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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荒”時代下的音樂著作權

2017-05-05 01:21高爽
藝術科技 2016年11期
關鍵詞:蠻荒

高爽

摘 要:音樂產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我國每年都有成千上萬場有關音樂的公開演出,這些公開演出中大多數都存在音樂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本文采用典型案例分析和圖表數據統計的研究方法,通過對我國重大典型維權數據分析,以現場表演類侵權案中最具典型性的2010年王菲演唱會《傳奇》侵權案為個例及中日、中美對于音樂著作權侵權懲罰的力度不同透析我國公開表演類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

關鍵詞:音樂著作權;現場表演類侵權案;音著

1 音樂著作權的概念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人對自己創作的音樂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是依法受到嚴格保護的,其保護范圍不僅包括音樂作品的一些財產權力(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等),也包括精神權利保護(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音樂著作權的主體較多,具有特殊性。比如一首被制作成CD的歌曲,它所涉及的主體有詞作者、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錄制者、播出者、出版者等。音樂著作權主體構成具有非單一性,要求我們在關注音樂著作權保護的同時,應當更加注意各方利益的協調與平衡。

被傳播使用是音樂著作權客體存在的基礎。這一點與文學、美術等作品有所不同。音樂是聲音的藝術,而不是紙面上的藝術。作曲家在紙面上的作品,必須要依賴演唱者或演奏者的傳播,即“二度創作”,只有經過傳播后的音樂作品才能稱作真正意義上的一首完整的作品。所以,音樂需要傳播從而得以完整。

2 我國音樂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2.1 訴訟周期長、懲罰力度小

我國很多藝人及其演藝公司在國外進行公開演出時都對于音樂著作權問題極其謹慎,而進行國內公開演出時未經許可、未付酬進行演出的案例比比皆是,相比之下,我國國內音樂著作權保護的環境令人堪憂。我國每年有成千上萬場公開表演,其中也涉及諸多歌曲的著作權,目前不付版權費的現象很普遍,訴訟周期長、懲罰力度小,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維權之路異常艱難,此問題亟待解決。

相比之下,日本和美國對于音樂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就非常重。2006年東京都練馬區一名72歲的餐廳老板因自己的餐廳公開演唱披頭士的幾首歌曲遭到逮捕。因為這幾首歌曲在日本的著作權由日本應約著作權協會(JASRAC)管理,但該餐廳老板是在沒有得到JASRCA許可的行狂下演唱這幾首歌的。日本被公認世界上版權意識最強的國家之一,日本人強烈的版權意識從何而來?很多人認為這種版權意識正是源于嚴格的法律規定。美國一名波士頓大學的學生承認非法下載和共享了30首歌曲,被判向4家唱片公司賠償675,000美元。雖然本文不對網絡侵權做詳細論述,但由此例可以看出美國對于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懲罰力度之重。

2.2 司法認定難、落實難度大

《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當著作權人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他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到自身權利時,可以直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如果制止行為不能取得明顯的效果,著作權人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國家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根據該條規定,當演唱會組織者不及時交納使用費用時,音著協可以申請法院對其發布臨時禁令。

但在司法實踐中,臨時禁令的申請并非如此簡單。首先,演唱會設計的侵權歌曲并不是全部,即使音著協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也只能要求法院停止主辦方對設計侵權歌曲的演唱,無權叫停整個演唱會;其次,法院采取訴前禁令停辦演唱會,會使數萬購票群眾騷亂,從社會治安來說,法院基本不會采取這一可能導致重大社會問題的措施。再次,音著協申請臨時禁令的行為基本不成功。2002年音著協向北京二中院申請《2008-北京期待你》演唱會的訴遷禁令,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而出臺有關訴前禁令制度的司法解釋后,北京市第一期正式申請禁令的案件。音著協本想通過申請訴前禁令的尚方寶劍,以停辦演唱會的壓力迫使主辦方繳費,但法院最終沒有采納。伺候,音著協在全國各地仍有申請訴前禁令,但從公開資料看,法院并沒有因演出組織者未獲著作權授權而頒布禁令。

2.3 缺乏有效的監察機制

音樂演出市場侵權態勢迅猛,侵權狀況多有發生,以至音著協忙于處理一幢幢現場演唱會的侵權訴訟,而我國每年成千上萬場現場演出中有諸多侵權案件,僅是音著協一方去處理侵權案件略顯薄弱,而音著協存在霸王條款,原創作者權利難以保障、所定賠償標準是否公平我們不得而知,圍繞以上這兩點我們急需建立有效的監察機制。

面對混亂的文化藝術局面,我國在近些年不斷地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護了蓬勃發展的音樂市場,保證了音樂創作人的權利不受侵犯。但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代表監督能力的提升,現有發生的許多侵權案件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其仍然發生的原因就是監督手段和強度沒有跟上,因此很少出現違法侵權行為的查處,這與現實情況時嚴重不符的。近年來很多公開演出都不注重及時付版權費,市場亟待整治,而如今建立這樣一個專門針對營利性商業演出的監察機制迫在眉睫。

