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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中國買辦制度的經濟效率分析:從社會資本與交易費用的角度出發

2017-03-30 15:32戴睿
商情 2017年5期
關鍵詞:交易費用社會資本

戴睿

【摘要】十九世紀的買辦制度是當時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近年來,學者們漸漸拋開階級分析和價值判斷,客觀地分析買辦制度在當時環境下的合理性和高效性。本文通過文獻研究,以社會資本與交易費用為分析框架,指出買辦制度充分發揮了社會資本的作用,利用社會網絡,降低了交易費用和監督成本。這種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結合,提高了經濟效率,因而得以形成和發展。

【關鍵詞】買辦制度 社會資本 交易費用 經濟效率

一、買辦制度的制度經濟學研究:一種新的視角

什么是買辦?以赫延平為代表的學者將之定義為一種“中介”——“買辦云者,乃華人與外商根據互訂之契約,在一定報酬之下充外商之使用人,居于外商與華人之間,以外商之名義與華商交易,并繳納保證金或具保證人,且于一切交易負無限保證之責任,同時得其規定之傭金者一也”,也就是說,是受雇于外商、為外商與中國的生產者、消費者溝通的中介人。后來,他進一步將買辦的概念拓展為“一種逐步形成的以買辦為中心的社會經濟制度”。買辦制度是公行制度取消后,外商進入中國市場必不可少的手段,在19世紀到20世紀初,規模龐大、實力雄厚,以致于形成了買辦階級,深刻影響著中國經濟社會狀況。

什么是制度?諾斯在《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中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制度指導了行為者的活動規則,降低了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從而減少了交易費用,促進經濟增長。新制度經濟學將制度視作內生經濟變量,認為一種制度的產生、發展有其內在經濟原因。買辦制度是19世紀到20世紀初中國市場上的重要制度,它的經濟效率問題值得我們探討。

對買辦的研究始于19世紀20年代。民國時期,有一批學者受西方經濟學影響,以“經濟因素論”理解買辦制度,例如馬寅初(1923)認為,買辦的產生是由于“語言不同、習慣各異、商情之特殊”,從而產生對中介的需求。有學者更細致地羅列其重要因由為“經濟情形各異、語言不通、資產信用不明、商業砂演不同、中國度量衡與貨幣復雜及有排外心理”等,所以必須藉買辦之力方使中外貿易“沖突得以斡旋,困難得以消釋”(陳金淼,1940)。由此可見,這些學者分析重點在于19世紀中國市場的特殊性、以及由此產生的交易障礙,從外商的心理角度分析雇傭買辦的原因,但沒有考察這一制度的內在效率。

建國后,對買辦的研究帶有鮮明的階級斗爭色彩,國內學者對買辦制度的分析大多停留在對其階級屬性、政治影響的批判上。例如張國輝(1963)在定義買辦時,強調買辦是“外國侵略者把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特殊產物”,“和外國資產階級結成直接的人身雇傭關系或資本合作關系”,“通過外國資本積累形成自己的資本積累”。此階段的研究主觀性和意識形態特征太強,不利于我們客觀地了解買辦制度。

近年來,受西方經濟學,尤其是新制度經濟學、經濟社會學影響,國內學者越來越拋開意識形態和價值判斷,從經濟制度的效率的角度分析買辦制度產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例如胡勝強(2007)以“社會網絡的開發與利用”看待買辦的作用,分析其調動社會網絡的能力與效果;龔會蓮(2007)認為買辦在利用信任關系打開市場、承擔洋行風險中起到重要作用,增加了市場交易,極大促進了國內市場的發展;趙娟霞(2010)則從制度變遷的角度,分析了買辦制度替代公行制度的原因及其衰落的經濟原因。

本文參考以往學者的研究,以“社會資本與交易費用”作為基本研究框架,分析買辦制度中蘊含著的對社會資本的利用,以及由此帶來的交易費用的下降,來證明買辦制度是符合十九世紀中國經濟社會狀況的制度,從而對這一領域的研究做出一些補充和發展。

二、十九世紀的中國市場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中國,是十九世紀中國經濟的重大事件,然而,這一進程卻并不順利。除了政治制度的限制外,傳統中國的社會結構,對侵入的資本主義經濟有著強烈的排異反應,是自發抵抗資本主義經濟的重要力量。

首先,制度環境不佳。體現著濃厚的家族主義和等級色彩的傳統法律體系,難以形成一種對稱的權利義務格局,等價交換、自愿平等的原則并不被普遍采用(費孝通,1984);各地各業,行會林立,有著復雜的內部規則,其中包括許多封建陋習。

