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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視閾下民眾話語秩序的實態化分析及建構路徑

2017-05-03 20:59彭剛
理論導刊 2017年4期
關鍵詞:法治中國失序話語權

摘要:法治應是在國家推進與民間呼應的雙向互動格局下展開的,而民眾話語權的實現無疑是一個重要命題。法治維度下的民眾話語權呈現著權利性支撐與權力化拓延的二維屬性。其與法治存在著依托和相隨的邏輯關聯。當前,法治中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使得普通民眾的話語權獲得空前的突破,但因話語表達能力及內源性動力不足導致的民眾話語失聲及民眾話語表達秩序的紛亂亦應引起關注并做出必要的回應。要建構順應法治中國化進程的民眾話語秩序,應以夯實主流話語的主導性地位、完善官民之間話語溝通機制、消解話語權力的不均衡性為突破,注重社會中層組織的培育,發揮其對零散民眾話語表達及訴求的集合與導向作用。此外,提升民眾話語表達素養水平理應也在考量之中,以在民眾話語權的圓整性實現與法治中國的順暢推進之間尋求最大的契合。

關鍵詞:法治中國;話語權;中層組織;失序;話語素養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7)04-0105-05

基金項目:陜西省社科界2014年度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群眾路線對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時效性的啟示研究”(2014Z143)。

作者簡介:彭剛(1970-),男,陜西漢中人,陜西廣播電視大學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制教育。

法治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模式,應是在國家推進與民間呼應的雙向互動格局下展開的。隨著政治國家的治理由一元命令式向市民社會的多元對話式轉變,如何克服囿于法治底蘊的先天不足而凸顯的民眾話語權弱化,已經成為法治中國化進程中亟需微觀求證的命題?;诖?,探討法治維度下的民眾話語秩序的構建,使得法治實踐活動與民眾話語經由互動性的表達及溝通而實現有機對接和高度融會,讓法治不僅成為全體社會成員認同的社會理想,也是其作為主體能動性參與的社會實踐進程,無疑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民眾話語權的解構:權利性支撐與權力化拓延的二維性

眾所周知,話語作為人之自然本能,其本初的含義就是“說話”和“言論”,意即通過交談、對話、敘事、論證等形式來實現內心意愿的表達。法國后現代思想家米歇爾·??略赋?,“人類的一切知識都是通過話語而獲得的。任何脫離話語的事物都不存在,人與世界的關系是一種話語關系?!盵1]話語表達是人們之間的互動過程中以及人與社會的交往關系中的思想和觀點的呈現,彰顯著權利性的特質。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認為,話語“并非單純的‘能說,更意味著有權利說,即有權利通過語言來運用自己的權力”,[2]換言之,話語總是與話語權相伴相生。而話語的自覺表達顯然不單僅是一種獨白或自說自唱,而是基于權利基礎上的發聲,并力圖能產生一定的影響力和作用力,因此,話語表達也就拓延出了權力性的特質。簡而言之,所謂的話語權可以從兩個向度上做出解構:權利向度上的話語權就是指社會實踐主體享有平等表達其自身利益、意見和訴求的一種言語的權利;[3]而權力向度上的話語權就是指社會成員或者由社會成員構成的社會行為體為了獲得與維護自身利益而具有的引導、控制或者干預社會輿論的權力與能力。[4]

