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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禮法”對當代法治的價值研究

2017-06-23 15:11陰奕名
法制與社會 2017年16期
關鍵詞:人民調解禮法

摘 要 禮法文化起源于中原文明,以儒家經典教義為基本準則,是法律儒家化的結果。作為我國傳統社會的重要“法則”,其在維系我國傳統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解決糾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即使對當代法治建設,傳統“禮法”文化仍然具有價值。本文采用跨學科的研究方法,以一起人民調解的成功案例為切入點,結合我國法治工作實踐,從“禮法”傳統對人民調解制度的啟示到其對現代法治的價值進行逐一論述,重點闡述其對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 傳統禮法 人民調解 當代法治

基金項目:本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學院2016年度學生科研創新能力培養專項項目。名稱:傳統“禮法”的當代價值研究,項目編號:XYX201602,課題組成員:陰奕名,郭曉晨,鄧麗琴,趙英男,陳浩星。

作者簡介:陰奕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03

從“禮樂教化”到“禮制社會”再到“以禮治國”,起初用于王室貴族祭祀的禮節儀式逐漸發展衍生為封建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的“禮”。在特定的社會背景與統治者的需求下,儒法兩家治理模式與思想逐漸融合,“禮治”與“法治”也由最初對立直至實現統一,最終形成中華法系“禮法合治”的核心治理思想。近代以來,西方先進法律思想與“禮法”文化產生激烈沖突,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讓傳統“禮法”落后的一面更為凸顯,傳統“禮法”被視為封建落后的產物一度被擱置與摒棄。事實上,傳統“禮法”對當代法治建設與法律本土化的推進都有其積極價值,人民調解制度就是傳統“禮法”精神發揮當代價值的典范。因此本文擬選取人民調解為視角來研究傳統“禮法”的當代價值,并通過研究禮法傳統之內涵對人民調解及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提供啟示。

一、由一起人民調解案例引發的思考

2008年3月,上海市松江區石湖蕩鎮發生了一起由骨灰盒引發的家庭糾紛:68歲高齡的潘某在妻子張某去世后,就骨灰盒的歸屬與安葬問題與張某和前夫所生子女產生了爭議。這起糾紛經過人民調解員的耐心調解后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待潘某的前妻與現在的妻子百年后,二人的骨灰隨同潘某骨灰按照傳統風俗一并合葬”。這樣的結果雙方當事人都很滿意,最終言歸于好??梢哉f,這次調解在圓滿解決糾紛的同時,為今后家庭和諧關系的重建奠定了基礎。

那么為什么人民調解會產生這種良好效果呢?從調解員的角度分析,一是調解員科學調解方法的運用,二是調解員對當事人心理的巧妙把握。本案件中調解員分別與當事人進行對話找到矛盾激化的根源,再從中尋找突破點,均衡雙方利益,把握時機循循善誘。從被調解人的角度分析,傳統文化中“和”的價值觀與“無訟”觀念的滲透發揮了重要作用,雙方當事人要面子、求和氣、不愿“家丑外揚”,為調解成功奠定了社會基礎。

如果此案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拋開當事人要投入時間和金錢不談,法院會不會受理骨灰盒糾紛,如果受理了怎么適用法律,判決結果能否讓雙方當事人都心甘情愿的接受?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不管判決有利于哪一方,重建訴訟前和諧家庭關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梢哉f,法院最終審判只是為矛盾畫上休止符,可能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糾紛,更有甚者還會激化矛盾。人民調解以其解決糾紛方式的多樣性、靈活性和結果的易接受性,為日后當事人之間和諧關系的恢復奠定了基礎,往往能起到真正調處息爭的效果。

二、貫穿于人民調解的傳統“禮法”精神

古代調解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堯舜時期,是基于我國特定民族文化、價值取向以及政治經濟基礎而產生的。傳統調解發展至今日,形成以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為核心的當代調解制度。作為我國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組成,人民調解是“禮法”精神在當代的滲透與傳承,被西方贊其為“東方經驗”。

(一)“禮法”精神的生生不息

禮法傳統建立在儒家思想基礎之上,是我國古代封建王朝法律的指導性原則,其基本內容包括禮法觀、德刑觀、人情觀三個方面。禮法觀將禮的教化功能和法的強制作用相結合在一起,是封建統治者穩定社稷的重要手段;德刑觀為道德和法律的平衡難題提出了為政以德和德主刑輔的解決方法,“為政以德”要求為政者以德治身,嚴以律己,以民為本,實行仁政?!暗轮餍梯o”指古代統治者以禮治為主、法治為輔的國家治理觀念和慎刑與恤刑的刑法適用原則;人情觀是家族觀念和身份格局的集中體現。實質上,人情就是指以智、義、禮、信為代表的儒家倫理道德,根本在于維護“親親”、“尊尊”的秩序。人們習慣采取私了的方式解決糾紛,以維護地緣血緣關系,蘊含人情色彩。華夏文明作為中華文明的起源,以“夏夷之辨”的血統和文化為標準來區分不同的民族。道德禮儀是華夏文化的精髓,既是祖先生活中的行為準則,也反映一定階級和時代的社會意識形態。一定意義上講,禮法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代表和縮影。這些思想觀念和禮法文化代代相承,是民間法和情理法的集中體現,伴隨著人們約定俗稱的習慣、經驗、生活方式,直至今日仍作為民族精神滲透于我們的生活,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二)禮法精神指導影響人民調解

