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記者 孫習涵
校園安全—懸在學校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文|本刊記者 孫習涵
從去年以來,校園安全始終是出現在輿論上的高頻詞匯:校車事故、體育課猝死、“毒跑道”、校園欺凌……
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力圖在校園安全問題上重拳出擊。但在現實中,對于很多學校而言,校園安全如同一把懸在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學校在多項工作上如履薄冰。
近期,有媒體發現,因為忌憚于校園安全問題,一些學校減少甚至取消了學生的課間活動時間。
面對校園安全,每一種現象背后或許都存在一個根本原因,但解決問題的辦法卻未必只有一種。
不久前,來自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學校安全風險防控機制研究”課題組公布了一組數字:通過對29個縣區的1596位校長、76811位家長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校園安全事故一旦發生,94.2%的校長選擇需要家長的理解,遠高于其他選項。
而在家長方面,41.4%的家長認為學校一定有責任,其中,家長即使能得到全額賠償,也只有23.6%的家長覺得滿意。
因為法律訴訟途徑的復雜持久以及不理性情緒的蔓延,諸多家長在校園安全事故面前只能抓住學校這根“稻草”?!斑@樣的事情的確很難解決?!鄙轿鹘樾菀恢行iL張斌利對校園安全問題持一種相對悲觀的態度,“現在因為校園安全事故引發的校鬧太多了,學校往往只能花錢消災?!?/p>
在青島長沙路小學一位教師看來,類似的事故處理結果直接導致了學校的投鼠忌器?!俺隽藛栴},學校按法律規定只需要負三分的責任而最后卻負了七分的責任。這種事情的一再發生也就使得各所學校對于各種活動望而生畏,進而減少此類活動甚至取消此類活動?!?/p>
中國教育科學院助理研究員郄芳博士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現行法律對學校及監護人責任界定的不明確催生了當下這種局面。她舉了一個普遍的例子,有學生寒假期間于校外發生溺水傷亡,學生家長仍然會找到學校,認為學校沒有盡到安全教育的責任。
但“因噎廢食”的做法并不為主流教育界所認同。多位校長和教師告訴記者,校園安全事故只是個案,不能因為害怕出現問題而減少甚至取消對學生有益的活動。這其中,做好校園安全防控管理、完善針對師生的安全教育、增強家校溝通,促成家校理解等都是可以采取的有效手段。
從多數學校的經驗上看,校方長于將校園安全事故扼殺在搖籃里,防患于未然,但對于緊急事故仍缺乏有效的應急預案。這樣的應急預案既包括學生面對危機時的自我保護,也包含學校對于事故的后續處理乃至應對輿論媒體的公關方式。
郄芳在比較研究國內外的案例后發現,西方發達國家對校園安全多有一套完整的預案,例如在美國,每一所學校都配備校警,而中國普遍缺乏學校與公安部門聯合建立的一套應急體系。
“目前中國的學校在安全管理預防這方面的水準可以說是世界領先的,但是在應急預案方面是相對薄弱的,一旦出現事故之后缺乏應對的措施和辦法?!臂Х颊f。
數月前,一篇《女教師上吊自殺》的文章在教育圈引起了廣泛關注。文章大概的內容是某小學教師因為用教鞭打了孩子的臀部,孩子的家長聞訊后稟報了教育局,教育局勒令學校對教師進行開除處分。最終該名教師上吊自殺。
事后,這則消息被官方辟謠,但在一定層面上,它折射出了教師群體的一種共鳴性。記者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在校園安全問題面前,教師的身份同樣處在“敏感”的地位。一旦出了問題,教師尤其是班主任便成了眾矢之的,無論是家長或學校都有可能對其追責。
從法律意義上說,在校園里,教師是學生的保障人,而保障人地位決定了教師具有保障學生安全的責任義務?!俺霈F刑事案件后,如果教師沒有盡到保障人義務,是應當承擔責任的。如果教師確實是沒有事先知情,已經盡到了保障人義務,則不應當承擔責任?!敝袊ù髮W教授黃河告訴本刊記者。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于文豪建議教師首先應該增強自身法律常識,明確自己在管理中的責任。而郄芳認為,學校應該加強對教師在法律和安全基本常識方面的培訓?!氨热绾⒆佑猩kU,是否及時撥打120;孩子之間打鬧,教師是否及時制止,避免事態擴大化?!?/p>
另一方面,遇到校園安全事故時,教師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自身履職的證據材料。而如果因為學?;蚱渌M織要求其過度承擔責任,教師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目前,中國尚且缺乏一部專門針對校園安全的《校園安全法》,在出現校園安全事故之后,只有《侵權責任法》《刑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限的幾部法律參照?!斑@些參照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對較低的?!臂Х颊f。
她對《校園安全法》在短期內出現的可能性不抱樂觀態度?!俺雠_一部法律可能牽扯到各個環節、各個部門,時間會比較漫長?!?/p>
“在社會轉型和快速發展的時期,立法的資源也是非常緊張的,特別是制定法律的周期比較長。這是立法的一個客觀現實限制?!庇谖暮栏嬖V記者,現階段,制定一部單行的行政法規是可以考慮的解決辦法。
與漫長的法律出臺周期相比,各地校園安全的形勢卻顯得極為緊迫。如今,各別省份已經開始了求索和嘗試。例如,2015年江西省出臺了《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引入了校園安全事故的第三方調節機制,在學校和家長之間成立第三方機構。機構的主要成員由三至九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險、醫療、心理等專業技能或者調解工作經驗的委員組成。
條例規定,委員會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學校家長委員會代表作為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委員的產生、人民調解員的聘任等事項,由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這樣成立調解機構的好處就是可以把學校的責任分離出來,為學校和家長之間建立一條疏通的渠道?!臂Х荚u價。
郄芳另建議學校平時也可以成立一個自己的專家庫,包括教育主管部門、學者和律師,在出現問題時,可以及時向專家庫尋求幫助,共同應對。而在學校組織外出活動的時候,則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化解安全風險。
于文豪則認為,除了法律這樣的剛性機制,軟性機制的建立同樣重要?!傲⒎ú皇墙鉀Q全部問題的萬能藥。校園安全問題的解決,恐怕不是指定一部法律就能一勞永逸、一步到位地解決的。除了法律的剛性約束和調整,更重要的是通過道德、倫理、紀律、風習來塑造良好的校園風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