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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中假冒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1

2017-04-13 02:47張新鋒朱蘭蘭
惠州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原產地救濟總局

張新鋒,朱蘭蘭

(廈門大學 知識產權研究院,福建 廈門 361005)

自由貿易中假冒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1

張新鋒,朱蘭蘭

(廈門大學 知識產權研究院,福建 廈門 361005)

在自由貿易中,承載著地理特色和聲譽的地理標志產品占據著重要地位。在我國,地理標志注冊蓬勃發展,但是假冒地理標志現象也很嚴重。由于管理系統多元、地理標志產品本身的公共性以及地理標志相關權益的分離性等原因,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和消費者權益不能得到充分救濟。分析我國地理標志行政管理的體制以及該體制在地理標志保護中的優勢和不足,提出應充分發揮地理標志行政救濟的作用,通過行政程序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假冒之訴來制止假冒行為,通過知識產權民事救濟保護地理標志權利,三者并舉,為自由貿易中假冒地理標志的利害關系人和消費者提供法律救濟。

地理標志;自由貿易;法律救濟

我國正在積極推進“一帶一路貿易”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中國大量具有地理特色和聲譽的產品走出國門。同時,中國的消費者也開始享受具有各國地理特色的商品。迄今為止,中國已與東盟、澳大利亞、秘魯等不同國家和地區簽署了14份自由貿易協定。在自由貿易中,包含特定產地地理特色和聲譽的商品占了很大比例。因此這些商品中存在的假冒地理標志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各國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侵犯了商品原產地的生產者、銷售者等相關群體及國家的利益。自由貿易協定中對于地理標志的規定也對我國現行地理標志保護規范體系提出了挑戰。

一、我國假冒地理標志問題現狀

從充斥市場的假冒地理來源的紅酒,到金華火腿、龍口粉絲、鎮江香醋假冒事件的查處,假冒地理標志現象越來越嚴重,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市場上大量存在假冒國外地理特色的產品。例如國外水果、乳制品并非來源于商品上所標示的國家。第二,出口產品上所標示的地理標記不真實,如天津海關查獲的“假冒鎮江香醋”案等。

(一)假冒地理標志的類型

地理標志的假冒行為有兩種主要類型:(1)產品本身并非來源于其所標示的地理區域。如市場上經常見到的“美國開心果”“泰國腰果”等,其真實的地理來源并非美國或者泰國,“美國開心果”或者“泰國腰果”也沒有注冊為地理標志,而僅僅是廠商利用消費者對這兩個國家的模糊印象所進行的一種宣傳。(2)產品所標示出的地理來源信息直接或間接冒充某一實際存在并受法律保護的地理標志,誤導消費者,侵犯了他人所享有的地理標志的相關權利。從保護知識產權的角度認定地理標志的假冒行為須具備三個要件:首先,產品的地理標志或暗示的地理來源并非是產品的真實產地;其次,產品地理標志或暗示的地理來源信息是實際存在的受法律保護的地理標志;第三,誤導公眾,容易造成普通消費者的混淆。

(二)我國假冒地理標志的主要表現形式

1.直接假冒,即行為人對其產品的地理來源進行虛假表示,直接在并非來源于地理標志地域范圍內的產品上使用該地理標志。該種假冒現象是典型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同時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屬于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2.間接假冒,即行為人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產品相類似的商標、商業包裝、廠商名稱或其他商業表征。其中隱蔽性較強且具有一定爭議性和復雜性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兩種:其一,產區外生產者利用模糊描述將自己的商品與某地理標志產生聯系,引起消費者誤認。例如翻譯原產地名稱或者在原產地名稱中使用“類”“等”語言描述。屬于我國《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禁止的行為。其二、淡化某些真實的聯系因素,誤導公眾,以達到假冒某一地理標志的目的[1]。例如,在某種產品的生產只與某地理標志地域范圍內的民事主體有資金往來的情況下,在宣傳上卻將該產品描述成與該地區合作而來,從而誤導消費者。

