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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綜述

2017-05-05 11:33黎翠
法制與社會 2017年12期
關鍵詞:婚姻制度唐代

摘 要 唐代——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唐律》是中華法系法典化的楷模,其中的婚姻制度亦有很大的研究價值。本文探討了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屬性,婚姻觀念以及唐之婚姻法的意義。著重分析了婚姻解除制度,以及“七出”、“義絕”、“和離”三種離婚形式。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對于現今婚姻制度易出現的問題,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 唐代 婚姻制度 “七出” “義絕” “和離”

作者簡介:黎翠,蘭州大學法學院2015級法律碩士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85

關于婚姻,漢人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話,即“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边@是古代世人的婚姻觀?;谶@種觀點,筆者對唐代的婚姻制度進行研究。研究的內容包括唐代的婚姻制度,婚姻解除制度,“七出”、“義絕”、“和離”三種婚姻解除方式,以及貫穿其中的婚姻觀念、離婚觀念的轉變等。研究唐之婚姻制度,于今日婚姻法領域出現的問題,有一定的借鑒作用。筆者在中國知網上檢索到有關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的文章50余篇,選擇了與本文主旨相關的40余篇。本文分為唐代婚姻制度與唐代婚姻解除制度兩大部分,其中婚姻制度部分包括婚姻制度總論、婚姻屬性、婚姻觀念、宗法制度與法律文化、婚姻法的意義等;婚姻解除制度部分包含婚姻解除制度總論以及具體對“七出”、“義絕”、“和離”的論述。

一、唐代婚姻制度

(一)婚姻制度

劉冰的《試析中國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認為婚姻從原始狀態起便是世界上最生動的生活內容之一,婚姻制度是階級社會中統治者對婚姻合法化確認。在我國悠長的人類歷史文明中不乏各種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有的隨著歷史的發展已經消亡,而有的直到今天仍影響著我們。 直至今日仍發揮影響的制度有一夫一妻制等積極制度,也有男尊女卑等消極制度。

(二)婚姻屬性

方亞光的《從<唐律·戶婚>看唐代婚姻的雙重性》,通過從唐代律文對婚姻規定及婚姻種類的劃分,認為《唐律·戶婚》中的許多條文既有封建專制的、落后的、保守的成分,如:包辦婚姻;又有倡導民主的、先進的、科學的某些因素,如限制近親結婚。這種劃分方法可以清晰看到唐代婚姻的雙重屬性,但較為簡單,不能更好地了解唐代婚姻制度。張文勝的《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評析》,也用兩分法的角度看唐代的婚姻制度,認為其一方面傳承前代的封建性,如:嚴格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家族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開放性,如:設立和離制度,淡化貞潔觀念等。關于這種開放性,作者認為主要是受民族融合和五胡文化及婚俗的影響。

(三)婚姻觀念

金眉《唐、清兩代關于異族通婚的法律比較》,唐代處于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不禁止異族通婚,除因國家安全外,有一定的開放性。清處于封建社會的晚期,禁止異族通婚達到空前的規模,表現為嚴重的封閉性。筆者認為開放的異族通婚,反過來會促進唐代婚姻觀念的開放性。金瀅坤《論唐五代科舉對婚姻觀念的影響》一文從科舉制度的日漸發展、完善的過程入手,寫到科舉發展的同時,婚姻觀念隨之變化。唐代前期,科舉制度還處在發展階段,科舉對婚姻的影響還不是很明顯,世人選婿較為注重門第。開元天寶以后,科舉制度的發展促進了晚唐五代婚姻觀念的轉變,世人選婿從注重門第轉向門第、科名并重。受此觀念的影響,現代社會,世人在選婿時,“科舉”現代或許可稱為學歷,亦是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筆者認為,一朝一代婚姻觀念的變化并不是某個單一因素的影響,而是經濟、政治制度、政策、其他民族等因素的綜合影響,筆者至今尚未找到詳細分析唐代婚姻觀念的文章,甚是遺憾。

(四)唐律·戶婚

葉英萍的《唐之婚姻家庭法探析》,作者認為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楷模,作為其內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亦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它的立法指導思想、內容不僅有時代特色,而且深刻影響了后世。唐律中的“三不去”,禁止男子在女性年老色衰時出妻,僅這一點對現代婚姻法就有很大的啟示。

(五)宗族制度與法律文化

鄭定、馬建興在《論宗族制度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一文中將宗族制度與法律文化的關系描述為相互表里、相輔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具體而言:一方面,宗族制度是中國封建專制統治的牢固基礎之一,是整個封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宗族制度作為維護封建族權和封建宗法倫理秩序的一種工具,與國家法典一樣,深深打上了時代的烙印。筆者認為宗族制度與封建國法其實同為統治者的統制手段而已。

