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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制度的可行性

2017-03-27 10:49杜玫娟
法制與社會 2017年7期
關鍵詞:人民調解可行性

摘 要 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制度產生于基層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是否能夠與人民調解制度相映成輝值得探討。該文嘗試以四川省南充市鎮泰路社區實施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制度為研究對象,分析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制度的實踐可行性,為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和發展提供思路。

關鍵詞 人民調解 群眾代表評議制度 可行性

作者簡介:杜玫娟,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教師,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21

司法實踐中為更好地推動人民調解制度的落實,群眾代表評議制度應時而生。群眾代表評議員在人民調解個案工作中,輔助人民調解員化解矛盾糾紛,作用顯著。然而,群眾代表評議制度能否與人民調解制度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共同作用化解矛盾糾紛值得探討。換句話說,大調解背景之下要求全面推廣人民調解制度規范化,群眾代表評議制度是否切實可行,是否能夠彰顯人民調解制度的優越性需要通過現實來說話。本文擬通過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新建街道鎮泰路社區在推廣實施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制度 的工作中,分析凝練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制度可行性,為該制度推廣實施提供參考。

一、基本情況

南充市順慶區新建街道鎮泰路社區地處城郊結合部,是一個由農村行政村改為城鎮居委會的新型城市社區,轄區內常住人口1.5萬人。有市、區級行政事業單位7家,物管小區22個。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存在“居民院落多、失地農民多、下崗失業人員多、流動人口多、拆遷安置遺留問題多”的“五多”現象,各類矛盾糾紛相互交織,處理不慎極易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對社區和諧穩定帶來極大影響。鎮泰路社區以推進“大調解”向基層延伸的“五進”活動為契機,緊密結合社區特點,在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了矛盾糾紛群眾代表評議制度,組建了一支以轄區老干部、老工人、老黨員等為主要成員的群眾評議員隊伍,全程參與社區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使調解工作更加公開公正,調處結果更加易于當事人接受,調解過程始終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實現了社區服務和矛盾調解由“為民作主”到“讓民作主”的轉變,得到了廣大社區居民群眾的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

二、主要作法

(一)把握三個重點環節

一是事前準備。調委會受理或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根據每起糾紛調處的難易程度,從當事人所在小區(院落)或熟悉情況的居民代表中選取3-5名評議代表。由調解主持人向居民代表評議員預先通報情況,介紹矛盾糾紛的由來、雙方訴求,擬采取的調解方法等基本情況。同時,要求居民代表評議員通過對左鄰右舍訪談,進一步了解糾紛當事雙方相關情況,提前做好評議準備。二是事中評議。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根據調解主持人的安排,居民代表評議員在認真傾聽雙方當事人訴求反映的基礎上,代表社區群眾,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對矛盾糾紛調解情況進行評議,綜合運用情、理、法、德、利等多種方法,對矛盾雙方進行勸解和心理疏導,對事件本身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立足于促成和解,向調解主持人提出群眾評議建議意見。三是事后回訪。調解結束后,由居民評議員以“街坊鄰居”身份進行回訪,督促調解協議履行。

(二)注重兩種主要方法

居民代表評議員以“中間人”身份,實事求是地對調解全過程進行評議。一是“評”。不僅對發生糾紛事件本身進行依理、依情、依法的評議,同時還要對整個調解程序是否依法調解,是否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有無簡單粗暴、惡語訓斥等不文明行為,有無隨意性、傾向性或“半邊冷半邊熱”的現象等進行評議。二是“議”。不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不同訴求和反映進行集體商議,提出客觀公正的群眾評議意見,同時還要對調委會和調解員是否尊重客觀事實,做到依法辦事等調解工作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后,群眾代表評議員以證人身份見證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認可,并對調處結果進行量化打分。

(三)完善四項工作機制

按照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要求,完善了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工作制度,形成了長效運行機制。一是完善群眾代表評議制度。明確了評議的方式、方法和評議員職責,規范了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工作流程。二是健全評議員管理和保障制度。明確了評議員任職條件、產生辦法、管理辦法、考核辦法、保障辦法和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員評議案件公示辦法。為鼓勵評議員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案件的調解,實行群眾評議員“個案補貼”,每調解成功一個案例給予一定補貼,并隨當地人均收入的增加而定期適當提高。三是健全評議員培訓制度。定期邀請區法院、區司法局專家及律師對評議員進行法律法規、調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其專業素養。四是推行“陽光評議”制度。社區設立了“大調解”居民評議工作宣傳專欄,對居民評議員組成、選聘方式、工作機制、工作流程等進行了全面介紹,主動接受廣大居民監督。

