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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廢棄物管理制度優化分析

2017-04-26 18:07
當代經濟 2017年10期
關鍵詞:廢棄物垃圾利用

(華南農業大學,廣東 廣州 510642)

建筑廢棄物管理制度優化分析

王雄飛,鄧春銘,柯錫群

(華南農業大學,廣東 廣州 510642)

建筑廢棄物是廣泛存在的固體廢棄物,建筑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研究受到許多人的關注。在建筑廢棄物結構性能和回收管理等方面,不少學者也取得了很多可以應用于實踐的成果。然而我國對于建筑廢棄物的管理依舊還有許多需要借鑒國外的地方,不僅僅是對于建筑廢棄物的回收工藝方面,而且對于建筑廢棄物管理制度方面也還有很多方面需要優化。本文針對我國建筑廢棄物管理方面進行了深度分析,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優化方案。

建筑廢棄物管理;政府;企業

一、國內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現狀

1、建筑廢棄物產量大、增長快、回收利用率低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建筑廢棄物產量日益增加。目前,我國每年產生的建筑垃圾數量巨大,年產量已達到2億噸,且年增長率也接近20%。在此背景下,我國對建筑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卻仍然以運往郊區填埋、露天堆放等方式為主,每年得到回收利用的建筑廢棄物不足1%,不斷增加的建筑廢棄物嚴重威脅著生態環境。

2、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相關法律不完善

我國在建筑廢棄物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起步較晚,直到上世紀90年代才陸續頒布相關法律法規。1995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關于建筑廢棄物的《城市固體垃圾處理法》,該法律規定產生建筑廢棄物的單位必須繳納相應的處理費用。2002 年制定了《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 年修訂),這部法律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筑材料。兩年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誕生,其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2005年建設部頒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該法明確了誰生產誰負責的原則,并鼓勵對建筑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處理。

作為一個系統工程,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涉及到的單位和流程繁多,因此這就需要政府的管理監督和相關企業的配合實施。而完善、全面、可實施的法律體系是保證政府有效監督管理和企業配合實行的前提??v觀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體系,目前還沒有一部能夠全面指導建筑行業清潔生產以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循環、回收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等各個環節工作的專門性法規。作為我國在建筑廢棄物方面的唯一的一部專項立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由于效力層級偏低,缺少相關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以保障實施,其可發揮的作用也很有限。

3、相關企業舉步維艱,產業化推進困難

雖然我國對建筑節能材料在財政、稅收等方面有優惠政策,對建筑廢棄物回收公司有經濟補貼措施,但是相關企業的發展仍不樂觀。當前主要存在如下困難:一是由于缺乏相關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使得建筑廢棄物資源化成本高昂,投資回報和發展空間得不到保障;二是建筑廢棄物回收產品在民眾心中尚有顧慮,造成相關企業在產品銷售方面遇到困難,不利于其健康成長;三是由于缺乏統一的行業質量標準,導致許多建筑企業還不敢大范圍地使用這些再生材料,從而導致相關企業對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的動力不足。

二、國外建筑廢棄物回收應利用現狀

1、日本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現狀

(1)建筑資源匱乏,建筑廢棄物回收效率高,對于建筑廢棄物分類完善。日本國土面積37.8萬平方公里,僅僅相當于中國的二十五分之一,卻居住著一億三千萬的人口,人口居住很是擁擠。因此,日本很重視一切與建筑有關的各種材料,對建筑材料都盡量提高利用率,減少材料的損耗。對于建筑材料的制作,一方面,日本政府要求建筑材料的各項指標都要達標,只有達標的建筑材料才能直接用到建筑上面;另一方面,日本對于建筑材料的質量檢測極為嚴謹,所有建筑材料都有各自的檢測機制。綜合兩方面可以看出,日本的建筑企業對于建筑材料的把控極為嚴格,因為一旦不達標就要回爐重造。再加上日本在教育體系上就很注重材料的節儉,以此教育日本的青少年要重視對資源的高效利用。日本從材料的檢測到企業的把控,再到日本的教育,都做到了對建筑資源的高效利用。

