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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2017-05-24 15:37魏從麗楊春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關鍵詞:供體器官

魏從麗+楊春雷

摘 要:隨著器官移植的廣泛應用,器官已成為人體器官移植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本文圍繞器官作為人體器官移植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這一核心,對作為重要客體的器官的法律性質作深入研究和分析,認為器官因存在狀態的不同,即活體器官、脫離人體的器官有不同的法律性質。

關鍵詞:器官;器官移植;供體

2006年我國衛生部發布《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中提出:人體器官不得買賣,醫療機構臨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須經捐獻者書面同意,捐獻者有權在器官移植前拒絕捐獻器官。這部規章的出臺無疑對我國器官移植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器官及器官移植的概念

《辭?!访枋觯骸岸嗉毎飪扔刹煌M織構成的結構單位,具有一定的形態特征,能行使一定生理功能?!蔽覈?007年公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規定: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收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

二、器官移植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目前,我國的民法學認為,脫離人體的器官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并歸屬于物的范疇。但是,目前學界對作為器官移植重要客體的器官在不同存在狀態下法律性質還存在很大爭議。下面對活體器官和脫離人體的器官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

1.活體器官的法律性質

活體器官是指附著于人的身體并未與人的身體相分離的器官。有學者認為,法律意義上的身體,專指自然人的身體,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組織的整體,即軀體。身體包括兩部分,一是主體部分,二是附屬部分。主體部分主要是是人的頭顱、軀干、肢體的總體構成,是身體的基本內容;附屬部分,如毛發,等附著于身體的其他人體器官、組織。從一般意義上講,器官、組織為身體的一部分,是身體權的當然客體,每個功能各異的器官均為人體的有機組成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離出來單獨存在,每一個重要器官的損壞都會導致人的生命危險。這個時候,人的身體器官主要體現為一種完全、整體的利益,承載著維護主體人格尊嚴的生命基礎,共同作為人格利益的載體而存在,超出了固有“物”的屬性,從總體上應定位于“人格之載體”。近世法律主張以人為權利主體,雖然人體以有體物的形式存在,但活人的身體仍不得為法律上的物。我認為,人的身體為人格所附屬,不屬于物的范疇。對于活人的身體及一部分,不能成立物權。隨著現代醫學科技術學的不斷發展,器官移植的種類和水平也在不斷提高。移植以后的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和受移植人成為一體的,即成功移植,應為受移植人身體的組成部分,他人不能再主張這些器官、組織的身體權。

2.脫離人體器官的法律性質

與人體脫離之后,器官獲得了獨立存在的性質。從人體上脫離的器官能成為一般意義上的物嗎?目前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限客體說。民法學家史尚寬先生認為,活人之身體,不得為法律之物,法律以人為權利主體,若以其構成部分,即身體之全部或部分為權利標的,有反于承認人格之根本觀念。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體分離之時,其部分已非人身,成為外界之物,當然為法律上之物,而得為權利的標的。

第二,器官權說。該說認為:脫離人體的器官和組織的性質不屬于物的屬性,該當事人對此享有的權利為器官權,其為身體權的類權利,跨越身體權與物權兩大領域,兼有完整的人格權與絕對的所有權雙重屬性。未與軀體分離的器官在活體構成人身權之客體,在尸體則成為物權之客體;已與軀體分離的器官在活體、尸體均為物權之客體。

第三,身體權說。這種主張:為了保護人的身體的完整性,在一定條件下,活體的脫落器官仍視為人的身體,如果侵犯這些分離的部分,亦構成對人的身體完整性的侵犯,必須對受害人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人的身體的許多部分在脫離人體之后,仍可通過醫生的努力而使之與人的身體相結合。如果這些身體的組成部分暫時與人的身體相分離,其目的在于事后根據享有身體權人的意圖再將它們與身體連為一體,以實現身體正常機能的保護目的,在他人實施過錯侵權行為并導致這些脫離權利人身體的部分損壞時,權利人的此種目的即得不到實現,其人身的完整性也得不到保護。因此,應根據分割他人身體完整性的權利責令侵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比較贊成第一種有限客體說,認為脫離人體的器官具有物的屬性。與活體脫離的器官已經不再屬于身體的組成部分,失去了維護身體完整性的功能,損傷或保護該器官都不會對身體造成影響。這時候器官的物的屬性就超出了人格的屬性,從而轉化為另一種靜態的物。將與活體脫離的器官看作為物權的客體,并不是將人體器官視為一般的可交易物,必須承認器官是一種特殊的限制流通的物,對器官的摘取、使用和流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也必須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允許對器官的任意交易買賣。即使是器官所有權人也不得對器官進行有償交易。這是現代法律尊重人格、保護人格尊嚴的體現。但是,如果把器官看做是物權客體,并不是將器官看做一般意義上的物,而是將其視為一種特殊物。其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普遍的生命性、限定的獨立性、可利用性和有價值性、不可再生性和易損性。因此,器官一旦與人體相分離,即可視為物。脫離人體的器官應該視為民事法律關系之客體。

三、結語

醫學實踐表明,器官移植作為一種新興的生物醫學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神奇力量,給無數瀕臨死亡威脅的病人帶來生活的希望,挽救病人于瀕亡之際??梢灶A言,在未來的歲月里,隨著我國器官移植立法的加強,器官移植技術將得到長足的發展,為促進人類幸福做出貢獻。但同時,我們也要加強立法,保護其合法性。

參考文獻:

[1]劉長秋:《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王利明:《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楊立新:《人格權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5]唐雪梅:《器官移植法研究》,載《民商法論叢》第20卷,金橋文化出版公司2011年9月版。

作者簡介:

魏從麗(1989~)女,漢族,河南鄭州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律碩士。

楊春雷(1988~)男,漢族,山東聊城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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