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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項歸責原則探析

2017-03-11 06:42趙燕霞
法制與社會 2017年6期
關鍵詞:二元論歸責原則

趙燕霞

摘 要 學界幾乎一致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以及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但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項,即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應該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卻存在不同的見解。這場關乎行為自由與利益安全考量的討論究竟答案為何?

關鍵詞 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 二元論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406

一、問題的提出

《侵權責任法》第4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現行法律之下所指向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

學界達成一致觀點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以及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而若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學界看法不一:主要存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及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觀點①。因而,在探討下文之前,須明晰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的涵義:首先,應當指出的是在二元歸責原則體系下,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實質上仍被過錯責任原則的范圍所包含,不能作為一個單獨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推定與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上卻存在很大差別。在發生損害的時候,法律推定侵權人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具有過錯,另一方面,侵權人享有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的機會。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那么就可以免除自己責任;但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則要承擔侵權責任。綜上,過錯推定相較于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對過錯的證明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對于損害的發生,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就應承擔責任。行為人僅舉證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是無法免責的,其還需要舉證證明其行為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而言,學者王勝明指出,無過失責任原則或者過錯推定原則針對的是機動車一方,即機動車一方無論對損害發生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或者其承擔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

所以,無論是無過錯責任或者是過錯推定僅僅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確定機動車駕駛人一方賠償責任的原則。它并不是事故發生后,雙方或者多方是否承擔責任的總的規定,也不是解決事故賠償責任的唯一原則。②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機動車數量增長迅速(詳細數據可見表一),交通事故頻發,因而從法律層面理清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歸責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該觀點認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無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均需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非機動車、行人若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或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持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有:

第一,三大理論的支撐。

首先,報償理論。機動車駕駛人既然享受了機動車的快捷方便,那么理所當然應當承擔其運行帶來的風險。

其次,危險控制理論。該理論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正式上路之前都需要經過長期專業的培訓,取得駕駛資格證,對于道路交通規則了然于心,因此,機動車駕駛人能夠有效的控制危險,避免危險的發生;因而,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使其更加謹慎的駕駛,減少交通事故發生。

最后,危險分擔理論。我國機動車均需購買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因而,本因汽車駕駛人所需賠付的賠償金,通過責任保險轉嫁給了整個社會,由社會消費者分擔了風險。

由此可見,表明上實行無過錯責任,似乎對汽車駕駛人顯得十分嚴苛,但是,其賠付的賠償金實際上由社會消費者最終分擔,這種做法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③

第二,無過錯責任能夠對受害人的損害提供充分的救濟,并且,通過嚴格行為人的責任可以促使科學技術不斷發展,以提高駕駛安全,也可以駕駛人更加充分地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加強安全措施,從而盡可能的防止事故的發生。④

第三,順應世界立法潮流?,F代社會主流觀點認為,道路交通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當在保證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安全的基礎上,進而追求更為便利、快捷的交通。除此之外,從各國立法來看,對于駕駛行為,幾乎一致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雖然,各個國家對與機動車交通事故存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但是由于相同或近似的理念與事實,機動車駕駛人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幾乎成為世界發展潮流。⑤

持此種觀點的學者進一步指出,無過錯責任僅指侵權責任的成立不需要考慮加害人的過錯,并不是說,賠償范圍的確定也完全不考慮過錯。若有證據證明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錯,則根據過錯程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過錯相抵的價值核心體現在,合理分配責任,落實公平原則,從而避免將由于自己的過錯所導致的損害轉嫁給了他方,以此實現社會的公平公正。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另一方面明確過錯相抵規則以及“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改變了舊法原條文⑥“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規定中“減輕”十分寬泛,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的缺點,同時也兼顧了無過錯機動車駕駛人一方的利益。

