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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的“四張面孔”:新媒體環境中著作權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2017-04-22 22:06劉麗英陸琳
出版廣角 2017年4期
關鍵詞:面孔責任編輯權利

劉麗英+陸琳

【摘 要】 2016年年初,《大明王朝的七張面孔》的作者張宏杰在互聯網專欄寫作服務平臺“騰訊大家”上發表了基于該作品著作權糾紛的批評性長文,將著作侵權矛頭指向責任編輯吳懷堯、出版方果麥文化及其董事長路金波,引發各方在微博平臺上的交鋒論戰。文章根據四方公開發布的信息,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條文展開分析,認為在當前的新媒體環境中,出版產業鏈各方在出現著作權糾紛事件時,更愿意通過自媒體或社交媒體平臺來爭取輿論支持,由于表述和立場等方面的分歧,很容易出現著作權保護上各方權利和責任不對等的問題。

【關 鍵 詞】大明王朝的七張面孔;著作權法;著作權人;新媒體論戰

【作者單位】劉麗英,天津外國語大學濱海外事學院;陸琳,華北理工大學文法學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解決我國著作權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但在新媒體環境中,由于作者、出版人、出版公司之間存在利益、立場、觀念等方面的分歧,導致各方在維權過程中,不得不面對法律、人情、輿論等復雜交錯的因素,雖言不齒卻又疲于應對。

2016年1月27日,由于不滿果麥文化在出版運作《大明王朝的七張面孔》(以下簡稱《面孔》)過程中對著作權人相關權益的侵犯,著名作家張宏杰在新媒體平臺“騰訊大家”上發布了長達七千余字的長文《我與著名出版人L之間的故事》,引發了作品責任編輯、出版方及出版方董事長在自媒體平臺上的反駁與回應。文章從作者、責任編輯、出版方、出版方社會性個人四個主體角度出發,探討在新媒體環境中,基于著作權保護的各方應盡的權利與責任。

一、圖書作者的權利與責任

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客體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實際上保護的是進行文學、藝術或科學創作的自然人。張宏杰作為《面孔》的作者,其正當權利理由得到保障,同時也要履行相關責任。

1.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

著作權法規定了受法律保護的、與著作權人人身權與財產權相關的17項權利。對果麥版《面孔》而言,作家張宏杰被侵犯的正當權利有以下兩項:

其一,作者的署名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作者享有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p>

在“騰訊大家”長文中,張宏杰陳述了自身署名權被侵犯的經過:“接到樣書,我發現除書的用紙非常粗劣之外,書上所用的手寫簽名,也根本不是我寫的?!?,其原因居然是責任編輯認為“簽名拍得不太清楚,就在網上搜了一下,正好百度上有一個帖子,叫‘張宏杰這三個字怎么簽名才藝術。這個簽名雖然不知道是誰寫的,但是比您寫得更流利更美觀,于是就拿來用了,雖然事先沒和您打招呼,不過效果還是不錯的啊?!?/p>

責任編輯吳懷堯在微博上的回應雖然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印證了張宏杰的說法: “之前編輯將網絡搜索到的清晰版‘張宏杰簽名放在《面孔》里面,而沒有用您發來的簽名,此事曾讓您極為憤怒,當時我獲悉后第一時間電話您并致歉?!盵2]可見此侵權事件應該屬實。

其二,作者的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钡诙藯l進一步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p>

《面孔》事件中,合同雙方(其實是三方,具體策劃執行者及責任編輯吳懷堯無簽約資格,是由張宏杰與果麥文化簽約的)在首印數、付酬方式以及中途更改為上下冊等方面的表述有明顯分歧。

張宏杰對此事的陳述是:“合同簽訂的出版條件是起印9萬冊?!薄昂虶M公司(指果麥公司)的合同簽訂后,臨近出版前,W編輯(指吳懷堯)突然又提出一個建議,他想把這本書拆成上下冊兩本來出?!倍鴵菓褕蛩?,“在詢問作者版權情況和再版條件時”,就已經告知其策劃意向,稱“若果麥再版,會將此書分成兩冊出版,確??偸子挡坏陀?萬冊,在三年合同期內賣到至少9萬冊”。由于這是糾紛后雙方回憶當時的約定,其實并無法律效力。

果麥文化法務代表在回應此事件時出示了兩份合同,給出了法律依據:2012年8月8日的出版合同約定,“吳懷堯作為項目負責人,與張宏杰直接聯系;果麥向張宏杰支付許可費,計算公式為定價×發行冊數×10%,首印數為5萬冊,出版后三年內果麥累計支付保底版稅9萬冊”;2013年3月1日簽署的補充協議約定,“將圖書分為兩冊出版”“本補充協議中未涉及的原協議其他條款保持不變?!?/p>