2.4 社會對于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淡薄

2000年10月31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為東方歌舞團,事由被告組織舉辦的《神舟風采》《東方之花》《東方歌舞世紀行》等演出未經許可、未付著作權使用費。2005年11月16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向杭州坤和有限公司、杭州頂峰廣告有限公司等三方提起訴訟,事由被告在杭州黃龍體育中心體育場舉辦了《Beyond杭州驚世絕唱演唱會》,未經許可、未付著作權使用費。

由于音樂走進普通大眾的步伐非常迅速,造成人們認為音樂可以被免費消費的意識,對公共場合的音樂傳播等方式也是毫不在意,即使對于專業音樂人來說,是否存在音樂抄襲行為也是模棱兩可的,這些行為的發生從根本上說明我國對音樂侵權行為的界定模糊性。就如王菲經紀人陳家瑛對媒體所說,王菲個唱巡演演唱歌曲《傳奇》,又沒出CD、又沒出唱片,不存在侵權問題。也有些演唱會組織者著作權法律意識跟不上,經常出現逃避躲閃的情況。盡管音著協多番交涉,但其還是經常拒不繳費,訴訟維權的司法判賠力度也跟不上,維權難度大。也正是因為大多音樂人和公開表演組織者有著這樣的想法,才使得音樂人進行公開表演的時候忽略了音樂著作權的保護,從而產生侵權行為。

3 我國音樂著作權保護的完善措施

3.1 提高維權效率、加重賠償力度

我國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在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文化事業已經有了巨大發展,著作權法的立法也應該隨之需要完善。國家應完善著作權法條例,加重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加重懲罰力度,只有加重懲罰力度,音樂人、演藝公司乃至公眾才能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嚴重性。

同時要根據侵權案例的分析,將著作權法的法律條例細化,有明確的法律條例能對其侵權行為進行認定,縮短維權時間,提高維權效率,使音樂著作權保護有法可依,也使音樂作品在現場演出中的使用更加規范。

3.2 嚴格依法執行、加強落實力度

保護音樂作品著作權最為關鍵的部分是建立和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讓音樂人的實際權力能夠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只有通過這種保護途徑,才能切實保證相關音樂產業的健康發展和創造良好的音樂市場,同時規范了音樂人的權利范圍,打擊了侵權者的違法行為。

在相關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必須加強對“禁唱令”的要求和范圍界定,對演唱會上演唱“禁唱令”范圍內歌曲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和制止。同時,也要加強演唱會的提前報唱工作,避免突然的禁唱制止行為造成對演唱會的完整性破壞,這就要求兩者之間必須及時溝通、協商??紤]到停辦整場演唱會會擾亂社會治安,法院可以禁令主辦方和演唱者停止演唱侵權的某一首或某幾首歌曲,并對主辦方進行嚴肅的行政處罰,關于行政處罰的標準,還有待開拓。

3.3 完善監督和審查機制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對音樂著作權的監督機構,而音樂人、演出團體的版權意識非常薄弱,無法對現場公開演出涉及的曲目進行良好的監督,唯有完善監督和審查機制,音著協應該向國外相關組織學習,加強責任感和威懾力,對音樂的使用情況做好監督和審查工作。音著協可以跟當地部分,如文化局、演出部門、宣傳部等聯合起來,監督商演涉及曲目。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加強對音樂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監督和審查,營造好的演出關注版權的氛圍。促進內地音樂版權市場的有序進行。

3.4 提高公眾版權意識

版權保護社會意識必須需要提高。版權保護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一個國家文化產業發展水平的高低。所以提高公眾版權意識,對開展版權保護工作至關重要,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對于現場演出中存在諸多侵權案的現狀而言,提高音樂人和演藝團體的版權意識尤為重要。作為唯一維權組織的音著協,可以定時向演出主辦方和音樂人普及版權保護知識,提高他們的版權保護意識。也要向他們說明侵權的嚴重性。

第二,全面開展版權教育活動。政府的相關版權部門應該深入國家基層,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國民公眾版權意識。特別是對于使用最廣泛也最復雜的音樂版權,要從版權的重要性教育提升到國家文化娛樂保護的層面上,讓國民認識到版權維護的重要性。因此,可以適當舉辦音樂版權法的專題講座。在中國的三線城市以及鄉鎮,尤其需要開展這樣的活動。通過講解現實發生過的版權侵權案例,喚醒或提升人們尤其是音樂人和演出團體尊重音樂著作權的意識,同時形成版權維護相互監督的良性競爭局面。

第三,要看到傳媒在音樂版權維護中充當的巨大影響力,利用傳媒的傳播廣泛性和易于接受性開展版權維護知識的宣傳,特別是要充分利用明星的個人引導能力,在一切公眾使用的傳媒平臺上,長期密集的向公眾傳遞版權保護信息。

加強和完善對音樂著作權人正當權益的保護,從根本上保證了所有的音樂創作人能夠在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和氛圍中共同發展,提高了音樂創作人之間的競爭能力。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文化發展道路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音樂著作權人正當權益保護實施的進程,加之國內還沒有全面形成對音樂創作保護的意識,導致國內日益高漲的音樂創作熱情還無法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需要國家不斷地總結先進經驗和以往教訓,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做到對音樂著作權人正當權益的保護有法可依,實現音樂市場的大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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