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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高等教育法治化的意蘊與挑戰

2017-05-06 10:41張東亞陳何芳
高教探索 2017年4期
關鍵詞:法治

張東亞++陳何芳

摘要:法治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精神。法治是個體自由權利的結果,意味著法律的普遍統治。高等教育法治化作為一個治理命題,是我國高等教育治理現代化的必然選擇。它以實現良好而有序的治理為目的,在內容上體現為大學相關主體間權利關系的明確。確認的權利關系只有通過漸進的制度化過程,才會具體而實在。作為“雙重”移植命題,高等教育法治化需要面臨文化差異和法治客觀現實性的挑戰;同時,高等教育法治化需要處理法治介入知識生產和大學特殊法律關系帶來的困擾。

關鍵詞:法治;高等教育法治化;法治化挑戰

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稕Q定》的第九條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明確指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薄稕Q定》的出臺推動了法治建設的步伐。2015年,國務院發布《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2016年1月,教育部發布《依法治教實施綱要(2016-2020年)》。高等教育法治化是法治中國建設在高等教育中的體現,是法治中國建設有機整體的一部分。

如果說政策的導向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號角,那么,高等教育治理的失當與混亂(如越權行為、權責失范和程序不當等非法行徑的大量存在)則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內在動力。與此同時,“就像戰爭的意義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給將軍們決定一樣,高等教育也相當重要,不能完全留給教授們決定”[1]。高等教育在國家社會生活中是如此重要,以致不能容許半點忽視。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和面臨問題的嚴重性都推動了高等教育法治化進程。

一、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被現代社會所普遍認同的,并已成為一條不證自明的社會公理。它體現了現代文明的基本精神,亦是現代文明區別于以往文明形態的一個重要標志。那么,什么是法治?它為何被如此推崇?19世紀的英國法學家戴雪( A.V.Dicey)從已有的法治體制和經驗出發,首次相對全面地闡述了法治概念的內涵。他在《憲法性法律研究導言》里寫道:“構成憲法基本原則的所謂‘法治有三層含義,或者說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看。首先,法治意味著,與專橫權力的影響相對,正規的法律至高無上或居于主導,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專擅、特權乃至寬泛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其次,法律意味著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著所有的階層平等地服從由普通的法院執掌的國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意義上的‘法治排除這樣的觀念,即官員或另類人可以不承擔服從管治其他公民的法律的義務,或者說可以不受普通審判機構的管轄?!鳛槠渌恍﹪宜^的‘行政法之底蘊的觀念是,涉及政府或其他雇員的事務或訟爭是超越民事法院管轄范圍的,并且必須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的機構來處理。這樣的觀念確實與我們的傳統和習慣根本相悖。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種事實的語式。這種事實是,作為在外國自然地構成一部憲法典的規則,我們已有的憲法性法律不是個人權利的來源,而是其結果,并且由法院來界定和實施;要言之,通過法院和議會的行動,我們已有的私法原則得以延伸至決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憲法乃是國內普通法律之結果?!盵2]歸納起來,這段話有三層意思:第一,人人皆受法律統治而不受人性統治;第二,人人皆須平等地服從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轄,無人可凌駕于法律之上;第三,憲法源于裁定特定案件里的私人權利的司法判決,故憲法為法治之體現或反映, 亦因此, 個人權利乃是法律之來源而非法律之結果①。

第一,法治是相對于人治的概念。法治不是人的任性統治,而是法律的統治。這種統治的實施者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意志,可以表述為憲法,在歷史上來源于人們處理糾紛的解決經驗。[3]這種經驗在一個較長的時間維度上不斷地被反思和重構,慢慢成為傳統和習慣,而具備不以個人情感和欲望而改變的權威,是人類理性的結果。早在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就說過:“若要求法律來統治,即是說要求神癨和理智來統治;若要求由一個人來統治,便無異于引狼入室。因為人類的情欲如野獸,雖至圣大賢也會讓強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擁有理智而免除情欲?!盵4]