由此可見,三方分歧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一本書變更成上下冊的約定是在合同簽訂之前還是之后達成的?二是給作者的稿酬是按照9萬冊還是9萬套支付?因為作家與責任編輯都未提及合約事宜,此處只能按果麥出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來認定:《面孔》變更為上下冊是在正式合同簽訂后的補充協議中約定的,但并未提及有關稿酬變更的問題,表述仍有歧義,“未涉及的原協議其他條款保持不變”為其后的糾紛埋下隱患。按著作權法對作者的相關保護性條款“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出版方對著作權人財產權的侵犯是可以確立的。

2.作者應盡的責任

當前,社交媒體在受眾中的影響力逐漸上升,作者發表在自媒體平臺上的意見肯定會影響到圖書產品的銷售與口碑。因此,作者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在合約期內要主動配合出版方,至少應控制使用負面言辭。

其一,作者有責任謹慎發表意見,克制情緒化表達。

張宏杰在長文中充分表達了對《面孔》“所托非人”的懊惱甚至憤怒,不僅羅列了責任編輯吳懷堯的各種不當行為,還連帶性地評價了只見過一面的果麥文化董事長路金波。如果說陳述事實還算克制的話,那么以道聽途說的信息評價當事人則顯得有些“任性”,如稱責任編輯“他是一個經歷也相當傳奇的人,只有高中文憑……我猜想他也許經歷過很長時間的成功的傳銷式的培訓,因為他在電話中表現出的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的執著是令人相當絕望的”。對路金波,張宏杰的表述也不克制。由于自己的正當權益被侵犯,作者發表這些言論看來似乎情有可原,但由于他的表達缺乏事實依據,很有可能陷入被動境地。

其二,作者有配合出版方宣傳推廣圖書的責任。

作者希望自己的著作熱銷,一般情況下都會積極主動地配合出版方開展營銷與推廣,包括在作者的自媒體平臺上發布與圖書推廣有關的銷售及活動信息。但如果雙方在圖書運作上意見不統一,作者是否就有不配合甚至“拆臺”的權利呢?筆者認為不可,至少在合同期內不應該如此,因為市場業績要依靠出版產業鏈各環節的協同作戰,“內耗”肯定會對圖書銷售產生負面影響。

在張宏杰與果麥文化簽署的2012年8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面孔》出版合同期間,作者在擁有135047名關注者的新浪微博@張宏杰(統計截至2016年8月24日)上“無視”甚至“負面評價”出版方。在其微博上搜索“大明王朝的七張面孔”,發現除2條轉發@果麥文化、@吳懷堯工作室有關圖書銷售業績的微博外,其他大都是批評出版方的,如“腰封上印的增量50%,實際上只有25%”“后記末尾的簽名不是我寫的”“朱元璋不是成功學的典范”“李亞平沒推薦過這本書吧”“果麥直接把這本書做成了地攤貨”等,由于@張宏杰的新浪微博關注者明顯多于@果麥文化和@吳懷堯,因此他帶動的負面意見顯然會影響圖書銷路。這些發表于作者自媒體端口的、打出版方“耳光”的意見無疑對果麥文化在圖書營銷上有負面影響。

二、圖書責任編輯的權利與責任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規定:“申請責任編輯注冊的人員應具備與責任編輯崗位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對責任編輯崗位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也從制度上保障了責任編輯應有的權利?!?/p>

1.保障圖書責任編輯的正當權利

責任編輯享有圖書生產銷售過程中選題策劃、組稿、審稿、校對、裝幀設計、營銷、推廣、發行等各個環節的話語權與掌控權,擁有調動出版發行各部門協同運作的權力,并享有與之相匹配的利益。

作為果麥文化全權負責《面孔》再版事宜的責任編輯吳懷堯,提及自己的工作時有以下表述:在飛機上讀到此書后希望傾力將這本書推薦給更市場化的專業出版機構再版推廣(選題思路);向果麥機構推薦作品,作者希望支付版稅時當即與果麥高層溝通(溝通聯絡工作);符合市場化操作手段的“七常委封面設計”(圖書設計);首印數不低于萬冊(市場預估);開卷數據第1名,當當五星推薦1253條、好評率99.1%(發行成績)等。雖然存在作者極不滿意的情況,但從圖書運營角度來看,他作為一名責任編輯,還是得到了作者與出版方的授權,行使了運營圖書的權利。

2.擔負與權利相匹配的責任

責任編輯的權利是與責任相對的,是在享有圖書出版應有權益的同時,也應在業務、政治和經濟等不同層面負有相應的責任。由于《面孔》并不涉及政治觀點、表述等方面的把關與核查問題,此處只談其在業務與經濟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其一,業務責任。

