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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責難信號的角度談新媒體對網絡群體性事件風險的社會放大

2017-05-17 14:32康妮
時代金融 2017年11期
關鍵詞:責難新媒體

康妮

【摘要】與傳統媒體相比,新媒體更容易對風險進行前所未有的社會放大。本文主要以雷洋事件為例從責難信號的角度談風險的社會放大。責難信號可以從四個角度來闡述:信號源、信號量、信號流以及責難的多重向度。在分析了信號源、信號量和信號流之后,將討論雷洋事件中對受害者責難的性質。然后,信號依據責難的多重向度被組織分類,這些向度包括:信號中的焦點、與被責難者的熟悉程度、被責難者與人們在空間上的接近程度,以及責難分配方面的全面性。從每個角度都有詳細的探討,隨后做出了關于雷洋事件中責難如何可以助長風險的社會放大的結論。

【關鍵詞】雷洋事件 新媒體 風險放大 責難 多重向度 漣漪效應

一、引言

當前,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現代性風險也接踵而至,轉基因爭論、科技風險預防、網絡道德評判等帶來的不確定性,也逐漸流向并主要以微信、QQ、微博和互聯網新聞等新媒體,并通過這些新媒體得到釋放,徹底偏離了公眾的主觀感知,而造成風險的社會放大。

與傳統媒體相比,新媒體兩個特點:一是新媒體與風險擴散之間形成了高度的技術耦合,新媒體技術在風險擴散速度、擴散范圍、感知渠道、體驗效果、不確定性等方面大幅度提升了風險放大的概率、加劇了其放大后果;二是新媒體技術創生的文化,進一步驅動了網絡群,使得風險又衍生出其他更多的社會風險[1]。

據CNNIC統計,截止2015年12月,中國互聯網普及率達到50.3%[2]。網絡生活空間造就了大量的龐大的網絡群體,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相互作用越來越大,網民之間的聯系更加方便、即時,他們參與現實事件的便捷性大大提高。因此,網絡群體性事件可能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如廈門PX事件,一些中東和非洲國家爆發的要求推翻本國的專制政體的“阿拉伯之春”運動等。

本文主要以雷洋事件為例子從責難信號的角度談新媒體對社會風險的社會放大。

二、概念界定和理論基礎

(一)概念界定

1.責難?!柏熾y”一詞有兩個義項:一是“勉勵人做難為之事”。二是“指責、非難”。本文選用第二個義項。邁克爾·巴拉姆(Michael Baram,1997)的理論指出,無論是技術還是非技術事件,責難的習慣是處理組織風險的通用手段,管理層有動機責難報告事故的員工,從而轉嫁責任、追究到員工并維持現有的安全規程。達斯(Das,1995)與班納吉和孔蒂霍(Continho and Banerjea,2000)研究了印度環境中旨在降低組織風險的責難行為,指出責難的形式包括雇傭、解雇、轉嫁、起訴和懲罰”[3]。

2.責難信號。責難信號是指在責難事件中通過大眾媒體、社會網絡和其他使用各種各樣用來描述事件的“信號”或闡釋性信息[3]。責難信號可以從四個角度來闡述:信號源、信號量、信號流以及責難的多重向度。責難的多重向度包括:信號中的焦點,與被責難者的熟悉程度,被責難者與人們在空間上的接近程度,以及責難分配方面的全面性。

3.風險。風險是指:某種具有人類價值的事物(包括人類自身)在其中處于危機關頭,而其結果不確定的一種局面或事件[4]。風險的等級通常用負面事件(比如,傷害、疾病、死亡)的概率乘以該事件的后果(比如傷亡數字、疾病類型和嚴重程度)來衡量。

對于風險在風險放大框架中的地位,卡斯帕森認為:風險部分地是對人們的一種客觀的傷害的威脅,部分地是文化和社會經驗的一個結果。因此,危險的事件是“真實的”:它們牽涉作為持續的或突然(偶然)釋放的能量、事物,或信息的結果的實際環境或人類健康的變化、或者牽涉社會和價值結構中的混亂。

因此,風險同時包含了一個本體論領域和認識論領域:作為對人們的客觀的威脅或者傷害,風險具備一種本體論上的現實主義;作為經過社會和文化因素過濾的有待解讀的現實世界的一個元素,風險具備一種認識論上的不穩定性。

(二)網絡群體性事件的風險社會放大的相關研究

1.風險社會放大。1988年,卡斯帕森、雷恩及其同事與保羅·斯洛維齊合作提出了風險社會放大框架(SARF),該框架的前提是與危險相關的事件以能夠提高對風險的認知并塑造風險行為的方式與心理的、社會的、體制和文化的相互作用過程[3]。

