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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研究的現狀與前景
——基于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的考察

2017-04-15 04:21馬長山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民間組織公民法治

馬長山*

法治社會研究的現狀與前景
——基于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的考察

馬長山*

認真回顧和梳理法治社會的理論研究,解析其內在的局限與問題,對深化法治社會的理論研究,推進當下法治社會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從20多年來的中國學術發展進程來看,中國學術界對法治社會的研究在不斷拓展,從基礎理論、民間組織、公民品格再到公共領域,呈現著日益豐富和深化的趨勢。以國家構建、雙向構建、共建共享等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研究,始終是中國市民社會研究中帶有明顯“中國化”特點的理論傾向,是當下中國旨在減少國家管制、釋放市民社會活力的改革進程的必然反映。中國學術界關于法治社會的研究,總體上呈現著不斷上升發展的趨勢。但同時,由于政治體制、文化傳統、本土國情等因素的影響,它在前行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和問題。

法治社會 國家 社會 民間組織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黨的綱領性文件形式,對新時期“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全面的頂層設計與規劃,并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進而“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部署。這樣,法治社會就納入了國家法治建設的整體框架,成為法治建設的根本支撐和重要基礎。按照四中全會《決定》的部署,法治建設包括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等,其核心乃在于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應當說,多年來我國法學理論研究中對此多有關注,但對法治社會建設中的“問題”仍回應不足,提出的“方案”也不充分,難以適應新時期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因此,認真回顧和梳理法治社會的理論研究,解析其內在的局限與問題,對深化法治社會的理論研究,推進當下法治社會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治社會研究領域的拓展

從20多年來的中國學術發展進程可以看到,在上世紀末之前關于“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研究中,對西方理論資源的引介評述以及對馬克思市民社會觀的重新闡釋占據著重要地位。然而在此之后,學術界便開始更多地關注“中國問題”,特別是對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NGO、NPO、第三部門)等展開了詳盡的實證研究,以期展現中國社會結構與發展的現實樣態、運行機制和發展前景,繼而又向“公共領域”的研究方向拓展。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法學界開始了社會與國家、民間組織與中國法治進程等的研究。

