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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與完善

2017-05-19 13:11岳巖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1期
關鍵詞:社會保障養老保險

岳巖

【摘 要】 文章梳理了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歷程,并分析了其中的不足,借鑒德國、日本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對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對策建議:完善我國新農保相關法律體系;適度加大各級政府對農民財政支持力度;激勵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關鍵詞】 農村養老制度;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養老保險

社會保障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安排,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穩定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以(農村)人口為保障對象。

一、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1、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主要經歷了家庭保障、集體保障,社會保障三個階段,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五保供養和集體供養是萌芽期的主要養老形式,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社會保險分為“老農?!?、“新農?!焙统青l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個階段。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有關農村居民養老保障的內容

去年我國開始進行城鄉居民養老服務的并軌。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主要有以下內容,(1)農民參保年齡上比以前有所提前,規定學生可以不參加養老保險。企業的工作人員,還有農村無業農民要參加養老保險。(2)養老金的繳納,首先需要個人繳納一部分,然后國家補助。(3)繳費檔次的多樣化,農民有更多選擇權。(4)在領取養老金時,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且不得提前,每個月都會固定的打到賬戶上。(5)目前制度改革后的養老金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國家補助、一部分自己繳納。(6)在發放養老金時國家會根據物價來恒定發放的額度。(7)養老金的繳納會存入銀行,銀行會管理這部分獨有的資金,使這些養老金在不貶值的情況下得到更好地利用與管理。

3、我國城鄉居民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特點

(1)豐富的檔次和自主權。根據新型農保繳費目錄,人們可以選擇不同的檔次,而且各地區還可以根據投保人增加繳費檔次,真正使投保人有更自由的選擇權。

(2)政府政策放寬。政府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方寬,有利于人們提高繳納的積極性。根據國家目前的經濟情況,政府會按照制定的條例來分配養老金。國家財政方面收益大的時候,可能會提高補助的力度。

(3)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目前的城鄉保不僅和城居保合并,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銜接制度,穩定了社會秩序,還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繳費檔次選擇偏低

城鄉居民在選擇繳費檔次偏低,大概都在100元左右。根據假期的調查問卷可以看出來,農民不愿繳納太高檔次的保費,就目前大多數的農村居民偏好于較低檔次的選擇。[1]

2、“繳費金額固定”影響了年輕參保人積極性

就我國目前來說,年齡越小參保率越低,農村的年輕人參保積極性普遍不高。分析認為,很多人認為個人風險較低不太愿意參保,越是風險高的人越是愿意參保,這樣的一個行為會造成保險市場的失靈。[2]

3、政府財政支持不到位

首先,根據網絡調查顯示,農村人養老金較低,有些還不夠吃穿的,再加上物價上漲太快,使得養老金難以發揮作用。

4、個人賬戶養老金收益率偏低

基金在管理上不當,可能存在兩個主要問題:第一是利息偏低,第二是管理人員的效率低下。國家對養老金的管理沒有細分,按照地方政府的規定來管理不同地方的養老金,這樣做使得公民養老金不穩定,市場經濟好養老金收益高,市場經濟不好,養老收益難以保障[3]。

三、農村養老保險國際經驗

目前,很多國家建立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受不同性質、發展速度、人口等因素影響,社會養老保險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4]其中德國、日本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借鑒。

1、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養老保險體系基本上是按照職業來設置的,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獨立性。

從投保對象來看,德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定投保人為農場主及其共同勞作的配偶和家屬。配偶,是指對農業企業享有同等經營權的丈夫或妻子,共同勞作的家屬則是指三代以內的血親、兩代以內的姻親等家庭成員,他們必須參加法定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而大型農場企業中被雇傭的農民不屬于德國農民養老保險的范疇,而應參加普通的工人或職員法定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采取的籌資模式為現收現付制,資金來源是政府的補貼和投保人的繳納。但是政府的補貼很有限,只占應繳納金補貼三分之一。德國的養老保險很嚴格,以個人為主要繳納對象,政府只是起到輔助的作用。