風險社會放大理論認為:一個風險事件被引發后,信息通過大眾傳媒、社會網絡和其他使用各種“信號”或闡述性信息描述事件的機制流動[5]。同時卡斯帕森(Kasperson et al.1992)還主要針對風險的強化過程指出,社會放大將會造成一些事件有可能擴散到遠遠超出事件最初影響、甚至可能最終影響到過去毫不相干的技術和機構的次級和再次級后果的“漣漪”,這種影響方式稱為“漣漪效應”[6]。

漣漪逐步擴散,首先涉及最直接影響的受害者或群體,然后觸及更高的組織層級(公司、機構或社區等),并逐步向更廣泛的社會領域進行擴散。影響這種漣漪傳導是風險放大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它意味著這種過程可能延展(在風險放大中)影響在時間上、組織上和地理上的大小。每個序位的影響或者漣漪都有可能不僅分配社會和政治后果,而且引發企圖降低風險的管理上的干預。

2.網絡群體性事件。漆光鴻、王劍英給出了這樣的定義:網絡群體性事件是指網絡用戶群體為了相同的利益或目的,通過網絡大規模發布信息或進行信息互動,以發泄情緒、表達意志,形成網絡輿論,并對網絡秩序和社會現實造成一定沖擊的群體性事件[7]。

在本文中,網絡群體性事件反映社會現實矛盾的事件在新媒體的聚焦、放大等作用下,引起網民大量聚集并采取行動干擾虛擬社區和現實社會的集體行動。

3.國內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發展機制的相關研究。國內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的風險的社會放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雷曉燕從“風險社會”的視角考察網絡群體性事件的定義、成因和應對策略。漆光鴻、王建英以陜西省“微笑局長”事件為例,根據價值累加理論,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來研究一個典型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發展過程[7]。杜駿飛《網絡群體性事件的類型辨析》中指出,“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本質是網民圍繞某一主題,基于不同目的,以網絡聚集的方式制造社會輿論,促發社會行動的傳播過程。它可能是有序、健康的,也可能是無序、不健康甚至是非法的[8]。

在本文中,我們主要以雷洋事件為例從責難信號的信號源、信號量、信號流以及責難的多重向度等方面來闡述新媒體對網絡群體性事件風險的社會放大。

三、從責難信號的角度談新媒體對網絡群體性事件風險的社會放大

責難信號可以從四個角度來闡述:信號源、信號量、信號流以及責難的多重向度。本文主要以雷洋事件為例從責難信號的角度談風險的社會放大,在分析了信號源、信號量和信號流之后,再從責難的多重向度即信號中的焦點、與被責難者的熟悉程度、被責難者與人們在空間上的接近程度以及責難分配方面等四個向度進行分析探討,然后從責難信號的角度討論新媒體如何對網絡群體性事件進行社會風險放大機制和放大過程。

雷洋事件概述:2016年5月7日晚,中國人民大學碩士雷洋的死亡引其廣泛關注,事發當晚雷洋被送醫院搶救時已昏迷,戴著手銬,嘴上有血。昌平警方通報稱,警方查處足療店過程中,將“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帶回審查,此間雷某突然身體不適經搶救無效身亡。在“雷洋事件”的整個過程中,與傳統媒介相比,新媒體范圍廣、速度快、影響更深遠,新媒體對雷洋事件的風險起到社會放大作用。

(一)信號源

信號源是指產生責難信號的源頭。各種不同類型的媒體報道形成了信號來源。風險、風險事件被不同的風險信號(形象、信號和符號)描述出來;這些風險信號反過來又強化對風險及其可控性的認知方式與范圍廣泛的一系列心理的、社會的、制度的,或者文化的過程相互作用。

在雷洋事件中,信號源主要是微信、微博、論壇、互聯網新聞網站等新媒體;最開始是通過微信進行傳播,后來主要是互聯網新聞在傳播過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根據中國輿情網的統計,監測時段內(5月9日到5月11日),新媒體關于雷洋事件的文章,互聯網是事件報道的主要媒介,占整個新媒體報道的79.76%;其它新媒體:博客占11.09%,論壇占4.33%,微信占2.51%;日常的新聞媒體(平媒)站2.31%。如圖一。

(二)信號量

信號量是指產生的責難信號的數量,更多的信號量以及它們在更加多樣化的新媒體中的出現,放大了風險事件中信號傳遞到新媒體受眾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風險本身是有新聞價值的,并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始終得到媒體的報道,媒體對風險的報道是有選擇性的。

