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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融資困境下的精準扶貧路徑探析

2017-06-15 18:08王瀟誼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5期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融資困境精準扶貧

本文為西北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資助項目(編號:2017030)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性,指出了農民合作社在精準扶貧過程中的融資困境,提出了農民合作社的精準扶貧路徑:引導多元主體參與農民合作社的扶貧開發;積極探索農民合作社的新型金融扶貧模式;完善農村土地抵押與擔保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農業合作社的貸款風險保障機制。

【關鍵詞】 農民合作社;融資困境;精準扶貧

農民專業合作社,簡稱農民合作社,是在我國農村地區廣泛存在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生產同類農作物或經營同種農業生產服務的勞動者,以自發、自愿的形式組建并管理的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最主要的服務對象為參加合作社的社員(大多為本地區農民群眾),農民合作社在整合多方資源的基礎上為社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農產品加工、農產品運輸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的信息和技術服務等。[1]

農民合作社搭建了城市與農村,農戶與農商之間的農產品交易平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產品交易的便利性,提升了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力。[2]2006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這項全國性法律的出臺為農民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農民合作社的發展也由此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

一、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性

1、農民合作社有利于促進各方的合作交流

農民合作社搭建起了政府部門和社員群眾之間的交流平臺。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向農民合作社社員(以農民群眾為主)傳遞政策信息,科學引導農業生產活動的開展。農民合作社社員也可在此平臺上及時表達農民群眾的利益訴求,進而幫助政府主管部門提高相關農業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農民合作社促進了農戶與農商之間的交流合作。在農民合作社的指導下,分散的農民群眾組成了一個協調統一的組織。農民合作社以集約化、組織化、整體化的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這有助于降低農業生產和經營的市場風險,增強農民群眾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主體性,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3]

2、農民合作社有利于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

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規?;洜I和科學化管理將有助于提升農業競爭力。農民合作社將根據地區特色和環境條件以統一的方式進行選種育種、組織生產、機械化作業。從農產品采集、農產品銷售到農產品運輸的全過程都進行科學化管理,在培育地區特色農業品牌、提升地區農產品競爭力的同時也將顯著降低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成本。在產業化經營的過程中,農民合作社可充分發揮集約化經營的優勢,不斷延伸農產品生產與加工的產業鏈,完善農產品生產加工工藝,大力開發市場經濟價值較高的全新農產品。[4]因此,在對農產品深度加工的同時顯著提升了農產品的經濟附加值和產業利潤,這將有助于農民群眾享受到二次收益。

3、農民合作社有利于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農民合作社可以幫助社員承擔一定的市場風險,爭取獲得較高的市場收益。在收益分配的過程中,農民合作社并不是以對內部社員盈利為主要目的,而是將所得利潤分配給所有社員。在內部管理機制上,農民合作社實行民主化管理,以自由加入、自由退出、民主選舉、民主參與的管理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5]

二、農民合作社在精準扶貧過程中的融資困境

截止2016年3月,我國農村地區約1億多戶農民加入了分布在全國各地的超過150萬個農民合作社。從覆蓋比例來看,我國大陸地區將近一半的農戶加入了當地的農民合作社。農民合作社也成為匯集分散農戶共同發展、共同致富的重要平臺,這些合作社承載著促進我國農村地區快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的重要責任。雖然,農民合作社在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農民合作社在新的市場經濟環境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部分是因政策原因產生的,此外也有部分是因為自身發展水平不足而導致的。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地發揮農民合作社在精準扶貧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就必須了解農民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困境。

1、政府監管與政策支持不足,導致扶貧效率較低

盡管政府在農民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其監管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較弱,使得扶貧效率低下。第一,因政府對農民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存在一定缺失,我國農村地區存在大量虛假農民合作社,政府損失財政補貼的同時也加劇了傳統金融機構對農民合作社的不信任。第二,政府政策片面地強調農民合作社管理中政府主導的單一性,忽視對農業合作社市場發展需要和業務發展需求的滿足。[6]第三,在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關系中,一些農民合作社忽視農戶利益而為自身汲取了較多市場利益和政府補貼,導致這些農民合作社難以獲得廣大農民群眾的信任,進而喪失了擴大融資規模和加速自身發展的可能性。綜上,這些因素導致農民合作社在幫助困難農民群眾脫貧致富的過程中效率較低。

2、農民合作社整體規模較小,難以獲得授信資格

在我國農村地區,金融體系和金融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普遍存在。農民合作社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青睞,主要原因是農民合作社規模較小,市場風險承擔能力不足,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授信資質,無法拿到足額的貸款。[7]同時,在金融業市場化改革的經濟背景下,金融機構注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而愿意尋求經濟回報穩定、經濟實力強大的借債方。例如地方政府、大型國有企業、國家壟斷性行業所屬企業等。由于這些組織機構融資風險較低、融資需求旺盛,進一步擠壓了農民合作社獲得融資貸款的空間,加劇了農民合作社的融資困境。

3、農民合作社抵押擔保障礙,制約融資水平提升

目前,農業貸款的主要形式是抵押貸款。但是,農民合作社普遍缺乏銀行等金融機構認可的抵押物和擔保物,這制約了農民合作社融資水平的進一步提升。在農民合作社里,能夠被作為抵押物或擔保物的主要是廠房、農機具和土地等資源。但是,這些抵押物都存在較為復雜的法律權屬問題,難以輕易進行擔?;虻盅?。例如,最重要的土地資源往往是承包所得,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晰,銀行難以認可。從法律層面而言,農村土地本質上是歸國家所有,農民并不能用于抵押并獲得銀行貸款。大多數廠房資源則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機具則為個人或某幾戶農民共有,所有權情況較為復雜。