基本養老金采取現金給付為主,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實物給付。獲得基本養老金資格條件是:一是年齡條件,男女分別年滿65歲和60歲;二是必須繳滿180個月的保險費;三是要求農民除了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外還必須通過繼承、出售或長期租讓等方式轉移其農業企業,脫離農業勞動成為農業退休者。若早于法定退休年齡領取養老金,則領取的養老金需打折扣。

德國農保制度特點,主要是強調個人的責任與義務。德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以個人繳納為主,政府輔助為輔。投保人必須自己通過努力才能得到政府的保障,所以個人必須肩負起責任,國家才會伸出援手。充分強調個人在養老中的責任與義務。[5]建立了獨立的農民養老保險,德國把農民單獨列出,建立了一套獨立的養老保障體系。個人繳納大部分的保險費,不足的由聯邦政府進行資助補貼。所以聯邦政府的財政負擔相對比較輕。

2、日本農業者年金

日本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層,第一層是基礎養老金“國民年金”;第二層次的“農業者年金”及“國民年金基金”,為日本農民提供了良好的養老保障服務。在日本,國民年金是最基本的養老金,一般的日本公民都會享有,而農民年金是為農民設立的。[6]日本的國民年金基金制度是為了讓那些有能力繳納高保費的公民而建立的制度。對于日本的農民來說可以參加基礎年金來縮小收入差距。在日本繳納養老保險是有限制的,為了縮小貧富差距公民只能選擇幾種參保方式,而不能重復加入國民養老基金,參保者不能中途退保。農民年金制度,是專門為農民建立的一套獨立制度體系,農民收入主要以農業為主,設立這個制度不僅是為了保障農民的生活,他們還肩負著國家農業發展和生產經營。

四、提高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水平的政策建議

1、完善我國新農保相關法律體系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里的農村養老保險宣傳得還不夠,農民對養老保險很模糊,再加上有關政策缺乏完善,農民積極性不高。我國是人口大國,也是農業大國,農民占總人口的比例很大,隨著老齡化不斷加劇,如果不強制農民參保,那么他們老了之后就會沒有任何保障。所以,農民的養老保險必須實行強制的手段才能保證制度的順利進行,才能確保農民今后的生活保障。

2、適度加大各級政府對農民財政支持力度

中央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我國對社會保障的投資占財政投入的比重較小。2009年我國的社會保障投入僅占財政收入的3%-4%,投入農村養老保障的資金更微乎其微。國家應該首先肩負起這個重大的責任。資金的碎片化導致養老賬戶空洞,后續無力支撐。要理清各地區繳費檔次,更要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共濟性。因此,必須加大政府財政的投入,合理的分配財政發放。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在負擔上合理分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資金分配上存在重大的問題,即分配不合理,資金管理不當,西部地區一直落后于中東部地區。為此,應該制定管理資金分配的規章制度,在分配資金上可適當向西部傾斜,避免貧富差距和補貼差距的拉大。使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補貼比例劃分更為合理。

3、激勵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個人賬戶繳費實行動態調整機制,鼓勵農民盡早參保。固定的繳費額度不利于提高人們繳費的積極性,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難以提高??梢愿鶕總€人和家庭收入情況和繳費檔次相匹配,真正實現收入與繳費標準同步增長,并鼓勵農民多繳多得。

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繳費能力。在基礎養老金和基金投資利率不變的情況下,要想提高保障水平,要么加大政府投入,要么農民多交保費。這需要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對富裕地區,適當提高繳費檔次,使農民有更自主的選擇權,增加他們的投保積極性。

【參考文獻】

[1] 王亞柯.我國養老保障水平差異研究——基于替代率與相對水平的比較分析.管理世界,2013(8)109-117.

[2] 薛惠元.新農保個人籌資能力可持續性分析.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12(2)101-106.

[3] 丁煌.新農保個人賬戶設計的改進—基于精算模型的分析.社會保障研究,2011(5)31-39.

[4] 董大敏.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及其對我國新農保試點的啟示.商業經濟,2011(11)11-12.

[5] 曹信邦,李靜琪.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責任模式比較及啟示.勞動保障世界,2011(9)4-8.

[6] 王翠琴,黃慶堂.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對我國新農保的借鑒.當代經濟管理,2010(10)91-96.

【作者簡介】

岳 巖(1990-)男,漢族,河南鄭州人,鄭州大學全日制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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