話語的表達抑或話語權的行使從法治維度上可分三個層次進行表達,分別及于普通民眾之間、民眾與權力機關之間、權力機關之間。本文討論的是第二種,即民眾與公權力機關之間的話語表達及溝通。法治維度下的民眾話語是指民眾以其自身的法律意識,表達出的對于一定社會現象特別是法律事實的法律認知與法律評價的話語言說內容與表達方式,是主體法律思維方式和價值判斷傾向的內在支配與綜合折射。[5]其呈現出以下特點:其一,話語場域不同所致的表述多元化。盡管法律話語言說和倡導的是一種公共話語而非私人話語,但是不同個體甚或群體基于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習俗、不同生存現狀往往將法律規范的權利義務的界定及主張以可接受的話語方式和行動方案進行展現和勾連,呈現出話語的多元化傾向,于是就有了民眾話語與官方話語表述的差異和隔閡。其二,利益基點不同所致的話語沖突復雜化。社會個體和群體基于不同的利益基點和價值觀念,從各自的關注點出發,以不同的方式予以發聲,由此形成復雜、紛亂并有蔓延之可能的形形色色的話語原生形態,眾多話語樣態經聚集和交匯進而重疊、感染、激發,有可能醞釀成跨個體、跨群體的共享性、移用性的征象,更有可能在彼此話語間的碰撞與對沖支配下引發行動激化之勢。其三,話語主體間的差異所致的話語影響的非均衡化。話語表達的拓延體現出權力性,即話語的影響力,不同主體的話語分量有大小強弱之分,這往往取決于話語權人自身的條件、地位以及對權力資源多寡的掌控上,權力層面的話語權和權利層面的話語權雖然根出同源,[6]但是其后天的發展卻大相徑庭,也就是說民眾話語表達的現實影響力呈現著非均等化或不平衡性的分布,這也勢必會影響到社會公平與穩定。

二、民眾話語權與法治的邏輯關聯:依存與相生

法治社會講求民主化制度的構建和社會生活的法律化保障,其微觀的運化自然地為民眾話語的表達提供了更多機會,也使話語權的圓整性實現成為了可能。在這樣的治理模式下,話語的主導權不完全由國家及政府所掌控,話語資源及其內容也不會由國家及政府專享和左右,話語權對于民眾而言不再是一種奢望,民眾話語權被給予足夠的關注,使得全體社會成員能參與到國家政治進程中并以民主的機制及渠道發表觀點和意見,這是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反之,如果出現整個社會的話語權嚴重失衡甚至缺失,沒有民主生存的空間,社會成員只有一味地順從,一切訴求無從表達,整個社會運行中民眾處于失聲狀態,則這斷然是法治社會所不容的景象。因之,我們說法治是民眾話語權實現所不可或缺的保障機制,離開了旨在保障人權及自由的民眾話語權的法治是根本無法生存的??梢哉f,法治和民眾話語權之間存有內在的邏輯關聯,這其實也是被人類民主政治的實踐進程所證實的真理。

反過來講,法治作為一種綜合性社會治理機制,崇尚的是“良善之治”,其旨趣不能僅僅滿足于程序的正當性和運行的客觀規律性,而是應盡可能地充分吸納民眾話語,以理性與人文關懷的姿態來公平地分配各種利益,如此法治的價值目標才能贏得全體社會成員的遵從。理想的法治謀求社會治理更具精細化,勢必要求在法律語言的表述、法律法規的制定及相應的實施上更為精確,以期最大限度地壓縮自由裁量的余地和空間,然而過于精確化的努力往往會過猶不及地導致法治趨于保守和僵化的樣態,甚至不排除個別情形下會產生依法而生的“罪惡”。法治越為專業化,就越有形成壟斷的可能,并“容易成為制造更多法盲的過程”。[7]而國家和政府自上而下的民意采集和吸納與普通民眾的以下往上的話語表達無疑可以消解法治走向真空而非植根于現實生活的危險,只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見,才能把各種矛盾、各種問題都擺出來,對各種意見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在廣泛基礎上進行集中,這樣制定法律才能定得比較好、比較正確、比較符合實際”。[8]良好的法律不是智者或圣人一時沖動的結果,而是民眾理智判斷的產物。[9]

法治話語泊自西方,而我國缺乏法治文化的歷史積淀, 法治的確需要官方快速化地向民間滲透和推進, 實現保守資源向社會公共資源的轉向,這樣才能實現從“法治國家”到“法治社會”的轉變。而法治的根基在于民眾,所以必須高度重視民眾對法治的作用和價值,法治建構的取向應當秉承以民眾為本體,在其現實生活的樣態中去理解其話語訴求及現實關切,并以良性的二元互動對話與溝通機制來助推法治的普及和認同,這是法治中國化的運行基礎,也是把法治建設推進到更高階段的必然要求??梢哉f,缺乏民眾話語權的所謂民主法治是虛假的,而缺乏民主與法治精神做依托的話語權也根本不存在,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民眾話語與法治的語境必然依存和相生。