(六)婚姻法的意義

金眉的《論中國古代婚姻家庭繼承法律的精神與意義》,文章指出古代中國的婚姻家庭繼承法律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和禮儀性,男女被分別賦予陰與陽的屬性,由陰陽主從而達致和諧的法則成為婚姻家庭制度的內在特質。 在中國,儒家將人們追求生命不朽的努力納入禮教的軌道,通過婚姻來實現傳宗接代的目標,實現生的永恒。與佛教放棄家庭,脫離塵世修行和基督教對婚姻的消極、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不同,古代中國人是將婚姻作為人世的起點而加以肯定和規范。源自中國的國家統治理念和法律思維模式為古代東亞社會不同的民族和國家接受,它使得東亞諸國在法律精神上開始擺脫原始宗教性和習俗的影響而融入了儒家人文倫理的精神,由此推動了東亞社會的倫理化和人文禮儀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東亞民族共同的個性和氣質。

以上諸位學者對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屬性,異族通婚及科舉制度對婚姻觀念的影響,《唐律·戶婚》的評價,宗族制度與法律文化,唐之婚姻家庭繼承法的意義進行描述分析。關于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屬性,筆者贊同張文勝學者關于唐代婚姻制度屬性的劃分,一分為二地看,唐之婚姻制度既有落后的一面又有先進的一面。關于婚姻觀念的形成及演變,是社會諸多因素作用的結果,筆者在文中只列出異族通婚、科舉制度對唐代婚姻觀念的影響。本想列出更多因素,奈何找不到相關材料。在中國古代社會,不僅包括唐代,宗族制度與法律文化間的關系,筆者贊同鄭定、馬建興學者的觀點,兩者互為表里,共同構成中國封建社會制度的基礎,共同維護封建社會的穩定,同是封建統治者的統制手段。唐代的婚姻家庭法的意義正如金眉學者所描述,不僅對于我國唐及之后的封建社會產生深入的影響,更是對古代東亞社會的不同的民族和國家接受,使得東亞諸國在宗教精神上擺脫原始宗教性和習俗的影響,融入儒家人文倫理的精神。

二、唐代婚姻解除制度

(一)婚姻解除制度總論

1.離婚觀念的轉變。柴英《從“有義則合,無義則去”到“非有大故,不得出妻”——論唐宋時期離婚觀念的轉變》中指出在中國古代社會,人們的離婚觀念經歷了從離婚隨意到恥于離婚的變化,變化的關節點就在唐宋時期,唐宋之前夫妻之間是“有義則合,無義則去”,從唐宋開始逐漸演變為“非有大故,不得出妻”。發生的這一轉變的原因:國家加強對社會的控制;結婚——離婚——再結婚的經濟成本增加;佛教社會化的影響。

2.離婚原因及種類。前人關于此方面的研究頗多,筆者僅選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向淑云《唐代婚姻法與婚姻實態》(臺灣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將唐代離婚分為“七出”、“義絕”、“和離”、“任意棄妻”四種。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專設一節,利用唐代墓志資料對義絕與和離作了探討。張國剛《中國家庭史》第二卷(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舉例說明了官員離婚與民間和離兩種離婚方式。陳鵬《中國婚姻史稿》(中華書局1990年版)將歷代離婚按原因分為“違律為婚”、“義絕”、“七出”、“法定原因”、“政治原因”、“其他原因”、“協議離婚”等,但對唐人離婚的論述嫌少。陶毅、明欣《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史》(東方出版社1994年版)專列離婚制度一節。董家遵《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下篇《中國婚姻史叢稿》對漢唐時代的“離婚”與“七出”進行研究,將漢唐間因政治原因而致離婚者分為因避免政治上的嫌疑而離婚、迫于掌有政權者的命令而離婚、因欲高攀貴族富戚而離婚三種。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版)分“七出”、“義絕”、“協離”三類對歷代離婚有簡介,只較少涉及唐人離婚。陳大為《從社會法律層面看唐宋女子再嫁問題》(原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2期)將唐律所載離婚形式分為包括“七出”、“義絕”的法定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未展開。牛致功《唐人的“離婚”芻議》(載于《學術界》1994年第2期)將唐人離婚原因大致分為兩大類:因政治原因離婚,因背棄人倫或夫妻不和而離婚。么振華《唐人離婚探析》將唐人離婚分為“義絕”、“七出”、“和離”,此外還有女子向官府請求仲裁離婚和男子無故棄妻的。