3.地理標志產品特有的假冒行為,即產品來源于地理標志地域,但并不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而使用地理標志或者暗示其產品與地理標志的關聯。根據巴黎公約所體現出的貨源標記的立法原意,貨源地或者產地的所有生產者、制造者或者銷售者都有權利甚至是義務使用該產地標記,因此只要是產品來自該特定產區,就不會存在所謂的侵權問題。但是我國質檢總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都對地理標志的使用規定了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即需要向當地質檢部門或者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并且其產品需要滿足一定的質量要求或者其他標準。如果產品不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而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即使該產品真實來自于地理區域,也侵犯地理標志權?!渡虡朔▽嵤l例》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對于使用該證明商標需要符合控制該商標的組織所明示的條件;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的,對于使用該商標也要滿足注冊該商標的團體協會章程所明示的條件,是否需要參加相應的團體協會也由章程決定①。

綜上,若要使用地理標志,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產品產自地理標志地域范圍之內,此為地理標志概念的應有之義;(2)產品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農業部和質檢總局的規章列舉了相應的標準,對于已經注冊為商標的地理標志,商標控制人有義務允許滿足商標使用條件的申請人使用該商標。而且,“商標控制人不能剝奪雖沒有向其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商品確產于該地理標志區域的其他人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權利②”。由此可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使用地理標志的條件包括“地理范圍”和“特定品質”要件。但是,該控制人不得阻止其他人對該地理標志中所涉地名的正常使用。因此,商品不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者未經許可直接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屬于假冒商標;若以其他方式暗示其產品與地理標志有所關聯,也可能構成假冒行為。但若僅僅是合理使用地理標志中的地名,如真實標注產品產地,則不構成假冒。

二、地理標志的行政管理

我國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巴黎公約第10條關于商標權的規定應適用于直接或者間接使用虛假的貨源標記,而且“凡從事此項商品的生產、制造或貿易的生產者、制造者或商人,無論為自然人或者法人,其營業所設在被虛假標為貨源的地方、該地方所在的地區、或被虛假標明的國家、或者在使用該虛假貨源標記的國家者,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視為利害關系人③”。按照上述規定,各成員國的本國法可能把禁止生產者、制造者或商人的虛假標記作為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來處理,并且以構成混淆或者欺詐為前提。我國1993年頒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列舉的損害競爭對手的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產地”的假冒行為,應當是吸收了《巴黎公約》的相關規定和精神,允許利害關系人以不正當競爭的請求權來制止原產地標記的假冒行為。我國首部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行政規章是1999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后被2005年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取代。2001年商標法修訂時增加了地理標志條款,實施條例允許將地理標志申請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2007年農業部頒行《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目前我國形成國家質檢總局(含進出口檢驗檢疫局)、國家工商總局(含商標局)和國家農業部分割管理的地理標記管理體系。據悉,國家林業局擬建立林產品地理標志審核登記制度,很可能將來會是更多的管理部門。農業部和質量監督與檢驗檢疫總局分別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相應的地理標志進行登記注冊和保護。

(一)質檢總局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商品出入境檢疫管理為目的最早開始地理標志管理

《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2001)等規章強調原產地域產品是“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準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的產品④”,包括原產國標記和地理標志,其特點是將原產地標記的行政管理和地理標志的保護合二為一。上述三個規章后來被其他法規取代。原產地管理職責屬于海關,《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規定,國家對原產地標記實施管理?!霸a地標記,是指在貨物或者包裝上用來表明該貨物原產地的文字和圖形;原產地證書,是指出口國(地區)根據原產地規則和有關要求簽發的,明確指出該證中所列貨物原產于某一特定國家(地區)的書面文件⑤”。但是按照我國與瑞士的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標記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地理標志則分別由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管理,地理標志獲得保護以申請注冊為前提。質檢總局和農業部規章強調地理標志產品必須以“地理名稱”命名,相對于目前國際條約通用的地理標志概念,質檢總局的規定限制性條件更多、更具體,實質上縮小了地理標志的外延。

(二)農業部的法規同樣強調地理標志要以“地域名稱冠名⑥”,并且在農業部獲得登記

從《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農業部對農產品地理標志是一種促進和引導,地方政府中農業主管部門促進農產品地理標志的開發利用,作為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政策,引導、扶持農業產業化。但是農業行政部門缺乏保護和救濟手段,申請人在農業部登記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動因是政策優惠和資金扶持。為了擴大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一旦申請人取得登記證書,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若想使用該地理標志,則無需像質檢總局的規定一樣向行政部門申請以獲得許可,而是可以直接向登記證書的持有人進行申請,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相關的協議,且證書持有人不得向使用人收取費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問題就轉化成了登記證書持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二者共同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該種做法類似地理標志商標的作用,農業地理標志在一些方面也相應呈現出一定的私權色彩,以鼓勵和保護農業產業發展為目的。