從5月9日微信首先零星曝光雷洋事件,微信曝光內容主要為“愿以十萬贊,換回一公道”、“剛為人父的人大碩士,為何一小時內離奇死亡?”等,5月10日,微信曝光內容以“雷洋之死,請多些誠意回應”,“碩士‘涉嫖被控制后身亡當天是其結婚紀念日”等為主,5月11日,內容為“雷洋事件中,警方辦假案了嗎?”等。根據中國輿情網的統計,5月11日8點左右到達每小時曝光量峰值;截止到5月11日16點,累計監測到各類新媒體相關輿情曝光2462篇次。從曝光趨勢看,監測時段內(5月9日到5月11日)迅速上升,與傳統媒體相比,新媒體更對風險的社會放大作用更為明顯。具體情況見圖二。

風險事件中的責難信號是有生命周期的,責難信號在雷洋事件中是不均等的發生的,在2016年9月5日之后,基本上沒有風險信號的發生,雷洋事件逐漸趨于平靜,人們漸漸遺忘(除了2016年底、2017年初雷洋事件涉事警察被無罪釋放后,作為一個新的信息爆發點,有一段短暫的時間網絡關于對司法公正性的責難外)。

我們主要利用人民網“強國論壇”的1720條帖子發出的事件段進行分析,在雷洋事件開始的時候,5月9日雷洋的妻子、公眾網友對該事件提出責難,至5月15日強國論壇帖子數達到峰值656個;后隨著北京及昌平檢方請雷洋家屬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在雷洋家屬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尸檢,5月16日~5月31日帖子數為357個; 6月1日至6月15日檢查院立案偵查,帖子數為138個;6月16日到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6月30日通報,稱雷洋為“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雷洋案兩名涉案警察被捕”,帖子數為138個;7月1日~7月15日,網上發起對“雷洋事件”處理結果的討論,帖子數達到266個。

(三)信號流

信號流是有關影響人們對風險的嚴重性或可控性的認知的一種災害或者災害事件的持續的或斷續的信息流,信號流包括傳統媒體與新媒體中的討論、符號或形象。這些討論、符號或形象在新媒體中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面對越來越多的關于傷害、不信任、不公平和無賴行為的描述,與風險有關的事情的重要性降低了,持續的或斷續的信號流可能促進或妨礙公眾對社會風險的仔細觀察和正確認識。尤其是在新媒體下,風險傳播可以視為雙向對話過程,任何風險事件都會導致通過大量現有傳播途徑傳遞的報道和信息,有目的風險傳播幾乎始終都會進入一個現有傳播體系占據的領地。

雷洋事件中形成的“一般化概念”要素歸納為“共同情緒表達”,這種共同的情緒共有五種,分為對政府(警方、檢方和法院等)行為評判(質疑),對雷洋及家屬表示同情的情緒,對警察的理解、對我國法制建設的認同,對當前大學教育的質疑,對媒體及傳播者的質疑,對性產業是否合法化的評論,對事實的描述的,對其他社會問題關注的等。這些都是推動網絡群體性事件發展的重要因素。監測時段內(5月9日到5月11日),雷洋事件中信號流是持續的,“雷洋事件”的讀者通過微信、微博、互聯網新聞等新媒體在很短的事件內遭遇這樣強烈的信號流,微信、微博、互聯網新聞等新媒體的報道模式具有向讀者發出有關雷洋事件的強烈信號的潛能。

微博媒介并未形成“雷洋”、“涉嫖”等與本事件直接相關的詞匯,但從“碩士”這一詞在微博媒介提及度的迅速升高,可見微博網友對本次事件的關注度。如新浪視頻“北京男子‘涉嫖死亡家屬受訪要求公開執法視頻”等官方微博內容引發網友熱議。從互聯網網民主動搜索情況來看,監測時段內(5月9日到5月11日),網民對雷洋的主動搜索需求直線上升,雷洋死亡前2小時情況及執法錄像成為關注焦點。如圖四所示。

(四)責難的多重向度

責難的四個向度為:責難表達的焦點、被責難者與公眾之間的空間上的接近性、與被責難者的熟悉程度以及責難分配方面的全面性。

1.信號聲明中的焦點。該向度研究的是責難的所在。一些信號中責難的焦點清晰而明確,而另一些是發散的。在責難似是而非的情況下對信號的進一步探究可能顯示更加充實的解釋。另一方面,直接的責難可能明確地驅動陳述中的聯想和意義,從而強化信號對信號接受者的影響力。

