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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法因果關系

2017-05-13 20:05冷泠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表現形式刑法

【摘要】刑法因果關系,在刑法學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犯罪構成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犯罪所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學界對刑法因果關系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觀點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上?,至今仍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很復雜,一方面取決于刑法因果關系問題本身的復雜性,另一方面也取決于人們研究問題角度和方法上的差異。長期以來,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一直圍繞著“必然性”和“偶然性”哲學命題爭論不休,于司法實踐的意義不大。本文試圖通過對英美和大陸兩大法系因果關系理論的介紹,以大陸法系的“相當因果關系說”為指引,厘清我國刑法的因果關系的具體表現形式,這也許是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走出“必然性”和“偶然性”哲學迷障的最優選擇。

【關鍵詞】刑法;相當因果關系;表現形式

一、刑法因果關系內涵界定

1、刑法因果關系的概念

(1)哲學中的因果關系

古諺云:世界是一個整體,自然界和社會中的一切事物都是處在與其周圍事物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之中。馬克思唯物主義認為事物是普遍聯系的,是不斷運動的。因此處在這其中的因果關系也是聯系的。列寧也說過:“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只是世界聯系的一個極小部分。然而這不是主觀聯系的一小部分,而是客觀實在聯系的一小部分?!?/p>

(2)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結果,而因果關系本身不包括原因與結果,只包含二者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但是,關于因果關系的討論,又不能完全脫離原因與結果自身。

因果關系是事物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種關系本身是客觀的,不依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因果關系的有無只能根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系進行判斷。

2、特征

(1)客觀性:因果關系是事物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種關系本身是客觀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2)相對性:一種現象相對于被它引起的結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結果。所以,在認定因果關系時,一方面要善于從無數因果鏈條中抽出行為與結果這對現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斷事物之間的聯系。

(3)順序性:即在客觀事物不斷更替的運動中,一般表現為原因在先,結果在后,結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4)規律性: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還是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所指的都是原因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二、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研究現狀及其反思

1、必然因果關系說

所謂“必然因果關系說”,就是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一分法”。持“一分法”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一種形式。這種觀點認為,因果關系表現為一種現象必然產生另一種現象,表現為一種現象和被其所產生的另一種現象之間的必然聯系。危害行為總是在一定條件下產生的,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對所發生的危害結果起著引起和決定作用的,就是原因。它和所發生的結果之間的聯系是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

2、必然、偶然兩分說

這種觀點不同意刑法中只存在必然因果關系的觀點,認為刑法中除了必然因果關系之外還存在偶然因果關系。所謂偶然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外在的、非本質的聯系。引起這種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不存在于行為人的行為本身,而存在于另一事物之中。

偶然因果關系即“二分法”。持“二分法”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除必然因果關系之外,還必然包括偶然因果關系。即一對因果關系與另一對因果關系,在連續的形式下的交錯和巧遇所間接產生出來的結果,這就不是單一的而是復雜的因果關系的形式。偶然因果關系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同社會危害結果之間這種特殊對象所決定的。因為行為人的行為這一特殊形式對于社會危害結果來說,它所起的作用不限于直接的,還包括間接的,不限于直接造成前一因果環節中的果,還包括間接造成后一因果環節的果。如果前一因果環節的因同后一因果環節的果之間發生了間接關系,這種關系就是犯罪中的偶然因果關系。

3、必然、偶然因果關系否定說

哲學中的因果關系與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明顯不同。哲學因果關系的研究目的是,通過對因果關系的研究,發現探索出其中的因果規律,從而可以利用此因果規律幫助人類去更好的認識世界、改造世界;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目的,是為尋找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前后、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為追究刑事責任提供客觀基礎。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與“必然性”、“偶然性”沒有必然聯系。研究刑法因果關系的任務,在于確認危害結果是由某人的危害行為引起的,從而提供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至于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問題,不是因果關系的決定因素。

4、對我國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反思

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始于50年代,由于受當時前蘇聯刑法理論和研究模式的影響,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一開始就與哲學因果關系研究有著天然的聯系。這種研究思路就導致長期以來,我國的因果關系理論一直圍繞于“必然性”“偶然性”等哲學問題,從而忽視了對刑法因果關系自身特點的研究。理論的闡釋最終要服務于實踐,“紙上談兵”之舉著實是不可取的。

對于刑法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我們要持否定的態度。理論與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脫節現象,更何況在刑法因果關系中區分“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無論是在哲學角度上還是在司法認定上本身就都存在諸多不足。毋庸置疑,哲學是對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普遍規律的總結,那么其自然對包括刑法在內的一切部門學科的研究都具有指導意義??墒沁@種指導只能是表面的指導、抽象的指導,是對基本原理的指導,在具體的引導方面還是有所欠缺的。

哲學中因果關系研究的目的在于發現事物之間存在的因果規律,以便人類運用這些因果規律在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過程中獲得更大的自由。因此,受這一目的之制約,哲學因果關系研究在方法上更為注重抽象的理性思辨。研究的對象不僅包括影響事物發生變化的外部原因和條件,而且更為關注對事物的發生、發展起決定性作用的內部矛盾,即內因。而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目的則是為了確定危害社會的結果是由誰的行為造成的,從而為結果責任的認定提供客觀基礎。刑法因果關系中“因”、“果”的必然性或偶然性爭論對實踐的指導意義不大。

【參考文獻】

[1] 列 寧. 列寧全集[M]. 人民出版社, 1972,38.

[2] 張 文. 關于刑法因果關系幾個問題的探討[J]. 北京大學學報, 1982(3).

[3] 李光燦. 哲學上的因果關系[J]. 遼寧大學學報, 1980(3).

[4] 趙廷光. 中國刑法原理(總論卷)[M]. 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2:110.

【作者簡介】

冷泠,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法律碩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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