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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錄音證據能被采信?

2017-03-16 17:18李軍
知音·上半月 2017年3期
關鍵詞:錄音筆錄音被告

李軍

長達3個月,4個錄音筆,一本十幾公分厚的錄音材料,只為離婚時能多分些財產。如此破釜沉舟,他能成功嗎?

為轉運,他娶了“白富美”

杭州某電力公司的張志林雖已年近五十,桃花卻很旺。妻子忍無可忍,和他離了婚。領導覺得他作風有問題,升職計劃也被擱置了。一連串的變故讓張志林很不順,決定轉轉運。

很快,張志林在網上認識了王秋萍。王秋萍喪偶,和他年齡相仿,但經濟實力雄厚,有一個女兒,就想找個對自己好、對女兒好的人好好過日子。這一點讓張志林堅信,自己的機會來了。要錢他沒有,但要說體貼、對女人好,卻是他最擅長的。下雨天問她有沒有帶傘,降溫天提醒她多穿些衣服,聽到她聲音沙啞立刻快遞感冒藥到家……張志林很快俘獲了王秋萍的芳心。2010年,兩人領了證。

張志林收入不高,家里的開支都是由王秋萍支付的,張志林有什么需求,她都會滿足。張志林看上了一輛寶馬車,她二話沒說就給了他全款。她對張志林千好萬好,但有一點,絕不允許他和其他女人有來往,因為他有“前科”。對此,張志林很不滿,他覺得王秋萍不相信自己,壓根兒沒把自己當家里人。王秋萍有兩套房,全在女兒楊蕊名下,一套出租,一套自住。張志林曾提議把房子變更到他們夫妻名下,王秋萍說過戶還得支付高額費用,而且房子早晚是女兒的,不必太較真兒。在張志林看來,她這就是在防自己,他也得防著她。所以,他把自己的積蓄放在自己母親名下存了起來。

而王秋萍對丈夫也頗有不滿。她工作壓力大,總抱怨張志林不思進取,還為錢斤斤計較。2014年,王秋萍幫張志林弟弟投資,兩年后收益翻了一番?!傲粝?000元作為報酬犒勞下我唄!”王秋萍開玩笑道。誰知,張志林火冒三丈:“這點錢你都要?”“我缺這點錢嗎?我要的是個態度,我給你花的錢有多少你算過嗎?”張志林沒說話,當即摔門走了。

為離婚,他也是蠻拼的

起初,王秋萍以為張志林只是在外面散散心,還給他打了電話。他說父親病了,王秋萍還打了3萬元過去??山酉聛淼膸讉€月里,張志林只回家了兩次,而當時王秋萍都在上班。張志林回到家也沒閑著,對岳母故意謾罵,還和王秋萍的女兒發生了沖突。又是離家出走,又是無事生非,他到底想干什么?不就是5000塊,至于嗎?再說了,她已經連本帶利一分不差地打到婆家賬戶上了。王秋萍想找張志林當面問清楚,可再找他,不見;打電話,不接。

張志林的避而不見讓王秋萍感到不安,家里人覺得他就是不想過了,成心找茬兒,還說他看上了王秋萍的錢,如今分明就是為了離婚分財產。聽親友這么說,王秋萍一肚子委屈也肆意宣泄了出來,最后話趕話地說道:“他要是想離婚,我死也不離?!薄熬褪?,絕不能遂了他的心愿!”雖然嘴上這么說,但王秋萍還是希望這只是自己的胡思亂想。然而,3個月后,張志林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王秋萍慌了,趕緊電話咨詢了律師?!八钦嫦腚x,我是不是需要轉移財產啊,我可不想自己被騙了,還把留給女兒的財產也一并搭進去?!甭蓭熤赋鲛D移財產需要一定的時間,不過也安慰她不用擔心,“法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依你說的情況,他應該拿不出你們夫妻間感情破裂的有力證據,要是你堅決不同意離婚,對方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蓖跚锲歼@才放了心。

然而,上了法庭,王秋萍就徹底傻眼了。在開庭舉證階段,法官問:“原告有證據提供嗎?”“有!”張志林急忙從書包里拿出4個錄音筆和一本十幾公分厚的紙質材料,說:“這是我3個月來在被告家偷偷放置的錄音筆所錄的錄音證據,它連續完整地錄下了這3個月被告等人在房間內的談話和電話,里面就有被告想轉移隱匿股權財產、向律師咨詢離婚法律問題的內容?!痹瓉?,張志林回家是為了給錄音筆換電池,他找茬兒打架是為了制造夫妻感情不和的錄音證據!

錄音證據大致包含3個方面,被告發泄對原告的不滿,不與原告離婚的原因就是不能輕易遂了原告的心愿;被告與其朋友說話內容表明自己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被告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需要更多的時間轉移財產等等。

私自錄音能被采信嗎

那么,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以前曾有觀點認為,未征得對方同意所錄制的錄音是不合法的。從2001年12月起,私錄視聽資料登上了證據舞臺。原則上,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法庭辯論階段,張志林也極力為自己私自錄音的合法性進行辯解。他說,電視劇《離婚律師》里就有丈夫在妻子家的客廳安裝攝像頭的情節,錄像最后被認定為合法證據。張志林認為,自己與王秋萍一起生活,王秋萍的家就是自己的家,他并沒有侵害王秋萍家人的隱私權。但隨后,王秋萍一方則出具了居委會和物業的證明,證明其母親、女兒、女婿和王秋萍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而且這個房屋的所有權人是王秋萍的女兒。張志林不僅在王秋萍的臥室里放置了錄音筆,還在其女兒、女婿、母親的臥室及客廳均安置了錄音筆,且24小時持續不間斷錄音,長達3個月之久,將與離婚案無直接關系的3個人的隱私完全暴露,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2016年10月,針對此案,法院以原告錄音方式存在不妥之處,且王秋萍沒有法定重大過錯為由,駁回了原告張志林的離婚訴求。

根據上述案情,可見,把錄音當證據還是需要條件的:(一)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如夫妻關系很特殊,這里的“他人”應該是除夫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不包括夫妻雙方。(二)錄音內容必須如實記錄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不得采取欺騙、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證據。(三)應該提供原始載體,即錄音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四)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最好選用錄音效果好的錄音設備。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五)要盡可能地提供其他證據材料,來增加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如果單純只有錄音證據時,對方提出異議,法院難以一概接受錄音證據作為唯一事實依據。(六)電話錄音可以公證。經過公證的證據,其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

此外,以下幾種情況下的錄音不得當作證據使用,如不能僅憑同意離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離婚;私自錄音要注意場所,私自在無法律關系的他人住宅錄音,會認定侵犯他人隱私權而無效;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錄音錄像設備不得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除非法律特別授權,否則是違法的,如造成嚴重后果,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摘自《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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