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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2017-04-18 00:43劉麗麗
法制與社會 2017年9期
關鍵詞:法律規制社會責任企業

摘 要 每一個企業都是在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下發展的,一切為了發展而產生的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條例,且不可逾越道德底線。因此,企業應當承擔與其收益水平成比例的社會義務。然而,部分企業僅關注自身的利益損害公共利益,為社會帶來了極大的經濟和生存壓力。由此看來,規制企業社會責任勢在必行。只有對責任進行規制,社會及環境才能夠在進步的同時不受額外損害。

關鍵詞 企業 社會責任 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劉麗麗,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41

“責任”定義為個體或團隊份內應當履行的義務。當個體或團隊未能按期完成其份內的事,或因自身原因造成錯誤、損失時,也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今社會,各大企業的共同目標為盈利,且通過努力對經濟利潤無限追求。然而,企業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應成為其追求利潤和提升管理的前提所在,即使企業以追求最大利潤為其經營目標,社會以及民眾對企業的合理期望,法律與道德的雙向標準也應成為企業經營和管理的基本價值定位。

一、 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屬性

目前,由于無法確定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到底哪方對企業社會責任屬性的影響程度更大,界內在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屬性歸類問題上產生了爭議。一部分人認為,應當從概念性質角度出發,可以看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因學科的不同而改變;另一部分人認為,應以理論基礎為切入點,根據理論派別進行分類。

(一)道德責任說

1874年,歐利文·謝爾頓正式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這是經濟理論界與道德界聯通的第一個里程碑,他認為,道德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因素。上世紀九十年代末,界內專家將企業社會責任重新定義為企業對社會的道義責任。當時,界內的高頻熱點詞匯是“企業利他主義行動”、“企業應有社會良知”、“公司行動的責任”、“商人要有更高的道德標準”等,常被應用于各大經濟會議中。國內部分專家將自主的、理性的、有意識的責任行為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他們認為強制實行只能暫緩表面問題,只有從內部根源提升企業的責任意識才能真正的加強整體的企業社會責任。

(二)法律責任說

支持法律責任說的人,將企業責任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社會責任,另一方面是道義責任。其中,社會責任強調了它的強制性,這是企業不可推卸的,必須要執行的,否則將負責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偠灾?,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的。企業的道義責任則完全沒有社會責任所必須的強制性和法定性,它是靈活的,是一種自愿的行為。企業主要通過做慈善來完成道義責任。即便不遵守,也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說,社會責任企業所必須做的,而道義責任是在企業有能力的基礎上完成的。法律責任定義為,企業行使了不正當的法律權益、履行了范圍外法律義務、違反了相應法律法規時,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受到的刑事責任等。

綜上所述,道德責任是非強制性和非法定性的,是自愿的行為。法律責任則是企業必須遵守的,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道德性和法律性共同構成了社會責任。有時候道德對調整人們行為的作用可能是有局限,因為,法律是不可逆的、不能被隨意更改的,通過明確的條例來說明哪些行為是不允許進行的,一切違規行為都會被處罰。所以,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的結合對調整企業的行為是至關重要的。它承受著媒體的關注,輿論以及社會的間接放大的壓力,在這些因素的作用下,企業不會出現違法行為,并且積極履行自己的道德責任。社會經濟水平在不斷上升,道德也逐漸成為了影響法律的核心因素。一旦道德成為了硬性約束力,立法便會將道德從責任層面上升至法律層面,道德被貼上了法律的標簽,道德責任也不再是自愿性行為,而具有強制性、法定性和現實實施性。道德行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就是所謂的道德責任法律化。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現狀及原因

近年來,因企業社會責任喪失而產生的惡性事件頻頻發生,如三鹿奶粉事件、5.12大地震等。為了減少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國家將企業社會責任制度轉移至關注熱點范圍內,投入了大量的專業精英和精力來不斷地進行對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目前,國內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已幾近完善,但仍有部分不足,具體如下: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主體地位缺失

至今為止,我國現有的相關于企業社會責任規整的法規有:《公司法》、《企業法》、《全民公共企業法》、《獨立資產企業法》等。以上法律條例之中,缺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規定,在相關的其他規定條例之中,也缺少具體的規章細則。國內的《民眾公共工作企業法》對于債權人權益維護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漏洞,且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的理解過于表面化,導致了企業社會責任客觀階級的模糊和紊亂。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內容狹窄

法律制定的初期過程中,原有的制度無法迎合社會的發展速率和民眾需求,立法組織已將更新制度規章作為近期內的主要任務。相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障更多,同時也提高了其權益水平。這部法律平衡了勞動關系,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同時還完善了原有的勞動合同制度,增加了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傾向性,并且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進行了加固和強化。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約束力微弱

