成為后續法的實施中捍衛自己所同意的法律的有效力量,最終為法律實施、尤其是司法,起到助推的作用。

2.民眾程序性參與的有效性。法律的正?;\作離不開民眾的支持,因而,法治運行中的重要一環——司法,自然應當具有體現司法民主之特征的制度設計,其道理不言而喻。只是,如何在程序中加入民主因素,不同國家和社會基于其本土情況的考慮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團制度,從根本上來講,是司法民主和責任均攤原理的體現。因為,當作為社會大眾本身一部分的陪審團直接介入審判時,便可以說代行了一部分輿論的功能,加之不存在媒體的渲染,因而可以對最終結果做出相對理性的判斷。我國貫徹的是人民陪審制度,陪審制度的設計初衷同樣基于司法民主化、司法吸收公眾參與等考慮,使得法官權力受到相應的制衡和監督。然現實卻遠非如此,人民陪審員往往是法官的附屬品,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情形成為常態[11]。當然,我國目前所進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也在慢慢克服這一弊端。因而,司法民主,在制度上要考慮如何讓陪審員能夠發揮其真正作用。

3.司法審判過程的無縫對接。司法民主中強調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審判公開。這是法院審判中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表現。目前我國已經實現了裁判文書上網制度,任何人可以隨時查到案件的判決情況,但不難想象,為了降低被發現問題和追責的可能,裁判文書必然會比較簡短,法官也不會做過多的解釋和表明其自由心證的內容,其說服力畢竟有限。同時對于可能引發民眾熱議的案件,由于存在案件報道中信息的不對稱,民眾本身就存在被片面信息誤導、煽動的可能。因而,實現司法審判過程中的無縫對接是將來審判公開所要努力的方向,即對于重要案件除盡可能鼓勵人們旁聽以外,對案件進行錄像,使民眾看到、聽到完整的司法審判,這是消除歧視和偏見的重要一環。

此外,在信息化的時代,法院要充分利用媒體網絡這一資源,盡可能多的還原真實的案件審判和案件事實,這就意味著法院需要有相應的同媒體溝通的機制,這一溝通并非是為了堵住媒體之口,而是讓民眾能通過媒體真實有效的報道盡可能多的了解案件情況。而不致使大眾因為不夠精確和完整的報道,對法院的判決產生懷疑①See Kevin M.Esterling, Public Outreach:The Cornerston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icature, Vol.82, No. 3, 1998, p.113。。

4.法官角色之定位——法律的公正適用者。法官作為社會公正最后一道防線的守門人,必須定位好自己的角色——保證法律的公正適用。該角色內涵了兩點要求:其一,法官是法律的適用者,而不是對立法進行批判或展望的法學家,因而需要從心底里信仰法律,根據法律進行裁判,而非對立法展望。就如死刑而言,盡管法學界絕大多數一再呼吁將其廢除,甚至貝卡利亞時代也曾懷疑過死刑的合理性:“濫施極性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用死刑來向人們證明法律的嚴峻是沒有益處的?!盵12]誠然,法律相對于社會發展而言,無疑具有滯后性,但同時任何法律也都要求必須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和引導性。因而不論基于法理學、社會學還是政治學的角度,當法律在民主體制下產生時,就足以說明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因而,就死刑而言,絕不能因為學界越來越多死刑廢除的呼聲就可以因此而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殺,因為殺或不殺,都要慎重衡量。這涉及心理學上所講的一種情景感,這與案件的客觀事實、行為人手段、作案動機有著極大的關系,而這些恰恰是民眾樸素正義觀判斷某一犯罪人是否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依據。在具體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如果某位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不適宜,說明的是法官缺乏這樣一種對案件事實情景的把握②See William Twining , Karl Llewellyn and the Realist Movemet,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85, p.490。。把握不好這種情景感,也可能導致法律適用存在問題;其二,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時刻保持中立的地位,居中裁判,而不得有任何程序或實體上對法律的僭越,這樣才能構建民眾對司法的認同和信任,讓公民感受到司法中的公平和正義。