無論是古代民間調解,還是當代人民調解,禮法精神都作為貫穿制度產生、發展、實施始終的設計理念與思想淵源。從禮法觀和德刑觀來看,古代民間調解有其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文化基礎:政治基礎是統治階級圍繞禮法精神對古代民間調解進行推廣,并以法的形式確保調解的合法性。文化基礎為封建社會統治者“德主刑輔”的治國觀念,“禮為重,和為貴”的社會價值觀以及儒家正統思想對“無爭”、“無訟”的和諧社會的推崇;從人情觀來看,民間調解的興起與我國封建王朝特定的經濟社會背景密不可分:經濟背景是指民間調解最大程度節省了人力物力,符合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中生產力水平低下的現實。社會環境是指,華夏文明作為農耕文明的代表,由地緣和血緣連系的群體組成的社會環境十分穩定,故當人們之間發生糾紛時,往往忽視對個人權利的維護而更重視家族集體的利益,忽視對是非曲直的判斷而更渴望恢復人際關系的和諧,個人缺乏應有的獨立性而表現出求安定的社會心理。這種重和諧、講人情的心理,為民間調解的形成發展制造了積極的輿論。

人民調解是古代民間調解適應當代社會生活與秩序而不斷演進的產物,蘊含著我國自古以來“和為貴”、“無訟”的價值取向,善于以“德化、德教”結合強制性法律法規的方式達到“息訟寧人”的目的。人民調解有其自身的優越性——貼近鄉土生活,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方式。法律的局限性使其難以調整規范所有的社會關系,一些糾紛難以定性,不能直接找到準確對應的法律規則,在此類糾紛中真正起作用的正是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和禮法文化,即不可忽視習慣法、情理法對社會多元法文化環境下人們的行為規范,模式和法律觀所帶來的影響。人民調解可實現民間法和制定法的融合和互利,特定情形下更符合雙方當事人的需求,且不拘泥于法律條文本身,運用時更靈活,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彌補了民事訴訟執行難、程序繁復、起訴代價大等不足。

當代人民調解不僅傳承了古代民間調解文化中即時即地解決糾紛的優點,又結合現代法治思想和時代背景發展出新的內容。古代民間調解重在對社會秩序的恢復和構建,人民調解則融入了西方平等、自由、權利本位的思想,重在調處息爭,不是簡單的回歸傳統。當代人民調解處理的糾紛也逐漸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借款等基于血緣地緣關系的矛盾糾紛,向農村城鄉改造拆遷、城市醫患糾紛、消費者權益爭議等社會焦點問題延伸。對于新型人民調解糾紛,司法行政部門已經開始指導建立專門性人民調解機構,譬如在我國上海和山西等地,已經率先嘗試建立專門性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各具特點,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顯著成效。所以,人民調解既是禮法文化的沉淀,又是禮法文化在當代的滲透與延續。

(三)傳統禮法與人民調解的有效結合與共同促進

傳統禮法對完善人民調解制度,提高調解效率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人民調解兼顧傳統習慣與現代法律使調解方案易于被當事人所接受,達到糾紛解決的效果。另一方面,人民調解有助于傳承與發揚傳統“禮法”精神。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時對傳統禮法精神的認可與應用,無形中加深和擴大了傳統禮法的影響力,進而促進了人們對傳統禮法的理解與接納。人民調解的實施過程正是不斷認可和滲透傳統“禮法”的過程??梢哉f,禮法傳統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效結合,就是一個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的過程。

三、傳統“禮法”的當代價值分析

(一)對完善現代法治的價值

在立法方面,應充分表達人民的意志?!耙悦駷楸尽币罅⒎ㄕ邚V泛征求社會群眾的建議,并建立多方位多渠道的民意接收平臺。要 “修齊治平,德禮政刑” 即強調統治者對自身修養的塑造以及普世性的人文關懷,既要以德修身,嚴以律己,又要實行仁政,造福百姓。公職執法人員應自覺主動接受公眾監督,使執法行為公開透明化;在司法方面,應維護公平正義、加強人文關懷。司法獨立是法律實現自由、正義之本體價值的基石。司法實踐過程中,法官不應機械僵化的照搬法條,不考慮事實經過和實際情況、只依“符合法律規定”認定法律事實,造成個案正義的缺失,而應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爭議焦點找到心理和利益平衡點,既要判得公正,也要調的和諧。

(二)禮法合治,走中國特色法治道路

上世紀80年代,為適應社會轉型和經濟發展,許多學者主張政府運用國家強制力以國際標準完善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立法,通過法律移植借鑒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拿來主義風潮下對制度與技術的學習是迅捷有效的,但沒有本土土壤的滋養和司法實踐的積累,近年來法律在推行過程中出現種種不適應和弊端。原因在于我們不僅引進了西方法律文化和價值觀,包括法律術語、概念、制度與規則等內容同樣結合移植了蘇俄、歐美、德日等國,忽略了自身民族傳統、習慣信仰,造成制度與文化相分離的結果。不僅不利于國家法與情理法的融合,而且加深了兩者矛盾,激化了法律規避情形。因此,建設中國特色法治社會必須要堅持法律的本土化,創制中國特色法制體系應該把重視和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放在首位,充分考慮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我國現實。這不只是指簡單的回歸,而應該是融合當代時代背景和西方思想在傳統的基礎上進行超越。

禮法合治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智慧的結晶,對構建傳統“禮法”精神與當代社會結構相融合的社會運行機制有不可或缺的指導作用。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理解法律,法律應是從習慣慣例和司法實踐中提煉出的規范社會的秩序,是一種可大致確定預期成效的正式的制度 。因此,制定良法既要學習西方司法架構,又要利用本土資源、汲取傳統民族文化法律文化之精髓、不斷調整以達到司法的普適性和本土性,使我國法制由移植化向特色化轉型、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開辟道路。

注釋:

俞榮根.修齊治平、德禮政刑:禮法傳統中的治道智慧——俞榮根訪談錄.原道.2016(29).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參考文獻:

[1]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劉兆興.比較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

[3]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韓青.我國古代禮法傳統及當代價值研究.曲阜師范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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