首先,民間組織與治理秩序的研究。一般認為,民間組織是法治社會的核心要素和主要載體,因此,民間組織與法治秩序、民間組織與中國法治進程的研究就顯得十分重要。中國法學界主要探討了這樣幾個具體問題:一是“全球社團革命”與社團立法。有學者從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出發,主張制定旨在保護權利的社會團體法,①參見信春鷹、張燁:《全球化結社革命與社團立法》,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3期。也有學者仔細考察了“全球社團革命”,認為它反映了全球化時代國家與社會、權力與權利平衡互動的發展走向,推進了全球法治秩序的形成。因此,中國的民間組織就應成為推動良性分權、促進自律管理、維護秩序穩定、加快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社會力量。②參見馬長山:《全球社團革命與當代法治秩序變革》,載《法學研究》2003年4期。二是民間組織制度環境。學者們首先從中國社會組織的制度環境入手,考察了宏觀鼓勵與微觀約束、分級登記與雙重管理、多重管理與多頭管理、政府法規與黨的政策、制度剩余與制度匱乏、現實空間與制度空間等制度環境特征,③參見俞可平等:《中國公民社會的制度環境》,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頁以下。分析了有關民間組織的法律制度、民辦非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問題、第三部門合法性等法律環境,并提出了相應的法律變革方案。④參見蘇力等:《規制與發展——第三部門的法律環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三是民間組織合法性。學者指出,中國民間組織存在嚴重的合法律性問題,一方面,占總數80%以上的民間組織屬于“非法存在”;另一方面,經過合法登記的民間組織也存在內部管理不善、財務混亂甚至違法犯罪等問題。這種合法律性困境,主要是因政府部門難以執法導致的,但歸根結底還是由立法不當所產生的,如現行民間組織法規體系就嚴重缺乏實效,處于正當性與合法律性均不足的困境之中。因此,需要盡快制定《民間組織法》,推進管理制度變革,從控制型管理轉向培育型管理。⑤參見謝海定:《中國民間組織的合法性困境》,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也有學者指出,應以法律合法性作為核心,來整合社會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進而使民間組織具備充分的合法性,⑥參見高丙中:《社會團體的合法性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這就需要促進協商民主與結社自由、社團管理制度完善、加強結社自由的司法保障。⑦參見吳玉章主編:《社會團體的法律問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四是民間治理秩序。學者認為,當下中國的社會轉型和民間組織興起,產生了與國家治理相對應的民間治理機制,并與國家法秩序形成了互動支撐、多元平衡的狀態,塑造了對話協調機制、社會資本生成機制、公共領域運行機制、自生自發秩序衍生機制,從而為法治秩序提供了重要動力和基礎。當然,民間治理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和問題,這就需要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努力推動民間組織發揮其應有的民間治理功能。⑧參見馬長山:《NGO的民間治理與轉型期的法治秩序》,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馬長山:《法治進程中的“民間治理”——民間社會組織與法治秩序關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其次,公民品格與法治進程的研究。公民品格和公民精神,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文化構成部分,同時也是現代法治的一個關鍵要素,它在法治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內在動力作用。為此,近年來法學界對公民性品格展開了深入的研究。學者們指出,中國歷史傳統中缺少公民文化的遺產,而改革開放后的市場經濟追求與傳統文化又發生了沖突,因此,便出現了文化斷裂、價值迷失、道德滑坡和社會失范等現象。這樣,就迫切需要進行公民性塑造和公民文化培育,從而為推進民主進程和建立法治秩序提供根本性支撐。⑨參見馬長山:《公民意識:中國法治進程的內驅力》,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馬長山:《公民性塑造:中國法治進程的關鍵要素》,載《社會科學研究》2008年第1期;馬長山:《法治進程中公民意識的功能及其實現》,載《社會科學研究》1999年第3期等。事實上,民間組織、網絡空間等就能夠成為提升公民參與,培育公民意識和公民精神的重要平臺。⑩參見顧肅:《憲政原則與公民不服從的法理問題》,載《浙江學刊》2007年第4期;劉旺洪:《依法治國與公民法律觀念》,載《法學家》1998年第5期;蔣傳光:《公民的規則意識與法治秩序的構建》,載《社會科學研究》2008年第1期;馮玉軍:《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與法治秩序》,載《社會科學研究》2008年第1期;蔣傳光:《公民身份與公民參與:法治中國建設的關鍵要素》,載《浙江社會科學》2014年第6期;陳金釗:《法律思維方式與公民文化的塑造》,載《社會科學研究》2008年第1期;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設中公民參與的法理分析與制度進路》,載《南京社會科學》2010年 第10期;陸幸福:《法治中國與公民培育》,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4年第5期;汪玉凱:《網絡社會中的公民參與》,載《中共中央黨校學報》 2015年第4期等。此外,當前中國的城市化進程進展十分迅速,大量農業轉移人口來到城市工作和生活,但他們卻沒有獲得應有的市民身份,國家實施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戰略也沒有達到理想效果。因此,需要轉換思路,著力于公民角色、參政空間、文化兼容等的制度建設,賦予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身份和保障其公民權利,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城市基層治理秩序。?參見馬長山:《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與城市治理秩序重建》,載《法學研究》2015年第1期。

再次,公共領域與法治變革的研究。公共領域是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中國學術界關于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研究,主要源于哈貝馬斯和馬克思的理論影響,?如李佃來:《公共領域與生活世界——哈貝馬斯市民社會理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毛丹、任強:《中國農村公共領域的生長:政治社會學視野里的村民自治諸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楊仁忠:《公共領域的憲政價值及其中國意義》,載《理論探討》2006年第3期;張洪波:《法治理想與公共領域的轉型》,載《山東社會科學》2008年第12期;楊仁忠:《公共領域論》,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賈英?。骸豆残砸曈颉R克思哲學的當代闡釋》,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等。其主旨在于觀察和分析互聯網帶給中國的言論自由、民間話語以及與官方媒體相對應的民間輿論場。法學界隨后也展開了公共領域與法治變革的研究。一些學者認為,當下中國的網絡規模、網絡用戶、手機用戶、互聯網交易額已均居全球之首,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網絡大國。截至2015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到6.88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50.3%。?參見《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 hlwtjbg/201601/t20160122_53271.htm,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7月15日。而這些數量龐大且仍在持續增長的網民,就能夠突破傳統官方媒體對話語權的壟斷和控制,進行自我賦權、自由交往和自主表達,從而促進了中國公共領域的興起。然而,一個理想的公共領域不可能從互聯網憑空而降,它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則——營造社區歸屬感、靈活決定匿名政策、保持平等、鼓勵慎議、培育良好的公共話語等,才能切實營造出來。?參見胡泳:《在互聯網上營造公共領域》,載《現代傳播》2010年第1期。不論如何,人們還是樂見“一個基于互聯網的公民社會——網絡公民社會,在中國已現雛形”,或者說“已經崛起”,?參見楊國斌:《互聯網與中國公民社會》,載香港《二十一世紀》2009年8月號;劉學民:《網絡公民社會的崛起:中國公民社會發展的新生力量》,載《政治學研究》2010年第4期。并在自由表達、民主協商、社會監督、權利保障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也給體制改革和公共決策帶來了巨大壓力。在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步履艱難的情況下,網絡公共領域無疑打開了一扇窗,從這里可以看到民主與法治的動力和希望。