第二,法治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特權的個人,更沒有特權的階層與團體。在《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盵5]亞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法治,是對已成立的法律的普遍服從,即從人的態度上強調了法治需要人們的普遍認同,或者說法治是人們普遍認同的結果,這種認同的前提,要求法律應該是良好的法律。

第三,個人權利乃是法律之來源而非法律之結果。在戴雪的演繹中,法治是一個與“人治”相對立的概念, 法治本身就是為了通過法律遏制政府權力而被提出來的,出發點并不是為了通過法律管治普通民眾。戴雪對法治的解釋無疑具備英國的特色,也可以被認為是海洋法系的特征。法治的目的在于限制專橫權力②,而限制專橫權力則是為了保障個人的權利。這一點與歐洲大陸法系有異曲同工之處。西塞羅曾說過:“為了自由,我們才服從法律?!痹凇斗ㄕ軐W原理》中,黑格爾認為法的理念是自由。而這一法治的核心價值又被哈貝馬斯所延伸,在《自由的構造》一書中,哈貝馬斯寫道:“當我們服從既定的、不管對誰都適用的一般性抽象規則意義上的法律的時候,我們沒有服從他人的意志,并因此是自由的。這是因為,立法者并不知道他的規則將適用的特定案件,同時,適用規則的法官在按照既定的規則體系和案件的特定事實得出結論時是無可選擇的,這樣,就可以說是法治而不是人治?!盵6]現代法治的概念是西方的“舶來品”,其核心是人的自由與尊嚴,故而說個人之權利乃是法律之來源而非法律之結果。法治是為了保障人的自由與尊嚴的治理,它意味著法律的統治,它內在要求普遍的服從。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法律的統治也不是萬能的,但歷史的經驗表明: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所有備選方案中,法治是最為實用的和最為廉價的,拒絕了法治,我們將會付出加倍的慘痛代價。[7]

·教育管理·論高等教育法治化的意蘊與挑戰

二、高等教育法治化的意蘊

在我國的高等教育領域,以政府為主導的資源配置方式,一直以來都占據著絕對的主導地位。長期的制度慣性不只導致大學知識生產的高度低效化,更使大學無法具備應有的適應性和競爭力。在這種情況下,法治化作為一種治理理念,應時應勢地被引入到高等教育領域。高等教育法治化意在厘清高校在辦學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明確各種關系主體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最終實現對權利主體的法律保障。[8]既防止無謂的社會干擾影響大學職能的實現,又要保障大學的運行體現公眾的利益訴求。同時,高等教育法治化意在規范大學內部的管理行為,明確大學內部各主體之間關系的權責劃分,保障高校運行的有序和高效。既要保持大學繼承追求真理和形塑完滿人格的傳統,還要確保大學對時代的敏感性,回應時代的需求并引領時代的發展。對高等教育法治化的描述,指向高等教育法治化的主體關系、運行方式以及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特性。

高等教育法治化要求高等教育主體之間的權利關系的確認。在通俗的意義上,就是制定高等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權利關系的確認是一種契約關系的生成,類似于商業協議,它需要參與者的主動和自愿,更要求參與者對契約的遵守?,F代大學是大規模的、復雜的和多維度的組織。當下提出的高等教育法治化需要面對的主要兩對關系是:政府與大學的關系和大學內部的關系。聚焦我國大學的發展困境,在大學與政府的關系中,我們需要改變大學在管理權上受政府直接領導的局面,降低大學生活中直接政治的影響,增強大學的責任感和活力。在法律的制度層面,形成關于大學管理權中大學管理與政府監督的新型關系。在大學內部,為建設卓越的大學,我們的校長、黨委書記、教授、學校的行政工作人員和其他在大學工作的成員同心協力、共同參與制定一個適應本校發展的權利關系的規范體系。也就是國內大部分高校已完成的或正在著手進行的大學章程的制定,需要明確學校內部各部門的職能和性質,增強學校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確保教務系統教師的責任感和激發學術系統研究者的創造性之間達成有效的共識。在技術的規范上,高等教育法治化要求權利關系的內容明確、權責清晰、前后一致,杜絕權責模糊、前后矛盾的混亂現象發生。