持無過錯責任原則觀點的學者不贊成過錯推定原則,他們認為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項解讀為過錯推定仍值得商榷。如果理解為過錯推定原則的話,此時規定機動車一方只要舉證證明自己盡到注意義務就可免責即可。那么第76條為什么還要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存在過錯的情形呢?另外,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只要機動車一方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注意義務,那么,無過錯的駕駛人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而不是減輕責任,由此可見,過錯推定原則存在很多問題。而且,第76條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仍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也是不符合過錯推定原則的。

三、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還有部分學者堅持應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交通事故發生后,對過錯的證明應采取推定的方式,由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采取此原則的理由為:

第一,合理分擔損失,體現社會公平。過錯推定原則不僅可以有效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簡化賠償程序,避免出現全部賠償與限額賠償的不同規則。并且此原則使得機動車駕駛人有充分的機會證明其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從而避免加重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帶來的不公平現象,因而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

第二,適當分配事故責任。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失甚巨,但為何仍做出可能置于危險境地的違章行為呢?僥幸心理是很重要的原因。適當地分配事故的責任,可以改變行人選擇的成本和收益,從而激勵潛在事故參與人采取積極預防措施。如果免除非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會導致更多的事故。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從表面上看,是基于保護弱者的公平理念,但是,機動車駕駛人要承擔較重的責任,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則可能由于僥幸心理,從而忽視交通秩序的遵守,實際上不利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符合我國目前社會發展的實情。我國道路交通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管理水平與技術條件相對落后,步行及非機動車交通占比大,道路工程設施存在不足,民眾的交通安全素質仍有待提高等多種問題。因此,不能忽視行人與非機動車方的合法權益??梢?,雙方利益均需得到保護。目前,我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仍存在很多不足,在此前提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建立在過錯推定責任基礎上。而且,從實務中看,我國法院在認定案件時一直考慮雙方過錯,而并不是像無過錯責任原則所描述的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例如楊金萍與畢海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有些法院直接明示過錯推定原則,例如上海匯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朱鴻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⑦。

第四,有助于協調民事主體行為自由與利益安全之間的關系。由于過錯責任原則為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確立了一定的標準,行為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需要考慮并尊重他人權益,充分做到行為的正當性,遵守社會共同生活準則和法律規定,否則因其過錯將承擔責任,從而可以預防和避免損害發生。⑧

而就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仍須承擔不超過10%賠償責任的規定,持過錯推定原則觀點的學者認為此賠償責任不屬于無過錯責任。他們指出,與其說新法體現的是無過錯責任,不如說其主要體現了過錯推定原則。只是,不同于一般的過錯推定(在一般的過錯推定責任下,行為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處是基于公平原則以及“優者危險負擔”⑨的考慮。

因此,新法第76條規定“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是指對于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機動車一方的機動性能與回避能力相較于另一方都存在很多優勢時,給相對較弱的另一方特殊的保護規則,而不是體現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責任類似于《侵權責任法》第24條和《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的公平責任的性質。

持過錯推定的學者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批判在于:一是現代社會中,由于自身過錯產生的損害應當自己承擔,而不能由別人承擔。既然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的過錯導致,那么損害后果理所當然的由其自身承擔;二是從《侵權責任法》法條安排上,第六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九章為高度危險責任,可見立法已經不將機動車在道路運行作為一種高度危險作業了。而且從我國近些年的交通事故發生數量以及機動車增長量的反向關系也能說明這一問題(見表一);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具有維護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以及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等多重目的。否則,只有禁止汽車運行,才能夠徹底的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這種因噎廢食的做法顯然不符合社會發展方向;四是前述三大理論并不能必然得出應當采取無過錯責任的結論。在研究歸責原則的時候,需要理清歸責原則的理論基礎與歸責原則之間的關系,例如談及危險責任時,究竟指的是作為歸責原則的危險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它的理論基礎(比如危險原理)等,還需要深入研究。況且我國保險制度發展仍存在諸多問題,未必能很好的將個人風險由整個社會承擔。

