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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中承運人的責任制度研究

2017-06-09 19:21張婷
資治文摘 2017年3期
關鍵詞:海商法

【摘要】承運人責任制度是整個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的基礎和核心,一個國家的海商法規定怎樣的承運人責任制度,取決于整個國家的航運業以及國際貿易的發展程度如何。目前調整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主要有《海牙規則》(Hague Rules)、《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以及《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這三個公約在承運人的責任承擔、責任范圍、責任限制等方面的問題都存在不同.筆者主要針對三大國際規則以及我國《海商法》的承運人責任制度淺述一二。

【關鍵詞】承運人責任;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海商法

一、三大國際規則關于承運人責任制度

1.承運人責任原則

(一)嚴格責任制。在普通法系,習慣將船舶按經營方式分為公共承運人(public carrier)和私人承運人(private carrier),由于公共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律對他們的合同自由施加了較多限制,因而公共承運人成為海上貨物運輸法中主要規制的對象。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二者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托管關系,承運人應當承擔妥善管理貨物的責任,在貨物運至收貨人之前,只要貨物出現毀損滅失,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論其是否具有過錯。

(二)不完全過失責任。1893年美國制定的《哈特法》平衡了船貨雙方的利益,在后來的實踐中比較成功,其他國家相繼效法,后來的1924年《海牙規則》也是以《哈特法》為藍本制定的?!逗Q酪巹t》規定了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和責任,同時規定了承運人無過失免責以及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責任。

(三)完全過失責任。1978年《漢堡規則》對《維斯比規則》體系進行了根本性變革,被認為是發展中國家在航運領域爭取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勝利。它廢除了承運人在駕駛和管船方面的過失免責條款,推行完全的過失責任制。在舉證方面采取推定過失責任?!稘h堡規則》比較傾向于代表貨方利益的發展中國家,因而受到船房利益的發達國家的抵制。

2.承運人責任期間

在《海牙規則》中,承運人的責任期是“鉤至鉤”原則,《維斯比規則》沿用了相同的規定。但是承運人在陸地收受貨物的現象并不少見,交貨也常在倉庫進行,據此《漢堡規則》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包括貨物在裝貨港、運輸途中和卸貨港在承運人掌管下的期間,即:自承運人按下列方式接管貨物時起:1、從托運人或代表他辦事的人;或2、根據裝貨港適用的法律或規章,依照契約或在卸貨港適用的法律或特定商業習慣,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支配之下;或3、根據卸貨港適用的法律或規章,將貨物交給必須支付的當局或第三方??梢钥闯觥稘h堡規則》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較“鉤至鉤”原則,是向裝貨港和卸貨港兩頭延長了。

3.承運人責任免責事項的變化

《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免除了承運人因船舶不適航造成貨物滅失和損壞的責任,并進一步規定了承運人多達17項的免責事項,注入船長、船員、引水員或雇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為”、“疏忽或違約活動”、“火災”、“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和意外事故”,“天災”、“戰爭行為”“公敵行為”及其他事項。

《漢堡規則》字面上廢除了這些眾多的免責事項,實際上也只是廢除了承運人的過失免責事項,而有關危險除外的免責事項仍然有效。因為貨損是自然災難、危險和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其中不存在承運人的過失,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二、我國承運人責任制度的規定

1.承運人責任的強制性

《海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了承運人謹慎處理船舶適航的義務、承運人妥善而謹慎地管理貨物的義務以及承運人直航的義務,第四十四條又明確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钡谒氖鍡l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在本章規定的承運人責任和義務之外,增加其責任和義務?!边@意味著,《海商法》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和義務時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所承擔的最低限度的強制性義務和責任。

2.承運人責任的限制性

承運人責任的限制性是指對承運人由于違反運輸合同和不履行其他法定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后果,在賠償范圍、賠償數額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其在限定范圍內承擔較一般民法上的過錯責任為輕的有限責任的特征。

三、對實際承運人的認定以及責任劃分

《海牙規則》對實際承運人的定義不明,而且將承運人僅限于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逗I谭ā吩诘谒氖l中將實際承運人定義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而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即契約承運人?!逗I谭ā返诹鶙l規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承運人仍然應當依據《海商法》第四章的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它不能因此減輕其義務,增加其權利。而且,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行為或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圍內負責。

作者簡介:張婷(1991-),女,山東東營人,漢族,貴州民族大學2014級法律碩士,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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