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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檢察工作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17-06-15 09:40代娟王遠偉李建軍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5期
關鍵詞:認罪認罰檢察工作

代娟?王遠偉?李建軍

本文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職務犯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編號:GJ2016D20);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務研究》階段性成果

【摘 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該制度的開展涉及到公檢法三機關的相互配合和合作。本文從檢查機關的角度,就如何進一步完善該制度提出了幾點建議:第一,細化從寬量刑建議的標準;第二,確保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第三,監督法官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第四,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關鍵詞】 認罪認罰;從寬;檢察工作

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頂層設計者的大力推動下,從2016年9月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個城市開展為期兩年的試點工作。隨著司法實踐的推進,該項改革業已成為當下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焦點。各方對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和意義并無異議,均認為它是新時期坦白從寬政策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新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被告人自行決定處置自己實體利益和訴訟權利的自由,有利于人權保障,是我國報復性司法向恢復性司法轉變的體現。但對該制度的具體理解和把握適用卻處于模糊和困惑狀態,亟待理論研究厘定和釋明。認罪認罰案件辦理質量的保障需要公檢法三機關認真地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而檢察機關兼有提起公訴,提出量刑建議和法律監督的多重功能,因此,檢察工作對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和該項制度的創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重點擬從檢察工作的角度對該項制度的完善進行分析。

一、 細化從寬量刑建議的標準

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中,雖然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最后自由裁量權和決定權在法院,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規定,所謂認罪認罰從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實行從寬處理。據此,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中,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除了幾種例外的情形,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同時由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這就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量刑建議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避免較大的差異性和隨意性,更要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以免從寬量刑的模糊性降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成為滋生司法腐敗的溫床,嚴重削弱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針對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制定從寬量刑建議的指導意見,將從寬幅度統一在一個相對明確的范圍內,以保證各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符合罪責刑原則的基礎上,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以實現法律公正。

二、確保認罪認罰的自愿性

認罪認罰是否出自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真實的內心自愿最為重要。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是否認罪的自由意志不應被剝奪。違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認罪,違背了刑事訴訟程序正當性的要求,應當是無效的。另一方面,真實自愿性是從寬量刑的基礎,自愿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明顯的認錯悔改心理,表明他們已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對犯罪事實的供認易于達到改過自新,符合刑法犯罪構成中主觀方面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輕的情況,奠定了采取比較緩和的處罰以及刑法評價從寬的基礎。因此,公檢法機關必須要確保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

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偵查機關可以解決取證量大、難度大的問題,即便在證據比較薄弱的情況下也能順利移送起訴。這樣一來,偵查機關有可能過度依賴認罪認罰制度,過分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刑訊逼供、制造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就會增加。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首先應當通過監督保證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均被作為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告知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是通過權利的告知,保證權利的行使,權利的保障和救濟。其次,應當注重加強對偵查機關的司法監督,側重對偵查階段的權力濫用或恣意進行監督,確保案件公正處理,避免無辜者被迫認罪的情形發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在監督中,一旦發現有違背自由意志或者在認識錯誤的情況下做出的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應當通過監督保障其撤回、反悔,確保自愿是真實、持續而非被迫或偶然的結果。

三、監督法官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提升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重要性,但從寬判決最終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并且,相形之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比改革之前更大?!八痉ú昧繖嗍且粔K空地或一個黑箱,當規則不夠時,裁量權并不是如何解決案件問題的辦法,裁量權只是這個問題的名字。無論你把裁量權想象的多好,裁量權都令法律職業界不安?!弊杂刹昧繖嗍且话央p刃劍,它在避免法官機械適用法律造成實質性不公正的同時,也容易造成審判權力的濫用和司法腐敗,因而法官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如何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的嚴峻考驗。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終極價值,所有的訴訟活動都應圍繞公平正義的目標而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不例外。故此,在推行這一全新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時,實現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在充分彰顯司法文明的同時,嚴格把關,避免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要嚴防法官因為利益沖突或人情世故,以寬嚴相濟為幌子進行枉法裁判,從而對公平正義造成實質性的戕害。檢察機關應當強化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的意識和工作,給法官以外部的制度支持,使他們頂得住壓力和干擾,經得起誘惑,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避免“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對公平正義造成實質性侵害的司法腐敗問題的發生。

四、切實保障被害人權益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了對被告人的司法人文關懷,符合司法人權保障的改革趨勢。但是法律的天平應當是不偏不倚的,在注重保障被告人權益的同時,也要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尤其是程序上的量刑參與權。理由是現代法治國家在強制被害人及其親屬放棄私人報復的同時,也承擔起懲罰犯罪、確保法庭不會判以過寬懲罰的職責,否則便有損刑事司法制度的權威。認罪認罰制度是對我國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貫徹,要求當寬則寬,當嚴則嚴。但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是,法官傾向于強調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對“從嚴”標準把握得較為謹慎,對“從寬”標準的把握容易“過松”,甚至為了迎合被告人,放棄對嫌疑人認罪認罰,主動給予過寬的處置。但是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加以過分強調的同時,也是對被害人權益受到同等保障權的侵害,降低了刑罰功能的充分發揮和公平正義的真正實現。因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傾聽被害人意見,允許被害人提出異議。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是否達成和解協議以及賠償金是否給付到位等因素,均應當成為司法機關認可被告人認罪認罰與否的重要依據。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監督權,確保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被害人對被告人的量刑參與陳述得到重視,避免被害人的量刑建議被吞并、被忽視,使被害人權益得到實現和尊重,使個案得到不偏不倚的公正處理。對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刑事判決且有合理合法依據并請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依職責提起。

總之,在充分肯定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巨大價值的同時,檢察機關更要充分發揮自身法律監督的職能,注意到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損害公平正義的漏洞,避免此項改革成為實現公平正義的絆腳石,努力為該制度拾遺補缺。

【參考文獻】

[1] (美)波斯納,蘇力譯:法理學問題[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作者簡介】

代 娟(1977-)女,陜西橫山人,咸陽師范學院政治與社會學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理論、法學.

王遠偉(1982-)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

李建軍(1973-)男,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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