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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簡政放權調研評估報告

2017-04-29 09:13關媛媛孟慶蓮
經營管理者·下旬刊 2017年7期
關鍵詞:簡政放權事項園區

關媛媛 孟慶蓮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逐步實現長沙市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的“強化政府自我革命,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向更深層次突破,做到審批最少、流程最優、效率最高、環境最好”目標要求,按照市領導指示精神,由市審改辦牽頭,委托湖南大學法學院、中共長沙市委黨校(長沙行政學院)對全市簡政放權工作開展了專項調研評估(側重經濟建設領域)。此次調研評估分別組織召開市直部門、區縣政府、園區代表、企業代表座談會4次,由國家統計局長沙城調隊根據園區提供的企業聯絡員名單,組織發放《長沙市簡政放權調研問卷》400份,收回有效問卷389份。這次調研評估,總結評價了近年來長沙市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成效,查找梳理出當前簡政放權過程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并探索提出了新一輪推動簡政放權向縱深發展的思路建議。

一、工作成效

2014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長沙大范圍、深層次、強有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確立了“行政審批項目再減量50%”和“行政審批效率再提速50%”的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長沙打出了簡政放權的“組合拳”:迅速建立審改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編制權責清單,搭建政府“權責網”,大力精簡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深化“兩集中、兩到位”改革,提高政務服務水平;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破除中介服務壟斷;積極開展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等。自長沙啟動簡政放權工作以來,市政府先后分4批向區縣(市)下放227項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得到社會各界群眾的廣泛好評(見圖1)。從本次調研評估反饋情況來看,具體成效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審批事項大幅精簡。2014年,長沙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的審批事項一律取消,中央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審批事項一律取消,重復審批的審批事項一律歸并或取消。隨后,長沙大力精簡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對應取消了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38項,市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由428項精簡為179項,精簡58%,并全部納入《長沙市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進行規范管理。與此同時,全市共清理出70余家市直部門其他行政職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12類)共9221項,通過精簡后僅保留3393項,精簡率達61.7%,所有保留的行政職權全部納入《長沙市人民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向社會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相應建立動態調整等配套機制,既實現了“行政審批項目再減量50%”的目標,又做到了“清單之外無權力、目錄之外無審批、法無授權不可為”。

2.審批效率較快提升。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全面提升行政審批效率,長沙制定出臺了《長沙市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備案項目流程清單》,從審批程序、申請材料、承諾期限等17個方面,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進行規范,并逐個建立流程圖。300個審批事項(含子項)的總辦理時限從法定的5583個總工作日減少到1930個總工作日,縮減65.4%。實現了“行政審批效率再提速50%”的目標,行政審批效率得到明顯提升。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認為長沙市簡政放權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非常明顯和比較明顯的分別占比35%和47%。

3.公共服務日趨優化。目前,長沙已全面建成1個市級政務服務中心、9個區縣(市)政務服務中心、184個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以及3050個村(社區)便民代辦點,實現了市縣鄉村四級聯動,構建了功能完整、服務規范的政務服務體系(見圖2)。通過“兩集中、兩到位”改革,初步實現部門審批職能向一個處室集中,審批處室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28家市直單位設立了“行政審批處”,各單位共派出179名工作人員入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公。全面開啟重大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建立“窗口受理、并聯審批、政府決定、限時辦結、規范中介、全程監督”等工作機制。同時,各園區積極創新審批服務,基本實現了“兩集中、兩到位”,確保行政審批事項到位、行政審批權限到位,實現批管分離、審管分離,形成“審批一條龍,服務一站式”的行政審批新機制。