雷洋事件中,昌平區警方、警官邢某某等受到包括雷洋妻子的家屬、公眾的執法公正性、合理性的責難,而雷洋卻被警官邢某某的妻子責難。在此事件中,昌平警官邢某某和另一名警察被認為是過度執法的惡棍,而在執法過程中死亡的雷洋成了受害者,提出責難的主要是包括雷洋的妻子在內的受害者家屬、支持雷洋雖涉嫌嫖娼,但罪不至死的大眾網友;而警官邢某某的妻子站在另一方提出責難:認為邢某某是為工作盡職盡責的好警察,關愛妻子、照顧孩子的好丈夫,也曾在經濟上幫助老家親人的有責任感的男子漢,而雷洋原本就涉嫌嫖娼。

2.與被責難者的熟悉程度。在受到公眾責難的組織和個人中,如果被責難者是為公眾熟知的,信號的潛能就會被強化;對廣大網友而言,與被責難者的熟悉程度是通過與其頻繁互動產生的,這可能強化信號強度。另一方面,如果受到責難的個人或組織與讀者的互動不夠頻繁,而且不是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那么,對廣大網友而言,信號強度就會變低。

在雷洋事件中,若干責難信號把責任歸于昌平區警方、警官邢某某等,這些風險信號所展示的是對集體和個人的責難。昌平區警方公眾是知道的,而警官邢某某除了其同事、家人以外,雷洋的家屬、廣大網友并不熟悉。對被責難者的熟悉程度允許過往經驗的介入,并協助信號接收者在一個更為寬泛的社會環境,比如公眾對警方不當執法的印象等。

3.被責難者與公眾空間上的接近性。與受到責難的組織和個人的接近程度決定信號對公眾的強度,隨著被責難者與危險發生地之間在空間上的接近性的增加,信號對信號接受者的強度會降低。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首先,人們中間有一個廣泛的認識,覺得相距遙遠的人們遠離現場,可能接受的信息出現較大的偏差。其次,決策的層和過濾器的數量隨著空間距離的增加而增多,這就導致了信號的處理出現平衡、折中和復雜性。最后,隨著空間距離的增加,對受到這些決定影響的人們的直接責任會降低。

在雷洋事件中,所在足療店、附近小區活動的人、居民委員會有機會涉及到雷洋事件的發生現場,周圍社區可能通過口頭傳播大概知道事情的某方面的信息,雷洋的家屬、北京市檢方、昌平區警方以及第三方鑒定機構處理該事件的相關人員會接觸到相關的信息,而公眾更多的是通過微信、微博、互聯網新聞等新媒體了解到信息,而公眾的判斷僅是根據各種從新媒體接觸的各種信息,其判斷可能會與實際偏離比較遠。

4.責難分配的全面性。全面的責難分配包括從危險的判定到后危機管理的一系列危險管理活動。當管理危險的一系列決定和決策過程中成為責難對象時,被分配的責難是全面的,對廣大網友而言的潛能可以被判定為增強的。

北京市檢方、昌平區警方受到責難既是因為決策的過程,而是因為決策本身。官方決策在新媒體的報道中得到廣泛的討論,從而使公眾可能深入理解風險管理的問題。除了對雷洋事件的全面討論,信號強調的重點是官方管理組織所采取的決定。在雷洋事件中,北京市檢方、昌平區警方公正、公開的處理了此次事件,并及時通過官方微博公布事件的最新進展和處理結果,避免了更大的社會風險的發生;而警官邢某某卻態度上不明確,對事情的真相遮遮掩掩,更加受到了雷洋的家屬、公眾網友在其執法過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責難。

四、新媒體在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社會風險放大機制和放大過程

無數因素在一個支持性的社會和政治環境中的互動可能決定責難的社會影響。大眾傳媒由于議程設置功能而有可能在形成責難的最終后果方面發揮關鍵的作用,這一點已經在理論方面得到論證。(MaCombs,1981)危險的研究者已經仔細研究了媒體的議程設置角色,因為他們相信媒體對危險事件的注意與公眾對那些事件的關切之間是有聯系的。研究者認為人們主要通過大眾傳媒獲取信息。研究者已經揭示出,由于其時間、空間和資金方面的限制,以及編輯對讀者的少數認識,大眾傳媒只會報道少數的危險事件。換句話說,大眾傳媒只會報道少數的危險的事件。另一方面,大眾傳媒都沒有直接的體驗[7]。