4、農民合作社社員自由進出,資本金穩定性較差

農民合作社的初始資金主要來自于社員的出資金額,即股份資金。在我國農村地區,大多數農民合作社都實行自愿進出的原則,即社員可以隨時進入、隨時退出農民合作社。這導致農民合作社的資本水平波動較大,穩定性不足,嚴重影響了農民合作社的資信狀況。因為農民合作社存在較為突出的融資風險,所以難以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認可,進一步增加了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除此之外,農民合作社資本金的不穩定波動還制約了自身的可持續發展,降低了農民合作社獲得長期信貸支持的可能性,從而導致農民合作社更加注重短期效益,加大了市場經營的風險。

三、農民合作社參與精準扶貧的路徑

在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中央政府正在積極推進新一輪扶貧開發工作,精準扶貧被視為我國未來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指導方針。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扶貧開發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仍存在許多不足。各級地方政府正在努力提升扶貧開發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試圖從“輸血式”扶貧轉變為“造血式”扶貧。因此,在“造血式”扶貧的過程中就更需要發揮農民合作社的積極作用。[8]

1、引導多元主體參與農民合作社的扶貧開發

地方政府需要改變傳統思路,單一的政府主導式農民合作社已經難以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在新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地方政府應引入多元化的領辦主體,促進農民合作社向市場化、專業化的方向發展。一是促進外部企業領辦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將領辦企業具備的優質市場資源、營銷資源融入農民合作社中,發揮對貧困農民群眾的經濟帶動作用,將更多經濟收益分享給內部社員,從而達到精準扶貧的目的。二是促進內部“經濟能人”領辦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9]所謂內部“經濟能人”主要指有鄉土情結的本地企業家、鄉村致富帶頭人、返鄉創業人員等主體。此類農民合作社因為了解本地區農業發展的特色與優勢,能夠充分調動當地社會資源,容易獲得當地市場的認可與肯定,因而具有較好的經濟示范作用和扶貧開發成果。

2、積極探索農民合作社的新型金融扶貧模式

在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大力推進下,扶貧開發工作已經進入精準扶貧的新階段。此時,精準扶貧需要進一步拓寬傳統扶貧的工作思路,即在繼續優化傳統扶貧路徑的同時構建全新的扶貧開發模式。對農民群眾而言,生產經營性收入一直是農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財產性收入則長期被忽視。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特別強調“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因此,各級地方政府理應積極探索農民合作社的金融扶貧模式,努力提升貧困農民群眾的財產性收入。政府應當積極鼓勵農村信用合作社廣泛開展農村金融活動,貧困農民群眾可以以增持股份或受贈股份的方式獲得一定量的股權,從而享有一定比例的分紅收益。在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后,貧困農民群眾不僅增加了自身的財產性收入,而且成為了信用合作社的股東。由此,農民群眾可以較為容易的獲得相應的信用貸款,甚至是低息或貼息貸款。這也從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因農民合作社規模較小而難以獲得融資貸款的尷尬現狀。

3、完善農村土地抵押與擔保的相關法律制度

農民合作社在精準扶貧過程中存在較為突出的擔保與抵押障礙。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家庭承包土地禁止用于抵押,這意味著從法律的層面限制了農民群眾獲得貸款融資的能力。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強調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這表明未來農民群眾可以獲得對土地的處置權、轉讓權和抵押權。因此,政府應該加快農村土地領域的立法進程,積極探索農村土地用于擔保、抵押的創新性制度模式,力求從根本上改善當前的融資困境??傊?,政府應從政策層面消除阻礙農民群眾利用土地獲得銀行貸款和資本融資的諸多障礙,出臺更具公平性、前瞻性的土地政策,從而幫助農民合作社和農民群眾消除農村土地抵押與擔保的障礙。

4、建立健全農業合作社的貸款風險保障機制

一方面,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這種風險難以避免且無法提前預知;另一方面,農民合作社的自由進出原則導致自身資本水平波動較大,穩定性不足,市場風險較為突出。[10]因此,地方政府在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過程中,應對農村合作社的貸款狀況進行監管并設立相應的貸款風險保障制度。第一,地方政府與農民合作社可以嘗試按照一定出資比例建立“貸款風險保障基金”,當出現資金鏈斷裂和貸款無法償還的狀況時,可以按照一定的規范與流程提取“貸款風險保障基金”對金融機構進行補償,降低市場風險,保障各方權益。第二,地方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資信評定,督促各農民合作社加強自身風險控制與風險管理能力,利用資信評定的結果及時升降不同信用等級合作社的授信額度,形成貸款風險保障與授信管理的正向激勵機制。

四、總結

在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過程中,農民合作社已經幫助上千萬農民群眾實現了經濟收入的增加,改變了個人和家庭的經濟環境,更為廣大農村地區區域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解決當前農民合作社發展困境必須以精準扶貧為重要切入點,各級地方政府需要在充分認知當前農民合作社發展困境的現實背景下,通過采取多項舉措來共同推動農民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促進農民合作社在帶動農民群體脫貧致富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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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翀,鐘真,孔祥智.農民合作社提供供應鏈融資的影響因素研究——來自百余家合作社的證據[J].農村經濟,2015(05)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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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趙曉峰,邢成舉.農民合作社與精準扶貧協同發展機制構建:理論邏輯與實踐路徑[J].農業經濟問題,2016(04)23-29.

[9] 戈錦文,肖璐,范明.魅力型領導特質及其對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作用研究[J].農業經濟問題,2015(06)67-74.

[10] 羅明忠,陳江華.農民合作社的生成邏輯——基于風險規避與技術擴散視角[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6)43-49.

【作者簡介】

王瀟誼(1997.7-)男,漢族,陜西西安人,西北大學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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