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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末英國家庭兒童虐待問題的發現與整治

2017-04-11 09:34周真真
關鍵詞:權利英國家庭

周真真

(杭州師范大學 人文學院,浙江 杭州 311121)

19世紀末英國家庭兒童虐待問題的發現與整治

周真真

(杭州師范大學 人文學院,浙江 杭州 311121)

兒童作為家庭的私有財產一直不在政府和社會關注的視野之內。然而,19世紀末家庭中的兒童虐待問題引起了英國社會的普遍關注,社會不同力量圍繞這一問題作出了不同的努力,并最終促成了1889年《防止虐待和保護兒童法》的出臺。防止虐待兒童成為19世紀末英國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但與以往不同的是,它是在兒童權利的名義下進行的。兒童虐待問題成為英國兒童權利觀念誕生的一個突破口。

英國;兒童;虐待;《防止虐待和保護兒童法》

兒童虐待現象自古有之,工業革命后童工虐待最早引起人們的關注,但家庭中的兒童虐待一直不在英國社會和政府的關注視野內。然而,19世紀的最后20年,它突然成為引起英國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家庭中的兒童虐待為何在19世紀末才被發現?當時的人為解決這一問題又做出了哪些努力?

國外學術界早在上世紀50年代就關注到兒童虐待問題,既有豪斯頓對兒童虐待的總體性論述[1],又有艾倫對全英防止虐待兒童協會(NSPCC)的個案研究[2]。關于家庭兒童虐待為何在19世紀末成為英國社會關注的焦點,喬治·貝爾莫從文化和道德角度進行了深入分析,認為19世紀末父母權威的下降和對中產階級文化發展的擔憂使得家庭中的兒童虐待逐漸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并重點論述了社會慈善對此所做的努力。[3]亨德里克在《1872-1989年英格蘭的兒童福利》中以及其他一些有關兒童福利、兒童立法的研究成果中大多沿用了貝爾莫的觀點。[4](PP.49-59)我國史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幾乎沒有。本文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利用《泰晤士報》、漢薩議會文件等原始資料,主要從兒童正義和權利的角度考察19世紀末家庭中兒童虐待的發現與解決,以深入理解這一時期英國社會兒童觀念的變化以及普遍兒童福利的開啟。

一、19世紀末兒童虐待問題的發現

兒童虐待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一般而言它是指對兒童有義務撫養、監管及有操縱權的人作出的對兒童的健康、生存、生長發育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行為。*此為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兒童虐待的界定。不過,這一概念在19世紀末的英國略有不同。1881年,柴郡牧師喬治·斯代特在寫給利物浦一份報紙的信中對當時家庭中的兒童虐待進行了大致分類:有意虐待,表現為毆打、使挨餓及經常性的傷害;無意虐待,表現為漠視孩子的身體需求,給孩子變質或不適當的食物;偶然虐待或者是忽視,表現為由父母醉酒、閑談引起的傷害、燒傷、燙傷、摔倒等。[5]本文亦延用斯代特的觀點將兒童虐待主要歸為對兒童身體的傷害以及對兒童衣食和健康教育的忽視。

兒童虐待一直存在于英國歷史中,例如1861年蘭開夏郡的兩名八歲男孩將一個兩歲的幼童毆打溺死,但當時的公眾和媒體對此事反應平靜,法官在定罪量刑時考慮到他們“完全被社會忽視也沒能收到任何教育”,最終只判處他們在少管所服刑5年。[6](PP.267-268)這件事一方面說明了兒童生命的不受重視,另一方面也說明了父母并沒有因為忽視對子女的管教而受到社會譴責。這種情況到19世紀末發生了重要的改變。虐待兒童的事件不斷進入人們的眼簾。1883年,利物浦一個名叫海倫·哈里肯的女孩的受虐案例引起了英國公眾的極大關注。她的父親用拳頭毆打她的臉,她的母親向警察舉報了這件事。父親被捕并被判處了3個月監禁,因為在法庭上海倫紫黑的眼睛和腫脹的臉有力地說明了整個事件的性質。在自己的家里打自己的孩子還要受處罰?!很多報紙報道了這一判決,并發表了各種各樣的評論。[2](P.18)1884年,德比郡的克萊夫人把熱撥火棍放到女兒的腹股溝;1887年,一個七歲的男孩詹姆斯因偷表而遭受了嚴重鞭打;同年4月,《兒童衛報》報道了雷納德·查理斯女士用橡膠管鞭打女兒的事件。[3](P.84)類似事件層出不窮,引起人們的震驚。

