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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騎行事故之法律解析

2017-06-06 10:33錢龍明羅釧
法制與社會 2017年15期
關鍵詞:責任承擔共享單車維權

錢龍明 羅釧

摘 要 共享單車以其驚人的發展速度,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注意,然而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的權益受損問題也不斷凸顯,其中騎行受傷事件層出不窮。作為新生事物,共享單車服務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實質就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互聯網+”單車租賃服務,用戶與共享單車運營商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新型的租賃關系。那么,在共享單車的租賃過程中,如果用戶發生了騎行事故,運營商們是否應承擔責任,應承擔何種責任呢?本文試圖通過對共享單車運營商和用戶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明確,分析用戶在騎行事故發生后的維權問題,涉及到的共享單車騎行事故類型包括:共享單車自身存在缺陷而引發的騎行事故,用戶自身在騎行過程中存在過錯而引發的事故,以及某次免費騎行過程中引發的事故等。

關鍵詞 共享單車 人身損害 維權 責任承擔

作者簡介:錢龍明、羅釧,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22

隨著低碳出行理念的日益深入,共享單車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注意,其發展速度也是快的驚人,仿佛是在一夜之間,城市的街頭巷就突然排滿了各種顏色的共享單車。根據第三方數據研究機構“比達咨詢”發布的《2016中國共享單車市場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底,中國共享單車市場整體用戶數量已達到1886萬,預計2017年底的用戶規模將達5000萬。共享單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在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困惑,其中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的權益受損問題已經不斷凸顯,如何在法律層面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值得分析和探討。根據“比達咨詢”發布的研究報告分析,我國共享單車市場從2007年發展至今已經歷了三個階段,從以政府為主導的有樁單車模式,到企業運營有樁單車的出現,再到無樁掃碼單車的風靡。雖已有十年的發展歷程,但事實上,共享單車的運營還存在著諸多漏洞,用戶騎行共享單車過程中受傷的事件亦是層出不窮。

一、共享單車服務的法律性質

共享單車的運營商們均強調其提供的是一種綠色環保的共享經濟模式,但探究其本質也就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互聯網+”單車租賃服務。目前大部分的共享單車均為掃碼單車,用戶通過下載共享單車App,注冊賬號并支付押金和相應的租賃費用,再通過掃描二維碼的方式解鎖騎車,這一個過程完成,事實上就形成了用戶與共享單車運營商之間的租賃關系。

共享單車運營商作為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條件的租賃產品和服務,包括確保所提供的單車租賃服務符合國家交通安全相關法規,確保對外租賃的自行車達到我國有關自行車質量標準的要求,確保自行車零件完整且性能正常等。同時,運營商們還應當盡到一定的管理義務,比如:提供配套的還車、管理和維護保養服務,向共享單車用戶進行必要的告知和提醒等。共享單車用戶作為承租方,有自由使用共享單車的權利,也應遵守相應義務,比如:按時繳納租車費用,在租賃期間盡到良好的保管義務、按約定方式歸還車輛等。既然共享單車和用戶之間是一種租賃的法律關系,那么,在使用或騎行共享單車的過程中發生事故,用戶是否有權追償,如何追償呢?

二、 共享單車存在缺陷,用戶受傷如何索賠

隨著共享單車數量的不斷增長,一方面,運營商們出于方便維護管理的考慮,在許多共享單車使用了“實心輪胎”,此種輪胎雖有不用充氣不會扎破等優勢,卻也存在著摩擦力小、避震性能差、車身容易打滑等缺陷;另一方面,社會上肆意破壞單車的行為時有發生,加之單車的自身損耗,越來越多的共享單車開始“缺胳臂少腿”,而運營商們似乎難以承擔起如此龐大數額單車的管理工作,未能安排足夠數量的維護人員確保每輛單車始終處于“部件完整且性能正?!睜顟B。那么,因共享單車自身產品缺陷如剎車失靈、輪胎打滑等導致的人身損害糾紛,用戶應該如何索賠呢?

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用戶可以就租賃合同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對運營商們提起侵權之訴,但如果提起違約之訴對用戶而言并不見得有利,因為共享單車的用戶協議或租車服務協議均為格式條款,相關約定肯定更偏向于運營商們,因此,選擇侵權之訴或許更能維護用戶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條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共同成為直接承擔責任的主體,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6條均沿用了這一做法,將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規定為責任主體,而將對生產者的確認義務歸于銷售者 。因此,在共享單車自身產品缺陷導致用戶人身損害的情況下,用戶既可以選擇向共享單車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向運營商們要求賠償,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殘疾或死亡的,還包括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當然,用戶在此類維權過程中,尤其要注意證據的確認,應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將發生事故的共享單車提交權威部門進行司法鑒定,以便確認騎行事故確屬單車自身存在產品缺陷導致。