就拿30年來的醫療體制改革進程來說,公共領域中的民眾參與和權利訴求,使得公共政策合法性的獲取形式發生了重大轉向,即從精英決策的內部創議走向尊重民意的社會動員、從強調民眾認同走向尊重民眾訴求、從符合精英的真理觀走向大眾共識的公共理性等等,從而迫使醫療體制改革這一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不斷作出民主化改革。在這里,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要拿出必要的“正當性”說明來論證自身的合法性,要建立多元平衡與協商互動的治理機制,進而為當下中國的治理法治化,提供了重要動力和支撐。此外,公共輿論(特別是網絡輿論)對國家的反腐進程、重大司法案件等也產生了深度影響,在促進民主、監督公權力、保護私權利、傳播法治信念、塑造公民精神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與功能。然而,由于諸多復雜因素的影響,它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和問題,如官方輿論場和民間輿論場會時常發生摩擦和沖突,民眾對整體制度變革的要求較高、壓力較大,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非理性、情緒化,甚至民粹的傾向等等。這樣,就需要對公共領域進行必要的重建,以更好地發揮其推動法治的作用,但這必然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過程。?參見馬長山:《公共領域興起中的法治訴求》,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5期;馬長山:《公共領域興起與法治變革》,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當然,近年來中國學術界對社會運動(群體性事件)也開始有所關注,然而,卻多為對社會運動基本理論和國外社會運動的研究和分析,對中國本土的社會運動的實證研究則較少,?參見謝岳:《抗議政治學》,上海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王錫鋅:《公眾參與和中國新公共運動的興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于建嶸:《抗爭性政治:中國政治社會學基本問題》,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應星:《“氣”與抗爭政治:當代中國鄉村社會穩定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而法學界就更少了。這并不是說中國沒有社會運動,而是由于復雜的因素而難以進行充分的研究??偟膩砜?,當下中國學術界對法治社會的研究雖不是一帆風順,但仍在不斷拓展,從基礎理論、民間組織、公民品格,再到公共領域,呈現著日益豐富和深化的趨勢。

二、“中國化”的理論關懷

當今是一個全球化和信息化時代,它所帶來的變革,無論在深度還是廣度上都前所未有。然而,自由和秩序、多元與一致、自主和控制、私域和公域等等仍是最核心的問題。在由此產生的復雜社會問題和風險挑戰面前,任何單一的力量都是難以應對的,國家、經濟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平衡與重建也就至關重要,可以說,“一個多元社會若想維持,它們之間的平衡必不可少”。?[英]安東尼·吉登斯:《第三條道路及其批評》,孫相東譯,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頁。為此,無論是近年來對“第三條道路”的探索及其反思,還是治理思潮與協商民主的興起,都對國家能力與社會建設十分關注,國家構建也就成為“當今國際社會最重要的命題之一”。?[美]弗朗西斯·福山:《國家構建——21世紀的國家治理與世界秩序》,黃勝強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頁。一些研究表明,如果國家能力羸弱就會形成脆弱國家,?國際上一些研究機構的評估顯示,全球至少有四五十個“虛弱”或者“失敗”的國家。參見[美]賽斯·D.卡普蘭:《修復脆弱的國家:發展的新范例》,顏琳譯,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1頁。導致社會中出現“碎片化社會控制”,并且這種“弱國家”與“碎片化的社會控制”會互相強化、形成惡性循環。?參見[美]喬爾·S.米格代爾:《強社會與弱國家——第三世界的國家社會關系及國家能力》,張長東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頁。而國家能力過強則會導致強勢國家,進而形成權貴階層以“國家”或“公共利益”之名來吸納侵吞底層社會利益,并以強權來控制社會、維持秩序的“汲取性制度”和機制,?有西方學者指出,“歷史上汲取性制度非常普遍,因為它們有一個強有力的邏輯:它們能夠產生某種有限繁榮,同時將有限繁榮產生的財富分配到少數精英手中”。這種制度創造的是政治集權與不可持續。參見[美]德隆·阿西莫格魯、詹姆斯·A.魯濱遜:《國家為什么會失敗》,李增剛譯,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5年版,第107頁。這就很容易使其缺少社會認同而喪失合法性,動蕩風險隨時都可能發生。這兩種極端傾向,背后都“可以追溯到社會凝聚力以及一套共享的、有生產力的制度的缺失”,?前引? ,卡普蘭書,第68頁。需要通過轉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即共建共享的“包容性制度”來獲得重建,這在中東歐、北非、南美等地的國家構建與重建中表現十分明顯。也就是說,共建共享已成為當下世界變革的一個重要趨勢。