一些慈善組織處理虐待兒童案例的數量也顯示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以1883年成立的利物浦防止虐待兒童協會為例,“在協會成立的前6個月就處理了211個案例,幫助了至少378個兒童。在這些案例中,50個兒童涉及暴力,106人嚴重忽視,210人乞討、流浪和露宿,以及12人不道德?!盵7]1884年成立的倫敦防止虐待兒童協會在成立之初通過大量的案例向社會展示虐待兒童問題的嚴重?!霸谶^去的15個月中,倫敦防止虐待兒童協會處理了258個不同類型的虐待兒童案件?!盵8](P.1122)而據統計,倫敦協會在工作的前5年共處理了1521起虐待兒童的案例。除少數暴力外,絕大多數虐待案例表現為兒童無法得到必要的衣食而被迫乞討流浪。

面對諸多觸目驚心的虐待案例,來自英國社會方方面面的人都加入到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和討論中。Andrew Mearns作為19世紀末英國社會最流行的小冊子TheBitterCryofOutcastLondon的作者,將兒童的苦難看作是英國最嚴重的社會問題。牧師喬治·斯代特早在1881年就在報紙上呼吁成立一個專門保護兒童的組織,同年夏天他還寫信給沙夫次伯利勛爵,希望能夠得到他在立法上的支持。沙夫次伯利勛爵雖然認同兒童虐待的罪惡是巨大的、無可爭議的,但是他又認為兒童虐待具有隱私性、內在性和居家性,超出了立法所及的范圍[4](P.50),因而拒絕了斯代特希望通過立法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建議。沙夫次伯利勛爵的觀點代表了當時社會的一種典型看法,即家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家庭中的兒童虐待雖然普遍存在,卻是政府無能為力的領域。

議員芒德勒(A.J.Mundella)早在1873年就引入了一個保護兒童的議案,但是由于該議案表達了一種遠遠超出對嬰兒問題的關心并提出了更廣泛的干預和監督,被認為已威脅到父母的權利,未能走到議會討論階段就流產。

自由黨人塞繆爾·斯密斯,作為中產階級的典型代表,強調導致兒童虐待發生的個體家庭的過失與責任,他認為理想的中產階級家庭正處于危險中,虐待兒童即是一個特殊的威脅,幫助兒童可以打破貧窮的循環。

19世紀以兒童為中心的文學作品的數量之多及其所表達的對兒童的感懷也反映了社會對兒童問題的關注。英國批判現實主義小說家狄更斯的小說反映和加強了在一個日益物質化的世界,兒童作為情感存儲中心的形象。伊麗莎白·勃朗寧在其著作《兒童的哭泣》(1843)中揭示了兒童的苦難。19世紀末,托馬斯·哈代在其《卡斯特橋市長》小說中有失業打草工亨查德賣掉其女的描述,在《無名的裘德》《德伯家的苔絲》中也有對兒童受到不公正對待的細致描述。

19世紀末倫敦各大報紙在保護兒童上的活躍也是當時社會對虐待兒童問題態度的一種生動寫照?!杜蔂?麥爾公報》在宣傳反虐代表人物本杰明·沃夫的觀點上是無與倫比的。其他一些報紙則通過為倫敦防止虐待兒童協會提供論壇來表達它們的支持。例如,《泰晤士報》在防止虐待兒童的宣傳上發揮了廣泛的作用,當其通訊記者撰文抗議亨利·威廉博士用馬鞭懲罰其女兒時,便立刻通知沃夫,請他在原文的旁邊發表一篇解釋性的注釋文。此外,支持防止虐待兒童工作的報紙還有《每日新聞報》《真理報》《城市報》《基督報》《衛報》以及《周日雜志》等。[3](PP.83-84)

二、兒童虐待得以發現的原因

19世紀末的兒童虐待并不是英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時期。勞倫·斯通曾指出,十六七世紀的英國有更多的兒童遭受更多的體罰。*這與都鐸-斯圖亞特時期的規訓教育理念和清教徒對紀律的嚴苛要求有關。直到工業化后兒童成為家庭收入的一個來源、社會勞動力的一個組成部分,童工虐待才成為英國社會首先關注到的兒童問題,為此英國還頒布了《童工法》。不過,家庭中的兒童虐待從未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這是因為家庭不可侵犯的傳統使父母對子女擁有絕對的權利,任何干預都被看作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然而19世紀80年代,這一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們對虐待兒童現象變得愈發不可容忍,這與英國社會情況的變化有關。

19世紀英國掀起了一股貧困調查的熱潮,查理·布思、希博姆·朗特里等人的調查報告相繼出版。這些關于窮人生活狀況的報告中生動描述了窮人擁擠的生存環境、兒童的骯臟和對兒童的忽視等問題。人們發現兒童苦難是駭人聽聞的,許多孩子從一出生就受到虐待和忽視,他們衣衫襤褸骯臟,從未離開過他們生活的那個小地方,并繼承了酗酒、放蕩的父母的不道德行為。這些調查和出版物的宣傳引起了公眾對兒童忽視的日益關注。與此同時許多人也認為,關注兒童是解決貧困的一個更有效途徑。對成人的幫助常常導致依賴,削弱他們的獨立性,使他們走上貧困的道路。然而,兒童是天真的、無助的,又是未發育成形的個體。如果賦予兒童勤奮工作、節儉和負責的公民原則,他們很可能擺脫其父母所陷入的貧窮和道德敗壞的境況。成人問題看似難以處理,但是通過提高對兒童生活的關心則有可能使窮人的生活得到改善。因而通過幫助兒童擺脫虐待和忽視有可能防止貧窮在窮人生活中的惡性循環。

