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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稅改革方向與政策選擇

2017-04-26 18:07
當代經濟 2017年10期
關鍵詞:小汽車消費稅稅制

(安徽大學 經濟學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我國消費稅改革方向與政策選擇

劉東

(安徽大學 經濟學院,安徽 合肥 230601)

為了達到與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和稅制結構改革相同步的效果,消費稅稅法也需要進行相對應的調整。因此,有必要依據國內當前的消費稅稅制現狀和國際趨勢,明確消費稅改革的方向,采取相應的政策選擇,進一步優化我國的消費稅稅制。我國消費稅的改革切忌局限于某一個方面,如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應從征稅范圍、稅率、征收環節、征收管理等領域進行統籌考慮。

稅制結構改革;消費稅;征稅范圍;稅率

一、我國消費稅的現狀分析與研究

1、消費稅的現狀

按照最新修訂的《消費稅暫行條例》,我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總體來說偏窄。消費稅的主要征稅對象有兩個:一是與居民消費相關的最終消費品;二是與居民消費相關的最終消費行為?,F行消費稅征收范圍只包括15個稅目,如煙、酒、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等。消費稅既是商品稅,也是流轉稅,有別于增值稅價外征收的特點,消費稅在價內征收,屬于價內稅,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基本都要繳納增值稅,構成雙重征稅的格局。

我國的消費稅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征稅范圍具有選擇性,部分消費品和特定的消費行為才會納入消費稅的稅目;二是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除個別消費品在零售和批發環節征收外,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主要集中在生產和進口環節;三是平均稅負水平較高且稅負差異大,比如,相對于其他應稅消費品來說,卷煙和酒的消費稅稅率就比較大;四是征收方法具有靈活性。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實現財政收入,調整產業政策,引導消費等領域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依然存在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一是征稅范圍整體偏窄,部分稅目設置不合理,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大的調整;二是消費稅稅制結構不完善,部分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稅率、征收環節等稅制結構設置不合理,難以達到調節效果;三是營改增之后,地方政府主體稅種缺失,消費稅收入完全歸中央所有的情況需要做出改變。

2、消費稅稅制改革的重要性

消費稅的稅收收入在國家稅收收入中占較大的比例,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在我國稅制結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消費稅與國家產業政策的聯系比較緊密,消費稅稅制的調整可以起到引導國家產業政策的作用,我國正在提倡建立資源節約型、生態友好型社會,應該給那些耗能少、污染小的產品減稅,對那些環保型產品免稅,同時,應對那些重污染產品加收重稅;在收入分配上,消費稅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如今,我國的收入分配差距越來越大,縮小這一差距意義重大。消費稅稅制改革可以和個人所得稅改革相協調,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消費稅改革不光在我國十分重要,其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命題。以鄰國日本為例,消費稅改革是日本國民關注的焦點問題,是日本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政策之一,消費稅改革不光關系到普通民眾的衣食住行,也關系到財政收入和經濟發展,更是日本政黨之間博弈的重要工具。我國的消費稅改革,既要契合我國的國情,也要借鑒世界各國的智慧,逐步完善消費稅稅制。

二、征稅范圍的調整

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是我國消費稅制改革的核心環節,在考慮財政收入、產業政策、消費導向等多方面因素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要相應變動,既要納入一些新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的“加法”),也要去掉一些原有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的“減法”),按照不同對象的不同情況進行調整。同時應該意識到,改變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是一種非常劇烈的改革模式,應該謹慎使用,畢竟消費稅的改革隨著經濟發展和稅制結構的整體情況而發生變化,要循序漸進,不可一蹴而就。

1、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加法”

依據現在財稅改革的整體方案,“三高一少”(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檔消費品、稀缺資源生產的消費品)產品要納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并未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如農藥、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一次性筷子、鉛蓄電池等,對這些產品開征消費稅,可以利用消費稅的政策,達到節約資源、改善環境的目的。部分大量消耗稀缺性資源的消費品也未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比如稀土金屬,國家可以用開征消費稅的辦法抬高其價格,限制稀土金屬的大量出口。一些高檔消費品如高檔家具、高檔服裝等也可以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這樣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奢侈品都是從國外進口,對其征收消費稅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同時,國家可以將這部分收入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轉移給中低收入階層,達到縮減貧富差距的效果。

2、消費稅征稅范圍的“減法”

隨著經濟的發展,部分在消費稅征稅范圍內的產品已經不屬于高檔消費品,甚至成為了生活必需品。比如啤酒和大部分化妝品,可以將它們移出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對此類消費品進行征稅,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會增加消費者和企業的稅負,當前國家正在進行供給側改革,大力倡導減稅,為企業減輕負擔,將一部分消費品移出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是一個相當好的減稅方法。而且,這一部分收入的減少可以由新增的應稅消費品來彌補,因此,國家的稅收不會受到影響。