在日本,建筑廢棄物又被稱為建筑副產物,是建筑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不能直接運用到建筑上面的副產品。建筑廢棄物有很多種,如廢棄的鋼筋、形狀不規則的木材以及荒置的建筑骨料。對于建筑廢棄物,日本不僅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還對建筑副產物有著嚴格的劃分。具體體現在,把有用的進行嚴格的分類,方便回收利用,而沒用的,也按處理方式進行了嚴格的歸類,從將雜草等歸類為一般垃圾處理,到木材、建筑污泥等按建筑垃圾處理,再到金屬等按產業垃圾處理,都體現了日本對于建筑廢棄物的歸類原則。日本的這種做法既減少了建筑廢棄物的生產,又提高了建筑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率。

(2)有關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的法律健全。從20世紀60年代起,日本政府就開始通過不斷地制定各種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推進對建筑廢棄物的高效回收利用。在對建筑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方面,日本基本是每隔兩三年就會推出一部針對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規。

針對建筑廢棄物骨料再生,日本推出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和《建筑廢棄物再生法》,目的是讓建筑在拆除或者新建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廢棄物從技術、應用以及來源方面,得到嚴格規范的運行。針對建筑不可回收利用以及難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的處理,日本也推出了《建筑垃圾對策行動計劃》和《廢棄物處理法》,目的是要使得污染環境以及有害于人類身體健康、人身安全的建筑垃圾能夠得到有效的處理,防止這些建筑垃圾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健康。

綜上可以看出,日本無論是在建筑廢棄物的分類方面,還是在建筑廢棄骨料再生方面,亦或是在建筑不可回收利用以及難回收建筑垃圾的處理方面,都推出了好幾部法律法規,進而構成了完善的法律體系,讓建筑廢棄物的分類、處理等方面都有法可依。在這些法律規范的引導下,日本建筑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率逐年提高,目前日本建筑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率已經提高到96%以上。

(3)建筑廢棄物產業的社會效益顯著。一個行業需要運作,不僅需要國家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對行業的運作進行鼓勵,還需要行業要有發自內在的行業動力,這樣行業才能蓬勃發展起來。日本處理建筑廢棄物的行業就屬于這種行業。日本處理建筑廢棄物的企業完全依靠自我經營、自我發展,既沒有得到國家的補貼,也沒有行業免稅收的優惠政策,卻也能夠運營發展起來。

日本完善的建筑法規,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處理建筑廢棄物行業的大發展。日本的法律法規嚴格規定,建筑企業要施工,就必須要有效地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這時候就體現了日本建筑廢棄物企業的作用了,很多的建筑企業都會和建筑廢棄物企業進行合作,或者建筑企業會發展一條自運營的建筑產業鏈,其中就包含有建筑廢棄物企業,這就使得建筑廢棄物企業變得有利可圖,促進了建筑廢棄物企業的發展。這種處理方式,不僅促進了建筑廢棄物企業的發展,而且對建筑廢棄物進行了有效的處理和控制。

2、德國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現狀

(1)建筑廢棄物循環再利用情況。德國很早就對建筑廢棄物進行大規模利用,建筑廢棄物被分為四類,土方開挖產生的渣土、廢棄建材、道路建造與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廢棄物及建筑物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筑廢棄物。德國不僅有世界上最成熟的建筑廢棄物處理技術,此外,德國還在不斷地發展新技術來提高建筑廢棄物的利用率,實現建筑廢棄物的循環利用,保護自然生態,目前德國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率達到95%以上,其中混凝土回收利用率達到99%。

(2)建筑材料回收利用的法規和標準。德國是世界上最早意識到保護生態環境的國家之一,從上世紀70年代初制定第一部垃圾處理法后,之后陸續制定了許多環保方面的法律政策,據德國相關統計部門的數據顯示,其與建筑廢棄物回收有關的法規就達180多個。

(3)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帶來的社會效益。德國法律規定,每個參與到建筑垃圾生產鏈條的相關人員,都必須為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而盡到自己的責任。每一個建材制造商都必須盡可能地把產品設計得更綠色、更環保、更有利于回收。建筑總承包商(包括工程師、建筑設計師)必須采用更多綠色可回收的建筑材料,還必須把建筑垃圾回收納入建筑計劃之中。其中,房屋拆遷工程商負擔最重要的責任。相關法律的實施不僅保證了建筑垃圾免遭浪費,建筑材料的綠色利用,還提高了承包商、工程商的利潤,減少了垃圾填埋、焚燒所應該支付的費用。因此,越來越多的德國人關注到廢棄物再利用這方面,建筑廢棄物市場具有巨大的潛力,據相關資料顯示,德國每年有230000的人從事這方面的工作,每年約產生50億歐元的經濟效益,截止到2012年,德國國內已經分布2480座再生骨料加工廠。