兒童虐待問題的發現更是與19世紀末英國社會對兒童認識的變化,特別是兒童權利觀念的誕生密不可分。中世紀以前社會的兒童觀念很淡薄,基督教認為兒童身上有一種與生俱來的原罪,只有通過父母的強制管教才能盡早地拯救兒童。文藝復興時期人們開始認為兒童關系到國家的未來,應重視兒童的早期教育。18世紀末,受盧梭《愛彌兒》思想的影響,英國社會開始認為童年是人生中獨立而獨特的階段,有其特殊的品質。工業或其他行業中讓兒童過度勞動是對人性的摧殘,也是對兒童生而具有的權利的侵犯。[9]到維多利亞晚期,兒童被看作是經濟、政治以及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帝國的維持和英吉利民族的優越性所必需的一部分。兒童的將來經常被用于有關降低貧困和國家對公民負有責任等原則問題的辯護。[10](PP.747-768)社會需要保護兒童使其免受成年人腐化的影響。工人階級生活水平的改善也使得兒童由家庭經濟的支持者,逐漸變成了依賴家庭經濟來撫養的消費者,兒童的情感價值得到強調。這就使兒童的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大大提高,他們成為民族未來的希望,學校教育也逐漸成為兒童生活的主宰。兒童作為社會中的一個特殊群體日益受到關注,一些熱心人開始為改善這些兒童的各種不幸遭遇而奔走。人們不僅認為兒童是貧窮、虐待和忽視的受害者,在某種程度上這些不幸的孩子對社會也是一種威脅。以各種方式被忽視的孩子是不滿的動亂分子的來源,而開心滿足的孩子則是國家的棟梁。[11](P.191)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重要性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可。

與兒童認識發展相伴隨的是英國在19世紀末出現了兒童權利觀念。保護兒童本質上需要對兒童權利的認可。兒童權利可謂是人權的一種延伸。19世紀英國流行的人權觀念的代表是早期洛克的思想。洛克認為“人自然地處于‘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和‘一種平等狀態’,每個人都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權利?!藗兗热欢际瞧降泉毩⒌?,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12](P.100)。所以洛克人權思想的核心便是: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兒童作為人的一部分,在邏輯上同樣享有上述人權。但是兒童因為自身的弱小和不成熟又具有極大的特殊性,因而當人權延伸到兒童身上時,它又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首先,兒童權利的行使主體不是兒童自身,而是由父母代為行使。洛克對此也有所論述?!氨M管兒童應該享有平等,但他們并非出生于這種(自然自由)完全平等的狀態。兒童出生在這個世界上時,便受父母的某種統治和管教權力的支配。此種支配有如襁褓一樣包裹并支持著嬰幼兒時期的兒童。隨著兒童的發育成長,年齡和理性松開這種襁褓直到褪去,最終使人能夠自由支配自己?!盵13](P.160)雖然在洛克的觀點下兒童受制于父權,但是父母對于兒女的支配只是因為兒女理智能力薄弱而不得已的權宜之計,當兒童能夠運用自己的理性或者達到一種知識狀態時,也就是能夠像生活在法律之下的自由人那樣理解和懂得法律時,這種支配和統治就告終止。[14]洛克明確承認了兒童權利的存在,只是它要通過父母來實現,這無疑是兒童權利觀念的一大進步,也解釋了父母權利為何如此難以突破。

19世紀英國著名的哲學家、社會學家斯賓塞,不僅在理論上認可洛克的思想,而且明確認為兒童具有表達自己意愿的能力,理應和成人一樣受到平等的對待,并得到社會的認可和尊重。在實踐中,他首先在教育上承認了兒童的主體地位。他認為:“每一個孩子都希望得到被信任的機會、被重視的機會、與他人平等的機會”,“父母和老師,不但不應該否定兒童的思考,反而應該像尊重自己的思考一樣,尊重孩子們可貴的思考”。[15]對兒童權利主體地位的認可是兒童權利觀念的核心,這是19世紀的一個飛躍。