在中國,總體上正是一個社會不斷從國家中釋放出來的過程,并且,在釋放出來的社會與國家之間建立何種互動關系,面臨著怎樣的風險和機遇,則成為中國改革發展和法治建設中的核心議題。實際上,從改革開放之初,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就一直備受關注,學術界力圖通過“國家—社會”關系理論,來描述、分析和引導轉型期國家與社會相分離的狀態與進程。學者們認識到,在當下中國,幾千年遺傳下來的國家高度控制社會的歷史傳統、現有的威權型政治體制、國民的公民精神不足、經濟文化尚不發達、貧富差距巨大等等因素,都是多元社會發展及其與國家關系構建所繞不過的背景條件,因此,為了更符合國情,也與近年來全球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合作趨勢相吻合,學者們采取的路徑基本是國家與社會之間平衡合作、雙向構建的“良性互動論”。誠如有學者所言,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公民社會”的構建模式,是一個“政府主導與公民自主相結合”,或者政府與公民“雙向自主構建模式”,它反映了中國法治社會構建的特殊性和超越性。?蒯正明:《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公民社會研究述評》,載《甘肅理論學刊》2008年第4期。但它也有可能會出現政治精英主導的威權誘導型、知識精英主導的民主倡導型、經濟精英主導的財富推進型這三條發展道路,?王名主編:《中國民間組織30年——走向公民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頁以下。其核心點仍在于國家構建中的方向和路徑問題,雙向構建或者共建共享一直占據主導地位。

而在法學界,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也對中國應走哪種法治道路發生了較大爭論,并出現了政府推進型、自然演進型、政府推進與自然演進結合型的分析與研判。然而,中國現實的法治建設路線圖,卻一直走著政府推進、國家構建主義的道路,從來沒有變化。這種國家主導的、構建主義的法治道路固然有成本低、速度快、秩序穩定等優點,但也會帶來一定問題,特別是法治進程的中期之后,很容易導致法治共識不足、法律工具主義、制度認同乏力、司法公信缺失等困境。因此,就需要積極培育健康的多元社會,走出構建主義法治的困境,建立官方與民間能夠互動平衡、雙向構建的法治秩序。?參見馬長山:《國家“構建主義”法治的誤區與出路》,載《法學評論》2016年第3期;馬長山:《國家、市民社會與法治》,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馬長山:《法治的平衡取向與漸進主義法治道路》,載《法學研究》2008年4期。因此,學者們對民間組織和民間治理的研究,力圖展現多元分權機制和自治秩序;對公民品格的研究,力圖展現公民精神和民主參與能力;對公共領域的研究,力圖展現民間輿論場的自主話語權、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這些其實都是在尋找制衡國家權力、保障社會權利的有效路徑和機制,進而對國家和市民社會進行雙向構建或者平衡性重建。