3.離婚程序及效力。岳純之在《論唐代離婚的程序及效力》中寫到“和離”和“七出”需要經過雙方同意、制作手書、上報官府;官員離婚必須經過朝廷的批準;離婚糾紛的程序則是官方裁決。楊際平學者《敦煌出土的放妻書瑣議》(《廈門大學學報》1999年第4期)認為和離需要經過雙方及其家屬的同意,而“七出”則不需要經過雙方同意。離婚后,夫妻間的人身關系消滅及夫妻與對方親屬的姻親關系也歸于消滅,女方回到娘家,雙方都重新恢復結婚以前的權利和義務。岳純之《論唐代離婚的程序與效力》及金眉《論唐代婚姻終止的法律制度》均贊成這一觀點。夫妻財產關系消滅,妻子可以將出家時的嫁妝重新帶走。李白《去婦詞》描寫了一位女性被丈夫離棄的故事,其中有“空持舊物還”詩句,由此可見妻子與丈夫離婚時,可帶走出嫁帶來的嫁妝;在敦煌出土的《放妻書》有“三年依(衣)糧,便獻柔儀”,這說明婦女離婚在某些情況下還有所補貼。

(二)“七出”

1.“七出”的性質。楊廷福學者在《唐律初探》一書中,牛志平學者在《唐代婚喪》一書中均將“七出”界定為仲裁離婚;劉玉堂學者在《唐代“和離”制度的法律透視》一文中認為“七出”有很強的強制性,非仲裁離婚,丈夫單方享有將妻子休掉的意志,而妻子卻不享有這種權利。

2.《唐律疏議》中的“七出”和《禮記》的表述順序不一樣,學者對此極為關注。瞿同祖先生認為:“法律上七出的秩序與禮書所載略異,秩序的先后或表示社會著重點的不同無子躍居第一,妒嫉及惡疾退處最后,其變動應與社會的意識形態有關,不可不注意?!?金眉亦認為:在唐代,無子、淫佚、口舌、盜竊的位次有所上升,而妒忌、惡疾的位次相對后置。這實際表明法律對繼嗣、財產和家庭倫常的重視較禮制有所上升,位次的前置與后置,本身就是唐代社會根本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同時也表明唐代立法技術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引禮入律在唐代已經成熟,這一時期多的是對禮制的合理吸收,少的是對禮制的盲從;同時,立法者注意到了禮制與法律不同的適用范圍和不同的功能,這種合理的區分有助于法律趨向合理化和世俗化,更能反映和適應社會的本質特征和需要?!?劉玉堂等認為無子躍居首位,是由于唐太宗時需要根本解決勞動力缺乏的深層次的社會經濟造成的。 崔蘭琴學者則認為:“以上這些研究關注到唐代‘七出的細微變化,見微知著,不乏高見,但卻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情況:即唐代‘七出雖然不同于《禮記》的表述,但和何休注《公羊傳》中的順序和用語幾乎完全一樣,唐代只是用‘七出一詞,代替了何休的‘七棄一語而已,并非唐代立法者自己在順序上的創新,更非唐代本身有多少變化、唐律自身有多么獨到。因此,后世學者對唐律‘七出順序和用詞變化的過分強調。往往會給人一種牽強甚或溢美之嫌?!?/p>

根據以上文獻可得知,“七出”是夫所獨有的離婚權。筆者認為“七出”既不是仲裁離婚,也不是強制離婚;雖有一定的強制性,其強制性主要來自夫家的家屬。唐之“七出”順序的變化,與唐初遭受連年戰亂,社會百廢待興,需要大量人口;以及古代統治者評價一個朝代是否繁榮的標志之一就是人口的數量,所以《唐律疏議》才會將“無子”列在“七出”的第一位。

(三)“義絕”

關于唐代的“義絕”制度(義絕指夫妻之間出現了法定的傷害行為而導致的恩斷義絕、必須離婚,否則處以刑罰),多位學者有所論及。如陳顧遠的《中國古代婚姻史》和《中國婚姻史》、趙鳳嘈的《中國婦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以及史鳳儀《中國古代的家族與身份》,都涉及義絕制度;陶毅、明欣合著的《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史》“離婚”一節中,也有專題論述了義絕;另如張晉藩先生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亦有多處介紹義絕制度。但這些論著對義絕問題多是點到為止,未作系統的研究。

具有代表性的有劉玉堂的《論唐代的義絕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劉玉堂學者認為“義絕”即官府強制離婚;設立義絕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家庭內部倫理和防范親屬相犯。金眉的《論唐代婚姻終止的法律制度》,作者認為無論是古東方法制文明的代表《漢謨拉比法典》、《摩奴法典》還是西方的古希臘羅馬的婚姻制度都沒有與中國的義絕制度相似的離婚制度。同樣,金眉學者亦認為義絕制度是中國古代的強制離婚制度。