與此同時,兒童是一個柔弱的、易受傷害的群體,兒童權利觀念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強調其理應受保護的一面。盧梭首先論述了這一觀點,他認為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且兒童自由的獲得是與其成長相伴隨的,但不能讓他因為童年的柔弱而受痛苦。[16](P.70)這一思想被英國19世紀90年代的“兒童研究運動”繼承并發揚。它使“童年”得到前所未有的研究和關注,學者們不僅認為童年是根本區別于成年的人生階段,而且認為童年是由不同的階段組成,兒童在每一階段都有其特點與需求。[17]這客觀上也有助于確立兒童獨特的主體地位。英國社會開始將兒童與成人區分開來,并認為政府應該頒布保護兒童的專門法律。

還有一位在兒童權利觀發展道路上至關重要的人物,他就是19世紀英國著名的哲學家約翰·密爾,他通過論自由批評了父母對兒童權力的不合理。英國經過長期的變革,到19世紀已建立起牢固的法治和民主,但19世紀的英國又是一個極為保守、社會風俗干涉個人自由的社會,所以密爾開始思考個人權利與社會權力的問題,他認為社會干預個人自由的唯一標準就是他的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他說:“在子女問題上對自由理念的誤用,卻真正成為國家履行自身義務的障礙。人們幾乎總是認為,誰的孩子就是誰的一部分,如果法律稍微干涉到家長對子女所具有的絕對的、排他的控制權力,他們就會感到嫉恨不安,甚至比他們自己的行為自由受到干涉時反應還要強烈。人類對權力的珍視,要遠遠超過對自由的珍視?!盵18](P.102)他認為父母過于強調對子女的權利,而忽視了子女作為個體應享有的自由。父母權利的實施危害到了子女的自由和個體利益。同時,他認為國家忽視了自己在家庭關系方面的義務的履行,呼吁政府進行法律干預以保護那些不受保護的人。密爾的名言:家庭專制者的家庭生活是法律需要干預的最緊要的事情之一。[19](PP.957-958)可以說,密爾的自由思想突破了父母權利的限制、強調了作為兒童權利主體應有的自由,豐富與發展了兒童權利觀念。

伴隨著人們對生命、自由、平等的追求和尊重,社會對那些違背行為愈發不能容忍。到“19世紀末,兒童被看作是民族的未來,他們的福利成為帝國規劃的重要一部分”。[20](P.1)這時期的兒童權利觀念又是與他們作為將來公民的角色聯系在一起的,兒童與正義的聯合被看作是國家建設和保護公民權的一種聲明。因而,防止虐待、保護兒童不僅是確保國家的將來,還是為了兒童的正義。

三、對兒童虐待問題的整治

那么如何解決兒童虐待問題?19世紀末,濟貧法對兒童傳統的嚴苛救濟方式遭到質疑,英國在解決這一問題上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立足于兒童理應具有在家庭中受到合理對待的權利,即要賦予兒童應有的正義與權利。因而,通過法律途徑保護兒童免受虐待成為不同社會力量努力的一個共同方向。

其實針對英國社會中的兒童虐待問題,英國政府曾出臺過一些具體的措施。185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禁止對婦女和兒童實施暴力的法令,但這一法令僅局限于對婦女遭受暴力的討論,在實際操作中幾乎完全排除了兒童。人們不敢或是傾向于不指控對兒童的暴力行為。1868年濟貧法修正案第37條給予了濟貧委員會檢舉忽視兒童的父母的權利,且其他機構可以在濟貧法下以很輕的罪或品行不端對他們提出裁決。但裁決必須使陪審團確信被檢舉人實際上具有為其孩子提供充足衣食、醫療和住所的途徑,還需表明受害者的健康受到嚴重傷害的證據,最后作為可起訴的犯罪,兒童忽視還需要在季度法庭而不是治安法庭進行審理,犯罪的發現和糾正從而大大延遲了。[3](P.80)這種狀況使對忽視兒童父母的懲罰難以實行,而濟貧法官員也不情愿懲罰父母,很少檢舉父母。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頒布專門的法律。

19世紀末,社會道德的腐化引起了維多利亞人的恐慌,于是英國產生了道德改革運動,對社會中的道德缺失現象進行整治。道德改革者們認為道德缺失與兒童虐待也有著強烈的關系。例如利物浦的棉布制造商、慈善家、議員塞繆爾·斯密斯認為,虐待兒童是一種不道德的體現,偏離了不容置疑的家庭規范,必須予以制止?!拔ㄓ型高^強調家庭生活,方能達到城市內及受剝削窮人的道德重整?!盵21]對家庭生活的關注使社會增強了對虐待兒童問題的關切。防止虐待兒童不僅起到了匯聚社會力量的作用,而且以道德改革的引擎而著稱。道德改革者亦希望通過立法來加強父母的責任、防止虐待的發生。

