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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投資企業建設資金監管途徑探析

2017-04-29 10:23陳麗
經營管理者·下旬刊 2017年7期

陳麗

摘 要:交通運輸投資企業建設資金的監管在高速公路的建設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結合工作實際,簡要分析了現階段交通運輸投資企業建設資金使用時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強、切實可行的強化資金監管措施,以促進高速公路建設事業持續健康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交通運輸投資企業 建設資金 監管途徑

交通運輸投資企業屬于資金密集型行業,其所從事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所需的投資金額較大,且施工期限較長,其中大部分資金依靠財政撥款及銀行貸款,其資金監管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將影響高速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為了更好的發展高速公路建設工作,重視高速公路建設中業主的資金監管,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交通運輸投資企業建設資金監管的重要性

交通運輸投資企業建設資金的有效監管是保證高速公路項目順利、高質、安全建設的重要保障。交通運輸投資企業通過嚴格審核資金的用途,有效避免與建設項目無關的資金使用,促進項目資金合理合法利用;同時,對施工單位的現金流量實行動態的監督和追蹤,可保證建設資金安全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此外,通過有效的資金監管,項目單位可以掌握建設項目施工狀況,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建設資金的使用,增強建設資金使用的自主性、及時性、靈活性;最后,加強資金監管,避免建設資金無故流失,對于保證項目整體的支付能力,降低支付風險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交通運輸投資企業建設資金使用存在的問題

1.施工單位建設資金歸集造成監管不便。當前,我國高速公路施工單位多為中鐵、中建等大型國企旗下的子分公司,一段高速公路通常由一個集團的多家公司承包,由于中鐵、建等集團實行資金歸集,使得各施工單位的建設資金必須集中到集團進行管理,造成業主單位無法對各施工單位的建設資金進行有效監管;同時,施工單位建設資金歸集時無需提供任何原始資料,增加了施工單位違規挪用建設資金的風險。

2.與上級單位的內部往來業務不規范。根據筆者所在單位建設資金專項檢查發現,施工單位存在在沒有完成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將利潤轉移到上級單位、違規向上級單位上繳或代繳分包差、違反保證金規定提前償還上級公司履約保證金、上繳上級管理費用依據不充足等挪用建設資金的情況,不僅造成投資控制失控,而且可能進一步引發資金風險。

3.工程款、材料款等支付管理混亂。交通運輸投資企業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對建設資金監管的重點為材料款和工程款的支付。筆者從建設資金專項檢查中發現,大部分施工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材料款時均存在支付依據不充分的問題,如材料款支付時僅提供發票,而未附入庫單、采購單等其他原始憑證,無法充分佐證建設資金的使用去向,嚴重影響建設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同時,部分施工單位還存在列支非本項目費用擠占項目建設資金以及款項支付時取得的發票與所簽署合同方單位名稱不符等問題,造成建設資金投資效率不高,嚴重損害業主單位及投資人的利益,甚至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質量也埋下了嚴重隱患。

三、加強交通運輸投資企業建設資金監管的措施

1.與銀行合作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在項目單位的資金監管措施分析中,簽訂三方監管協議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在高速公路建設中,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是指項目單位、開戶銀行以及施工單位之間應簽訂委托監管協議,形成資金監管合力。在高速公路建設施工期間,通過協議方式明確相關單位的權責問題,并在發現資金監管問題的同時,能及時、有效進行處理,避免由于高速公路建設中業主的資金監管問題,導致高速公路建設質量出現嚴重的問題。

2.嚴格按照“資金支付計劃表”撥付資金。為加強資金監管,交通運輸投資企業應要求施工單位制訂詳細的資金支付計劃表,并定期按時上報項目單位進行審核。項目單位負責核實上報的資金支付計劃表中列明的支付款項,對于不具備付款條件的予以核減或拒絕。審核通過的資金支付計劃表,應交給簽訂三方協議的開戶行作為施工合同段支付款項的重要依據,未列明的款項,銀行一概不予支付。同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完成,對于確存在特殊情況的施工單位,可根據其支付需求對已提交的資金支付計劃進行調整,經項目單位核實后,方可執行支付;對于不能按時上報資金計劃的施工單位應視為當月無需任何支出,項目單位應通知銀行停止其對外支付款項。

3.明令禁止歸集建設資金。項目單位應嚴格禁止施工單位建設資金的歸集。在施工單位提前報告的情況下,項目單位應發函至施工單位要求不得歸集;在項目單位不知情情況下發生歸集,項目單位應立即發函,要求對方歸還建設資金。若施工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要求不予理會,項目可對其資金進行凍結或根據歸集的方式實施重要時點資金流向限制;同時,由于資金歸集需要銀行專門資金系統,項目單位還可要求施工單位轉移開戶銀行,前往尚未開通資金管理系統的地方性銀行開設建設資金賬戶;此外,還可采取必要的懲罰措施,如對施工單位工程計量款實行分批支付或先出單后支付等,并在必要時按《工程資金監管協議》約談相關負責人(甚至約談施工單位法人)。

4.完善施工單位上繳集團費用的報批管理。加強履約保證金的管理,實現履約保證金開設、變更、退換的全程監管,防止施工單位違規償還保證金;同時,項目單位還應嚴格禁止施工單位所屬總部(或集團公司)隨意抽調標段資金,明確施工單位不能以預提折舊、利潤、材料攤銷、上繳上級單位管理費等任何理由轉移、挪用、截留資金,對于確需繳納的上級管理費、利潤和償還上級單位項目建設代墊款及向下屬分支機構劃拔的款項以及償其他相關支出等均需報項目單位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5.加強工程款、材料款支付管理。

5.1加強合同管理。項目單位應建立和完善重要合同審核制度,要求施工單位將其簽訂的重要或涉及金額較大的合同上報項目單位檢查。項目單位應嚴格審核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將審核通過的合同方及賬號提交給銀行進行后續支付管理,確保施工單位的款項支付均有相對應的合同,避免出現發票與所簽署合同方單位名稱不符、無合同支付等情況。

5.2完善支付管理制度。制定嚴格的支付審批制度,要求施工單位報送的每一筆支付款項,均須提供相應附件資料。例如:工程款的支付,應提供分包工程和勞務合同、工程計量單、發票等;材料款的支付,應提供材料采購合同、貨物驗收單、入庫單、發票等相關依據。同時,所有款項須經相應責任人簽字確認后方可支付,確保建設資金的支付具備充足的依據。嚴令禁止與工程項目無關的資金支付,加強對建設資金支出真實性的審核。另外,項目單位財務人員應定期不定期地對施工單位的資金支付進行檢查,以實事求是、嚴謹細致的工作態度,認真核對施工單位的資金支付是否滿足條件,判斷與實際情況符合性,做到監管到位而不越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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