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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關系

2017-04-18 00:37鄭彩云
法制與社會 2017年9期
關鍵詞:善意取得

摘 要 正確的解釋和理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關系在物權變動的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和穩定社會經濟的秩序,目前《物權法》第106條對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大多數學者在分析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時把無權處分視為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這種解釋是否正確解釋了法律條文并符合法律規范的表達邏輯,受到了大家的質疑。在該論文中主要意在分析目前學界的觀點和存在的問題并從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間關系的證明責任、功能的角度去合理的解釋二者之間的關系,得出無權處分不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而視二者為對抗關系較符合法律規范本身的目的。

關鍵詞 無權處分 善意取得 對抗關系

作者簡介:鄭彩云,東北財經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33

一、目前學界對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關系的觀點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學界對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關系存在著兩方面不同的觀點,一方是以王利明為代表,他們認為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乃至構成要件。對于此觀點《物權法》第106條并沒有明確的列出來,那么這些學者這樣的解釋是否真正符合物權法中上述條款的立法意圖,令人生疑。從構成要件觀念的訴訟法的意義上理解,如果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那么善意第三人必須對有利于自己的法規范的要件承擔證明責任,這里的要件指的是全部的要件,因為不證明全部的要件,一個法規范就不能被適用即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被適用。如果這樣話,善意第三人要承擔對轉讓人無權處分該財產的舉證責任,善意第三人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由于他信賴動產或不動產的公示和公信制度,所以自己是不知情并且沒有重大過失的,再加上需要承擔證明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責任,那么對于善意第三人來說缺乏公平性。立法者本來是依靠公正性的指明燈來設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這樣解釋的話,立法者豈不是搬起石頭來砸自己的腳嗎?

另一方是以曹士兵為代表,曹士兵提到:“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的關系密切,以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為例,他說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的基礎在于無權處分人占有標的物的事實,因此,無占有的事實,即無占有之公信力,而不存在推定的權利的正確性,善意取得便失去基礎?!?曹士兵的觀點較明確的是他把權利的正確推定作為善意取得的基礎,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正是為了均衡權利人和善意取得人的利益,無權處分的行為違反了民法規定的公序良俗的原則,這種法律行為是無效的,但這種行為下的交易對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來說是不知情的、無重大過失的,所以曹士兵不認為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對于第二派學者持有的溫和觀點,他們不認為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但沒有做一個精細化的處理,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不是要件的關系那究竟是什么樣的關系沒有說明。從證明責任論的角度講,他們明確的說了正確權利性推定(占有了動產或登記了不動產)的是善意取得存在的基礎??梢娝麄兊木窒拊谟跊]有去正面的解釋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關系。

二、對于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關系的認定

(一)從證明責任的角度認定

無權處分不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可從證明責任的分配角度來說明。證明的責任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基本達成一致的是,“原告只需對所謂的權利產生的事實進行證明,被告則只需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和權利消滅的事實進行證明?!比R奧羅森貝克認為,哪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可證明性的不利后果的問題,必須根據固定的抽象的法律規則來加以回答,這種法律規則便是每一方當事人均必須主張和證明對自己有利的法規范,因為當事人都希望看到有利于他自己的規范被適用” 。比如:甲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電腦委托給乙保管,乙答應后把這臺電腦賣給了丙,丙不知情花了5000塊錢買到了這臺電腦?,F在甲回來了看到丙手里拿著自己的電腦便要求丙返還,丙稱是自己花錢買來的不給甲,甲就把丙告上法庭。以該假設的案例來說明原權利人和善意第三者的舉證分配責任和無權處分不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甲要求丙返還電腦只需證明自己是電腦的所有權人,甲的返還請求權的理由是乙的無權處分,對此甲可以拿出一些證據比如甲委托乙保管的合同書來證明電腦歸屬自己,而丙依據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證明自己購買電腦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并且因為電腦屬于動產,現在自己已經占有了電腦,表明電腦已屬于自己。在這個證明過程中,丙不負有對乙無權處分的證明責任。根據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丙必須對有利于自己的法規范的要件承擔證明責任,這里的要件當然是包括了全部要件。有些學者把無權處分解釋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合適否?如果這樣解釋的話,那么丙必須舉證乙對該電腦無權處分,對于一個不知情而且無重大過失的丙來講,附加這一舉證責任是多么的不公平、不公正。

再者,《物權法》雖未明文規定所有權的推定,但《物權法》第106條和第245條的第一款規定的占有請求權都折射出它已經承認了它的存在即為動產占有人的利益,只要占有了動產就可推定該人為該動產的所有權人。要想把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推翻除非證明取得權利的事實不存在,但是一般而言,這種證明是非常不易的,這就導致了對丙的過于苛刻,無疑如果認為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反而不是均衡了原權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是加重了善意第三人的負擔。

(二)從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的角度認定

1.從文義解釋角度思考:

首先從法律條文運用的語言的字面含義上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第一句話表達意思是顯而易見的,為了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無處分權的人違背善良風俗的原則擅自將不屬于自己的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其他人,那么這種處分行為是無效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利來追回自己的財產,其構成要件包括:無處分權人處分了所有權人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人把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了受讓人、受讓人不是善意的第三人。這句話與下句話是以分號斷開的,二者互不影響。第二句話主要列舉的是善意取得的三個構成條件,下面分別解釋一下:第一,受讓人在受讓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善意帶有主觀的色彩不好判斷且舉證有難度,但是基于不動產物權轉讓的公示公信原則、動產以交付為原則,應推定信賴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和占有動產的受讓人為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是要求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交易是有償的且價格合理。第三,依法轉讓的不動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無需登記的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對于不動產而言,只有經過登記后受讓人才能夠完全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動產登記了才具有公信力。對于動產而言,轉讓人交付了動產且受讓人已合法的占有該動產才是善意取得。以上的規定并沒有把無權處分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2.從體系解釋角度思考:

體系解釋是把法律條文放到整部法律條文里去解釋。從體系解釋上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其實規定的是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問題,無處分權的人擅自處分別人的財產,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有兩種情況該合同是有效的。一是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所謂的追認就是權利人事后同意無權處分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二是無權處分轉讓人事后取得處分權而合同有效的。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如果處分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并且權利人沒有追認的,那么該合同是無效的。該合同的有效與否是否影響到了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由于中德兩國民法在無權處分的構造上有區別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觀點,德國的民法通說認為善意取得為繼受取得,這樣的話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必須有效,至于債權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的就有效而不受處分權人欠缺處分權的影響。如此,只要債權行為有效,善意的受讓人就能獲得物權;相反如果合同無效的話,受讓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這并不是說善意取得以債權行為有效為要件,只是德國民法奉行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二分架構的原因,但德國民法規定的善意取得以物權行為有效為要件,很多學者錯誤的認識德國的民法把合同的效力作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轉讓的合同效力的確存在爭議,如果把合同有效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那么受讓人就要去證明是否轉讓人擁有對物的所有權,這樣會導致受讓人無法確定地實現其在合同關系中的預期權益并且在此證明過程中會使受讓人承擔過多的負擔,這明顯是不合理的。結合《合同法》第51條,轉讓合同有效沒必要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并且善意第三人對無權處分的行為掌握的信息不夠,行使合同權利也就不穩定。因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在交易中得不到保障,這就影響到了我國的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對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關系的正面確認

前面的論述提到了無權處分不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那么二者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呢?下面通過舉例對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關系進行正面解釋。

比如說,甲因外出把自己新買的一幅萬馬奔騰的畫交給乙保管,乙把它掛在自己的寢室欣賞。一天丙來乙家玩看到這幅畫不由的欣喜若然,就想以高價買走這幅畫,乙想到丙居然出這么高的價格把畫賣給了丙。等甲回來發現自己的畫被賣掉了就找到乙要求乙返還原物,可是乙說自己把這幅畫拿去賣給了丙,現在該畫在丙的手中,于是甲找到丙,而丙又說把畫已拍賣給了丁,于是甲起訴了丁要求返還自己的萬馬奔騰畫。在這個案例中可以分析到甲為畫的原所有權人,甲交給乙暫時保管乙只是享有對該畫的占有權而沒有對畫的處分權,而乙私自決定把畫轉讓給丙構成無權處分。在畫的轉賣過程中,有兩個不知情的人分別是丙和丁,丙來乙家玩看到該畫掛在乙的寢室可以推定丙并不知道該畫不屬于乙所有,丙自愿以高價取走并占有了畫這就可以判定丙是善意取得者。之后,丙拿畫去拍賣,丙已經擁有該畫的所有權所以該行為是有效的,丁是以競價的方式得到畫,這更能判定丁是善意第三人。到此為止,甲起訴丁要求返還原物,理由是乙無權處分該畫,當然丁根據善意取得制度主張自己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價格買到的畫,該畫已經屬于自己所有,沒有義務返還該畫給甲。筆者認為該案例的當事人在舉證的過程中,甲要求丁返還原物的理由是乙的無權處分,丁抗辯甲的理由是自己的善意取得,我們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可以判定畫該由丁所有。那分析下甲和丁的抗辯過程,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的關系應該是對抗的關系,因為由于乙的無權處分,甲是在向丁實施自己合理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丁以自己的善意取得進行抗辯甲。這表明了無權處分不應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注釋:

曹士兵.物權法關于物權善意取得的規定與探討.法律適用.2014(8).10.

羅森貝克著.莊敬華譯.證明責任論.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100.

《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研究.政治與法律.2008(10).

[2]程嘯.論不動產善意取得之構成要件.法商研究.2010(5)(總第139期).

[3]崔建遠.物權:規范與學說(以中國物權法的解釋論為中心)(上冊).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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