在為兒童尋求正義和權利的道路上,以倫敦防止虐待兒童協會為代表的慈善組織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虐待兒童問題的發現使英國社會出現了致力于此問題的專門組織。利物浦防止虐待兒童協會最早成立,隨后伯明翰和布里斯托爾也成立了類似協會,到1889年全英已經有三十多個類似組織出現。倫敦協會在防止虐待兒童問題上發揮了積極的主導作用,其首要目標就是要引起公眾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協會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其檢察員對虐待兒童案件進行調查、警告、起訴和監督。他們有詳細的工作報告,記錄兒童生活狀況的各種細節、犯罪行為的具體信息及事實證據的收集、采取行動的記錄等。這些詳細的記錄體系和廣泛周密的統計數字為協會帶來了特殊的權威。協會還創辦了自己的刊物《兒童衛報》,通過在頭版頭條刊登有關虐待悲慘狀況的報道,引起了社會對虐待兒童現象的道德憤怒和激烈辯論。

然而,倫敦協會發現法律限制使其無法順利開展工作。英國的第一個兒童虐待案例是由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被受理的,法庭將這個孩子稱為“小動物”,因為英國沒有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法律。在當時殺死兒童只是很小的犯罪,兒童的生命甚至沒有男人的錢包或者是靴子等個人私有物所享有的保障。于是,在本杰明·沃夫的帶領下,協會積極地推動兒童立法,希望用嚴格的法律限制虐待兒童。沃夫是19世紀末保護兒童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認為,兒童是按照上帝的形象構造的,具有快樂和幸福的不可估量的能力,是人類與上帝的外在聯系。但是孩子又是最無助的,因而需要特別的保護。傷害兒童不僅是殘忍的而且是邪惡的,國家應該加強對兒童事務的干預。1872年他寫了一本名為《監獄的搖籃》(TheGaolCradle)的書,并送到每一位地方法官手中,書中他描述了在貧困和錯誤的社會懲罰體系下的年輕受害者,以及當時濟貧院和濟貧法的不公正,呼吁廢除少年監禁。[22](PP.12-13)到1880年這本書已先后出版四次。他認為兒童案例要有單獨的法庭審理,建議改善司法程序,建立專門的兒童法庭來處理有關兒童的案件。因而,以政府立法的形式保護兒童是他的一個重要思想。協會的宗旨即是要賦予兒童權利,為其尋求正義?!拔覀円Ρ砻鞯氖?,英國兒童是公民,擁有權利?!盵23]協會認為虐待兒童現象在社會各階層都是存在的,“它與環境和收入沒有直接聯系,它是那些自私、慍怒、怯懦的兒童厭惡者的行為”。[8]協會在很大程度上構建了英國社會最初的兒童權利觀念,并在議會內外呼吁立法,以其實際行動中將這一觀念傳播開來。

政府中也有越來越多的人為此努力?!?888年8月10日,芒德勒、約翰·莫利、斯塔福德·諾斯科特爵士、亨利·詹姆斯爵士、塞繆爾·斯繆斯、羅伯特·富勒爵士、羅伯特·里德爵士、坎寧向議會提出了《防止虐待兒童議案》(第378號議案)?!?英國議會漢薩文件:防止虐待兒童議案(第378號),Cruelty to Children (Prevention) Bill, HC Deb 10 August 1888, vol 330, c377. 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888/aug/10/cruelty-to-children-prevention-bill#column_377.為了使這項議案更容易地在議會通過,議案的支持者們利用現有法律的措辭來建構議案的條款,議員芒德勒在下院中積極為之辯護?!?0 000份名為‘帝國立法和街道兒童’的小冊子在流傳,英格蘭的每一個公司都收到了一份。因此,代表了4 000 000多人的87個公司向議會請愿支持這項議案。與這份小冊子一起的還有一封包含12大頁紙的信被送到了每一位議員的手中,以說明這項議案的必要性,闡明并辯護每一項條款,援引一個接一個的例子論證法律的無力?!盵2](P.30)這封信是在首席檢察官的建議下書寫的,因而非常具有說服力。

這項議案將使政府得以干預家庭,毫無疑問改變了兒童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也挑戰了英國人傳統的家庭道德觀念,因而在議會內外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和激烈的討論。許多人認為議案不僅干涉了家庭,更是對父母權利的挑釁。兒童虐待問題的私人性和居家性使得議案的通過極為艱難。沃夫更是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在下院進行游說以獲得議員們的支持。沃夫不僅向議會展示了兒童遭遇了何等的虐待,更是明確提出了新法律應該包括的要點。[24]沃夫的努力被譽為“英雄般的工作”。[25]

四、1889年《防止虐待和保護兒童法》的出臺

在克服了重重困難后,1889年8月9日,議案被批準,《防止虐待和保護兒童法》誕生。1889年法是英國有史以來第一個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和忽視的法律?!斑@項立法因為在兒童福利領域的極端重要性,后被稱之為‘兒童憲章’,……法令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部分是關于對待兒童問題,第二部分是關于兒童雇傭問題?!盵2](P.30)