三、民眾話語秩序的實態化現狀分析

法治中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使得普通民眾的話語權獲得空前的突破,加之互聯網等新媒體的出現,客觀上拓展了民眾話語的表達空間,但民眾的話語表達尚未真正觸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也遠未形成足以與踐踏權利的勢力相抗衡的影響力,并且基于社會轉型期多元化利益主體間沖突的加劇,民眾話語表達秩序也呈現出紛亂之態。

1話語表達能力及內源性動力不足導致的民眾話語失聲。中國從未經歷過自治型的法治發展階段,社會成員規則意識的淡薄是不爭的事實,低水平甚至病態化的法律意識還大量存在于社會成員中,加之受社會轉型期矛盾凸顯的實態化情境的影響,使得民眾在話語表達的能力及內源性動力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出現了很多情形下的話語表達失聲。其主要以“話語表達不能”和“放棄話語表達”的兩種樣態呈現:(1)話語表達不能。這一類群體在社會中存在較為廣泛,他們承認法的存在及力量,較為清楚地意識到法的客觀意義,但對法的認知、理解還處于懵懂狀態,更談不上對法的信服和認同,其對法的樸素性的理解完全是以法與自身利益的符合與否來展開,并以此作為區別和判斷合法與違法的基準。他們對法的服從并非是出于一種內在的自愿,而是迫于外在權威之下的被動。而當其自身或周遭與法發生某種關聯時,就會產生困惑感、無助感甚或挫折感,認知性欠缺和障礙使得他們無力去用話語正確表達出他們的訴求,不管是正義還是非正義。(2)放棄話語表達。這一類群體通常的表現就是根本性的不信任法律,更不認同自身話語訴求實現的可能性,極端情形下還會公然踐踏法律。從客觀角度分析,法治進程中“權大于法”“打官司就是拼關系”“有法不依”“司法腐敗”等負面現象使得這一群體對法產生無奈與藐視、規避與遠離,其更傾向于利用疏通關系或動用法外力量進行所謂的權利自救;從主觀角度分析,社會轉型期的矛盾凸顯使得社會成員彌散著弱勢心態,“民眾弱勢心理的產生是政治、文化、社會變革以及個人個性和心理特征等多方面綜合作用的產物?!盵10]在所有示弱的社會成員中,因為缺乏權力、權利的心理保障,其感覺自身無力去控制自己的利益甚至命運,而眼見的法治實態又讓其缺乏依托感,使得其話語的表達欲求喪失殆盡。

民眾話語的失聲或話語權的放棄不利于法治互動化的運行和推進。要知道,話語表達的魅力在于會使得那些權勢掌控者不得不三思而行,即或民眾的訴求可能只是暫時性的或帶有虛幻的權利主張,但其仍能發揮出以話語表達謀求權力者做出承諾或解釋的影響力,而由聲音的缺失到權力的缺席,進而就有可能最終喪失話語表達權。法治環境中普通民眾要學會借助于話語權去表達自己的訴求并產生作用和影響,而不可以法治圍觀者的姿態,心存權利保障仰賴于權力施舍的僥幸。而當整個社會都講究話語之理時,法治的鮮活與靈動才能呈現出來。

2利益訴求沖突所引發的民眾話語表達失序。法治所推崇的自由是有邊界的自由,而非無所顧忌的任性發揮,民眾話語權的行使也是如此。隨著我國政治文明的不斷推進,傳統社會話語場域在不斷拓廣,民眾的話語表達路徑和方式更為多元化,形成了官方主流話語與民眾話語交互涌動的氛圍。話語的表達就是權利意識的凸顯和利益主張的外化,可以說在我國這樣一個歷史上沒有法治傳統、現實中也暫時缺乏權利氛圍的語境下,無論以怎么樣的方式強調民眾話語權都不為過。[11]但眾聲喧嘩中難免有良莠混雜之弊,雜亂無章中極易滋長過度的自由,這勢必對法治初創階段的氛圍培育產生思想和行為的干擾,畢竟法治之理只有通過領悟與共鳴,才能確立起其作為治理模式和社會樣態的正當性,才能達致全體社會成員認同基礎上的深入推進。