三、效果分析

鎮泰路社區實施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制度實效顯著,充分尊重和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了矛盾糾紛化解效率和調解協議履行率,有效節約了司法成本,有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尊重當事人權益

相比訴訟機制而言,調解機制最容易引發的質疑便是對于當事人權益保護的擔憂。調解一般講究“情、理、法”三者的相互協調,而弱化當事人權利主張。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知情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一定程度上不能得到盡善的保護,而群眾評議制度恰當的填補了調解機制的缺陷。群眾評議員的職責在于盡可能的維護和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包括及時的告知調解進程、詢問調解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監督調解員行使職責,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除此以外,調解并非化解矛盾糾紛的必經程序和最終程序,當事人若認為調解協議存在違反公平公正的情形,也不妨礙其主張自身的權利。

鎮泰路社區曾調解一起“裝修工人墜樓身亡訴賠”案,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權益的尊重。調解協議約定,由雇主一次性當場支付死者家屬各項費用8.5萬元。一方面體現對死者家屬利益的充分尊重,撫慰死者家屬失去親人悲痛情緒的同時也填補了死者家屬的物質損失,另一方面也兼顧雇主利益,在其可承受范圍內對死者家屬進行補償。

(二)高效化解矛盾糾紛

社區矛盾糾紛成因復雜,調解人員數量有限,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呈現出反復調解、久拖不決的情形很多,調解效率較低。群眾評議員參與調解,充分發揮“社區能人”的作用,結合日常生活中所了解的情況,深入挖掘矛盾糾紛的產生根源,協助調解人員高效率的化解社區矛盾。

人民調解群眾評議制度在鎮泰路社區實施以來取得良好的效果,以A小區群眾評議員參與調解情況來看(見下表),小區共計7名群眾評議員,除兩名離退休的以外,其他5名均為退休人員,最小年齡為46周歲,都是小區的老黨員同志,參與評議的案件數量共計49件,評議案件中達成調解協議的比例為98%以上。

(三)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

當事人選擇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最佳解決方案便是達成滿足雙方當事人訴求的調解協議。從化解矛盾糾紛的視角來看,達成協議僅僅是第一步,即雙方當事人對于利益取舍上各有舍棄,選取折中方案。對于放棄的部分利益,當事人心有不甘或者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化調解協議失去了原有的存在基礎,到調解協議執行的這一步就成了巨大的難題。調解協議不能得到執行,意味著前期的調解工作都是無效率的。

在A小區群眾評議員參與調解的案件中,除了一例提出訴訟以外,其余調解協議全部得以執行。其原因在于,群眾評議員回訪制度良好的監督了調解協議的履行。評議員不定期地與當事人保持聯系,訪問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調解案件的效率和群眾好評率。

(四)節約司法成本

調解案件主要集中為民事糾紛及輕微的刑事案件,該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后,消耗的訴訟成本是很大的。其中包括了當事人聘請律師的代理費,訴訟費,調查取證費用,證據保全費等一系列費用,訴訟成本甚至有可能高于達成訴求的利益。而調解作為矛盾糾紛的化解方式,有專職調解員講解調解案件中的法理與情理,人民評議員協助調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節約了雙方當事人的成本。

鎮泰路B小區曾調解了這樣一起糾紛。家住4樓的羅某新近裝修房屋外出一個月,回來后發現一墻面浸水,室內各項裝修均遭受嚴重損害。羅某經過調查發現此次事故是由于5樓住戶龔某改造住房不當導致,羅某遂找到龔某,要求其賠償損失,但龔某態度惡劣,堅決否認事情發生與自己的關系,最終羅某獲賠失敗。無奈之下羅某決定求助律師,但經咨詢后,代理費、訴訟費、調查取證費等一系列龐大費用讓羅某不禁望而卻步,維權遇到了障礙。

輾轉之余羅某找到該社區群眾代表評議員蘇某,在蘇某的幫助下,羅某與龔某進行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龔某賠償道歉并支付其損失5000余元。羅某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避免了因維權帶來的高額訴訟費用。

四、結語

群眾代表評議員參與人民調解,提高人民調解的成功率和好評率,解決的是社區的小矛盾,維護的是社會的大穩定,群眾代表評議制度在鎮泰路社區的基層實踐取得了顯著的效果。鎮泰路社區是一個具有一般性社區特點的普通存在,該社區化解矛盾糾紛時采取的群眾代表評議制在司法實踐中不僅是切實可行的,也是值得推廣適用的。

注釋: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新建街道鎮泰路社區(原柳林社區)自2010年起開始探索群眾代表評議員參與人民調解的工作,經過數年的發展,加之司法實踐的經驗推動,于2016年開始投入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制度的規范化建設工作中。其社區人民調解群眾代表評議模式成效顯著,得到社區居民的一致好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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