事實上,不僅是學術界,國家決策者也開始意識到單向國家構建存在的問題,為此著手推進國家與社會的“共建共享”,促進從單向的國家構建走向國家與社會的雙向構建。在2004年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兩年之后,十六屆六中全會又專門作出了《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目標是形成“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2012年的十八大則再次強調加強社會建設,開創“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十八屆五中全會又進一步提出“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戰略部署。這樣,國家決策者就從最初的以國家力量來推進經濟變革,轉向注重社會力量和社會建設,繼而著力促進“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即共建共享戰略,努力實現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互動合作與相互構建。這種相互構建的進程中,最突出的就是在北京和上海進行試點的“樞紐型”民間組織,力圖通過政府主導組建或者認可的、具有代表性或者龍頭地位的大型民間組織,來“以社會管社會”。?參見崔玉開:《“樞紐型”社會組織:背景、概念與意義》,載《甘肅理論學刊》2010年第5期;盧建等:《北京市構建社會組織“樞紐型”工作體系的實踐與策略》,載《社團管理研究》2011年第9期。然而,這種國家主導的“樞紐型”“以社會管社會”為目標的民間組織建設方式,并不能真正地實現雙向構建、互動平衡、共建共享,仍帶有國家本位的色彩。因此,中國還需要出臺更多的改革舉措,來推進民間組織的改革和建設,賦予民間組織更多的自我管理權和自由發展空間。事實上,“只有當一個守秩序的公民社會同國家一道工作時這個國家才會強大”。?[英]約翰·霍爾:《探尋公民社會》,何增科譯,載何增科主編:《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頁。但不管怎么說,國家構建、雙向構建、共建共享的國家與市民社會關系,一直是中國市民社會研究中帶有明顯“中國化”特點的理論傾向,它是當下中國旨在減少國家管制、釋放市民社會活力的改革進程的必然反映。

三、問題與前景

中國學術界關于法治社會的研究,總體上呈現著不斷上升發展的趨勢。但同時,由于政治體制、文化傳統、本土國情等因素的影響,它在前行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和問題。

其一,政治敏感與學術追求。從上世紀90年代起,市民社會的研究瞬間成為學術界的熱點和顯學。但進入2005年之后,隨著改革發展和法治建設的形勢變化,政府部門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并在“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2010年學術年會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中國法治之路’學術研討會”上達到高潮。?該次會議于2010年8月12日-13日在哈爾濱召開,由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主辦,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承辦。會議期間,對中國法學會旗下的各專業研究會的領導和骨干進行了輪流培訓。在此背景下,帶有市民社會(公民社會)字樣的研究成果逐漸成為“敏感詞”,特別是在期刊的公開發表上會受到一定的影響。然而,學者們并沒有放棄對法治社會研究的學術追求,而是繼續潛心研究,關注中國問題,通過學術會議和專著等形式,繼續分析和研究法治社會的“中國問題”,轉而對民間組織、公共領域、公民性品格、群體性事件(社會運動)等,進行更有針對性、更務實的研究,其總體狀態還是穩步向前的。

其二,西方理論與中國話語。由于近代以來的現代化進程是由西方“先發”和“引領”的,它給世界提供了文明進步的經驗,因此,造就了西方文明的自負品格,而后發現代化國家則形成了以西方為師的情懷。這樣,“西方話語”和“西方樣板”也就成為廣為流行的理論預設和構建目標。然而,“沒有人會斷言一切文明都必須嚴格地走這條相同的道路,因為它等于說僅僅憑著西方文明提出的人類形象自身就代表了所有的人類潛在性”。?[法]菲利普·尼摩:《什么是西方》,閻雪梅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頁。這意味著,“每個國家都必須要在制度發展上找到符合自己需要和條件內容與次序安排”。?[美]德里克·W.布林克霍夫:《沖突后社會的治理:重建脆弱國家》,趙俊等譯,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15年版,第44、63頁。因此,如何面對西方與本土,就成為很多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糾結和尷尬。在中國,30多年來的理論研究和法治建設進程中,也面臨著大致相似的難題。

事實上,西方的社會理論、社群主義、法團主義、自由主義、多元主義和“第三條道路”、治理理論等,無疑為中國的法治社會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論資源和多元視角,促進了中國法治社會研究的興起和深化,但由于它們大都是基于西方社會經驗和現實的,因此,在面對中國的文化傳統、價值觀念、政治體制、社會結構、行為方式、國民性格、生活狀態等諸多復雜“中國問題”時,就難免會缺少足夠的解釋力了。為此,自一些西方理論在中國興起之日起,就存在著一些爭論和疑問。然而,由于中國畢竟是沿著現代性的演進路徑前行的,因此,不大可能離開西方理論和經驗的支持,但同時,“世界正在從根本上變得較多現代化和較少西方化”,?[美]塞繆爾·亨廷頓:《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譯,新華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頁。這就需要在西方理論與中國實踐的碰撞與磨合中,努力創造適于本土國情的中國話語和理論。不過,這種中國話語和理論絕不應是排斥西方、封閉保守的自說自話,而應是立足“中國模式”和“中國經驗”,面向全球化、多元化發展進程的“中國聲音”和“中國貢獻”,如和諧社會建設、共建共享治理等。有學者曾經坦言,在當下中國,“沒有西方理論不行,但完全靠西方理論更不行!”這可能正是對西方理論與中國話語之間張力與希冀的一種情緒表達,但如何形成中國話語和理論,還尚需學術界更多的努力和探索。