圖書編輯的業務責任主要體現在編輯環節,即從技術細節上開展對圖書內容與形式的審核,包括選題初審、稿件編輯、加工整理、校對文稿、聯系作者、溝通全局、設計排版、裝幀印刷、營銷推廣等,最終使稿件內容完善,體例嚴謹,材料準確,文字通達,邏輯嚴密,消除文稿上的技術性差錯,杜絕原則性錯誤,團結一切出版力量來提高圖書質量,以取得良好的銷售業績。

吳懷堯作為《面孔》的責任編輯,在圖書再版運作上存在一定的失誤,導致對作者署名權的侵犯、在變動出版合約時未明晰相應條款的表述、因溝通不暢導致作者對圖書裝幀設計的不滿等,這些不僅影響到果麥版《面孔》的銷量,而且對自身品牌、果麥文化品牌甚至對果麥董事長路金波的品牌帶來了負面影響。

其二,經濟責任。

在圖書產品日益市場化的當下,責任編輯必須從專業主義角度來考慮,負有圖書銷售及利潤創收的責任,尤其要在全面深度掌握圖書市場發展現狀與趨勢的前提之下,平衡作者、出版機構及自身的利益關系,達到三方共贏。而果麥版《面孔》則導致各方利益受損:作者認為自己的正當財產權受損,提前結束合約,甚至在“騰訊大家”發表長文批判出版方;出版機構認為自己的正當權益受損,即使提出“大度”解決方案也未得到作者的諒解,以至法務代表發文稱作者為“出爾反爾”的“碰瓷犯”;出版公司董事長“意外躺槍”,僅與作者禮儀性地見過一面,居然被張宏杰寫在長文標題中廣為傳播,品牌受損嚴重;責任編輯的品牌及利益受損嚴重。

三、出版方的權利與責任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出版單位的設立采用的是審批制,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和資產,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可從事出版市場交易活動的法人機構?!睹婵住返某霭娣健贾莨溛幕瘋髅接邢薰境闪⒂?012年9月3日,是致力于為城市新興中產階級打造優質、多媒體形式文化產品的文化出版公司,主要運營文學、歷史、科學、宗教四大類圖書品種。從品牌角度來考慮,《面孔》與之契合度頗高,但不能否認,此事件中果麥存在一定的失誤與漏洞。

在視覺時代,版式與裝幀設計對于圖書營銷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對裝幀設計進行了保護[1]。屬于著作鄰接權的這兩項權利表明,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的形式和投資享有專有權利,即出版主體支付給作者相應稿酬后,在出版市場上享有排他性專屬經濟權利,這是由出版合同簽署后法律賦予出版主體的正當權利。

在《面孔》事件中,作者顯然極不滿意果麥版“七常委”封面設計稿,但是,“接下來就是無窮無盡的‘W式電話轟炸……我最后說,我不同意用這個封面,我也明確地判斷如果用這個封面,這本書肯定會歸于失敗。但是我實在沒有精力和你辯論,隨你吧。W編輯不再打電話了。后來,果然就用了這個封面”??梢娮髡咦罱K還是同意授權了,因此,出版方享有出版專有權,向其支付合同期內的稿酬后,即使作者對“七常委”封面設計高度不滿,也無權否定其推廣,因為這是基于出版合同產生的、以被許可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著作權人的授權。

出版方應盡的責任:

《面孔》著作權糾紛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約定不明,按照法律條文,雖然對被許可人的權利有所保護,但前提仍然是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因此,@果麥文化以《果麥法務致@張宏杰:碰瓷詐騙犯,咱們法院見?。ǜ饺輩f議原條款)》這樣的標題來回應作者,雖從感情上來說可以理解,但從法律上來說是于事無補的,甚至對其品牌和公司形象極為不利。

@果麥文化發布的長微博中,既有經過截圖的合同、協議、電子郵件、銀行轉賬憑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內容,也有大量的私人信息披露,甚至有因為“校友”情誼,放棄“原則”的表述——“因您個人自我介紹為清華大學博士后,而我2008年本科畢業于清華大學法律系,出于對清華‘君子以厚德載物校訓的信仰,我放棄了作為企業法務應有的謹慎,秉承著對人基本的信任,向公司總裁瞿總請求最終簽署了以下終止協議……”

@果麥文化將合同簽署過程中帶有私人協商的信息公布出來,說明他們的確承受了一些“委屈”,但是這種披露是否有利于公司企業形象的建構,此文并未考慮。作為法務人員,其表述應該是嚴謹細致、有理有據、滴水不漏的,但此帖卻有大量情緒化的表述,尤其是最后一部分,以連續三個“個人認為”起頭,將作者描述為“對利益貪得無厭的人” “惡意埋下欺詐陷阱” “完全沒有契約精神的小人”,似乎說這是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其實有違其“果麥法務代表”的身份,在打版權官司的這個節點上行為不妥。