4.改革紅利逐步釋放。通過推進簡政放權,改革的紅利正在逐步釋放,有效助推了經濟發展,尤其是園區放權力度比較大,其市場活力和創造力極大激發,發展新動能加快成長。據統計,2016年1-12月,全市各園區完成規模工業總產值8367.75億元,同比增長11.2%,比全市平均增速高2.7個百分點,園區規模工業總產值達到全市規模工業總產值的72.4%;園區完成規模工業增加值1988.35億元,同比增長11.9%,比全市平均增速高4個百分點,園區規模工業增加值占全市規模工業增加值的61.1%。在調研座談中一位企業負責人這樣說道:“現在我們辦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由多變少,審批環節由繁化簡,審批時限由長變短,項目建設由難變易,服務水平和能力由弱變強,讓我們實實在在感受到辦事更加省時省力”。如寧鄉高新區,在省、市、縣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的基礎上,結合并聯審批,將25項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簡化為供地許可、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四個環節,在法定審批17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限,優化至15個工作日,目前已順利為園區50余個項目提供高效快捷的審批服務。從問卷調查的情況來看,認為上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至基層,方便了辦事創業的占比達90%;對長沙目前企業投資環境的評價中,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和基本滿意各占比34%、48%和17%;對長沙注冊企業制度改革成效的評價中,成效明顯和成效良好各占38%和53%。

5.發展態勢不斷向好。2014年以來,長沙把簡政放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列為重要專項改革,發布行政審批制度相關文件28份,逐步建立健全了改革制度體系,以“自我開刀”的改革決心,“自我革命”的改革銳氣,通過向市場放權、向社會放權,向基層放權,率先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和流程清單,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推行“一門式”、“一網式”的政務服務標準,重大建設項目綠色通道受理窗口實行“窗口受理、并聯審批、政府決定、限時辦結、規范中介、全程監督”工作機制,著力解決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以及上下級政府間的有關職能轉變問題,釋放了改革紅利,激發了創新創業活力,形成了簡政放權的“長沙經驗”,并通過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國辦內參》等平臺宣傳推介,打造了簡政放權的“長沙品牌”。

二、存在問題

簡政放權作為一項攻堅改革,作為一場自我革命,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仍然面臨著許多來自體制機制、法律政策、部門利益、行為習慣、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制約。

1.審批提速增效成效不夠明顯。

一是權限下放不夠徹底。一方面,明放暗不放。部分審批事項通過委托方式下放,基層只承擔審批資料初審和受理轉報職能,最終批準和簽章仍在上級部門。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許可審批”和“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的設立許可審批”采取委托下放的形式,由區文體新局收資料進行場所勘測等初審環節,再由市局進行審批發證,使得申辦單位還是要“兩頭跑”。另一方面,暗中搞權力截留。少數事項審批權限雖已下放,但其辦理的前置條件并未下放。如“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已下放,但辦理該項許可的前置條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并未下放,行政相對人要辦理取水許可時,還是要在市里先將論證報告書審批后才能到縣里辦理取水許可。部分下放權限只下放審批事項的某個環節或是設定審批范圍分批進行下放,容易造成管理脫節、監管不到位。如市級下放了“一級綜合醫院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及校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兩類權限,但《母嬰保健許可服務證》仍由市級審批,相關數據也未與區級衛生計生系統共享。這給衛生計生部門開展轄區內母嬰保健專項檢查、進行實時監管和整改落實帶來不便。

二是權限下放不夠精準。部分下放的審批權限原本在基層就已存在并實施,但仍作為市級權限下放。如在長沙縣,“除湘江干流外的入河湖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審核”、“城市養犬審批”等權限在下放之前相關工作已經由縣里承擔,或者本來就是長沙縣權力清單內的權限。部分下放事項業務辦理量很少,個別項目甚至零辦理量。以雨花區為例,自承接之日起至2017年1月底,承接的135項管理權限中有55項辦件量為零,比例為37.78%;低于10件辦件量的事項有39項,比例為28.89%。承接的71項行政許可事項中,辦件量為零的許可事項有30項,占42.3%;低于10件辦件量的許可事項有16項,比例為22.54%。部分下放權限缺乏操作性。如一些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考權限下放以后,基層實際咨詢和報考人數很少,達不到組織培訓的開班條件,報考人最終還是要到市一級報名參訓。

三是關鍵領域突破不夠。雖然簡政放權在各領域都取得了不少突破,但在建設項目投資領域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企業和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見圖3)?!安⒙搶徟睕]有落實到位。調研中發現,發改、住建、國土、規劃4個部門仍然存在單獨審批現象。并且在審批過程中,存在擅自增加審批環節,要求重復提供資料,一次性告知不到位,審批內容體外循環,信息數據不愿共享等問題。審批程序繁瑣。在項目報建過程中,消防、人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監測周期長、防護標準高、操作方式死。例如,同一項目同一片區的文物保護監測要再分區域逐一開展,影響報建進度。項目建成到投產的事中事后環節需要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例如,建成項目聯合驗收名不副實,驗收后還是要逐一到各部門去簽章落實。