社會化場景中的法律話語表達或議論一般需秉承理由充分性與可說服性的范式,但實際的話語內容往往會超出這一范式架構,將經驗與常理、道德與良俗也裹卷其中,從而引發深層次的對法的意見分歧,進一步對主流話語構成挑戰,官方的主流話語力求整合不同發聲,以謀求法治整體性推進的合力,而民眾話語則會在分歧中以碎片化方式進行博弈甚或抗拒。社會民主化程度的提高讓社會成員從身體到思想被操控、被規訓的歷史語境狀態中解放了出來,[12]使得民眾獲得了此前遙不可及的發聲路徑及渠道,話語場域開啟了眾聲喧嘩之模式,反詰和質疑成為了民眾話語表述中的個性標簽或下意識的選擇,局部性地出現與官方話語的對峙情形并不鮮見。民眾話語體現著數量優勢,當某些官方性質的話語客觀上剝奪了民眾的理解權,就會演變出非理性的并且是群體性的話語失范格局。比如,訴訟曾經被認為只是在封閉的法庭空間來解決公民的糾紛問題, 但隨著話語平臺和路徑的多樣化,訴訟的神秘性和封閉性被打破而成為民眾聚焦的視點,社會成員對訴訟的關注、評說直至闡發觀點都成可能。有些訴訟案件就是以媒體的介入為先導, 由此帶動民眾話語空間的形成,其表達的是對法律合意及程序正義認同的主觀期待。而一旦法律的推理及相應的判決同民眾的公正感或者具體利益的要求之間差距過大, 民眾話語就可能流露和宣泄出對法治權威的認同危機。如再夾雜其他利益群體的發聲或別有用心之流的蠱惑,其不僅可能會實質性地影響訴訟的順暢進行,同時更會誤導并激發起民眾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從而做出不妥當的話語表達。此外,如前所述,由于話語主體的社會地位以及權力分布的不平衡性,往往所謂占得上風的話語未必就更能反映現實或更體現公平、合理。在這樣的無序化的話語樣態中,我們必然無法看到所期望的法治情境下的民主與自由?;诖?,我們必須對民眾話語表達的空間范圍、表達方式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給予關注,如果說民眾話語場域的紛亂失序是表象,那么實質的緣由還在于政府與民眾間的話語交流與溝通平臺及機制欠缺。

四、民眾話語秩序的建構

法治中國化注定應是植根于現實中國社會環境之中并為多方社會成員所見證、感受和參與的實踐活動。話語、話語溝通交往的實踐活動的客觀存在,就其相對于社會整體結構的不可替代性而言,已經本體“化”地成為社會的構成要素之一,成為凝結社會價值意識和實現社會利益流轉的貫通橋梁、必要方式和物化途徑。[13]作為法治維度下話語體系的一個重要分支,民眾話語權的行使不容忽視。針對當下民眾話語表達中的失聲、失序情形,我們應做出必要的回應,以期建構順應法治中國化進程的民眾話語秩序。