其次,社會關系“嵌入”經濟過多。中國的社會結構是一個“差序格局”,注重關系本位,人們普遍重視的是親族、鄉里、朋友和熟人等關系網絡(費孝通,1984)。相應地,市場交易大多發生在族人、親朋、鄉里和熟人等封閉和半封閉的網絡中間,依賴于個人信譽、親朋網絡、鄉里關系,以及私人友誼等社會機制來調節。

最后,市場信息嚴重不足。由于交易發生在封閉的關系網絡中,交易信息和交易信用也相應地被鎖閉在關系網絡中。

總而言之,這種個體間交易類型,可以被視作一種建構在關系基礎上的、弱替代性的、封閉性的、特殊主義取向的、人格化交易,它大大不同于資本主義抽象性基礎上的、強替代性的、開放性的、普遍主義取向的、非人格化交易類型(龔會蓮,2007),為西方資本主義的進入造成了困難。買辦制度就是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中被建立起來的。

三、買辦的橋梁作用:社會資本、交易費用與經濟效率

社會資本指的是個人通過社會網絡獲取稀缺資源、并由此受益的能力(邊燕杰,2000)。帕丹等學者認為,社會資本可以從三個方面對經濟效率產生影響:一是作為資本的一種充當生產要素,二是降低交易費用,三是降低監督成本。在此,我們考察的是社會資本對降低交易費用的作用。

價格機制的運行并非是零成本的,而這個成本就是交易費用。交易費用過大,造成的后果,第一是對稀缺資源的浪費,第二是可能直接阻礙了交易的發生。沒有買辦的洋行所面臨的就是這種交易費用過大的問題。依據威廉姆斯的分類,交易費用中的市場型交易費用,包括搜尋和信息費用、討價還價和決策費用、監督和執行費用三種;而社會資本正式通過減少這三類交易費用,促進市場交易的形成和擴大:

(一)搜尋和信息費用

買辦的工作任務之一,就是向內地市場收購農產品,主要是茶葉和生絲。但是,語言的不通、貨幣制度的混亂和度量衡的混亂,再加上中國市場上形形色色的行會對市場的干預,價格機制根本不能指導商人的行為,直接交易的成本很大,甚至使得“外商在事實上不可能直接同中國人進行貿易”(赫延平,1988)。

以買辦為中介,則解決了這一難題。買辦作為熟悉當地社會的人,首先十分了解農產品市場,“買辦不僅照管采購,而且為洋行提供行情”(赫延平,1988)。其次,在語言、貨幣和度量衡上沒有障礙,因此能更好地提供產品信息,與供應者進行溝通,從而促成交易。例如在生絲集散地的浙江南潯,據《南潯志》記載“南潯七里所產之絲尤著名,出產既富,經商上海者乃日眾。與洋商交易,通語言者謂之通事;在洋行服務者謂之買辦。鎮上之人業此因而起家者亦正不少?!?/p>

最后,買辦自身擁有廣泛的社會網絡,可以獲取的信息量大。洋行在選擇買辦的時候,希望其“首先是一個商人”,是一個“面子大”、“有地位、有勢力、與中國的商界有各種聯系”的商人(赫延平,1988),還鼓勵買辦經營自己的生意,有時甚至是與洋行競爭的生意。按常理,企業為了減少競爭對手、保護商業機密,應當禁止手下的職員利用其職員身份為自己謀利,正如現代企業要求的那樣。那么,洋行當時為什么要怎么做呢?因為洋行認為,這樣可以進一步擴大買辦的商業網絡,洋行可利用的社會資本也就不斷增多,在交易信息獲取上優勢也就越大。

除此之外,由于十九世紀中國半封建的社會性質,官僚機構與市場的關系緊密,很多情況下洋行需要與政府進行交易,而買辦承擔了與政府官員“搞好關系”的職能。例如經營軍械物資的旗昌洋行,會雇傭特別才能的買辦,為洋行寫一些斯文的信件給經常打交道的清朝官員。當洋行大量貸款給政府的時候,洋行也注重雇傭職員專門與官員打交道。

(二)討價還價和決策費用

討價還價費用降低的關鍵在于“信任”關系,信任度高,在討價還價和決策中產生的交易費用也會降低。根據信任所賴以建立的道德基礎,信任可以分為兩類:群體內信任和普遍性信任。前者將信任對象的范圍局限于與個人具有親密關系的社會群體內部,后者則是將信任適用于抽象的個體,包括那些與自己沒有私人、血緣、地緣等關系的人。不同類型的信任將決定交易過程中規則的不同應用。群體內信任具有封閉性,交易過程中,不同的交易規范具有非普遍性,行動者在考慮交易規則時,會根據對交易方的信任程度做決定。