四是企業運營成本仍然過高。多數企業反映辦理自來水、燃氣、電信(通信)和質監、安監注冊備案手續比較繁瑣,程序比較復雜,辦理時間較長,特別是在硬件購置、使用管理等方面不按市場規律辦事,增加了企業運營的成本和風險。消防、人防、文物保護等監測成本過高,水、電、氣、通訊等壟斷行業不按市場規律辦事(見圖4)。

2.監管配套措施相對滯后。

一是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參差不齊??v向不統一,省市縣三級“權力清單”目錄有出入,同一事項表述不同或者劃分在不同類別。如:行政審批事項的初審在縣一級是列入行政審批事項還是列入其他事項沒有統一標準。橫向不統一。各區(縣)之間行政審批事項數量和內容都有差異。如:長沙縣有200多項,而寧鄉市、瀏陽市和望城區只有100多項。內容不統一。下放的審批事項母項與子項不明晰。如:長政辦函〔2016〕147號下放的涉及環保的35項驗收,均為市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含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和超5年期開工建設的重新審批)的子項。分類不統一。下放權限范圍劃分不明確、前后矛盾。如環保系統于2015年明確“一級醫院、民營??漆t院的環評審批”由區級審批,包括報告書(表)的審批,而在2016年又明確將“醫院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審批”權限下放,明確為報告表的審批。前后兩次放權涉及的審批范圍存在矛盾。

二是行政審批數據難以共享?;鶎诱辗掌脚_和各業務審批系統數據不能共享,除了有區級綜合性事項網絡的行政審批系統,還有各領域自上而下建立的專網專線的審批系統(如衛計、公安、財政、文體新、人社等部門)。由于系統內業務專網數據不向區本級網上審批系統開放,沒有建立統一的數據平臺,各業務部門的系統與基層政務服務平臺系統端口不能對接、不能兼容,無法實現數據共享,由此存在一個審批事項需錄入幾個在線審批系統的情況,造成重復錄入、先審后錄,直接加大了審批部門的工作量,浪費行政資源。比如要完成施工圖審查備案,審批人員需進入三個系統(省施工圖備案系統、省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區行政審批網上辦事系統)進行重復工作。

三是相關管理措施有所缺失。人財物沒有同步下放。隨著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不斷下放,基層工作任務越來越多,工作壓力日益增大,由于基層工作力量原本就比較薄弱,承接能力有限,加之上級部門放權后人員編制、業務培訓、硬件設施等配套未能及時落實和提升,既影響已下放權限的運行效率,又制約了待下放權限的順利承接。簡政放權效果評估不及時。目前,長沙對簡政放權效果的評估主要是每年由市審改辦、市政務中心和區縣(市)政府組織實施的行政效能監察,而要真正做到“邊改邊整、及時優化”,還需加強對下放權力的追蹤評估,特別是及時獲取權力承接主體和放權受益對象的評價反饋。政策法規的制約日益凸顯。隨著簡政放權向縱深推進,有些法律法規原是從部門自身利益出發設定,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由于上位法沒有及時修訂,使放權受到限制?!皟杉?、兩到位”改革有待深入。雖然部分市直單位成立了行政審批處,但仍有部分單位不愿意按照“撤一建一”的方式成立行政審批處,已經成立行政審批處的單位,其業務處室或所屬事業單位仍然保留審批職能;部分單位以保密、擁有獨立辦公場所等理由,不愿到政務中心集中辦公。

3.賦權強園存在瓶頸制約。

一是園區承權法律地位不明確。目前,長沙市共有13個產業園區,總數較多,其中5個國家級園區,8個省級園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許多審批、核準、處罰權限都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實施,對于園區的職權下放則缺乏相關法律依據,部分審批權限園區也難以承接到位。因此,園區往往成為項目審批的“受理窗口”、“辦事機構”,最終審批還是要跑地方政府部門,導致辦事效率不高,協調難度較大,難以達成“園區事園區辦”的改革目標。