高等教育法治化意味著高等教育中主體權利與主體之間權利關系的彰顯。為了保障對已形成權利關系的遵守,它內在要求對任意的權利關系進行規范,即高等教育法律管理高等教育事務。在盎格魯-撒克遜的傳統中,法律是個人權利伸張后規范化的結果,法律后于主體權利意識而生成。所以,無論在邏輯上還是經驗上,法治都是主體權利和意志伸張的結果,這種結果不是指任性的主宰,恰恰相反,它意味著普遍性的法律統治。法律統治的普遍性意味著法律規范的廣泛適用。相對于個人權利的任性,高等教育法律作為一套穩定的、可預期的行為規范,它能有效地規避大學管理中管理人員個體行為的任意性,確保大學中主體規范內權利的行使。主體權利的行使首要取決于主體權利意識的覺醒,高等教育法治化不但致力于大學中主體權利的張揚,還要塑造大學中權利主體對自我權利的認知意識,即實現大學中的主體,校長、教授和學生的權利主體意識的覺醒。高等教育法治化在內在意義上是法律的規范化統治,需要大學內部主體的權責意識覺醒和主體權利行使的規范。

高等教育法治化是一個長期的、不間斷和逐漸推進的過程。長期性、不間斷和漸進化,是高等教育法治化推進的外在表現,其長期性是就法治化的時間表而言,任何理念的被接受并開始發揮作用,都是長期的過程,高等教育法治化同樣如此;而法治化的不間斷性則是法治化本身的要求,時而有效,時而無效式的推進只會破壞法治理念的權威性;強調漸進性則意味著,法治化不但是一個不斷向前,深化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穩步推進的過程。而在內涵上,高等教育法治化是在理念上的不斷被認同,更是一種理念不斷向制度轉變的過程。高等教育法治化只有作為一種制度化的進程才能存在,在這樣的一個制度化的過程中,高等教育法治化變得具體而實在。在這個意義上,高等教育法治化是法治理念在高等教育領域制度化的過程?!按髮W在多大程度上將理念轉化成具體實在的制度,這決定它的品質。倘若將它的理念剝離出來,大學就一文不值了?!盵9]如若拋棄法治的核心理念而推進的法治化,最后收獲的只有虛置的制度。潛在的更惡劣的影響在于制度的權威性喪失,當制度不再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規范時,制度改革也就無從談起了。故而,高等教育法治化作為一種制度化過程,它既要求遵循法治理念的制度生成,更需要架構制度的生效。

高等教育法治化是我國社會治理法治化的一部分。在本質上,高等教育法治化是一個治理范疇,它目的是為達到一種良好和有序的治理水平,使大學切實地實現其職能。同時,要清晰地了解,通過高等教育法治化達到的治理應該是一種以法治為核心內涵的治理。無論就法治下的特殊性還是治理的主體性,高等教育法治化是聚焦于大學的發展的,即高等教育法治化的根本是推進高等教育治理的有效性。

三、高等教育法治化面臨的挑戰

法治化是我國法理學和法律學對法治推進的新闡釋,此內涵更清晰和更廣泛的法治概念經由政治影響而延伸到我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于是在高等教育領域也出現了高等教育法治化的概念。追根溯源,現代法治淵源于英德兩國的法治思想。[10]法治化包含法治中國化的意味,即是說,法治化是一個移植命題。按照法治—法治化—高等教育法治化的邏輯談論高等教育法治化,高等教育法治化很難避免被稱為“雙重”移植命題。以“移植”的思路來思考高等教育法治化會面臨的挑戰,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一是法治中國化,二是法治高等教育化。從經驗和邏輯論,我國高等教育法治化要面臨法治中國化中傳統社會倫理與近代法治思想的沖突和國內法治客觀現實環境帶來的挑戰,也要著力應對法治高等教育化中法律規制與知識生產的邏輯沖突和大學特殊法律關系伴隨的困擾。