(三)國外地理標志的管理

迄今中國已與澳大利亞、瑞士、東盟等國家和地區簽署了14份自由貿易協定,與其他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正在緊鑼密鼓的談判或研究之中。在已經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除韓國之外,都會有專門條款涉及地理標志的保護,尤其是與秘魯、哥斯達黎加、智利簽訂的協議中附有相應的雙方地理標志清單,并明確表示,清單中的地理標志在對方國家中根據其國內法律加以保護。大多數自由貿易協定要求,締約雙方應確保其國內法給予地理標志充分和有效的保護手段,締約雙方可根據各自有關地理標志的法規要求對地理標志進行注冊。這些地理標志的主管機關與國內地理標志并無二致,實踐中通常是由商標局管理。與此同時,絕大部分的自由貿易協定中涉及地理標志相關產品的規定主要在原產地規則以及知識產權條款之下,如與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協定。與瑞士的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瑞士的原產地名稱可被當作地理標志在中國進行保護,對于瑞士來說,貨源標志也是知識產權定義的一部分⑦”。因此,中國的司法就應當將瑞士的原產地標記和貨源標記作為知識產權保護。中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原產地標記和貨源標記也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和司法保護。在我國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關為質檢總局下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而協議中涉及地理標志相關條款的執行則由海關負責,爭議的解決主要通過磋商及設立仲裁庭等,同時設立相應的聯合委員會負責協定的審查與監督。

另外,2001年之后,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相關主體可以將地理標志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商標權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被定義為私權,但是我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也擔負商標管理工作,因此可以管理已經注冊為商標的地理標志。

三、假冒地理標志的救濟途徑

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包括行政保護和民事救濟,行政保護的執法機構以質檢總局、農業部、海關以及市場監管部門為主,民事救濟則主要依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民事訴訟。

(一)行政救濟

基于行政管理秩序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對于所管理的地理標志的相關申請、審查、使用都制訂了相應的規范,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為都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包括對于假冒地理標志行為的處罰,在客觀上保護了地理標志相關權利人的利益,也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發揮了假冒地理標志的救濟作用。

首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保護獲得商標權的地理標志,依據權利人的備案,海關可以直接認定貨物是否構成侵權,并且經過調查一旦認定構成侵權,則由海關予以沒收;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的針對進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則是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侵權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但是,海關執法目前存在依據不一致的問題[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進口貨物的收貨人需要向海關申報原產地并提交原產地證書,應出口貨物進口國(地區)有關機構的請求,海關可以核查出口貨物的原產地和原產地證書,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將受到行政處罰,“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責令改正⑧”。因此,從海關進出口的貨物,經過海關的行政管理,基本上杜絕了假冒原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地理標志的可能。由此可知,國內消費者市場上的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主要不是來自于經過海關的進口產品。

質檢總局在地理標志保護問題上承擔的更多是管理職能,對假冒地理標志問題的救濟雖然亦有涉及,但不是該部門工作的重點所在。而且,質檢總局對假冒地理標志問題的救濟以地理標志產品在質檢總局注冊登記為前提,產地內的生產者若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需要向當地質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且經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并公告后才可取得相應資格。質檢總局保護的地理標志是在該局注冊登記的標記,未注冊的地理標記不能獲得質檢總局的行政保護?!兜乩順酥井a品保護規定》明確禁止了針對地理標志產品的假冒行為,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此外,根據規定,針對假冒地理標志行為,質檢部門還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處以行政處罰。

農業部對假冒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救濟規范較少,僅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所涉及。這兩條為地理標志的使用者和產品的消費者的維權提供了一個行政救濟的依據,但是并未明確規定如何監督、如何維權、行政部門如何作為以及具體的行政處罰手段等,因此實際操作性大打折扣??梢钥闯?,農業部在農產品地理標志領域所扮演的更多的為一種引導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而非保護者和救濟者。

在商標法中,地理標志呈現出與其他知識產權相同的私權屬性,針對地理標志的假冒行為采取的救濟途徑以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為主,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市場監管和商標秩序監管的職責對于假冒地理標志商標的行為處以行政處罰。