二是園區缺乏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于園區管委會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有些園區迫切需要,但執法主體明確在市、區(縣)一級行政部門的職權,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仍無法進行下放。如園區內的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文化體育、衛生計生、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等方面,需要依托市直對口部門或反委托區(縣)進行執法,存在多頭管理、程序繁瑣、效率不高等問題。同時,由于行政主體地位的缺失,加之園區在行政區劃、隸屬關系、行政管理權限、職能分工等方面與市、區(縣)存在交叉或不明晰,使得園區管理中體制不順、機制不活、多頭領導等問題日益突出,實際工作中時常出現缺位、錯位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制約著園區的發展和簡政放權的推進。

三是園區改革差異化明顯。當前,盡管市、區兩級均公布了權力、責任、流程、公共服務流程和中介服務流程“五張清單”。但從城區橫向對比來看,普遍存在著區與區之間的權力事項數量不統一、法律依據不統一、審批流程不統一、服務平臺不統一等現象,這使得同城園區難以享受同等待遇。例如,企業項目建設招投標環節在有的園區已取消,可由企業自主議標確定合作對象,但有的園區仍要求必須走公開招標程序,影響了項目建設速度。又如環評審批在有的區(縣)采取一事一議及時審批,而在有的區(縣)則需分批核準,審批效率較低。

三、對策建議

簡政放權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轉變政府職能的“當頭炮”,是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也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由之路。因此,我們必須在鞏固現有改革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對癥下藥、持續發力,久久為功,確保長沙簡政放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

1.以需求為導向,著力加大取消下放力度。

一是聚焦“瘦身”,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首先就是要“放”到位。要認真對照李克強總理提出的“五個再砍掉一批”要求,繼續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把該放的權力堅決放出去,能取消的要盡量取消。根據調研情況來看,下階段,重點要抓好投資建設項目領域的簡政放權,該領域要再下放一些審批事項,再清理一些審批中介事項,再取消一些不合理收費,努力破除制約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體制機制障礙,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進一步形成經濟增長內生動力。通過權力“瘦身”,實現發展“強身”,從而促進長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協同放權,加大放權的“含金量”。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要完善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繼續加強總體設計,打破制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深化的體制機制瓶頸,重點對各層級政府部門的職能職權進行科學劃分、準確定位,切實增強簡政放權的整體性和平衡性。市政府職能部門要對自身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梳理,以基層政府、園區、企業和群眾的需求為導向,對基層需求迫切,部門放權條件成熟的權限,在不影響社會安全、經濟安全和環境安全等前提下,優先取消或下放普惠性強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并將法律規定明確可由基層政府承擔的事項作為一個整體打包下放,進一步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

三是動態調控,精準調整已下放權限。對少數已經下放,但實際辦理量少、操作性差的權限考慮適時收回。對部分由于法律法規、政策調整,上級要求收回市一級的權限,建議由市審改辦下文明確收回。對保留下來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必要的“合縱聯橫”?!昂峡v”,就是實施市區一體化審批,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級審批的項目,可擴大受理范圍至區縣和園區,加強上下對口部門審批聯動性和協同性?!奥摍M”,就是對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并聯審批,加強部門之間審批的協同和管理,盡可能地進行流程整合、信息共享、并聯審批?!昂峡v聯橫”模式要及時總結經驗,形成長效機制,并固化到“網上審批與電子監察”系統當中。

2.以機制為抓手,著力提升審批效率和質量。

一是建立放權配套機制,提升基層承接權限能力。市級層面要對市縣兩級權力事項進行統一規范,明確各自審批權力邊界,形成全市權力清單一盤棋局面。市級在下放管理權限的同時,要求市直部門相應將審批標準、審批流程等內容一并下發,便于基層順暢承接、高效落實。事權下放與要素配置權要同步配套,幫助區(縣)在制度建設、人員培訓、檢驗檢測設備配套和軟硬件建設方面跟進,以提高審批效率。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將人員編制適當向基層傾斜,以利于基層更好承接上級下放的管理職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真正做到放權不放任、簡政不懶政,既能放得下、又能接得住。同時要按照中央精神,扎實推進“兩集中、兩到位”改革,要在控制內設機構總量的基礎上,單獨設立行政審批處,調整內設機構職責,將業務處室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行政審批職能集中到行政審批處,其他業務處室不再負責審批,只承擔監督指導、技術審查等職能。面向社會提供審批或服務的單位,原則上都應到政務中心辦公,接收集中統一管理。