(一)傳統中國社會與現代法治社會的沖突

以自在自為的自由的意志為邏輯起點,黑格爾推論善的理念在自身反思著的意志和外部世界中得到實現,以至于作為實體的自由不僅作為主觀意志而且也作為現實性和必然性而實存。絕對的普遍的實存的善的理念,也就是倫理,其實體同時是自然精神——家庭,在它的分裂或現象中——市民社會,國家——普遍而又客觀的自由。黑格爾認為倫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意志和單個人的意志即主觀意志的統一。倫理的最初定義又是某種自然的東西,它采取愛和感覺的形式,也就是家庭。在這里個人把他冷酷無情的人格揚棄,他連同他的意識是處于一個整體之中。但在下一階段,我們看到原來的倫理以及實體性的統一消失了,家庭崩潰了,它的成員都作為獨立自主的人來互相對待,因為相需相求成為聯系他們的唯一紐帶,也就是市民社會。國家是第三個階段,即個體獨立性和普遍性實體在其中完成統一的那種倫理和精神。[11]

現代法治思想是獨立自由個體為實現自身需要的產物,其誕生的土壤是工商業發展后的以城市為載體的市民社會?!笆忻裆鐣翘幵诩彝ズ蛧抑g的差別的階段,在現代世界中形成。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通性為條件,所以,整個市民社會是中介的基地?!盵12]簡單一點說,市民社會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的法律制度,以及通過維護他們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所以說,整個市民社會是中介的基地,所謂的中介也就是普遍性的法律。普遍性法律建立的前提是自然精神——家庭的崩潰。家庭崩潰特指構成社會內在精神倫理的轉變,不是家庭作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崩潰。

中國傳統社會的結構中最重要和特殊的是家族制度。針對這一點,日本學者稻葉君山曾這樣說:“保護中國民族的惟一屏障,是其家族制度。這制度支持力之堅固,恐怕萬里長城也是比不上的?!盵13]家族是中國社會的核心,它是一個“緊緊結合的團體”,整個社會的價值系統都經由家的“育化”與“社化”作用而傳遞給個人?!爸袊纳鐣Y構是以家庭為基礎,家庭中的成員關系是以父與子的關系為‘主軸,其他種種關系也都以這一主軸為中心。父子的關系不但發生作用于家庭之中,而且擴及于宗族,乃至于國家?!盵14]傳統中國的社會關系以家族為核心進行構建。費孝通先生揭示中國鄉土社會的基層結構是一種“差序格局”,是一個“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15]。在傳統中國,家即是國,國亦是家,當由家族產生的“差序關系”社會化之后,以師徒、同窗、同鄉為外圍,家族為核心,整個傳統中國的社會結構基本形成一個差序格局的社會。即社會以個人社會關系為網絡互相進行輻射,個人的社會關系成為社會通行“貨幣”,也就是說中國傳統社會是以家族倫理為合法性而構建的社會。

市民社會中,獨立個體經由法律的中介作用而實現自己需要。在傳統中國,人通過家族輻射的社會關系來解決問題。事實上,中國傳統的農村家族在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中遭受嚴重破壞,整個社會亦在改革開放后發生巨大改變,經濟的市場化、人口的頻繁流動、對經濟行為中契約精神的遵守等等皆從不同方面形塑現代中國的社會運行方式?,F代中國社會已不是單純地以家族倫理為根基的社會,但傳統倫理依然深深地影響著中國現代社會。關系是人們處理事情的重要選擇,或者說首選。正如亨廷頓的觀察:“在中國,信任和承諾取決于私交,而不是契約或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盵16]現代中國社會處在轉型期,社會中充斥著不同的價值觀,其中,由家族倫理輻射的“差序關系”與現代法治社會的背道而馳凸顯了傳統中國社會與現代法治社會的沖突。