(二)民事救濟

1.依據商標權請求權的民事救濟。在我國,基于司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主導作用,相關權益人更可能選擇將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因為我國的行政救濟和民事救濟并不沖突,即使是其他行政機構如質檢總局獲得登記注冊的地理標志,還可以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我國商標法按照TRIPS協議已經能夠滿足我國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義務,能夠更好的服務于中國當前的經濟和法律目標[3]。目前我國為地理標志提供的最為明確、系統、可操作性最強的保護模式就是商標法保護。

選擇閥桿密封面與閥體底面的距離作為目標參數,目標參數在隨履帶運動時在不同時間位置對應的數值如圖6所示。

因為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就是商標假冒和侵權行為,也包括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行為。需要注意的是,與一般的注冊商標不同,注冊為商標的地理標志控制人不得拒絕其商品符合條件者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者成為該組織中的成員,甚至即使沒有要求成為會員,集體商標的控制人仍然不得阻止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因此,地理標志商標呈現出某種程度的集體性。針對假冒地理標志商標的行為,由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是最為普遍的救濟途徑。地理標志民事救濟模式的地理標志當事人在任何環節都是居于主動地位的,申請人若想使用地理標志商標,是直接向商標注冊人或者控制人申請,而無需經過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體現出的完全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2.依據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權的民事救濟。與知識產權法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保護知識產權,并且其保護的外延更為廣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假冒地理標志問題進行規制的重要條款是第五條第四款:“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⑨”。對應到假冒地理標志問題,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直接假冒的范疇,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則包含了間接搭他人地理標志便車的間接假冒行為。按照質檢總局或者農業部的規定,地理標志可被歸入認證標志或者甚至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之下,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對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認證主體進行限制,這就使得其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遠遠大于商標法,延伸至未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的地理標志,僅僅在農業部或者質檢總局登記注冊的地理標志同樣可以獲得該法的保護;甚至沒有注冊為地理標志,但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及的產品屬于偽造產地,并給請求人造成損害的,請求人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權救濟。

(三)現有救濟途徑的比較與完善

目前假冒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之間存在沖突。此問題容易造成司法或者行政執法上的混亂局面,削弱了相應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不利于地理標志的保護。同時,法律規范上的沖突還形成了執法部門的多頭化,容易導致責任推諉或者重復執法等現象的發生。(2)對地理標志概念的定義與要求上存在矛盾。如前文所述,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緊跟國際上的通用概念,但是作為下位法的農業部和質檢總局的相關法規或者規章中對地理標志的概念卻與商標法不同,要求地理標志產品必須以“地理名稱”冠名。有學者總結,從關聯性角度來看,地理標志保護存在地理標志定義邏輯混亂、制度設計扭曲、缺乏配合支持等問題[4]。

同時,對于地理標志的認識也存在著一些誤區。根據TRIPs協議,地理標志屬于知識產權,而該協議要求各締約方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所以論者常從私法的角度考慮地理標志的保護和假冒地理標志的救濟??陀^上,地理標志不是典型意義上的私權。首先,地理標志產品本質的特點在于其特定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品質與特定地域之間的緊密聯系,是該地域獨特的地理因素或者人文因素賦予了地理標志產品以保護的價值。地理標志在產品和特定的地域之間的關聯性決定了產品的某些屬性,地理標志在產品的質量、稅收和海關管理方面發揮著行政管理的作用。其次,地理標志還和該區域的產品提供者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地理標志可能成為一種私法上的權利。最后,地理標志和消費者的利益相關,消費者通過地理標志選擇相關的產品,假冒地理標志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較強的地理標志行政管理或者因地理標志權利人維權行為導致的地理標志來源的合法性在客觀上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即使作為一項私法上的知識產權,地理標志也是一項具有復合性權利人或者不特定使用人的集體性權利,由特定區域內特定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制造者共同擁有和使用,作為集體性權利,權利的維護成本無法內化,必然會出現搭便車的行為。因此,公共產品的外部性造成地理標志使用上“公地悲劇”現象,純粹的地理標志私法保護不足以消除假冒地理標志現象,地理標志的屬性決定了地理標志保護的多元性。鄭成思認為,TRIPS協議在第2條以及在其他一些條款中,都強調了行政當局對某些問題的主動干預[5]。

在假冒地理標志的利害關系人的救濟和消費者的保護的角度,通過行政程序,發揮行政救濟的功能對于地理標志這種具有集體色彩的知識產權十分必要,因為消費者的利益,地理標志上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保護的成本無法內化為地理標志合法使用者的經營成本,所以需要利用行政權力制止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

