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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思維與法律語言規范化

2017-06-03 00:02孫淑媛高江紅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法律思維規范化

孫淑媛+高江紅

摘 要:法律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本身,具有獨特的性質和傾向,是以法律規范為準據的。法律思維并不是先天賦予的,主要靠后天養成的,通過對法律語言的掌握,融入法律思維,用縝密的思維模式來對法律進行解釋、適用和發展,在運用的過程中又不斷更新法律思維和提高思維水平。而針對法律語言,本身具有語言的特性,但因其適用于法律領域而需要相應的規范化。

關鍵詞:法律思維;法律語言;規范化

依法治國,是當今社會的重要任務和重要目標。本文所提到的法律,是指由法的規則組合成的整套的規范體系。依法治國要求法律人具有嚴謹的法律思維,對法律能夠進行準確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并對法律語言有所研究,在不斷鉆研的過程中,提升法律語言的規范化。

一、法律思維的內涵及特點

(一)崇尚秩序,追求正義

法律思維的特點之一在于崇尚秩序,從本質上說,是對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并且此種秩序又是合理的、符合社會發展的。而作為正義是法律的核心價值和目的,也當然成為了法律思維所含有的內在特性,此外,正義能否實現也是評判和衡量法律的重要標準。也就是說,法律應當體現正義精神,這種正義的實現往往需要通過法律來限制公權力的行使,防止其被肆意濫用而損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除了體現正義精神,法律還注重人權方面的維護。例如,我國憲法中規定了“財產權”、“人格尊嚴”等是對人權的合理保護,民法中的“物權”、“債權”等也是對人權維護的充分體現。但實際上,法律對人權的保護的背后,體現的仍然是正義的精神,因為個人權利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被正當化的,這也是正義的。

(二)尊重規則,信仰良法

前面我們提到過,法律思維以法律為準據,也就是說,首先應當信仰法律,確信這種“法律”是“良好的”、“正當的”,即“良法”。當一種法律達到了“良法”標準的時候,需要被信仰,否則,難以通過法律來控制社會秩序。美國已故著名法學家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1]這句話完美地概括和表達了這種理念。法律是規則的組成形式,而作為一種規則,法律并不一定必然是“良好的”,有時會產生一些“惡法”,也就是“不好的法律”。確切的說,只有良好的法律才是值得尊重和信仰的,法學家伯爾曼說的這句話中所指的法律,也必須是良好的法律,因為,惡法是難以被信仰的,也不應當被信仰。在法律思維的世界中,有些法律學者認為,凡是由權威機關認可的法律,都是良法。這種法律思維實際上是存在一些誤區和瑕疵的,判斷某種法律是否為良好,不能單靠制定機關來評判,關鍵要看法律的適用結果,是否真正維護社會秩序。若能實現對秩序的維護,證明該法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三)程序優先,重視證據

法律重視程序,并且強調程序優先。這里的程序指的是正當程序,而不是通常的辦事流程。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調控人的行為和引導法律判斷的目標,程序也同樣體現著正義精神。此外,法律思維還強調證據,用證據說話。如果一項事實不能通過證據來證實,即使此項事實在日常生活中是可能存在的,但也不能因此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四)高度理性,適度保守

法律思維應當以理性為原則,但應當適度保守,考慮道德情感。但這種道德情感,應當是社會公眾普遍接受及認可的,也應當在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法律人應當是理性的,在適用法律的時候,不能僅以“情感”作為法律判斷的依據,否則容易枉法裁判。

二、法律語言規范化

法律語言規范化的方法,主要是分階段、按層次制定法律語言應用的系列標準。[2]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第一,建立法律語言庫。作為法律語言規范的基礎步驟,也是關鍵步驟之一,法律語言庫的建立是至關重要的。對法律語言庫的要求也是相當嚴格,法律語言庫中的語言必須是標準的、合格的、規范的,確保語言能夠達到法律意義表達的標準。

第二,疏通語法規則。作為一種語言,法律語言也離不開語法規則的運用。將應用于法律表述中涉及的相關語法規則進行歸納總結,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體系,供人類造句行文適用,最終形成連貫的篇章。

第三,設立語言評價標準。在上一步形成連貫的篇章之后,需要對篇章的用語和語法規則的使用進行檢驗和評價,主要內容是檢驗語言是否規范。這也是法律語言規范化的核心所在。

以上三個方面是法律語言規范化的重要內容。建立法律語言庫和語法規則,并不意味著法律語言領域中應形成獨立的語言和語法規則,它同樣應當源于漢語的語言和語法系統,不能將兩者割裂開來或絕對獨立開來,否則容易導致語言的分裂。

法律語言,雖然也是語言當中的一種,其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特殊性,特別是用法律規范約束人類行為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法律語言本身也具有相對應的共同特征。[3]法律語言的個性源于這些共同的特征,這些個性決定了法律語言存在通用語言共性。法律語言建立之后,進行反復的運用,在疏通語法規則并不定期總結,形成語言應用規則的聚集地,它僅僅是一種組合,而不應當是獨立的。法律語言作為一種特殊的語言,是為了滿足某種特定的需要而存在的,盡管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語言系統,但由于應用者的個性差異,往往導致同一語言具有不同個性的表達,應當對這些差異、個性進行概括和總結,對法律語言規范化具有一定的意義。

到目前為止,漢語中的語言檢驗規則尚未形成,更不用說法律語言的檢驗規則。此處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一些做法,許多西方國家提出了“語言可讀性”的檢驗規則,這種可讀性是指讀者的閱讀正誤、理解程度和接受程度。從某種意義上說,任何語言都是具有可讀性的。漢語通常通過遣詞造句來表達情意或中心思想,這里可以借鑒西方的“語言可讀性”理念,對法律語言中的用語和句型分別制定合格的、規范的標準和尺度。從而達到檢驗法律語言是否規范化的目標。但“語言可讀性”的理論尚未在國內得到普遍接受及認可,學者也尚未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因此,語言檢驗規則的建立成為了語言規范化的重難點。

參考文獻:

[1][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三聯書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頁。

[2]鄒玉華.法律語言規范化思考[J].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27(5):47-52.

[3]宋北平.中國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J].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6,47(3):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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