(二)法的客觀現實性

法的統一性指法的內在規定性和客觀現實性統一的同時,兩者是內在相關的。法的客觀現實性不同于法的內在規定性,法律的內在規定性主要在于它不僅對普遍存在物是適用的,對特殊物乃至個別事物依然直接適用。法的客觀現實性,一方面對意識而存在,總之是被知道的,另一方面具有現實性所擁有的力量,從而也是被知道為普遍有效的東西。[17]法的內在規定性,即法的普遍適用性建立在法的客觀現實性之上。也就是法的普遍適用性需要法的普遍存在,這種普遍存在意味著法律存在于每個個體的自我意識之中。法的客觀現實性的一方面,即法律必須普遍地為人知曉,然后才有約束力。另一方面則在于法律的普遍有效?,F代法學家認為,法的震懾力(亦可認為法的有效性),源于承擔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擔犯罪后果的嚴重性。嚴刑酷法并不能有效解決法治的客觀現實性,法治必須建立于違法的懲罰必然性。法律只有普遍有效,法治才具備現實性。

法的普遍存在可以認為是法律知識的完全普及。但完全普及是一種邏輯想象狀態,在現實中考慮法的普遍存在一般調查法律知識的普及性。法律知識的普及,看似簡單,但實施起來極其困難。沒有什么問題比觀念和習慣的轉變來得更緩慢、更困難。大學生和農民法律意識的相關研究成果表明,我國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存在明顯欠缺,中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是以淡漠為其表象特征的,法律對農民而言是“天高皇帝遠”。在大學生中,對法律知識完全不了解、基本不了解和比較生疏的比例達到60%-70%。依據上述研究成果可知,國內的相關法律未能普遍為人所知,更準確地講是普遍不為人知。

法律的普遍有效性植根于違法懲罰的必然性。法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來自法律的權威性,而權威性在現實層面取決于違法懲罰的必然性。也就是在我國的法治建設中被經常談到的“違法必究”。如若犯罪現象得不到及時和公正懲罰,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喪失;而當法律喪失其權威性之時,民眾對法律的遵守和求助意識會自然下降。此時也就進入低權威導致低意識,低意識持續弱化權威的惡性循環。此種惡性循環在國內明面上黨政規則和私下個人承諾的社會法則運行下更趨普遍。法律的普遍為人所知是法的客觀現實性實現的前提,而法的普遍有效則是保障法的客觀現實性的內在機制。

(三)法律規制介入知識生產的困擾

大學自誕生起,由于教皇和王室的“特許狀”,大學是自治的,這種自治權利是廣泛的。直到16世紀中期,校長還是大學中的最高司法官員,他主要負責維持秩序和避免暴力行為,此后,他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道德和處理投訴上。[18]由此可知,近代早期大學(1500-1800年)的自治權利是包括司法權的(只有極少數大學、學院及其相關成員受到普通公共法庭的控制)。然而,大學當局擁有司法權會引起一定的問題,如果校長接到的是投訴問題,是學生與市鎮民眾的糾紛問題,甚至是學生投訴學校的問題,很難不懷疑學校法庭會一如既往堅持公正的立場,這自然導致了市鎮和大學司法間的緊張關系。[19]所以進入20世紀后,各國政府首先做的就是強化立法,他們往往廢止大學成立之時特許狀的內容,以及自中世紀以來的形成的高等教育傳統。[20]在這個意義上,歐洲大學的司法權從此不被認可,司法權利統一收歸政府司法系統。

不同于歐洲大學,我國大學與政府從未存在司法權的糾紛問題。在我國,司法權一律屬于政府的司法系統,但我國大學確實有過很長一段時間的無訟時期(即大學及其管理者沒有成為被告),也就是事實上的大學內部處理自己的法務問題。自從1998 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田永勝訴開始,高等學校不斷地被推上被告席?!扒嗌秸诓蛔?,畢竟東流去?!蔽覈叩冉逃I域中的“無訟”狀態, 由此成為歷史。[21]在美國高等教育法治化的過程中,判例法發揮重要作用。美國大學建立初期,一些學院曾與當地政府、社區、宗教團體因不同糾紛訴諸法庭,當地法庭在審理中形成了不同的“判例”。[22]后來,從1964年到1993年,美國最高法院涉及“學院與董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職工”等內容的就達 92件,在處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法官往往援引相關判例。因為判例法的傳統,美國大學的司法權一直屬于國家司法系統。至20世紀末,世界上主要國家的大學都不具備司法權,換句話說,法律規制介入知識生產在20世紀末已經普遍成為事實。