二是建立放權“回頭看”機制,徹底壓縮審批環節和時限。對審批項目的前置條件、申報資料進行重點清理,堅決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的申辦條件。梳理每一個審批事項的申報資料,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作出許可決定沒有本質影響的申報材料予以取消。不需要現場勘察的審批,實行即時辦結制度;需要現場勘察的審批,遵守承諾時限,實行超時默許。精簡審批環節,對不必要的科室審查、領導簽字等環節予以清理。優化流程,也是各類企業認為應該最應優先做好的工作(見圖5)。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升電子政務服務能力。一方面,強力推進市政務服務一體化管理平臺建設。整合各部門“孤島式”的電子業務平臺,開發建設高度集成、部門聯網、信息共享、功能強大的電子審批系統。構建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縱向貫通、橫向聯辦的政務服務網,并積極與國家、省相關系統共享互通,所有審批材料均通過電子平臺提交、流轉、互認和歸檔,實現資源共享、數據集成、后臺審批自動流轉,做到線上線下互補、前臺后臺互通,形成“全共享”工作平臺。盡早變“群眾跑腿”為“信息跑路”,變“網上辦理”為“網上辦結”。另一方面,整合使用社會信用體系數據。探索將市場(工商、質監)、稅務、編辦等部門登記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法人數據整合為法人庫;將發改、國土、規劃、住建、環保、水務、安監、交通、消防、文物等部門審批事項數據整合為建設項目審批庫;將民政、公安等部門人員數據整合為自然人庫,并與金融系統的信用體系庫比對。徹底打破部門利益的藩籬,讓四個機構資源庫的信息互相監督配合。法人在自然人庫中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在銀行信用體系中沒有失信行為,在項目審批中可以探索實行技術先行審查,只要核心要素齊全,一些輔證材料可以邊審批邊補充?;蛘咂髽I在履行合約中,嚴格按合約時間落地,開工、投產達效,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金融系統在企業融資方面也可以給予更大的支持。

四是建立定期評估機制,提升改革效能檢測能力。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家組,聘請經濟學、行政管理學、法學、企業管理等專業的專家學者開展政策咨詢、項目論證、課題研究等工作。堅持問題導向,采取市級與區(縣)每年評估反饋一次相結合的方式,追蹤權力下放效果,及時優化各級權力清單。并通過第三方評估、群眾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倒逼改革,提高審批效率,提升服務質量。要加大評估結果應用,將審批時效、審批質量、企業群眾滿意程度等內容納入部門考核,并加大行政審批效能在職能部門考核中的權重。

3.以園區為重心,著力優化行政服務效能。

一是加大向園區放權力度。深入貫徹落實《長沙市深化園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長發[2016]6號)精神,按照“權責一致、職能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則,以項目建設和涉企審批事項為重點,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下放的相關審批事項外,由市審改辦牽頭,對工業項目的各類審批事項和行政權力應以直接下放、授權或委托等形式一律由市直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依法有序向園區下放。對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等國家級園區,要做到徹底放權,全面賦予市級審批權限;其他園區應按照屬地原則,做到應放盡放,積極賦予縣級審批權限。完成新一輪向園區簡政放權之后,凡是園區能夠承接的審批權限都應集中到園區政務大廳辦理,尤其是水、電、氣、通訊、質監、安監、人防等部門要在園區政務大廳開設配套窗口,爭取做到“項目審批不出園”。同時,對于暫時不能或者無法下放,但又與園區項目建設密切相關的審批事項,要合并審批環節,精簡審批事項。重點要將規劃依據圖、規劃要點、選址意見書和調查藍線等環節合并審批;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節能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環節合并;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規劃報建圖審查環節合并;將施工圖審查備案和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合并;將施工合同備案、監理合同備案和建設工程質監注冊、安監注冊等環節合并。