風險事件出現時,風險信號通過各種各樣的社會的和個人的放大站慢慢傳播開來,放大站包括個人、社會團體和公共機構。當這些信號在通過各種各樣的放大站慢慢傳播開來的時候,有可能發生可以預見的轉換。這種轉換能夠增大或者減少有關某一事件的信息的分量,使一個消息的某些方面的特征更加突出,或者重新解讀和闡釋現有的符號和形象,從而引起社會體系中其他參與者做出特定的再解讀與反應。圖一是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

就社會放大站而言,組織的結構、功能和文化之類的因素會影響到風險信號的放大。公共組織的個體也不會簡單地追求他們自己的價值觀和對社會的解讀;他們也根據其置身其中的組織或群體的價值觀念去認知風險,那些處理風險的人,以及風險“問題”。

個體的放大站,受到諸如風險的啟發、風險的質的方面、過往態度、責難與信任之類考慮的影響,在這方面有遵循心理測量傳統所作出的詳盡文獻記錄。這些個體同時也是那些共同決定風險的動態和社會對風險的處理的文化群體和其他社會單位的成員。

對風險的強化過程,也可以用風險傳播的“漣漪效應”來解釋:有一些事件將會制造有可能擴散到遠遠超出事件的最初影響、甚至最終影響到過去毫不相干的技術和機構的次級或再次級后果的“漣漪”,這些次級影響包括市場影響、要求實施限制性管制、訴訟、社區抵制、公信力和信任的喪失,某種產品、場所或社區名譽掃地,以及投資者逃逸。漣漪向外擴散,首先直接影響受害者或周圍的群體,然后觸及下一個更高的組織的層級,而且,在更極端的情況下,傳遞到存在類似問題的其他領域。影響的這種漣漪傳導是風險放大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他意味著這些過程可能在風險放大過程中延展影響在事件、組織以及地理上的大小。它同時說明,每一序位的影響或者漣漪都有可能不僅分配社會和政治后果,而且在風險放大過程中企圖降低風險的管理上的干預。

風險事件一旦經過高度放大并導致意料之外的公眾驚恐或者一些人所謂的“社會震驚”,通常會令管理者和其他人感到驚訝,其后果往往持續擴大,直至達到災難性的程度。

在雷洋事件中,親眼在現場看到的人很少,但許多人通過微信、微博、互聯網新聞等新媒體接收信息間接地了解到了。盡管若干信息渠道都有可能提到有關雷洋事件各方面的信息,微信、微博、互聯網新聞等新媒體通過其易得性、及時性和在不同地理范圍的滲透力在人們有關風險事件的經驗中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

圖五 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

五、結論與啟示

新媒體對危險事件的報道可以被概念化為用以吸引對圍繞一個危險事件的治理問題的早期信號,采用風險信號研究方式并擴展風險的社會放大和理論,已經提出若干關于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責難性質的命題成為可能。在新媒體以及通過新媒體實現的對現實的社會建構是一個進行中的,而且充斥著競爭的過程。

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模型的確吸引我們關注新媒體過程中可能促成放大過程的要素:信號源、信號量、信號流以及責難的多重向度。社會放大是“表示在從一個信息源到中間傳遞者,并最終到某個接收者的信息傳遞過程中強化的過程”。

風險信號具有助于組織不同形式的責難并影響信號強度的多重向度。雷洋事件的信號強度被沿著四個向度進行評估,并產生了有趣的假設。這個案例顯示,信號強度在存在可以降低風險信號強度的影響。第二個向度顯示,當被責難者為人們所熟知時,風險信號的強度會增加。第三,信號強度有可能隨著被責難與人們之間的空間上的接近性的增加而減弱。最后,當責任全面指向地方政府或公檢法等機構時,信號強度會被放大。然而,這些結果的有效性需要經過進一步的驗證。

更廣義來講,風險信號的方法論允許我們充實當下對兩個主要因素即媒體報道和內容分析的重視。在“信號”研究法中,媒體報道自身也是一個風險信號,這種方法論展示了媒體報道特別是新媒體報道分析如何能既包括報道量,又包括報道內容。

不單是“雷洋事件”,“漣漪效應”的風險放大效應存在于當前新媒體環境下的輿論熱點傳播過程之中,貫穿話題發酵、擴散、峰值和衰減的不同階段,而對其發生機理、擴散路徑的影響效果的深入觀察,也必然會成為政府主管部門有效把握社會輿論動向重要能力。

現代社會風險無處不在,我們應該把這視為常態。媒體這方面做好了,便是風險解決的助推器;做不好,便可能是風險的社會放大器。我們欣喜的看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也通過官方微博的新媒體的方式及時向公眾公布雷洋事件的進展和結果,這對雷洋事件的妥善處理、信息公開、防止謠言傳播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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