1889年法首先將虐待兒童廣泛界定為任何“可能導致對兒童健康不必要的痛苦或傷害”,被判此等罪過的人將會遭受3個月至2年的刑罰并伴之以25—100磅的罰款。如果兒童已經投保,迫害者將承擔那部分保險金,罰款增至200鎊并入獄兩年。任何兒童的監護人或者是委托人,不管是不是父母,都有責任正確地對待兒童。而在1889年法之前,英國的法律對兒童的各種苦難視而不見,只有在重大的刑事犯罪如謀殺、過失殺人和嚴重的身體傷害或亂倫等發生后法律才會準備介入。所以該法擴大了對兒童犯罪的范圍,并第一次使政府介入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將虐待和忽視兒童認定為法定的犯罪,否定了兒童是父母私有財產的觀念。

其次,1889年法還在法律程序上取得了兩項深遠的變化。首先,“這項法律使地方法官有授予‘任何真誠地致力于兒童利益的人’在一名警官的陪同下進入私人家庭,并在授權許可的條件下可以將兒童帶走的權利。那些被判虐待兒童的父母的監護權可以轉移到親戚或者是其他‘合適的人’那里——這實際上意味著,交給工業學?;虼壬茩C構那里?!盵26](P.110)即在案例審判之前,法庭有權下令將受虐兒童從家中帶走,并委托給那些能夠并且愿意照顧他們的個人或者是機構。另一項重要進步是如果存在合理的對兒童狀況的懷疑,警察即可被許可進入其家庭,并可以讓醫生檢查兒童的身體以證明其發現,警察還被賦予逮捕任何他們所見的虐待兒童者的權力?!昂喲灾?,這一法案的目標是:以與司法審判相協調的最直接的方式將所有與虐待兒童相關的事實都呈現在法庭之上?!盵2](P.31)1889年法通過給予法庭代表受害兒童行事的權力,扭轉了在虐待和忽視兒童問題上的執行程序和意義,體現了對兒童生命的認可和保障。

1889年法的第二部分對兒童雇傭制定了詳細規定,禁止兒童在街上乞討,那些利用兒童乞討獲益的人將受到懲罰。兒童沿街叫賣被置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并在晚十點至早五點間完全禁止。十歲以下的兒童不允許賺錢,除非在小治安庭獲得許可證。[2](P.31)這體現了法律對童年是人生中獨特階段的認可。社會需要保護他們使其免受成年人腐化的影響,同時保障其成長為自由人所需的健康和安全。1889年法還在1894年和1904年增加了兩項修正案*1894年修正案擴展了兒童無需宣誓提供證據的領域,同時賦予警察可以在沒有法庭命令的情況下將可疑受害者帶離家中的權力。1904年修正案主要針對兒童雇傭、犯罪者逮捕和兒童安全以及證據和程序等問題。它將對觸犯兒童的犯罪案件的起訴時間由以往犯罪發生后3個月內起訴延長至6個月,廢除了受傷兒童出席法庭的要求,擴大了兒童保護機構的權利,還給予了地方政府捐助任何防止虐待兒童機構的自由權。,進一步鞏固了上述思想。

1889年法明確了懲治犯罪行為的種種措施,更重要的是,它還在防止虐待兒童領域確立了幾項重要的新原則,成為英國保護兒童的共識。

(一)1889年法確立了對兒童問題的干預原則,打破了家庭神圣不可侵犯的傳統

正如阿利埃斯的研究表明,17世紀的兒童開始回歸家庭,“在18世紀晚期的英國,……農業工人傾向于擁有自己的住所,而不是向雇主交租金和他們一起住。而工業中學徒制的衰落,導致早婚和家庭人口增長?!彝ド钭詈髷U展到幾乎整個社會”,“家庭變成了一個排他性的團體”。[27](PP.321,326)兒童作為家庭的一部分自然不受外界干預。1889年法之所以是革命性的,正是因為它通過立法確立了干預家庭的新原則。這一變革使防止虐待兒童議案的第一條修正案即是對父母權利和兒童權利的爭論。來自懷特島的首席檢察官理查德·韋伯斯特爵士提出了第一條修正案,他說我們熱情支持這項議案的措施,但是與此同時我們必須謹慎我們不能干預父母或監護人關于兒童的合法行為。這也包括那些兒童幫助父母的合理賺錢行為。因而他提出修正案以防止議案以任何苛刻的方式運行。而來自謝菲爾德的芒德勒議員則說:修正案很好地保護了我們所謂的父母權利,但兒童在英格蘭擁有極少的權利,通過這一議案,我只是擔心我們僅給予了兒童跟我們在《防止虐待動物法》和《傳染病法》下給予家畜的同樣的保護。他認為議會對施加在兒童身上的可怕的虐待行為以及兒童承受的困苦完全沒有概念。*英國議會漢薩文件:防止虐待兒童議案委員會辯論記錄,Cruelty to Children (Prevention) Bill (No. 87), HC Deb 19 June 1889, vol 337, cc227-66. 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889/jun/19/cruelty-to-children-prevention-bill-no-87#S3V0337P0_18890619_HOC_58.很多議員雖然贊同議案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道德原則,但是對議案的懲罰措施如未經批準進入家庭帶走兒童以及逮捕治安法官認為可能是違背法律的等提出異議。但是經過多方面的努力,最終1889年法明確了家庭干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二)1889年法確立了政府和社會在保護兒童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原則,父母不再是保護和撫育兒童的唯一責任主體