5.溝通藝術的培養。不論是國際的對話,還是個人的人際交往,任何人都明白溝通藝術的重要性,法院與外界的對話也不外乎如是。法院在與外界對話時,扮演的是一個“答疑者”而非自說自話的角色,其所需要做的首先是擺正自己的心態和姿態,要相信民眾對“情理”之通曉,否則,必然引起輿論的抵制。例如,李昌奎案中,民眾從樸素的法感情和正義觀出發,無疑可以認為是達到了手段極其殘忍、危害極其嚴重的程度,足以甚至早已超過可以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而面對這一現實,云南高院二審改判死緩,其理由僅僅是有自首情節和基于民間的鄰里糾紛等寥寥數語。毫無疑問,這樣的說辭是沒有辦法回答具有樸素的正義的民眾的質疑的。這也正是溝通的藝術的體現,自首確實是可以從寬處罰的情節,鄰里糾紛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然而,若需要對其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恐怕這樣的簡單說辭是嚴重缺乏被支持的可能性的。誠如云南高院所說,該案改判死緩是由審判委員會所作出,李昌奎沒有可能賄賂那么多的法官。這一點不假,但審判委員會二十幾個法官進行討論的過程,絕不可能是這寥寥數語,雖然案件評議不對外公開,但法院絕不能以一個權威者的角色對我國刑罰適用進行展望的姿態出現在民眾眼前。因而,在堅守法律的原則下,還需要堅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八字,讓人們感受到司法是在實現法律的正義。這是溝通的藝術,其原因就在于法院對話的外界,并非是僅僅法學家這一群體,而是有著樸素正義觀的大眾。

因而,民意與司法橋梁之建構是動態環境中一系列的參與、交流、反饋的過程,其中每個環節都決定了法律適用最終是否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結語

代表民眾的輿論就好比是尚未雕刻的石頭,其最終是被雕刻成阻礙社會前進的利刃還是推動法治進步的車輪,取決于社會的雕刻者。我們難以期望每個民眾都有足夠的理性來為自己說的每句話負責,但作為法治發展過程中擁有法治話語權的引路人們,要充分認識到輿論的可引導性,調整好自己的姿態,運用信息時代帶來的便捷,通過各種途徑將民意聚集在法治的周圍,聽見民眾的聲音也反饋給民眾有效的聲音,這樣,才能真正架構起民意與司法審判乃至整個法治之間的橋梁。

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眾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們意識到的、占主導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論,對公共政策的直覺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見,在法官決定人們都應一體遵守的法律的時候,所起的作用要遠遠大于三段論所起的作用?!彪m然古斯塔夫在將基于大眾心理形成的群體跟隨意識批判為“烏合之眾”,但司法審判中,這些可能是古斯塔夫筆下的“烏合之眾”堅守和捍衛的其實是一個底線,即為他們內心最為樸素的正義觀。司法審判若要真正發揮其讓人們信仰法律,讓每個公民感受公平正義的作用和力量,首先要堅持的就是法律框架下的審判,即在法律框架內,法官作出的判決首先要說服其自己;其次,在要案中要進行案件的全程錄像,讓關心案件的民眾全方位的了解案件的審理信息,而非僅僅看到媒體的報道、少數人的評議或轉載了多次甚至可能失實的報道;最后,在與外界對話時,更要擺正司法的姿態,這是平等的對話,司法要進行的是說理的工作,而說理的對象,是有著樸素正義觀的公眾。法治,是全社會的法治,而民意,是法治中尤為重要的杠桿力量,如果有人說民意總是非理性的、不加思考的,那一定是忘記了最主要的一點,當公權力在面對民意時,所需要做的不應是抵制、批判,而應是引導。

[1][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鐘書峰,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5.

[2]徐陽.輿情再審:司法決策的困境與出路[J].中國法學,2012,(2).

[3]尤陳俊.法治的困惑——從兩個社會文本的解讀[J].法學,2002,(5).

[4][法]古斯塔夫.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M].馮克利,譯.中國編譯出版社,2014:13.

[5]劉雁鵬,馮玉軍.對“通過重塑司法權威化解民意審判”之批判[J].法學評論,2014,(4).

[6]王啟梁.法律世界觀紊亂時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為中心[J].法學家,2012,(3).

[7]夏錦文.當代中國的司法改革:成就、問題與出路——以人民法院為中心的分析[C]//中國法學會.第二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獲獎論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3.

[8]柳經緯.當代法治進程中的公眾參與[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5).

[9]張千帆.法律是一種理性的對話——兼論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J].北大法律評論,2002,(1).

[10]甘英超.近代中國的民主選擇[C]//“北大論壇”編論文編輯委員會.北大法學論文集第三屆“北大論壇”論文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59.

[11]劉哲瑋.人民陪審制的現狀與未來[J].中外法學,2008,(3).

[12][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56-61.

[責任編輯:范禹寧]

2016-11-10

段蓓(1992-),女,陜西延安人,2015級刑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D902

A

1008-7966(2017)01-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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