二是努力破解園區體制障礙。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精神,通過厘清隸屬關系、明晰管理權限、干部交叉任職和提高部分園區管理機構規格等方式來理順園區管理體制,為園區發展破解體制障礙。積極向上級反饋相關意見建議,大力爭取立法機構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法規,明確園區的執法權限和行政管理權限,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同時,可以學習借鑒蘇州工業園區經驗,積極爭取省里支持,探索在條件成熟的園區成立行政審批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試點;也可以在現有機構限額內,申請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則,成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努力實現“一枚公章管審批、一個部門管市場、一支隊伍管執法”?,F實情況下,短時間內不可能將所有權限下放至園區,市縣兩級政府部門應積極為園區行政審批提供保障和支持。對依法難以授予或委托園區行使的涉企行政職權,根據園區實際情況及企業需求,由市、區(縣)兩級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明確專人對接;對園區無力承接、市級涉企行政職權只能下放區(縣)政府實施、或在區(縣)政務服務中心辦理更便捷的,應將涉企行政職權向區(縣)集中,并在區(縣)政務服務中心開辟“園區審批綠色通道”,優先辦理。

三是推進園區審批標準化建設。目前,中央和省市已統一部署“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由于長沙市行政審批的標準化程度相對較低,加之園區自身經濟規模、功能定位、隸屬關系、管理模式等具體情況不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效果也有所不同。就此次調研評估來看,國家級園區的改革效果更為明顯,園區、企業和群眾的滿意度更高;省級園區的改革成效和群眾滿意度因所屬區(縣)不同,略有差異;管理體制越復雜的園區簡政放權的“獲得感”越低。長沙應借上級部署行政標準化建設的契機,由市級層面統籌發力,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敢于打破條條框框,對行政審批項目充分授權,消除同城園區的“差別待遇”。整體推進五區四縣(市)及各園區審批事項標準化、審批流程標準化等方面的標準化建設工作,為審批事項的“一站、一門、一號、一窗、一網”辦理夯實基礎,逐步實現長沙各區縣市的行政審批跨層級、跨部門、跨區域的標準化“通辦”。

四是創新園區服務模式。創新園區服務模式應注重多措并舉、綜合施策。推行模擬審批制度。對土地指標相對明確、規劃調整正在報批中的項目,在投資主體作出承諾的基礎上,先進行技術審查,盡快讓項目進入到下一環節審批,待項目符合正式審批法定條件后,申請人按正式審批要求補充完善資料,相關部門按法定審批程序出具正式審批文件。推行園區捆綁審批制度。園區出讓土地前的審批事項由政府統一做好捆綁審批,企業不再辦理單個項目的前期審批手續,項目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直接進入建設工程設計審批階段。探索“零地”模式。對于園區內“零土地”技術改造項目實行審批目錄清單管理,即工業企業在不涉及新征土地用地前提下開展的技術改造項目(包含擴建、改建、單純購置等技術改造項目類型),實行審批目錄清單管理,清單以外項目實行承諾驗收制,制定相應的監管及承諾驗收辦法。探索實行全程代辦機制。在條件成熟的園區,要全面實施投資項目行政審批全程無償代理機制,為企業提供“保姆式”動態服務,真正為企業減負。規范中介服務監管。推進中介機構脫鉤改制,規范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破除中介服務壟斷,確保市場充分競爭。同一中介事項在園區引進3家以上中介組織供企業比較選擇,將審批中的中介服務納入誠信體系,并對中介機構實行清單管理。優化評估方式。對入園項目審批涉及的相關評估事宜,由園區管委員牽頭整合為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方式,避免多頭評估、多頭審查,加快項目落地。嚴格技術審查時限。園區內所有技術審查事項,嚴格實行首次進窗登記制度,嚴禁在進窗登記前預受理審查,各部門收到相關資料后,在規定工作日內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完善壟斷行業價格監管。要高位協調國有壟斷部門適度降低企業成本,對水、電、氣、通訊等重點服務行業制定工作要求,引導這些壟斷行業按照市場規律辦事,讓企業擁有更多更好的選擇。

作者簡介:關媛媛(1981—)女。河南鄭州人。中共長沙市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講師。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方向:政府治理與領導科學。孟慶蓮(1987—)女。山東濰坊人。中共長沙市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講師。社會學專業碩士。研究方向: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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