四、筆者觀點:二元歸責原則

從上述學者的爭論可以看出,僅采用單一的歸責原則無法適應復雜多變的交通事故糾紛。因而,根據學者的爭論與分析,筆者嘗試建立二元的歸責原則,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以過錯推定原則為主,而對于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而言,則為無過錯責任。之所以贊成二元歸責原則,基于以下理由:

表一:2007~2014年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數據表及民用汽車擁有量數據表⑩

第一,單一的歸責原則或多或少存在不足與缺陷。如上述討論中,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失責任原則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各有利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雖然確定了責任價值判斷標準,但是,不足之處在于其無法涵蓋各種紛繁復雜的交通事故糾紛。而無過錯責任原則雖然給了受害人最充分的保護,但也存在對機動車一方不公平的弊端。

第二,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二)項每句孤立地來看,前段規定無論機動車一方是否有過錯都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要非機動車、行人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中段規定考慮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的過錯,而沒有考慮機動車一方的過錯。單看此段規定,似乎并不能清楚究竟采何種歸責。后段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仍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但是,若從整體角度解讀第76條第(二)項,歸責原則便十分清晰明了。首先,如果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則無論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情況如何,機動車一方只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其次,如果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或者無法證明是否存在過錯,則看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的過錯情況:如果有過錯,則適用過錯相抵;如果沒有過錯,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綜上所述,過錯推定原則為主,兼有無過錯責任原則顯而易見。

第三,侵權法的基本范疇是平衡行為自由與社會安全之間的關系。對社會安全的保護,往往需要以限制自由為代價,反之亦然。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糾紛時,應當兼顧雙方的利益,避免顧此失彼,這也是侵權法主要的價值追求。

另外,作為補充,即使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但是又確實由于汽車本身的危險性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此時,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就是無過錯責任。這種做法體現了案件處理結果的實質公平。而對于認為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體現了過錯推定只是與一般的過錯推定不同這種觀點,筆者認為這種不同于一般的過錯推定已經改變了過錯推定的原內涵,不如直接承認其體現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明確二元歸責原則后,對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二)項的就可以作如下表格(表二)的解釋:

表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二)項歸責原則及具體適用

注釋:

①雖然存在一些國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但是由于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對造成損害發生的機動車一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在已經證明了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時候,才能夠獲得賠償。這樣的做法,對于保障作為弱勢一方的受害人的賠償權利,顯然是不利的。即使認為機動車在今天已經不屬于具有危險因素的交通工具,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有難以克服的弊病。所以,學界幾乎無人主張單純的過錯責任原則,因而,筆者對此不再討論。

②王勝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的演變和立法思考.http://www.flzx.com/wenji/19343 9.html.

③梁慧星.“行人違章撞了白撞”是違法的.人民法院報.2001年10月22日.

④龔英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研究.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1(3).

⑤饒雷際、蔡永民.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基于《侵權責任法》視角分析.青海社會科學.2012(5).

⑥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p>

⑦(2014)衡民一終字第8號楊金萍與畢海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09)滬一中民一終字第2292號上海匯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朱鴻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較為有趣的是筆者在查閱案件時發現,2007年之后,仍有一部分法院適用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例如(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278號陶阿良與袁海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沈中民一終字第1027號盛日華與沈陽建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錫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等。

⑧雷群安.論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立法選擇.求索.2010(7).

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對交通事故存在過錯,按照機動車輛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和危險性的大小,考慮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不同,對交通事故損害后果進行分配。

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數據整理而成:http://www.stats.gov.cn/.

參考文獻:

[1]程嘯.侵權責任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王利明、周友軍、高圣平.中國侵權責任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4]王利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5]楊立新.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研究.法學.2008(10).

[6]劉家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及責任歸屬.政治與法律.2010(5).

[7]于恩忠.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政法論叢.2004(2).

[8]曾荇.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法律問題研究.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7(2).

[9]李敏.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與責任的承擔.寧夏大學學報.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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