1 夯實主流話語的主導性地位,完善官民之間話語溝通機制,消解話語權的不均衡性。

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更是法治中國進程的主推力量,理應在積極關注和吸納民眾話語的基礎上冷靜思考,梳理整合,夯實主流話語的主導性地位,消解民眾話語的紛亂,引導其話語權有序化的實現。同時必須清楚,話語表達的作用是有限度的,要防范話語權泛化,避免法治流變為大民主樣態的群眾性運動。其一,注重國家層面的法治話語內容的實在化和具體化。不可否認,法治的語境可以在超時空的抽象意義上去闡發和敘說,其符合并隱含著關于對法治的一般性原理、普遍性規則以及價值訴求的探尋,也蘊含著對理想化法治模式的期待和敬重。然而,這種偏向于脫離具體情境而蘊含了理想化價值期待的設計,放置于現實之中很可能導致另一種不可欲的結果,即普通民眾對法治的真實存在及感受的錯位。因此,要避免類似的偏頗,就應當注重官方話語的實在化和具體化,以實際存在的社會現象為場景,以對民生的關切為出發點,為具體的法治實踐提供實效性的話語指引和支撐,使得民眾對主流話語的感受貼切而非生疏,并以主流話語為參照和引導,自覺地實現對其自身話語的糾偏。其二,完善官民之間話語溝通機制,以期達致彼此話語表達的趨同和整合。要著力打造官民溝通機制的常態化,實現議程同構。一般說來,法治最適于存在和運用于同質化程度很高的社會,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規范性等屬性最容易在同質化很高的社會中得到展現。[14]社會變革和轉型時期因各階層間、各群體間的社會主張與利益訴求不盡相同,社會同質化水平降低的現實使得溝通與交流成為實現民眾話語有序化表達的關鍵,如政府只是一味地自說自話而不理會民眾話語訴求或以沉默敷衍的姿態應付民眾話語表達,往往會激發起民眾的逆反心理。政府應當打造起與民眾的話語溝通機制,這一機制必須具備自由、公開與平等的要素特征,其參與者都有平等的地位和話語表達機會,否則就會將本質意義上的“說事論理”演變為壓制和命令。此外,按照哈貝馬斯的觀點,只有在同一種生活方式中法律解釋才能得到證立, 言談者才能理性地說服聽眾最大限度地創造理性言談情境,[15]因此,該機制的設計還須把民眾主體、地域、文化等話語基礎性構成要素考量進去,盡可能地符合與之相應和的話語溝通情境,注重民眾話語的偏好轉換,最終謀求利益聚合,以達致話語表達的整合和最大化趨同。其三,以制度和機制的協同作用消解話語權的不均衡。如果民眾話語表達的作用或影響引發的回應和關注是因人而異的,人們的利益表達就談不上達到其預期目標,利益協調和均衡發展也就無從談起。作為權利的話語表達不是平等的,因個體自身智力、素養、地位、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存有重大差異,有的因具有強大的話語表達影響力而占據上鋒,有的關乎利益訴求的發聲卻微乎其微,棄之于邊緣化,話語影響力的差異使得民眾利益訴求喪失均衡性,政府不能忽視話語權高低強弱的現狀,應從健全法律制度和完善政治體制角度為實現話語權的平等性提供切實保障。否則,民眾話語表達的失聲和無序化樣態還將繼續存在甚至加劇。除此之外,在話語機制的構建中還需要防范不當的話語因素對宏觀法治推進到微觀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活動的干預和破壞, 如以道德標準替代法律依據的價值判斷、利益集團的非正當性介入、民眾狹隘私利觀派生出的主張與訴求等,這有賴于相應的監管制約機制的形成。

2注重對社會中層組織的扶持和培育,以發揮其對零散民眾話語表達及訴求的集合與導向的功效。按照美國社會學家彼得·伯杰和理查德·諾伊豪斯的說法,從社會制度的層面上分析,一個社會是由上層組織、中層組織和個人組成。一般來說,上層組織多是強大的國家機器和政府機構,社會中層組織是處于個人與龐大社會機構之間的組織,是穩定私人生活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產生和維護個人和社會價值的重要機構。法治進程中的民眾話語表達往往呈現出差異化和零散性,而從政府的治理能力及治理成本考量,客觀上無法承載太多瑣碎化的訴求主張,也就無法避免可能出現的治理視域下的盲區,法治微觀化的實現必須依托大量分布于不同特征群體中的中層組織。處于社會中分散的個體通過這些組織來表達自己的利益或者價值訴求,經其進行集合、梳理和過濾,對話語中的不當訴求給予適時疏導和緩釋,同時將符合國情現狀、順應法治理念的正當的話語表達經整合后以組織話語的形式置之于社會中,并及時傳遞到政府層面,有助于解決政府無視民眾正當話語表達的獨斷,避免通過國家強制力推動強制性社會變遷所引起的神經失調行為[16]所致的現代性危機,這里的話語整合也包括民間的約定、習俗,它們都可以經中層組織聯系起來上傳至政府層面。發達并呈多樣化的中層組織可以校正民眾話語場域的失序,統一與協調民眾訴求表達,為民眾與政府間的溝通發揮中樞和紐帶作用。分散的個體通過中層組織有序地走向社會與國家,從而實現對國家與社會事務的管理,反過來也有利于引導、監督個人的利益實現和責任履行。[17]