其三,理想期待與現實尷尬。在中國,無論是法治理論,還是其他理論,都存在著某種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傾向。在理想主義者那里,往往是以一種源于西方的理想模型和理論預設,來衡量、評判和重建中國社會,因而,帶有激進變革性和未來期待性。但在現實主義者那里,則往往十分注重中國國情和現實生活狀況,強調中國不同于西方的“東方性”圖景和本土資源的有效性,因此,帶有漸進變革性和守成發展性??梢?,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各有各的不足,也各有各的長處。?參見蔣立山:《法治理想主義與法治現實主義——讀〈法治進程中“民間治理”〉有感》,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7年第6期。然而,在當下中國,則應該采取折中主義的進路,它汲取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的各自優長、克服其各自的不足。因為中國的法治社會建設,不能沒有適當的、立足世界發展趨勢的前瞻性設計和價值引導,否則,就容易固步自封、變革乏力;但同時,又不能沒有理性的、現實的本土考量,否則,理想圖景難免變成紙上談兵,簡單移植也會水土不服。而折中主義恰恰能夠平衡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的作用空間,更好地促進中國法治社會建設的研究,提出更切實、更有效的理論方案。

其四,制度變革與發展態勢。民間組織是多元社會的關鍵性結構要素和現實載體。從總體而言,中國的民間組織立法遠遠滯后于實際的民間組織發展狀態,也就是說,面對日趨活躍的民間組織,法律制度的供給越來越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為此,在國家立法動力不足的情況下,近年來相關研究機構一直在呼吁,?參見王名等:《社會組織三大條例如何修改》,載《中國非營利評論》2013年第2期;劉培峰等:《社會組織基本法的立法思路》,載《中國非營利評論》2013年第2期;馬長山等:《結社權法律化的現實路徑》,載《中國非營利評論》2013年第2期。甚至提供了立法“草案”的不同民間版本。?在上世紀90年代,國家民政部門曾主導起草過關于民間組織的基本法律,此后,中國社會科學院吳玉章教授、清華大學王名教授、北京大學金錦萍教授等也曾領銜提出過民間組織立法的民間版本,各“草案”版本則有《結社法》《社會團體法》和《非營利組織法》等不同稱謂。然而,國家一直未能將民間組織立法納入日程??梢哉f,在未來可見的一段時期內,中國的民間組織立法仍將保持謹慎的、漸進性立法,不會出臺民間組織的基本法,但會對一些單行的行政法規進行適時修訂,以適應民間組織發展的需要。在剛剛公布的《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原來期盼已久的“三大條例”修訂終于納入了立法計劃,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被列在“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中,《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被列在“預備項目”中,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則被列在“研究項目”中。?參見《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載“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02/content_10127. htm,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7月31日。我們從中可以看出,就是這些單行條例的修訂,也是有步驟、分梯次進行的,足以表明國家在民間組織立法上的謹慎和漸進立場,因此,制度供給和制度環境仍然不會過于寬松。另一方面,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民間組織對自身的發展角色認知,都將定位在國家與社會的中介地位與合作功能上,不會出現市民社會對抗國家的狀態。這既是國家主導改革發展進程、控制社會秩序的必然反映,也是民間組織基于自身的脆弱能力和發展空間的現實選擇,同時還是中國傳統文化和社會結構因素制約的結果?;谶@一地位和功能,民間組織將代表不同群體利益和權利訴求,積極參與公共決策、開展對話協商、實行自主自治、提供社會服務和傳播價值觀念,進而投身到共建共享治理的進程中來,為共建共享型的中國法治模式提供重要動力和支撐。

[學科編輯:屠振宇 責任編輯:王 艷]

It is important to review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society,to analyze its inherent limitations and problems,and to adv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ese academic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20 years,the research on law and society has been continuously expanding,ranging from the basic theory to the civil organization,to the citizen character,and to the public sphere. 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civil society,which involves such issues as the state building,bi-directional construction,and co-construction,has always been the theoretical focu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research on Chinese civil society and inevitably reflects China’s reform intended to relax state restriction and boost the energy released by the civil society. The research on law and society in China shows a general trend of increase. But at the same time,due to the political system,cultural traditions,local conditions and other factors,it also fac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law-based society;state;society;civil organization

*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公民社會與法治發展比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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