維多利亞時代的人強調家庭生活的重要性,認為父母職責的履行是社會秩序的基礎,照顧和養育孩子是家庭的私事,更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對兒童沒有承擔必要的職責,國家救濟兒童的范圍也僅限于“失依兒童”,即沒有父母的孤兒和棄兒以及父母無法依靠的貧困兒童。1889年以前,英國政府雖然曾頒布了一些保護兒童的法律,如《學徒健康及道德法案》《工廠法》對兒童工作的年齡、時間、勞動強度和種類、勞動條件和生活環境做出嚴格限制,但這些法案只是針對公共機構中的特殊兒童群體。而1889年法明確了政府有責任照顧和保護兒童,從而認可了兒童的個體地位。芒德勒在議會辯論中提出,孩子不能因為父母的原因而遭受痛苦,國家有必要出手援助。同時,社會也被賦予了保護兒童的責任。議案第一部分提到將受虐兒童帶到一個安全的地方。Mr.Tomlinson認為“一個安全的地方”太過模糊,于是提出了一條修正案對其進行界定。他“認為安全的地方應該是‘濟貧院或者是基于此目的被授權的其他地方’?!盵28]這一觀念無疑是對原有濟貧救濟的一種延續?!癕r.Lees建議這一責任可以置于郡議會或由其他地方政府機構在其司法權限內來明確‘安全的地方’”。這是對政府責任的一種認可與加強。而首席檢察官認為讓地方當局指定那些合適的接收孩子的地方這既不合適也不明智。[28]最終Mr.Tomlinson在芒德勒的請求下撤回他關于界定安全地方的修正案。沒有對“安全的地方”進行界定,更沒有將界定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這便給予了更廣闊的責任空間,任何個人和機構都有責任保護兒童,從而使保護兒童成為一項普遍的社會責任。

(三)1889年法確立了以保護兒童為主體的立法導向,摒棄了通過懲罰父母來保護兒童的立法傾向

法律程序是保護兒童的有力屏障,1889年法為兒童樹立的法律程序原則是盡量保護家庭的完整,即以保護兒童為中心,而不是去懲罰父母。相比較而言,美國對虐待兒童父母的法律審判更為嚴格。1887—1900年,美國三分之一的虐待兒童案例都以犯罪審判告終,1900—1913年這一比例達到43%;英國則不同,1884—1889年只有16.2%的案件送至犯罪審判法庭,而且這一比例還在逐年下降,1898—1899年的比例是9.8%,1908—1909年則是5.6%,1934年僅為1.1%。[26](P.106)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兒童利益。另一方面,兒童主體性還表現在立法依據的變化上。1889年前的兒童立法主要是建立在對兒童社會價值的認可基礎上,即兒童是家庭和社會勞動力供給的重要來源,其健康和教育對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而立法是為了確保兒童社會價值的發揮而給予某些兒童享有某些利益,并沒有給予所有兒童獲得保護的資格。但1889年法使兒童的社會價值開始讓位于兒童權益。1889年6月26日,防止虐待兒童議案在下院交委員會詳細審查時,針對第一條款修正案對兒童雇傭的條款爭議較大,特別是劇院里的兒童是否應該像工廠里的兒童一樣受到保護。這實際上是國家和家庭利益與兒童利益沖突的一種表現。正如“Mr.J.Maglean說,他們面臨議案最艱難的階段。反對的議員們認為它將會剝奪孩子10年有用的雇傭期。國家很清楚這個議案意味著什么。議案的目標是讓兒童在未成熟之年免于任何有害他們健康的雇傭”。[28]最終修正案以80:129被拒絕。這是認可兒童個體權益的生動體現。正如芒德勒所言,防止虐待兒童議案的所有措施都是基于兒童權益。盡管這項法案后來被不斷延伸,但是它最初引入時的基本原則從未被攻擊或質疑。

五、結語

到19世紀的最后十年,防止虐待兒童已經成為英國一項巨大的事業。倫敦協會聯合各地方機構在1889年組成了全英防止虐待兒童協會(NSPCC),成為防止虐待兒童領域的最有力機構。防止虐待兒童最有力的武器《防止虐待和保護兒童法》對虐待兒童的廣泛界定使英國檢舉虐待兒童的案例猛增,NSPCC在1890/91年度處理的案例數相較于1889/90年度幾乎翻了一倍,此后逐年遞增(詳見下表1)。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到一戰后,協會處理的案例數開始下降,這也從一個側面顯示了虐待兒童現象的降低,特別是明顯的身體虐待日漸減少。