三、國內外建筑廢棄物管理制度對比分析

1、建筑廢棄物的法律制度方面

中國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只有零散的幾部法律關注建筑廢棄物的回收利用處理;而日本和德國的法律制度完善,不僅建立了有關建筑廢棄物分類的法律,還建立了有關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以及從建筑廢棄物的產生到利用的法律制度。

2、相關企業的執行情況

各國相關企業執行情況對比,如表1所示。

表1 各國家相關對比

四、管理優化建議

1、政府主導,協調各方開展工作

首先,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是個涉及多方的綜合性工程,因此建議以政府為主導方,全面協調各方面利益,從而提高各方的積極性,共同完成回收利用工作。其次,政府可以借鑒國外在此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成果,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完善的、可執行的相關政策。同時,應當建立明確的問責體制,有效的激勵機制,嚴格的考核制度,鼓勵全社會采取各種方式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2、制定建筑廢棄物回收處理專項法律法規,完善相關法律框架

目前在建筑廢棄物回收處理上,我國針對性的法律只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而建筑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是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力量進行的,因此需要根據我國的發展水平和各個省市的具體情況完善相關法律。為了保證建筑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能夠得到有效落實,相關法律的完善應該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制定國家級政策法規,用來指導各個的地方直接指導第二層地方性政策法規。二是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規。地方性政策法規是根據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化進程等實際情況提出的政策法規。以廣州為例,《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明確了在廣州地區建筑廢棄物回收中相關部門和各建筑單位等各方的責任。為明確指明廣州地區建筑廢棄物管理補償中的補償對象、主體、補償流程、補償方式等,需要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并且出臺《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成本補償的規定》。三是制定具體操作性政策。比如廣州市為了更好地實施《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成本補償的規定》里面的規定,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就需要出臺各項具體操作性政策,如《廣州市建筑廢棄物保證金管理辦法》、《廣州市建筑廢物管理成本補償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分類清單規范》、《廣州市建筑廢棄物估算實施辦法》、《廣州市建筑廢棄物減排技術規范》等。

3、推動建筑廢棄物產業化

一是建立合理建筑回收企業補償措施。二是加強建筑廢棄物回收應用相關技術的研究,以此逐步建立相關標準體系。一方面鼓勵相關研究機構開展建筑廢棄物分類回收、循環利用等相關技術創新研究,并給予資金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對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進行研究和引進,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起我國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領域的相關標準體系。通過相關標準體系對建筑廢棄物進行性能評價,并對其質量進行認定,保障其獲得市場認可,從而加強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有市場競爭力,增大再生建材的市場需求。巨大的市場需求是保障建筑廢棄物產業化的動力。三是加強宣傳工作,一方面可以利用電視、網絡和媒體等方式對建筑廢棄物再生品和綠色建材等進行宣傳,普及相關科學常識,從而提高民眾環保和資源保護意識,消除人們對這些再生產品的誤解。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鼓勵知名工程帶頭使用環保再生品,打造模范工程,從而取得模范效果。

五、結語

建筑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是建筑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在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的方面相對于其他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并且離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也還有一定距離。因此,借鑒學習先進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和技術,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推動建筑廢棄物管理法制化,推動建筑廢棄物產業化,是完善建筑廢棄物管理的重要方向。

[1] 王秋菲、王盛楠、李學峰:國內外建筑廢棄物循環利用政策比較分析[J].建筑經濟,2015(6).

[2] 隋玉武:德國建筑垃圾高回收率原因簡析[J].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2010,3(12).

[3] 孫麗蕊、陳家瓏:歐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現狀及效益分析[J].建筑技術,2012,43(7).

[4] 范衛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管理:域外經驗與中國路徑[J].當代經濟管理,2014(10).

[5] 日本建筑廢棄物的再利用[J].陜西建筑,2000(2).

(責任編輯:張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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