社會中層組織是否健全與正常運轉、其社會功能是否得到應有發揮是民眾話語權有序化實現的重要保證。扭轉民眾話語失序,需要大量中層組織的建立,而中國社會中層組織還遠遠不夠并發育不足,其在民眾話語秩序的治理方面的作用還未顯現,因話語訴求引發的社會行動還沒形成良性有序的格局,間或地有異化征象的趨勢,諸如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因其沒有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社會組織,也缺乏足以支撐自身行使話語表達的權力資源,其話語權行使往往被無情地排擠和剝奪,時有不滿與憤懣等非理性情結下的極端行為發生,比如集體上訪等。因此,我們確需從制度及現實操作層面加大對中層組織的扶持和培育力度,使其更好地發揮在民眾話語權行使及話語秩序構建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不斷提升民眾話語表達的素養水平,以期破解話語失序的源頭性障礙。中國社會因長期國家與社會高度同構,民眾過于依附國家和政府,導致民眾的主體意識淡化,參與意識不強。隨著法治中國化的不斷推進,民眾的權利意識、參與意識有所提升,也逐漸知悉話語表達對自身權益訴求的價值意義。但客觀講,距離理想法治愿景中的主體角色還相差甚遠,特別是民眾的話語表達素養還存有缺陷。就話語表達的方式和路徑而言,基于惰性思維的作祟和傾向于節省成本的人之天性,民眾總是易于去選擇和接受簡潔速成并能引發自身情緒共鳴的話語表達。誠然,話語表達是一種權利訴求和吶喊的方式,但畢竟不同于空洞、膚淺的喊口號,然現實中一些民眾的話語表達缺乏明確的訴求主張,儼然成為了人云亦云的無病呻吟。就話語表達的內容而言,一些民眾所闡發的意見、觀點和訴求要不嚴重脫離現時的社會保障條件,要不明顯地與情、理、法不相容,要不混淆自我權利彰顯與他人權利實現的界限,完全置他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于不顧。種種話語怪象使我們需對民眾話語素養的水平進行檢視并加以提升,從話語源頭上破解話語失序的困擾。其一,作為民眾自身而言,既然是法治社會的踐行主體,理應自覺性地不斷培養和提高自我法治素養水平,從源頭上不斷提升對自身權利、利益以及地位的認知水平,注重內在精神素養的培養與開發,培植自身獨立性的并與法治理念相順應的思維視角,提高應對訴求問題的話語表達能力和話語水準。其二,摒棄對法治所存的功利性價值觀,將其與自身的常態化生活相融合。中國社會濃厚的倫理性歷史淵源造成人與人之間并非靠制度與法律進行互動,人情世故連接著人與人的聯系并發揮主導作用,法律與制度成了用時想起,一旦對自身無用或有所阻礙便會被拋棄的工具,這必然導致民眾自身與法治的疏離,更難以真正感悟和領會法治要義,如此其所產生的話語訴求自然缺乏分量和影響力。因此,要擯棄對法治存有的功利性斷想,將法治之理融進自身的常態化生活中,這樣才能使民眾自身的話語訴求引發真正的關注,產生積極影響。

結語

民眾話語權是集參與機會、平等對話及理性反思為一體的訴求形式。在這個權利備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任何社會成員都需要以話語權來謀求自身各種利益樣態的合法化,以利益訴求為核心的話語表達會越來越彰顯,而法治中國化的愿景不單是關于民主與政治、文明與發展的宏大敘事,它還應聚焦于諸如民眾話語權實現的微觀求證。只有這樣,法治才能真正意義上融入到社會成員的生活之中,并在國家與民眾之間建立起具有基本共識的法治認同,法治的目標及社會價值才能最終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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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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