表1 1889-1908年NSPCC發展狀況及處理虐童案件數量統計[29](P.25)

年份工作中心檢察員數量處理案例數1889-90522939471890-1665264131891-21097383241892-322696113361898-9775159281651907-8118921346212

維多利亞晚期反虐待運動與早期的那種關心方式不同的是,在“兒童權利”的名義下形成了一套系統的監督父母的體系。[26](P.105)兒童權利觀念的誕生不僅使英國在19世紀末發現了兒童虐待問題,而且將不同的社會力量集合起來,促成了《防止虐待和保護兒童法》的出臺。此后,國家將干預延伸到家庭內部,開始扮演家庭監督者的角色,這一角色的轉變肯定了兒童是獨立個體的社會地位,體現了國家與兒童個人的直接聯系和兒童作為公民的權利。正如米斯郡伯爵所言:“我們必須歸因于精神的改變,……所有支持這一議案的人放棄了它所涉及到問題的道德層面,我對此表示感激?!?英國議會漢薩文件:防止虐待兒童議案下院二讀辯論記錄,Cruelty to Children (Prevention) Bill (No. 160), HL Deb 22 July 1889, vol 338, cc950-68, Order of the Day for the Second Reading read, 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lords/1889/jul/22/cruelty-to-children-prevention-bill-no#S3V0338P0_18890722_HOL_11.“精神的改變”表明了對兒童正義與權利的認可戰勝了傳統的道德觀念,明確了兒童因弱小而需要保護的事實。政府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并設置專門的兒童機構將兒童與周圍的事物區分開來,從而使兒童從家庭中獨立出來,最終成為享有人權的個體。

對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的認可改變了以往對兒童的保護多是出于憐憫、仁愛或同情等道德情感的狀況,否認了成人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兒童的做法。同時,兒童權利觀念凸顯了兒童具有獨立人格和個性尊嚴的內在價值,他們不再是成人的附庸,而是成人需要認真對待的一個對象。它使兒童與成人之間開始構建平等的對話機制,這不僅豐富擴展了人權理論,更是從根本上防止虐待兒童現象的前提??梢哉f,19世紀末對虐待兒童問題的發現與整治是英國兒童權利觀念開啟的一個突破口,而對兒童權利的認可和追求是兒童能夠享有作為公民權利的福利的基礎。因而19世紀末對虐待兒童問題的整治也標志著英國兒童福利的開啟,兒童開始不分階級、不分性別同等享有國家給予的權益。兒童虐待問題此后也納入兒童福利的總體框架中。這是19世紀末英國社會進步的又一個重要表現和成就。

兒童權利的發展水平不僅是兒童生存狀況的反映,更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發展狀況、政府政治能力和社會意識水平的重要衡量標準。但19世紀末的兒童權利更多強調保護,尚未能深入到自主性。這也決定了防止虐待兒童工作的任重道遠。

[1]Leslie George Housden,ThePreventionofCrueltytoChildren, New York: Philosophical Library,1956.

[2]Anne Allen & Arthur Morton,ThisIsYourChild:theStoryoftheNationalSocietyforthePreventionofCrueltytoChildren, London: Routledge & K. Paul,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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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勞倫斯·詹姆斯:《中產階級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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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義慧:《近代西方童年觀的歷史變遷》,《廣西社會科學》,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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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杰克·唐納利:《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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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Child’sGuardian, June,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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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菲利普·阿利埃斯:《兒童的世紀》,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

[28]“Parliament”,TheTimes, Jun 27,1889.

[29]NSPCC,AnnualReport,1937-1938.

(責任編輯:沈松華)

On the Perception and Remediation of Children Abuse in British Family at the End of the 19th Century

ZHOU Zhen-zhen

(School of Humanities,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311121, China)

Children, long been treated as the private property, has attracted less attention of the public. However, cruelty to children in British family at the end of the 19th century aroused people’s concern over this issue, on which great efforts have been made from different social forces, resulting in the introduction ofPreventionofCrueltyandChildrenProtectionBillin 1889. Since then,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ission for the British society at the end of 19th century.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past, it is under the name of the children’ rights. In a word, the topic of cruelty to children becomes a breakthrough for the birth of concep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in Britain.

British; children; abuse;PreventionofCrueltyandChildrenProtectionBill

2016-07-01

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后期資助項目“英國慈善活動發展史研究”(16FSS008)的研究成果。

周真真,杭州師范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副教授,主要從事西方近代史研究。

K561.42

A

1674-2338(2017)02-0103-09

10.3969/j.issn.1674-2338.2017.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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