根據上文描述,19世紀的中國市場中普遍存在的是群體內信任,因此,“打入內部”的買辦十分重要。買辦是當地社會中的士紳式人物,在鄉土社會擁有很大威信,在交易時便省去了許多麻煩。最典型例子是怡和洋行上海買辦唐景星,1869年幫助洋行經營鴉片貿易時,從上海發出的行情報告如下:“……由于大部分鴉片在二道商人(中國人)手里……白皮土開價600兩,外國賣主開價610兩,但是如果真正有意交易……中國賣主590兩也愿意賣……”。通過買辦與交易者間的互相信任關系,成功降低了討價還價與決策費用,使交易順利進行。

(三)監督和執行費用

洋行的監督成本有二:對雇員的監督;對交易方的監督。社會資本在這兩類監督中起作用的機制相似,那就是創造出一個封閉的社會網絡。

科爾曼曾對社會網絡和社會資本的經濟性功能做過細致的分析,他認為,擁有比平均義務密度更高的社會結構的封閉性網絡,網絡的封閉會促進約束,降低在市場中人們信任他人的風險。用博弈論的理論來看,封閉性的結構中存在著長期重復博弈,人們因為著眼長遠利益,會強化彼此的信任。此外,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封閉性的結構由于強化了彼此之間的義務,沉淀著大量集體物品性質的社會資本,其會造成利益的外溢,可信的連坐性懲罰的威脅對結構中的成員較有約束力。

首先,在買辦的挑選上,洋行十分注重買辦的可靠性,而對可靠性的評價標準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洋行合股人熟識的從前的公行行商的介紹;二是通過同華商長期直接的商業往來,將所信任的商人變為買辦。例如原是一家錢莊職員的王槐山,因與匯豐銀行新任的上海代理人過從甚密,在1869年成為這家銀行在上海的第一個買辦。赫延平也記錄到:“一個商人一旦被雇傭為買辦,通常將他的家族成員和同鄉找來做買辦間職員,或介紹做其他洋行的買辦?!币灾掠谠诋敃r,還根據地域劃分出“廣東幫”和“寧波幫”這樣的買辦幫派。買辦家族和買辦同鄉網絡,這又會進一步強化對買辦信用的保障。

其次,買辦制度中,洋行通過買辦之間的相互擔保,并強化其連坐連帶責任,利用買辦之間存在著的封閉性的密網,加強對買辦信用的監控。1859年福州瓊記洋行買辦唐能的保單這樣寫道:“立擔保單人亞楊為因舉薦唐能往福州隆順行喝公司莊口承充買辦,但行內事務或有虧空銀兩系擔保人填還”(聶寶璋,1985)。保單中的擔保人亞楊是瓊記洋行在香港的買辦,他擔保唐能(即唐隆茂)充任福州瓊記洋行買辦。買辦之間的相互薦保強化了買辦關系網絡的封閉性。結合科爾曼提到的社會網絡的兩個功能,這種擔保制度的優勢有二,第一,買辦的機會主義信息以及信用等級信息對洋行來說難以了解,但對于同處一個封閉性網絡中的其他買辦,這些信息是易得的;第二,通過負有連帶責任,使被擔保人的行為相對擔保人具有外部性,直接激勵擔保人加強對其監督、制約;第三,為被擔保人的不守信用行為增加了成本,即被擔保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可能要冒被逐出對本人極有價值的社會網絡,并喪失使用社會資本的能力的風險。

對交易的監督也是一樣。外商在中國市場中,對風險的控制十分重要。在重視差序格局的中國社會中,外商始終是局外人,在無法獲得現代市場取向的正式制度對其權利予以保障的情況下,他們只能通過買辦嵌入到封閉的社會網絡中,以求借用買辦在該網絡中的社會資本來保障信用。

四、小結與啟示

拋開買辦個人特征,以一種“社會經濟制度”的眼光看待,買辦制度是符合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制度。它將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相結合,利用買辦的社會資本,降低了交易中的搜尋與信息費用、討價還價和決策費用以及監督和執行費用,使稀缺資源沒有被浪費、市場交易能順利進行,促進了市場的形成于擴大,為資本主義經濟進入中國和國內市場的發展做出了貢獻。這段歷史也啟示我們,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傳統的制度存量(尤其是非正式的制度存量)有時可以發揮建設性的“代償”功能,應該給予肯定。

20世紀后,由于外國資本漸漸熟悉中國市場,中國市場的非人格化也在商品經濟沖擊下有了發展。為適應新的變化,洋行將買辦制變為高級職員制、經銷包銷制或合伙制。當20世紀40年代前后外商企業因戰爭等原因紛紛撤出中國時,買辦社會底層大量破產,上層則向創辦民族企業轉化,買辦制度漸漸衰落下去,最終成為歷史。

參考文獻:

[1]諾思著,陳郁,羅華平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M].上海:三聯書店,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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