針對目前假冒地理標志的救濟途徑上存在的不足,在現行的框架內,可以對不同法律法規或者不同部門的職責進行協調。首先,應鼓勵地理標志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在農業部或者在質檢總局注冊的地理標志依然可以注冊為商標,含有地名地理標志可以注冊為商標或者構成商標的組成部分。其次,農業部的登記注冊應當僅作為政策支持性措施存在,可以詳細規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從而促進我國地理標志的發展,但是應當明確將地理標志的救濟責任歸入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下。至于質檢總局,最重要的就是理順相關規定,對相同的假冒行為給與同等程度的行政處罰,避免重復執法或者責任不明的情況出現。

最后,從知識產權保護和制止假冒兩個層面為假冒地理標志的利害關系人提供法律救濟。保護知識產權可以通過民事救濟實現,但是對于假冒的制止,必須倚仗行政程序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訴訟。海關、市場監管部門和質量監督及檢驗檢疫部門對于假冒行為的行政制止和處罰為地理標志的合法行使創造了有利的環境。同時司法程序應當探索可操作的路徑以便于利害關系人提起假冒之訴。對假冒行為與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以英國判例法的探討和構建最為充分[6]。假冒之訴的構成要件包括五點:(1)被告實施了虛假表示行為,(2)該虛假表示行為屬于商業行為,(3)該虛假表示行為針對的是被假冒對象的潛在或顯示消費者,(4)被告實施該行為具有主觀惡意,(5)對被假冒者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⑩。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引入了構成假冒之訴必備的若干要件,只是并未形成系統的操作準則。如前所述,地理標志本身承載的并非只有知識產權,還有重要的公共利益涉及其中,假冒之訴則更能夠滿足假冒地理標志問題的救濟要求。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參考借鑒該種做法,從而為各種類型的地理標志產品提供充分的司法保護,而不局限于地理標志商標侵權救濟。同時也可以使得假冒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不再受到商標法相關條款明示行為的限制,而是只要構成假冒之訴的要件即可以尋求相應的司法救濟。

注釋:

①參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

②參見(2015)京知民終字第1180號、第991號民事判決書。

③參見《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

④參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第2條。

⑤參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26條。

⑥參見《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2條。

⑦參見《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第11條。

⑧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20、24條。

⑨參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

⑩Erven Warnink BV v.J T ownend&Sons(Hull)Ltd.(No.1),(1979)A.C.731.see W.Cornish,D.Llewelyn and T.Apli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 and Allied Rights[C].London:Sweet&Maxwell Lt.1988.664-665.

[1]唐廣良.“假冒商品”問題初探[J]. 中國法學,1993(5):71.

[2]湯濤.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09:138.

[3]M.Bashaw,Bradley.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hina:Why Protect GIS with Both Trademark Law and AOC-Type Legislation?[J].Pacific Rim Law&Policy Journal,2008,17(1):73-102.

[4]王笑冰.關聯性要素與地理標志法的構建[J].法學研究,2015(3):97.

[5]鄭成思.關貿總協定中的“地理標志”保護[J].國際貿易,1994(7):46.

[6]嚴永和.我國反假冒制度的創新與傳統名號的知識產權保護[J].法商研究,2015(2):75-82.

【責任編輯:孫 健】

The Remedy Approaches to Counterfeiting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ductions in Free Trade

ZHANG Xinfeng,ZHU Lanl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Fujian,China)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GIs)productions with geograph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reputatio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bot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rade.In China,the promising future of GIs is foreseeable given to the prosperity in this area.However,the severe counterfeiting problems,due to the chaotic supervisory system,the publicity of GIs productions and the separation between the ownership and the right to use of Gis and others,has been making a huge negative effe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suppliers and consumers of GIs productions.According to the study and analysis of this situation,the problem can be solved by smoothing the law system,by adjust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different supervisory departments,meanwhile,by us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And then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more efficient protection can be provided for GIs productions by a thorough law and supervisory system,which will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de in GIs production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free trade;remedy approaches

D997.1

A

1671-5934(2017)04-0042-06

2017-01-10

福建省2015年社科基金重點項目(FJ2015A014)

張新鋒(1977- ),男,河南南陽人,副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學,E-mail:zhangxinfeng@x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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