三、稅率的調整

相較于調整征稅范圍這種劇烈的改革方式,調整稅率顯然緩和得多。部分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稅率過高或過輕,已顯得不合時宜,需要對其進行調整。比如卷煙的稅率相較其他國家而言就比較輕,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煙草生產國和消費國,每年都會有上百萬人因香煙而死亡,造成巨大的損失。以日本為例,日本的煙草稅在其稅制結構中是最高的,因此,出于控煙和保護居民健康的目的,我國很有必要增加香煙的消費稅。再如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即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加征10%的消費稅,這被視為消費稅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部分小汽車已經不屬于高檔消費品,中低檔的小汽車已普及,可以適當降低其稅率,或者在原來小汽車消費稅法(以座位數或排氣量為標準)中,引入小汽車的價格機制,設置免征額,采取超額累進稅率的方式進行征收。超額累進稅率有別于以往的單一比例稅率,可以依據小汽車的價格設置不同的稅率區間,既保證了財政收入,抑制過高消費,也可以減輕中低檔小汽車的稅負。因此,不光要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而且應當對整個小汽車市場進行統籌安排。對于其他的高檔消費品,如高爾夫球和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珠寶玉石等,也可采用適當的超額累進稅率,達到引導消費的目的。部分資源類消費品如成品油、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稅率偏低,應提高其消費稅稅率。對于酒和化妝品等消費品,如果暫時不能將其移出征稅范圍,可以降低其消費稅稅率,起到減輕稅負的效果。照此類推,應根據產業政策和行業經濟形勢,對15個稅目的消費稅應稅消費品進行相應的稅率調整。

四、征稅環節的調整

當前我國的消費稅主要集中在生產、進口、加工等源頭環節上。生產型消費稅有三大弊端:一是為不法商人避稅提供了方便,他們可以采取壓低初始環節價格的方法來避稅;二是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在同一地區,造就地區間稅收收入的不平衡,這在我國非常明顯,生產廠家多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商品多進入中西部的農村地區,加劇了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同時也會加劇地區間生產廠家的競爭;三是加劇重復投資、投資過熱等現象的發生。因此,應該逐步改革消費稅,由生產型消費稅向消費型消費稅過渡。將生產型消費稅轉型為消費型消費稅,改價內稅為價外稅,便于消費者了解應稅消費品的真實稅收負擔。這種稅負導向功能更加明確的消費稅,便于政府對其監控和調節。對于部分消費品,如高污染、高耗能及高檔消費品,不妨采用增加征稅環節的方式進行增稅,如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既增加了財政收入,又可以引導消費,還可以防止企業利用利潤轉移逃避稅收,可謂一舉多得。

五、征收管理的調節

2016年5月1日開始,我國開始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至此,“營改增”的范圍在我國基本實現了全覆蓋,營業稅開始退出歷史舞臺,在當前“營改增”基本完成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主體稅種的缺失這一問題日益暴露出來。如何確立地方的主體稅種,如何確保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成為了熱門話題。消費稅的征收管理改革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消費稅由誰來征收;二是消費稅的稅收收入如何分配。目前的消費稅屬于中央稅,完全由國稅局征收,稅收收入歸國家所有。如果將消費稅改由地方稅務局征收,這是不現實的,消費稅本身與國家產業政策的聯系比較緊密,如果交由地方來征收,不利于國家產業布局,還會加劇地區間的不良競爭?,F階段,營業稅已經退出歷史舞臺,作為傳統主體稅種的營業稅的缺失,對地方的財政收入帶來很大的壓力,綜合考量,消費稅收入完全劃歸中央的分配格局需要做出相應調整,可以采取這樣的政策措施:消費稅的政策制定權和征收權依然歸中央政府所有,但是其稅收收入可以依據各省的財政和經濟狀況,部分消費稅收入劃歸地方。這樣可以有效緩解地方稅收收入不足的問題。對于地方政府來說,應該盡早確立新的地方主體稅種,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我國消費稅稅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消費稅改革的進度不宜過快,這是一個持續不斷、循序漸進的過程。消費稅的改革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要兼顧經濟發展情況和財稅體制,更重要的是,消費稅改革不是孤立的,要將消費稅改革納入到整個稅制改革的總體框架當中,整合資源,統籌考慮,不斷優化消費稅,不斷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讓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國國計民生。

[1] 鄧美珍:我國現行消費稅制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建議[J].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

[2] 安體富、樊勇:對我國消費稅改革的評析與展望[J].稅務研究,2006(12).

[3] 黃朝曉:試論消費稅改革[J].稅務研究,2010(8).

[4] 郭維真:“營改增”背景下我國消費稅制改革的方向[J].稅務研究,2014(10).

[5] 董岫巖:進一步完善我國消費稅改革構想[J].北方經濟,2007(15).

[6] 賈康、張曉云:中國消費稅的三大功能:效果評價與政策調整[J].當代財經,2014(4).

(責任編輯:胡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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