法律規制介入知識生產引起了巨大的波瀾,美國三十年內的近百件案例是明證。那么,是哪些問題成為法律規制介入知識生產的雷區?又是什么原因導致法律規制介入知識生產成為眾多案件的觸發點?熟悉相關歷史的人知道學術自由事件和學生與大學管理者沖突是廣泛發生的。前者涉及思想自由與法治內涵的沖突,后者受制于大學在法律關系中的弱勢境地。

大學是具備傳統的組織,近千年的歷史是最好的備注,這也是為什么各國政府在取消大學司法權的同時,基本都明確而又堅定地宣布:尊重無形但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自由,尤其是要尊重高等教育應享有的自由。法律是個人自由權利的結果,其源于獨立個體的相互需要。法治作為一種有約束的權威,意味著一種消極的自由。它的意義在于個人自由權利的行使要以不損害他人的自由為前提。思想自由,或者說學術自由是一種特殊的自由,也應該是一種絕對的自由,不允許附加任何前提條件。思想是有后果的,而且只有這些后果在校園以外的經驗驗證下,思想才能被充分理解。[23]思想需要自由討論、傳播乃至實驗,在這種邏輯下,思想必然進入法律領域,人們需要執行消極的自由,而這無疑破壞了學術自由。更現實的問題是,關于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問題的案件在我國大學司法歷史中并沒有先例。雖然我國的司法體系不支持判例法而實行成文法,但沒有任何訴訟史的司法揭示問題存在的多種可能。其一,關于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問題的司法權限不在司法部門;其二,大學和教授沒有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權利意識,從未維權。無論哪種可能是真實的,對我們來講都是失敗的。學術自由與法治限制的內在沖突是法律規制介入知識生產的最大挑戰。

大學是一所學校,但也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學校。在法律體系中,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也是特殊的。高校與學生間是一種復雜結構的法律關系,其中既包括隸屬型法律關系,又包括平權型法律關系。[24]隸屬型法律關系既意味著高校對學生負有責任,又表明大學是隸屬于政府的限定法人。平權型法律關系則保證學生、教授或者大學其他利益相關者在法律事件中獲得與高校同等的法人地位。大學特殊的法律關系致使大學身處不利地位。在法律體系中,大學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卻只擁有有限的權利;與之相對比,大學的關系客體卻是享受更多的權利而只承擔很少的義務。高等教育是公民受教育權行使的高級階段,關乎公民重要政治權利的實現。大學是研究高深學問的社會組織,在知識社會中,大學是社會的動力站。無論對于公民個體,或是對于社會中的企業,還是整個社會,大學在現代社會是不可或缺的。大學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是社會的焦點,如同干燥的森林,風吹草動即是軒然大波。重要的地位和不對稱的權責關系不可避免地導致高校案件頻發。

四、小結

綜上所述,高等教育法治化是法治理念應用于高等教育領域的實踐。我國高等教育在法治化過程中,會面臨社會形態與法治理念的適應性困難,法治的客觀現實性以及法律難以介入知識生產的挑戰。但這不意味著我國高等教育無法成就法治化,恰恰相反,挑戰的出現也示明了前進的方向!

注釋:

①萊茲(Joseph Raz)解釋法治的價值時,第一點就直言法治能夠抑制專橫的權力。

②在此處談及的傳統社會是在社會學和文化學的概念上論述的,故而,所言傳統社會形態,乃在社會結構和價值觀念層面,這也考慮法治作為社會治理命題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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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鐘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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