四、出版方社會性個人的權利與責任

所謂社會性個人,實際上包括國家和社會組織這樣的宏觀與中觀主體的個體化呈現,也包括本身就是微觀主體的個人。因其具有鮮活的個人色彩,對普通民眾與輿論界而言,更容易產生感性的吸引作用,容易打造公關主體的形象與品牌[2]。就出版業而言,能稱其為社會性個人的人實際被市場與輿論驗證是“金字招牌”了,是非常寶貴的出版軟實力資源。

《面孔》事件中,張宏杰的長文標題將矛頭對準了“著名出版人L”(指路金波),其實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路金波的個人品牌遠比吳懷堯和果麥文化更能引起輿論關注。

1.保障社會性個人的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稱,人身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全稱,民事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也稱為人身非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3]。

張宏杰的長文表述,如果要追究的話,已經侵犯了路金波的人格權,尤其是隱私權與名譽權。比如在“騰訊大家”的長文中,他不僅在“可能”與“據說”的前提下稱路金波“這哥們經常這樣,可能現在手頭又比較緊了……他負債破產(據說不止一次)然后成立新公司”,而且還提及了路金波的私人生活,稱“引起轟動的是他與前妻離婚,娶了一個漂亮女演員,由此還引發了諸如‘凈身出戶 ‘賣寶馬還債等種種狗血八卦”,更不可思議的是,他還做出了這樣的“人品總結”:“我發現他們都有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既才華橫溢,又蔑視道德,同時又幾乎都是心理疾病患者。他們如同兒童一樣自大、霸道、天真、自私,又出人意料的粗俗、直接、野蠻、信口開河。他們背信棄義,說過的話轉身就忘,用過的人隨手就扔。但是奇怪的是,他們似乎正是因此而成功?!?/p>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將憲法有關“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解釋為“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而且規定隱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示賠償精神損害,由此確認了一般人格權[3]。

其中,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3]。雖然法律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有一定的限制,但對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擁有的與政治生活或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仍然受到保護。

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侮辱、誹謗,以及新聞報道、批評文章內容失實等形式。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包括以書面形式辱罵、嘲笑他人,貶損他人人格,如在網上發布辱罵他人文章,其行為人的主觀狀態為故意或有意。誹謗指故意或過失散布某種虛假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其中,文字誹謗就專指以書面形式如網絡等散布虛假事實,貶損他人人格。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是名譽受到損害,即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度降低,精神和財產利益損害[3]。

就上述法律條文所列,如果當事人嚴格追究,張宏杰的長文已經降低了社會成員對路金波的評價,甚至也影響到了他的利益,因此,此長文至少已侵犯了路金波的隱私權與名譽權。

2.社會性個人的責任

社會性個人由于擁有極強的社會影響力,在成為出版品牌的同時,也應肩負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尤其當他還兼任出版方高層領導職務。當然,此處所說的責任主要限于宏觀方向的把握,而不包括具體業務的跟進,否則很容易讓其陷入事務性工作中,更容易導致品牌受損。

就《面孔》事件而言,路金波還是比較超脫和隱忍的,并未從法律上追究張宏杰長文對自己相關權利的侵犯,甚至并未重點關注此事,表現出微博大V應有的處變不驚的大度,采用了“請大家來評理”的方式獲得輿論的支持。例如,在轉發果麥文化法務代表的長篇帖子時,加上了以下的表述“把果麥三年多歷史來第一起和作者的、價值十萬多元的合同糾紛‘案來龍去脈說清楚了。小姑娘后面情緒化語言不大好,大家可以只看前面三份協議,如果您是法官會怎么評理?”此帖共獲得了287次轉發、192條評論、277個點贊,將此事擴大到普通關注者的層面。當然,在回復者中,不乏支持者,也不乏批評者,在社會評價層面還是有對自身品牌形象的影響。

截至本文投稿時,《面孔》事件已經基本平息,目前沒有雙方對簿公堂的消息。張宏杰將此書的版權另投他家,南方出版傳媒、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大明王朝的七張面孔》已經上市,可見,此事應該已經基本平息,但其在著作權糾紛方面的影響還在,值得我們去研究。

參考文獻

[1]陳錦川. 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M]. 法律出版社,201:155.

[2]段弘. 公關傳媒與傳媒公關:媒介公關學概論[M]. 四川大學出版社,2014:78.

[3]王利明,主編. 民法(第六版)[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505,508-509,5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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