那么,共享單車的用戶協議或租車服務協議能否規避運營商的相關賠償責任呢?例如,在永安行單車的服務協議就約定,“用戶租車時應認真對所租公共自行車進行檢查,確認車輛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車,即表明已認同所借車輛本身的安全性,此時使用租賃卡及接受相關服務過程中發生任何意外或傷害事故,用戶須自行承擔”。從條款可知,永安行的運營商有明顯加重用戶義務、免除自身責任的嫌疑。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币虼?,此類免責條款的約定看似免除了運營商的義務,但即使有約定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另外,OFO單車雖然對用戶意外傷害或事故未做明確約定,但給用戶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故用戶如發生此類事故,不僅可以視情況追究單車運營商的責任,還可按照單車平臺提供的保險機制進行申報并獲得賠償。

三、用戶自身過錯,能否請求賠償

在共享單車龐大的用戶群體中,不乏年近古稀的老人和身形嬌小的兒童,而兒童騎行共享單車導致損傷的事故已不止一次的出現在新聞媒體的報道中。其實,我國法律對自行車上路騎行的年齡下限早有規定,根據2004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1款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12歲周歲以下的兒童因還未發育成熟,身材尚且比較矮小,一旦使用為成人設計的共享單車,很難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做出合理的避讓。另外,他們的交通常識普遍缺失,在騎車過程中,很容易出現逆行等違規情況,不僅給自身埋下安全隱患,還可能給他人造成傷害。

兒童騎行共享單車導致受傷,家長作為監護人首先需要承擔責任,因為目前大部分共享單車是通過注冊APP完成認證后方能使用的,而兒童能夠使用共享單車,大多是家長幫忙注冊或解鎖,更有家長把共享單車當成玩具,在解鎖后任由兒童獨自騎行,不加看護和陪伴,顯然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當然,共享單車運營商在通過技術手段限制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單車的過程中,也存在著技術不完善等方面的漏洞。那么,在此種情況下,共享單車運營商是否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答案依舊是肯定的,因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由此可見,即使用戶自身存在過錯導致損傷,依然可以向共享單車運營商請求相應的賠償,但賠償責任的大小則需要視情況而定。

四、免費騎行受傷,運營商是否免責

如果用戶在某一次免費騎行的過程中發生了事故,是否只能自己默默承受,運營商是否就此免責呢?

面對此類糾紛,我們首先要從法律上確認用戶和運營商之間的關系,需要分析用戶和運營商之間是否發生過商業行為。事實上,使用共享單車一般都需要用戶先注冊賬戶向運營商提供一些個人信息,并且繳納一定金額的押金,這些都可以證明用戶和運營商有著實際的商業交易關系。運營商之所以提供免費騎行服務,其目的是無非是擴大自身的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騎行用戶,免費騎行實則為一種經營促銷手段,因此,雖然運營商在某一特定時段提供了免費騎行服務,但不能否定其整體經營行為的連續性和營利性。只要運營商提供的是營利性服務,無論其最終結果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應當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相應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和第49條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護費用、殘疾賠償金、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一系列費用。根據上述分析和法律規定可知,免費并不等于免責,用戶在免費騎行中發生事故仍有權要求運營商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合理的經濟損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騎行受傷事故,訴訟階段如何舉證

目前,共享單車騎行受傷案件處理的主要法律依據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籠統規定,在現有法律法規對單車租賃服務規范不完善的情況下,即使用戶將運營商告上法庭,進入訴訟階段的維權依舊艱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舉證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用戶需證明損害是由于運營商或共享單車的原因所致,損害后果與之存在因果關系,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用戶自身無過錯,如沒有在危險路段騎行,沒有故意造成自身損害等。這些事項的舉證僅靠用戶個人很難完成,通常需要借助交警部門和鑒定機構的力量,因為騎車受傷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類型之一,用戶在發生騎行事故時,最好能第一時間進行報警,由交警部門做出事故認定,同時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性能方面的鑒定,由騎行事故導致傷殘的,還應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另外,要注意保留好因事故受傷所致而發生的各類費用憑證,包括醫院的看病記錄、醫療費發票、出院小結、護理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等證據,以便獲得相應的賠償。

面對共享單車的迅猛發展,騎行傷害事故還沒有判例可以參照,對于這個新生事物,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又相對籠統,既不詳細也不完備,因此,急需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相應的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對此類事故的性質、證據提交、責任認定、賠償范圍等進行明確,使用戶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注釋:

劉宏渭.產品缺陷責任主體的確定——以美國法為主要考察對象.法學論壇.2012(27).1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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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苗力丹.論產品責任法中產品的定義與范圍.法制與社會.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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