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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在破產重整中發揮作用的路徑探析

2017-03-30 19:23曹激
中國市場 2017年8期
關鍵詞:破產重整破產法會計師

曹激

[摘要]會計師在企業破產重整中擔任重要職責,負責企業一系列財務問題。根據《破產法》破產管理人的法定職責,注冊會計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時,需要具備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具備資產評估、稅務處理、資產拍賣的能力,具備管理和運營企業的能力。

[關鍵詞]會計師;破產重整;《破產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226

1背景

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迅速,各行業洗牌重整淘汰了不能創造效益的企業,那些企業無疑將面臨重整或破產清算的問題。破產制度是市場走向成熟的特點,它把原本不能產生效益的資源通過破產清算,讓其在資本市場重新分配到最有效率的地方。法律意義上的破產重整,是針對已經存在經營困難難以在現有條件下維持自身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1]。

破產重整制度源于20世紀20年代美國,目前已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組成部分。企業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轉換協調各方利益,從而保持企業繼續經營運轉,這對債權人與債務人而言是最好的選擇。借由生產經營的整頓和調整,擺脫財務困境,重新獲得盈利能力,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破產重整制度作為現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動蕩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國,并不是所有企業都適合重整,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才可以重整。且債務人與債權人都有權向法院申請企業重整?!?/p>

各類破產案件中,財產的重整和管理工作既繁雜又嚴謹,要求工作人員掌握財務、經濟、法律等知識,同時這些工作量遠非法院內部人員可以處理的。再者,由于法院本身具有獨立公正的特性,也決定了它不適宜參與財產管理、分配、處置等工作。此外,在破產重整中,破產者權利受到限制而債權人則有利己的風險,都不適合管理財產,因此就需要一個中立的第三方管理者——破產管理人。管理人制度最早是由西方引入的破產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稱為“破產信托人”,大陸法系稱為“破產管理人”。

所謂破產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案件的同時,指定第三方團體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并負責保管、估價、清理、分配,管理人中立于債務人與債權人。破產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組成的清算組或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破產能夠順利、公平、高效進行的保證。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在過去的二十多年里作為第三方團體,在破產案件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國外資本市場發展較早,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破產管理人制度,而我國由于計劃經濟的原因,市場經濟開放較晚,所以這方面的制度不是十分健全。目前實行的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有兩個:一個是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另一個是2006年頒布的《破產法》。雖然2006年頒布的法律彌補了早期《破產法》中沒有破產管理人這一制度的缺陷,但是由于制定者對不少關鍵內容意見相左,其中就包括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內容,導致2006年頒布的《破產法》對管理人制度不夠深入、系統、規范,甚至有些原則性的內容應該在該部法律中體現,但事實上卻推給了“高院指定配套執行細則”中規定。為了進一步推進破產管理人制度,優化行業環境。2008年2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了《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的通知,希望借此指南規范行業環境。

2注冊會計師在破產程序的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職責

在破產程序中的一般職責可以概括為:接管企業各項日常事務、資產;決定企業日常開支與其他支出;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資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接受并審查債權申報。結合法律法規與指南指導,會計師需要從以下環節著手。

2.1接管債務人財產并進行管理

注冊會計師首先進入企業開始執行管理人的職責,接管企業的全部印章、證照、財務資料、人事檔案等。通常瀕臨倒閉的企業會存在管理松散、混亂。這樣的環境下容易出現偷盜、搶占財產的現象,給債權人帶來經濟損失。注冊會計師此時需要制定管理章程,優化資產結構。例如,變流動存款為定期存款,將活期利息轉為定期利息提高企業的利息收入;加強資產管理,變賣即將超期的存貨;對于臨期的專利產權要申請延期,以確保債權人利益得到保障。

2.2制訂破產管理人工作計劃,合理安排破產重整事項

注冊會計師對破產企業了解、調查后,依據《破產法》擬訂出較為詳盡可行的工作計劃,對破產重整有關的財務事項列出工作思路、工作方案與內容、人員安排、報酬明細。完成后交法院核準通過,接受債權人的監督。

2.3全面開展破產重整工作

根據工作進度擬訂方案,同時清查債務人是否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并及時制止。新出臺《破產法》列出了需要進行的基本工作:第一,財產清查工作,制作財務狀況報告,經人民法院許可后,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營業。報告應包括以下六個基本方面:一是破產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二是表明此次調查的目的和范圍;三是闡述調查的主要程序;四是破產企業的出資情況,是否存在沒有繳清出資款項情況;五是破產企業的凈資產及負債情況;六是此份調查報告的適用范圍與限制等。第二,根據評估報告,結合破產企業的財務資料,與律師組一同監督破產企業的資產清理與處置情況。第三,做好破產清算相關費用的收支預算、審核、報銷。第四,接受債權申報并制作債權申報清冊,在接受申報時,只要基本證據存在,一般不得拒絕申報。

2.4參與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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