《標準化法》對國內標準施行目標、原則和標準化工作的政策、計劃作了相關規定,然而,有關企業理性履行的社會義務標準的制定卻存在缺口,僅在法規的初始篇進行了簡單的說明——“維護人民、維護國家的利益”。之后的規定便只涉及了環境、方案、計劃、項目、技術等,再未對企業社會責任做出任何規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我國對于企業頒布的另一項法律,在總序部分中的第四條表明了公司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然而,此法規的屬性定義為“宣示性法規”,對于不遵守法規的目標并無懲罰措施,且無需承擔社會后果,對于企業并無實質威脅性,不具有其硬性制約能力。

三、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的完善

要想規制國內企業,對其進行法律約束,必須從完善我國現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切入。

(一)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認證標準

1.企業社會責任認證標準要符合中國國情:

我國很多產品沒有被國際社會接納的原因就在于沒有國際標準認證。但是我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應該有自己的發言權和自主權,但究竟應當如何構建一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有著許多不同的觀點。因此,出臺合理的企業社會責任認證指標是目前的首要任務。此指標應以根除責任缺失問題為核心目標,針對民眾普遍需求,且貼合我國國情、文化底蘊和社會整體環境,并且能夠均衡國際國內指標水準。

2.對國際企業社會責任認證標準保持清醒:

由于各個國家的文化底蘊不同,其經濟發展方向也大有不同。不同國家的社會經濟水平、法律細則和生產能力層次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在確定最終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時,一定要以本國的自身經濟水平和社會背景為發展基礎,對國家的實際經濟能力有清晰的認知,切記不可盲目模仿西方發達國家的標準制定方案或出臺與其類似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政策。

(二)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力機制

僅依靠道德申訴來實現社會責任是不可行的,真正的社會責任應以實際行動為基礎。就目前看來,企業的收益和利潤是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動力的主要因素,企業之間的力量競爭和收益線長短也影響著企業社會責任推動方案的制定走向。

1.消費者運動:

消費屬于經濟支出行為,同時也屬于社會行為。在消費者作出了消費行動后,應當履行相應的消費義務和責任。消費者運動是消費者協會出臺的新型政策,通過開展自我權益維護運動來保護利益和權利。消費者運動可以加強企業對于其社會承諾的履行度,當企業不實行服務承諾時,會遭受相應程度的懲罰。消費者運動可以側面制約企業,產生了監督作用。

2.環境與資源保護運動:

環境與資源保護運動是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率的有效手段之一。消費者組織與資源環保組織共同作為企業的非自主利益相關者,能夠引導企業向社會公益投入精力,并適當投入資產。當企業過度開發,甚至浪費有限資源時,資源環境保護組織將會協同消費者機構,結合企業造成惡性影響的嚴重程度來向政府申請對企業實施相應懲罰。資源與環境保護運動可以有效提升群眾的公共意識,反對企業的破壞行為。

(三)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路徑選擇

1.健全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實施細則:

通過立法解釋的手段可以提升企業法的可操作性,同時能夠強化企業法中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定義和內容。對于部分違規企業,應施行硬性約束方案,除此之外,還應根據其違規嚴重程度來進行詳細懲罰。我國應結合實際國情,按照社會的經濟發展速率來完善現有政策,并不斷跟進更新,提升法律隨意性和強化程度。

2.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保障機制:

首先,建立社會責任評估政策,并強化現有的相關平臺系統,對違規企業施行社會披露制度。其次,最大限度發揮政府職能。各省市、各級別、各部門的政府人員都應當發揮其引導和干預作用,在調節企業經濟水準的同時增強其自主責任意識。最后,鼓勵并保護守規企業。國家可出臺激勵政策,對履行責任義務、社會效益良好的企業進行獎勵和表彰,并提升對優良企業,尤其是獨立個體經營的優良企業的獎勵力度,對提升企業責任意識和熱情至關重要。

3.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的法律機制:

國家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硬性規范能夠有效提升責任履行率,同時能夠加強國家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權威性和引導性。國家有必要應施行強制性手段來維護社會責任的履行,硬性規定企業的盈利合法化。對于違規的企業則嚴厲懲治,給予經濟懲罰的同時,情節嚴重的企業負責人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四、結語

將法律的遵守從道德水平上升至硬性水平是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步驟,失去處罰的法律是不完備、不成熟的,使企業社會責任懲罰制度完備,必須要根據市場經濟的變化,持續改革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由此,還可以使當代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章施行率大幅度增加。我國法律的完善和成熟離不開企業社會責任保障體制的建立,同時,此保障體制也是加強我國市場經濟和樹立和諧社會的直接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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