綜合以上文獻可知,中國古代社會認為婚姻是“義”的結合,所以在唐宋之前關于離婚觀念才會有“有義則和,無義則離”。而中國古代的“義”則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但再抽象的概念也會有具體的表現,如在婚姻中,夫傷害了妻或妻的家屬,則就是不義,同理,妻若傷害夫或是對夫的家屬不恭敬,亦是“不義”?;诖?,便產生了中國古代所特有的“義絕”。

(四)“ 和離”

1.“和離”的性質。目前有關和離的相關研究主要散見于婚姻家庭史的研究成果中,遺憾的是至今未見有對和離的專題性研究。學界關于和離性質的認識不一,代表性的觀點主要由三種:第一,積極說。把和離類同于今天的“協議離婚”,或“兩愿離婚”,認為“協議離婚,古已有其事”。第二,消極說。把和離稱做“協議棄妻”,反對前種稱呼,認為在男尊女卑的社會里,法律不會承認婦女的離婚請求權。 第三,折中說。認為即便和離時有父母有妻家協議,但“在兩愿離婚,父母居于道義上監護的地位,僅有一時的制衡權而已”。筆者較為贊同折中說。處于封建社會的唐代,婦女被“男尊女卑”束縛,不會享有和男子一樣的離婚權;但唐代又是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對婦女利益的保護處于空前的高度,允許婦女有一定的離婚請求權。

2.“和離”的程序。張艷云在《從敦煌<放妻書>看唐代婚姻中的和離制度》一文中,認為:唐代的和離,除當事人夫妻同意外,還需要夫妻雙方家屬的同意。此外男方必須書寫離婚書(從敦煌出土的《放妻書》可知,唐稱離婚書為《放妻書》或《夫妻相別書》),且雙方的親屬需在離婚書上簽字或是畫押。楊際平先生也認為唐代和離必須書寫離婚書,還需雙方親屬的同意。劉玉堂在《唐代“和離”制度的法律透視》一文中認為:唐代的《放妻書》或《夫妻相別書》還要經過官府的認定。筆者認為在唐代一個如此重視戶籍管理的朝代,書寫《放妻書》并到官府登記是必須要進行的步驟。

3.和離的法律地位。李宜琛先生在《婚姻法與婚姻問題》一書中,認為中國古代法律很早就承認了“兩愿離婚制度”。金眉在《唐代婚姻家庭繼承法研究》一文,岳純之在《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論稿》一文,均認為我國古代存在三種離婚方式:“七出”、“義絕”、“和離”。關于“和離”是不是沒有限制的完全自由的兩愿離婚,以上學者沒有進一步探討。

范依疇在《中國古代的“和離”不是完全自由的兩愿離婚》一文中則認為:古代的“兩愿離婚”與今日之“兩愿離婚”是不一樣的;作者在文中寫到古代中國在宗法制與家族主義的影響下,是不可能出現夫妻個人自主協商、自由合意的兩愿離婚。

崔蘭琴在《獨立抑或附屬:再論和離的法律地位——兼與范依疇商榷》一文中,“和離”是一項獨立的離婚形式。并且作者認為學者們并沒有把和離視為完全無條件的、完全自由的兩愿離婚。

綜合以上文獻,筆者認為“和離”不是完全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兩愿離婚,畢竟在封建社會的大環境下,男女平等地享有離婚請求權,是不現實的。至此可得知,在男女雙方進行協商離婚時,雙方家屬的意見占比很重。唐代,是一個很重視戶籍管理的朝代,重視戶籍管理是為了賦稅。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離婚之后,必須到官府進行登記,至此,雙方的婚姻關系才算終止。筆者想到現代離婚須到政府婚姻管理機關申領離婚證,是不是有唐之制度留下來的影子?

三、結語

通過對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對關于婚姻解除制度的研究。唐代婚姻制度里有許多制度是糟粕,是不值得被現代社會所繼承的;但唐律中與許多保護婦女的措施是現代社會都不曾有的,值得當今的制度設計者、制定者借鑒。

注釋:

劉冰.試析中國古代特色的婚姻制度.河北法學.2006(6).

金眉.論中國古代婚姻家庭繼承法律的精神與意義.政法論壇.2009(4).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古社會.中華書局.1981.125.

金眉.論唐代婚姻終止的法律制度.南京社會科學.2001(11).

劉玉堂、陳紹輝.論唐代的離婚立法——以“七出”之制為中心.江漢論壇.2004(2).

史鳳儀.中國古代的家族與身份.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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